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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2)

64.公民如何履行保卫祖国和服兵役的义务?

国家的安全、领土完整和主权独立,关系到全体人民各项权利和自由能否实现,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中华民族的生死存亡,因此,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光荣职责。“保卫祖国”是指保卫国家领土完整、主权独立、政权统一以及捍卫国家的尊严。“抵抗侵略”是指抵御抗拒外国及其他外来势力对我国领土的非法入侵。公民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直接方式就是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服兵役”包括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是指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一项光荣义务和神圣职责。由于公民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是涉及保卫祖国、抵抗侵略、巩固国防建设的重大事项,因此,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法、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预备役军官法、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民兵工作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公民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神圣职责,以及依法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的制度作出详细规定。根据兵役法的规定,服兵役的义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服兵役,但是,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65.公民为什么必须依法纳税?

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或实物课征,是国家最主要的一种财政收入形式。它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强制性。

即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依据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或政令来进行强制征收。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令,在国家税法规定的限度内,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税收具有法律地位的体现。强制性特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税收分配关系的建立具有强制性,即税收征收完全是凭借国家拥有的政治权力;另一方面是税收的征收过程具有强制性,即如果出现了税务违法行为,国家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二是无偿性。

即通过征税,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的一部分收入转归国家所有,国家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税收这种无偿性是与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进行收入分配的本质相联系的。无偿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后无需向纳税人直接支付任何报酬;另一方面是指政府征得的税收收入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税收无偿性是税收的本质体现,它反映的是一种社会产品所有权、支配权的单方面转移关系,而不是等价交换关系。税收的无偿性是区分税收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征。

三是固定性或法定性。

即税收是按照国家法令规定的标准征收的,即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计价办法和期限等,都是税收法令预先规定了的,有一个比较稳定的试用期间,是一种固定的连续收入。对于税收预先规定的标准,征税和纳税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非经国家法令修订或调整,征纳双方都不得违背或改变这个固定的比例或数额以及其他制度规定。

在阶级社会,任何统治者都要建立国家管理机关,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国家统治机关,雇佣国家公职人员,就必须有各项经费开支。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经费必须由国家的组成要素包括公民和各类生产经营组织交纳。在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税收是人民的沉重负担,是剥削阶级用来统治人民的手段。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产生各级国家政权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国家政权机关以及其他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为实现为人民服务的职能,需要适当数量的经费开支,因而需要建立税收制度,向公民征税。但社会主义国家税收的基本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民向国家纳税,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职能所必需的,是一项光荣的义务。

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义务,有关公民纳税的事项必须由国家法律作出规定。为什么公民纳税的事项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呢?一方面,税收是一项严肃和稳定的国家活动,具有很大的强制性、无偿性和权威性,因此,必须由具有很高位阶的法律予以规定。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由于税收涉及全体公民和义务纳税单位的财产权利,因此,创设税法、规定税收的权力应当属于全体人民或者由全体人民选出的代议机关。

在我国,决定税收的机关应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的规定,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公民的纳税义务。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有关税收制度的事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限,即只能制定法律予以规定。目前,我国已制定或者修改了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对我国公民的纳税义务作出规定。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期间,就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条例草案试行。因此,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了一些确定公民纳税义务的行政法规。立法法明确规定,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车船税法,就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车船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的。

66.如何正确认识税收法定原则?

所谓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税收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它肇始于英国,现已为当今各国所公认,其基本精神在各国宪法或税法中都有体现。

中国宪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中都有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在即将制定的税收基本法中亦应明确规定。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税种法定。

这就是说,税种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一个税种必定相对应于一税种法律;非经税种法律规定,征税主体没有征税权力,纳税主体不负缴纳义务。这是发生税收关系的法律前提,是税收法定原则的首要内容。

2、税收要素法定。

这指的是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所谓税收要素,具体包括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减免税、税务争议以及税收法律责任等内容。税收要素是税收关系得以具体化的客观标准,是其得以全面展开的法律依据。因此它成为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

3、程序法定。

其基本含义是,税收关系中的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所依据的程序要素必须经法律规定,并且征纳主体各方均须依法定程序行事。

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根据。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财政税收等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属于法律的保留事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这一规定较全面地反映了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使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收法制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在即将制定的税收基本法中也应将税收法定原则予以明确规定。

67.税收怎样实现征收管理?

我国目前开征的税种有19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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