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475900000004

第4章 农民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3)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18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8、在合同中约定农民工不能结婚,是否有效?

【宣讲要点】

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完全出于自愿,就有结婚的权利,可以建立夫妻关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干涉公民的婚姻自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典型案例】

2006年5月15日,某酒店为了拓展业务,公开面向全县招聘礼仪小姐。农民陈某凭借自己出色的表现,应聘成功。同年5月25日,陈某与酒店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凡与本酒店签订劳动合同的礼仪小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结婚。否则,按违约处理,要向对方交纳3000元的违约金。”当时,陈某还不满结婚年龄,所以不加考虑,就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到了2007年2月,已满结婚年龄的陈某因男友所在企业正分房子,为了能分到住房,陈某与男友举行了婚礼。酒店得知陈某结婚,并怀有身孕的消息后,以陈某违背劳动合同的约定为由,于2007年6月提出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并要求陈某交纳3000元违约金。陈某认为酒店禁止员工结婚的规定,侵犯了自己的婚姻自由,酒店让其交纳3000元违约金不合法。因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定撤销酒店的决定。

【专家评析】

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完全出于自愿,就有结婚的权利,可以建立夫妻关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干涉公民的婚姻自由。在本案中,用人单位酒店与劳动者陈某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凡与本酒店签订劳动合同的礼仪小姐,在合同期间,未经本店允许,不得结婚。从实质上看,酒店这种做法干涉了陈某的婚姻自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尽管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陈某也同意了该项条款。但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的规定,该条款因违背法律规定而不具备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另外,从劳动合同的订立来看,在本案中,酒店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违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1款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该法第22条规定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内容,第23条规定的有关竞业限制的内容,本案中所发生事实不在其列。同时酒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附加不合理条款。陈某不明情况,只能被动地接受该项条款,对陈某来说,显然是极不公平的。酒店以陈某违背劳动合同为由,要求陈某缴纳3000元的违约金,仅仅从自己的利益考虑,不仅违背了法律的规定,而且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支持陈某的仲裁请求,依法撤销酒店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9、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约定“生死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宣讲要点】

劳动合同中出现的诸如“劳动中发生的疾病、伤残、死亡,一律由本人自负,用人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条款,被称之为“生死条款”。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典型案例】

2006年2月24日,农民工陈某来到某压延厂打工,与压延厂签订了一份用工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厂部所有员工都属合同制人员……全厂职工都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若发生意外工伤事故,工资发至当日当班,工伤事故严重致残者,一次性发给补助费3000元。2007年4月20日晚11点左右,陈某在厂里与另一名工人一道拾铁水,当他们将滚烫的铁水从炉内往外倾倒时,四处乱溅的高温铁水突然溅到陈某右眼内,未戴防护面具的陈某顿时惨叫一声,昏倒在地。陈某的右眼伤势较重,尽管医院全力救治,但已无法重见光明。最后,陈某只得同意接受右眼球摘除手术。住院期间,陈某向压延厂借1200元用于住院治疗。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残疾程度五级”。事故发生后,陈某多次要求压延厂给予赔偿,压延厂表示愿意为陈某继续安排工作,在扣除陈某所借的1200元后一次性支付1800元补助金,此后不再承担其他费用。陈某认为压延厂从事的是高度危险的高温作业,在右眼失明的情况下,自己根本不可能继续胜任该厂工作,遂拒绝压延厂安排工作,并要求压延厂直接支付伤残抚恤金等赔偿费。在压延厂没有任何回应的情况下,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专家评析】

劳动合同中出现的诸如“劳动中发生的疾病、伤残、死亡,一律由本人自负,用人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条款,被称之为“生死条款”。“生死条款”源于我国古代的“与人无干、死生自负”的约定。本案中,用人单位压延厂与劳动者陈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若发生意外事故,工资发至当日当班,工伤事故严重致伤者,一次性发给补助费3000元”的条款,尽管与“一律由本人自负,用人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略有不同,但在性质上基本相同。因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对工伤待遇的约定当属“生死条款”一类。对于此类条款,最高人民法院曾针对有的企业在推行经济承包过程中,在承包合同中订立“工伤自理”“工伤概不负责”条款的现象,在(1998)民他字第1号司法解释中批复:“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公德,应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劳动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的问题的复函》也指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关于“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1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可见,陈某与压延厂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因工造成伤害后有关补助标准的约定,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原告陈某应当享受下列工伤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原告陈某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如果用人单位难以安排陈某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如果原告陈某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支持陈某的仲裁请求。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3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

第36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0、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约定“社会保险由劳动者自缴”,是否有效?

