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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农民工的劳动保护与福利(10)

【专家评析】

本案中,夏某因工负伤后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在停工治疗期间,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夏某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值得肯定的。夏某因故拒绝接受治疗,在未经医院和所在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院回家。夏某所在单位多次通知夏某回院治疗,均被其置之不理。在这种情况下,夏某所在单位停止发放夏某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正确的。夏某被停发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后,表示愿意接受治疗并请求恢复其工伤保险待遇。在这种情况下,所在单位拒绝恢复夏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曲解,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应当予以纠正。因此,本案中夏某的请求应当支持,依法裁决夏某所在单位在其重新接受治疗后,恢复夏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发放夏某停工治疗期间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法条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33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42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31、工亡职工享有何种工伤保险待遇?

【宣讲要点】

工亡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其近亲属享有,除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停工留薪期等工伤职工普遍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外,专门享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三项工伤保险待遇。具体而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典型案例】

刘某于2008年10月起在某物业公司从事车辆管理员工作。某物业公司未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2011年11月20日刘某身体出现不适,2011年11月2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2月10日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刘某的死亡为视同工伤。刘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刘某之妻、刘某之子(12岁)及刘某之女(9岁)向某物业公司主张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物业公司表示刘某隐瞒肝硬化的病史入职工作,系因自身疾病严重而死亡,并非工亡事故,刘某自身应对此负有责任,不能享有工伤待遇待遇。刘某之妻、之子及之女三人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期间,仲裁委委托委托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核,核准刘某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元,核准刘某之子和刘某之女自2011年12月起按月给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仲裁委即按此标准裁决某物业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某物业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仲裁裁决。某物业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第39条第2款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第39条第3款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本案中,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刘某为视同工伤,某物业公司未就该工伤认定结论提出异议,故现其否认刘某并非属于工亡事故,缺乏事实依据。刘某之妻、之子及子女三人,作为刘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付享有刘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即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同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上述三项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核。由于某物业公司未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故某物业公司应按照审核结果进行支付上述三项工伤保险待遇。

【法条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39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32、企业劳动条件恶劣造成农民工职业病是否要承担责任?

【宣讲要点】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用人单位应提供安全的生产环境,以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典型案例】

某机械厂空压机房安装了两台较大功率的空压机昼夜运转,厂房低矮狭窄,厂房内昼夜机声轰鸣,震耳欲聋,但厂方长期强调经济效益差,缺乏资金,一直部安装消音装置,也不建造隔音休息室。钟某等3名农民工就长期在这种强烈噪音环境中工作。厂房内的噪音已大大超过人们所能承受的最高限度。钟某等3名工人到空压机房工工作前均身强力壮,但连续工作两年多以后,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心跳过速。其中钟某已发展到心律不齐,经医院诊断已有明显的心脏病症状,钟某本人及其父母均无心脏病史,该厂规定,职工门诊治疗实行医疗费包干,超过固定额度不补。故钟某要求按职业病报销医药费100%,要求享受职业病待遇。双方发生争议,钟某申诉到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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