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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女性农民工的特殊保护(2)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2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5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5、女职工怀孕流产后是否应当享受产假待遇?

【宣讲要点】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其中,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典型案例】

农村女青年宋某于2000年高中毕业后,被县城某企业聘用,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宋某结婚,婚后不久即怀孕。2002年8月,宋某在家休息期间,因下楼时不小心跌倒,导致流产。宋某在当地医院做了引产手术后,持医院证明到单位请假。单位负责人称:现在正是生产高峰期,人手紧缺,而宋某又不是正常生产,应坚持工作,不同意给予宋某产假。双方因此而发生争议,宋某赌气不到单位上班。单位扣发了宋某8月份的工资,并通知宋某:如再不到单位上班,将按旷工处理。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专家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女职工怀孕流产后的特殊保护问题。按照医学要求,妇女生育后需要一段时间休养以恢复体力。因此,《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劳动法的规定体现了对生育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但生育是一件具有一定风险的事。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由于种种原因,经常会发生流产的情况。流产使妇女的生育以失败告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坚持女职工流产后就没有丧失了享受产假的权利,对女职工是十分不利的。因为流产对妇女的身体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对女职工的心理上的负面影响也是非常大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使女职工恢复身心健康,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女职工一定时间的产假。因此,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其中,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本案中,某股份制企业以宋某怀孕流产为由,拒绝给予其产假的做法是错误的。宋某被扣发的8月份的工资应当予以补发。同时,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除了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之外,还应当责令支付1至5倍的赔偿金。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62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8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6、解除劳动合同后才知道已怀孕怎么办?

【宣讲要点】

女职工的权益受特殊保护。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只要是在在职期间怀孕,是在合同存续期间怀孕,就可以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

农村姑娘苏某应聘到某服装工厂做合同工,半年后,服装厂发现苏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于是给她调换了一个新的工作岗位。一段时间后,服装厂发现苏某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仍然不能胜任工走。于是,服装厂以苏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作出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自决定宣布之日起,与苏某的劳动合同就彻底解除。半个月后,苏某到医院看病时,意外地发现自己已于半个月前怀了孕,她听说劳动法规定单位不能与怀孕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她找到服装厂领导,要求厂方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服装厂坚决不同意。双方由此发生了纠纷。

【专家评析】

《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由此可见,职工在怀孕期间即使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额,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依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用人单位不能以不胜任工作为理由解除合同。那么,尽管苏某被解除合同时,没有发现自己已怀孕,但只要事后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怀孕是在解除合同之前,服装厂解除合同的决定就不符合法律规定。服装厂应核实苏某是否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怀孕,如是就应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2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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