【宣讲要点】

我国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典型案例】

赵某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2005年8月被甲公司聘为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5年8月15日起至2007年4月30日止,赵某每月工资为3000元。社会保险费由赵某自缴。2007年4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没有续订劳动合同。2007年5月28日,赵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自己在甲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专家评析】

我国《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上述规定表明我国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能就是否缴费以及缴费的金额和比例问题自行协商来规避法规的明文规定。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在本案中,甲公司与赵某约定“社会保险费由赵某自缴”显然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同时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属于无效。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支持赵某的仲裁申请,裁定甲公司支付赵某的社会保险费用。

同类推荐
  • 环境权与循环经济法的法理研究

    环境权与循环经济法的法理研究

    环境权是基本人权,是人类权,是可持续发展权,反映了人类对于自身与自然关系的重新审视及保护自然的法理诉求。循环经济的实质是绿色增长,循环经济法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法律诉求。环境权与循环经济法天然存在联系。以生态整体主义视角观察,环境权是循环经济法的基本立足点,循环经济法是环境权实现的有效保障。循环经济法对传统法律体系的冲击是全面而深刻的,以环境权的实现为立场,循环经济法将带来经济法制、科技法制及教育法制等方面的全面变革。
  • 法律的灯绳

    法律的灯绳

    本书稿收录了刘仁文教授近年来在《法制日版》《新京报》《检察日报》等报纸上撰写的专栏文章若干篇,同时也收录了一些媒体与他的访谈。文字流畅质朴,通俗易懂,合适法律爱好者和法学学生阅读。
  • 百案法律导航

    百案法律导航

    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您是沉默不言还是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我们应在什么情况下运用法律、怎样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由宁夏贺兰县人民检察长董克仁同志所编著的《百案法律导航》一书,选择老百姓面临困惑最多的吃、穿、住、行、婚、债、医、劳八个方面一百多个法律案例,从案例重现、法律分析和法律链接三个角度对每个案例进行剖析。
  • 保险理赔与欺诈预防

    保险理赔与欺诈预防

    本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基本法律知识宣讲系列丛书之一,具体内容是对我国的保险法律制度进行宣讲和普及,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保险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刑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
  • 工伤保险与劳动争议

    工伤保险与劳动争议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热门推荐
  • 我的金手指是克夫命

    我的金手指是克夫命

    【女强爽文,一对一双洁,古代土著女主天生拥有克夫命金手指】直郡王府里最不受宠的十二小姐,天生瘟神护体,霉星高照。从议亲开始便克死了三个未婚夫,到将笄这年,赵十二的“克夫命”出了名,成了直郡王府人人唾弃的废物。长辈们嫌她丢人,姐姐们嫌她耽误自己婚嫁,合府上下巴不得赵十二原地消失。十五岁生辰那天,一池冰冷刺骨的水终于叫她醒悟,赵十二如同地狱归来的厉鬼出现在自己的及笄大礼上,叫所有以为她已经消失的人恐惧尖叫。“从今儿起,我赵花锦,再不是赵十二。”谁说“克夫命”就不配活在这世上?她赵花锦要叫人知道,这世间女子不止嫁人一条路可走,她就算终身不嫁,也能叫害过她的人跪地称臣!————“圣旨到——着封宗室女赵花锦为锦绣公主,于三月初八和亲辽国皇帝,钦此!”辽国乃是赵国死敌,数代以来掠夺赵国无数土地、城池与财宝,辽帝一生戎马,年过七十死了皇后,向赵国求娶公主为妻。赵国宗室女子人人自危,谁也不愿意嫁去蛮夷之地,做一个垂老之人的妻子,选来选去,最后选了直郡王府意欲除之后快的赵花锦。汴京城人人指着赵花锦嘲讽,“若是她赵十二能像从前似的克死辽国皇帝,那该多好!”一个月后,辽国皇帝崩。赵花锦恍然大悟,原来克夫也是一种金手指!
  •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青涩蜕变,如今她是能独当一面的女boss,爱了冷泽聿七年,也同样花了七年时间去忘记他。以为是陌路,他突然向他表白,扬言要娶她,她只当他是脑子抽风,他的殷勤她也全都无视。他帮她查她父母的死因,赶走身边情敌,解释当初拒绝她的告别,和故意对她冷漠都是无奈之举。突然爆出她父母的死居然和冷家有丝毫联系,还莫名跳出个公爵未婚夫,扬言要与她履行婚约。峰回路转,破镜还能重圆吗? PS:我又开新文了,每逢假期必书荒,新文《有你的世界遇到爱》,喜欢我的文的朋友可以来看看,这是重生类现言,对这个题材感兴趣的一定要收藏起来。
  • 女总裁,你未婚夫出轨了

