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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损害赔偿(3)

交通事故中的医疗费用,应着重掌握以下内容:

第一,实际支出赔偿原则。

即根据受伤人员实际支出的医疗费进行赔偿,既没有最高限额,也没有最低限额。实际支付了多少,责任就赔偿多少。

第二,确定医疗费截止时间。

一般情况下,应当将受伤人员治疗好,但有的时间很长,可能长达十年甚至几十年,因此法院在判决的时候,是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为准,此前实际发生的数额为责任人赔偿的数额。至于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需要的治疗费则一般另案处理。

第三,后续治疗费用。

后续治疗费用包括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是指为使受害人的器官功能重新恢复而进行的训练费用,包括物理疗法、语言疗法以及作业疗法中的功能训练所支付的费用。

对后续治疗费用,责任人应当赔偿。在实践中,其赔偿方法有三种:一是一次性赔偿,即将今后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一次性赔偿。二是对于今后发生的治疗费用另行起诉,不在本次诉讼中解决;三是即使了确定了一次性赔偿,但是今后实际治疗所发生的费用超出了一次性赔偿所确定的数额的,对于超出部分,权利人有权另行起诉。

第四,诱发疾病的治疗费用。

对于交通事故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应当予以适当赔偿。

需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对医药费赔偿的规定与以前有较大变化,即取消了转院治疗和擅自购买药物需要经公安机关同意的规定。另外,对于医院的选择不一定必须是就近的医院,治疗也不一定要坚持公费标准。

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合理费用

【典型案例】

2009年11月7日6时10分,花某驾驶面的车沿北干道由西向东行驶时,与骑三轮车同向行驶的祖某相撞,致使原告祖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祖某住进某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12天。经市交警二大队认定,祖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市交警二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入院证一份及诊断证明书一份、CT检查报告单及住院病历各一份、门诊收费票据十张、住院费票据二张及住院清单一份、法医门诊挂号票据七份。另外,祖某还出具外购药票据一份、鉴定费票据二份、交通费票据九张及服务业定额发票一张。花某对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费票据及住院清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祖某住院期间用有与治伤无关的药品;外购药费用不应支持;鉴定费中应剔除与本案无关的二人的费用;服务业定额发票所显示的费用与本案无关。

【专家评析】

被告花某对原告祖某住院期间部分用药是否与治伤有关的异议,根据被告提供的药品说明书,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原告所用诺佳液与其治疗外伤有关。对此部分异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所用弘威舒针与其治疗外伤无直接关系,故此部分费用不应支持,对此部分异议经审查,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外购药行为未有医嘱不应计赔,对此异议法院予以支持。鉴定费中只应支持原告本人所支出的费用,对此异议本院予以支持;服务业定额发票所显示的费用系祖某因此事故支出的打印费,且数额合理,应予支持。对于被告没有提出异议的,法院一律予以了确认。法院最后判决花某支付祖某医疗费2680.1元;住院伙食补助金60元;护理费86.1元;鉴定费90元;打印费20元;交通费45元。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第一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6.因交通事故受伤可否要求赔偿误工费?

【宣讲要点】

误工费,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接受诊治,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入给予的赔偿。误工费的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之一,应当由其予以赔偿。

误工费属于间接财产损失。所谓间接财产损失是指因交通事故而损失的可期待利益,它不是受害者现有财产的减少或者损毁,而是如果不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就必然会获得利益。对于间接财产损失,由于不是现有财产的减损,因此一般根据通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大小来确定其可能受到的损失,同时还要参考其他因素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有以下几条原则:

第一,误工时间是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也就是说,误工时间不是受伤者在交通事故受伤后到其正式上班之间的时间。而是由医疗机构根据其接受治疗的情况确定的时间。但是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一旦确定伤残后,就根据伤残等级确定有关费用了,所以就不再计算其误工费了。

第二,误工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有固定收入,主要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能够按期得到收入。固定收入应当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等,但是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的计算公式为:

误工费=实际减少的收入=(正常情况下的每天收入-受伤后的每天收入)×误工天数

如果受伤害后因误工没有收入的,则其计算公式可简化为:

误工费=正常情况下的每天收入×误工天数

第三,误工人员为无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的赔偿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的计算公式:

误工费=(正常情况下的每天收入-受伤后的每天收入)×误工天数

在这一公式中,正常情况下的每天收入确定起来相对复杂一点,因为受伤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根据规定应以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受伤人员正常情况下的每天收入=最近三年的总收入÷3÷365

如果受伤人员无法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则受伤人员的“正常情况下的每天收入”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其相应的计算公式为;

受伤人员正常情况下的每天收入=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四,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合理赔偿;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误工费的赔偿,如果其从事的职业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反之如果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在赔偿误工费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因交通事故受到损伤,只需门诊治疗而且能劳动、工作的,不予赔偿误工费;其次,应明确损伤后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或在调解处理前已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时间;再次,应考虑伤者原来的劳动能力程度,此次损伤是否降低劳动能力。如果伤者原有劳动能力程度不高,误工费的赔偿应适当降低。误工费是可得利益的损失,所以应按实际损失计算。

【典型案例】

2010年4月8日傍晚,在某县城一所高级中学任教的郑某放学回家。途径一个人行横道时,被一辆花冠轿车撞倒在地。司机穆某立即将郑某送到医院就诊。后经诊断,郑某右腿右股骨损伤,头部亦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穆某应付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郑某根据医生要求进行住院治疗,期间住院35天,共花去了医疗费12万元,司机穆某均及时进行支付。郑某在住院期间,由于其属于聘任教师,学校没有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工资。根据其与学校的合同,学校按40元一节课的费用按月与郑某结算。郑某住院期间,正常上课时间为102课时,据此共计4080元。该笔费用司机穆某拒绝承担。于是郑某将其告上了法庭。

在审理过程中,司机穆某认为交通事故赔偿中赔偿课时费一说,因此拒绝予以赔偿。但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郑某腿部受伤后,行动不便,不能到学校任教。其耽误授课,学校又予以扣除,这笔损失穆某进行弥补是合情合理的,郑某提出的课时费要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于是,法院依法作出了司机赔偿郑某课时费的判决。

【专家评析】

一般我们说请求损害赔偿,普遍考虑到的只是受害人的直接损害,而本案提出的问题则属于间接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由此可知,因交通事故而受伤住院的受害人有要求赔偿误工费。本案中的误工费即为郑某的课时费。按上述《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取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据此,本案中,郑某的损失是具体明确的,即每课时40元,共有102个课时,总计4080元。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郑某因为住院,其所在学校没有扣除其工资的,责任人一般不再承担误工费。比如,郑某属于国家正式教师,如果因为受伤住院,学校一般不会扣减其工资,在这种情况下,穆某就不需要支付这笔费用。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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