    女总裁,你未婚夫出轨了

    我以爱之名向你宣战,情感为背书,事业是武器,商场如战场。而你,是战利品!谨以此文献给独立自强的你,愿你活成想要的样子。--情节虚构,请勿模仿
  • 传说中的异世界大冒险

    传说中的异世界大冒险

    温暖的火炉旁,嘈杂的酒馆里,宁静惬意的乡间小路,人来人往的城市街道。吟游诗人弹着鲁特琴,以优美的旋律,歌颂着那场传说中的伟大冒险。在那诸神已死的岁月里,在那黑暗晦涩的年代中,传说中的英雄们,以凡人之身,创造出连曾经的神明都要侧目的伟大功绩。那些英勇无畏,智慧超群的英雄们,用他们的事迹告诉我们:即使神明已死,即使没有奇迹,凡人依旧可以用自己的力量与天地抗衡。
  • 神欲之心

    神欲之心

    游戏中的美少女突然降临到现实世界,冒险搞笑独居的二十二岁龙霸天,因在超市购买一包卫生纸,意外收获万元大奖·即由全球最大跨国财团天成国际开发的次世代网游《神欲》的游戏头盔及五星幸运帐号卡,隐藏种族,隐藏职业,竟然还送号称能实现任何愿望的【梦幻之球】以及超级美少女守护者·小白……
  • 林少的异界之旅

    林少的异界之旅

    我只是一个学生,我不是什么林大人;我才不当什么异界使者,我要回家,艾玛,真香!我要留下来,为了生活。
  • 关于在我的世界间反复横跳这档事

    关于在我的世界间反复横跳这档事

    我叫史蒂夫。我也不知道秘技反复横跳是咋回事,但是我就是莫名其妙的会了。这种玩儿一样的技能也可以穿越世界?好吧,各个世界的大冒险开始了!首先在我的世界(minecraft)的各种世界里闯荡吧!其实这是一本无限流啦!预计100万字以上!加油!
  • 幻星游记

    幻星游记

    探险队在鄂西的森林,发现陨落的天外怪船,和散落地面的动物骨架。不知是谁开启存封N年的按钮,奇迹出现了!
  • 季同学有病得治

    季同学有病得治

    6岁。陈一一得到一个鹅蛋,兴高采烈地跑回家告诉小竹马季乔南。“以后你就是鹅妈妈,我就是鹅爸爸。我要挣好多钱,买大房子养你。”季乔南:“……”16岁。陈一一弄丢了季乔南的钱包,对季乔南说:“我养你。”季乔南:“……,怎么样?”陈一一办了一张价值520的饭卡给季乔南。季乔南:“陈一一,你喜欢我?”……20岁,圣诞节。陈一一把季乔南拉进胡同巷中。季乔南懒懒地靠在墙上,慵懒地笑看着她道:“劫财还是劫色?”陈一一:“劫你。”季乔南一把将陈一一摁进怀中,“好,整个人全是你的。”……童年的喜欢是和你分享我的一切。年少的喜欢是藏在心头里的喜欢。长大的喜欢是把你娶进门的喜欢。
  • 做事与做人

    做事与做人

    做事与做人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我们的人生。如何做好事、做好人,以及如何处理好做事与做人之间的关系,是人们获得成功人生无法回避的根本性问题。做人是做事的根本,做好了人,做事才不误入歧途,才能为做事赢得良好的人际支持。做事是我们立身成人的必要技能,不做事,做人就没有内涵,我们生活资料的获得、能力与价值的体现等都要通过做事来实现。本书详尽阐述了关于做事与做人的重要规则,帮助读者掌握做人的准则和做事的艺术,把“能做事”与“会做人”有机统一起来,凭借人格魅力为事业创造左右逢源的环境,从而成就事业,成就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