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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民事部分(5)

某某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认为原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遂判决维持原一、二审判决。刘某某仍不服,其以"他所经营的烟花系长沙美太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制造的证据,属于新证据"为由,到再审法院多次上访,要求改判由真正的生产厂家承担责任。一年以后,再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该证据虽然在一审、二审、再审申请阶段未出现,反映的事实与原审不一致,可能导致与原审判决不一致的结论,对其案件作为申诉案件立案审查。经过审查,法院认为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该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新证据的规定,遂裁定驳回其申诉。在对刘某某进行耐心说服以后,刘某某服判息诉。

【专家评析】

本案就是民事申诉案件的典型案例,说明了申请再审与申诉的区别:

一是二者的权利基础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二审终审制度,为补救裁判可能出现的错误,我国民事诉讼法专门又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因此,起诉权、上诉权、再审申请权属于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当事人一旦起诉、上诉、或者申请再审,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法理基础依据民事诉讼法。但申诉的法理基础是宪法,申诉系一种宪法上的权利,当事人认为对其人身、财产以及荣誉等权利受到侵害,人民法院处理后不服,均可向法院反映和申诉。

二是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当事人再审申请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立案受理,直接启动再审程序。但在申诉阶段,人民法院的立案条件相当严格,因为按照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这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查的案件范畴。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也不会必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就本案而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进行申诉,人民法院初步审查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影响原生效判决,因此决定立案审查。

三是二者的行使要件不同,当事人再审申请必须符合法定期间、主体、事由等要件,而申诉则不要求具备上述要件。本案再审申请被驳回以后,当事人不断反映,一年以后法院才予以立案。上述区别说明再审申请与申诉存在诸多不同,反映了国家从不同层次、不同方式进行立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修正)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订)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11.法院对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后应如何处理

【宣讲要点】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后,法院如何处理?按照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案件立案受理,登记并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

二是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这是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要求,也是约束人民法院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要求。

三是对方当事人如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以后,提出书面意见,对方当事人如果不按期提出针对再审申请书的书面意见,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继续进行审查,不影响对案件的处理。

四是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在再审审查阶段,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材料,或者对不清楚的案件事实询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

五是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条再审事由的,裁定进入再审;不符合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典型案例】

王某某与小王系父女关系。2005王某某(乙方)与朱某某(甲方)签订《购房合同》,约定,甲方将农安房3号楼1单元5楼右侧卖给乙方;双方对付款和违约进行了约定,办证姓名暂不定,甲方按乙方要求办证姓名办理。合同签订后,王某某向朱王某某支付了空间费5万元,王某某将工程款(建房款)直接交给了建房方。房屋修建好后,朱某某将钥匙交给了王某某,王某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朱某某将用水户缴费手册、电卡、电视缴费维护卡交给了王某某。2010年小王持收据、《购房合同》等手续在某某市房地产管理局与朱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甲方将本案诉争房屋(已取得产权证)以总房款××元价格卖给乙方,后房屋产权办到小王名下。王某某认为房屋是卖与他的,与小王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案件经过一、二审,均判决房屋归王某某所有。小王不服,以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错误等理由向某省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某省法院立案以后,3日内向被申请人发送了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但被申请人未书面答复。案件审查过程中,承办法官认为一些事实不清楚,通知对被申请人进行询问,但是未联系上。案件经过再审审查认为,本案合同及收条等资料原件都是小王持有,王某某辩解是小王偷走了,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朱某某与小王在房管局签订合同之前并无任何合同关系,在办证时,朱某某不可能通知小王办证,小王办证时提供了相关原件资料;朱某某、小王的陈述与提供的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足以证明王某某指示朱某某将涉案房屋产权办给小王的事实。法院遂裁定提审本案。

【专家评析】

本案再审法院处理再审申请案件涉及两个问题需要说明,一是法院向被申请人发送文书以后,不知道被申请人是否收到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也没有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案件是否继续审查呢?对此,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并不要求法律文书送达到当事人,只要求给当事人发送相关法律文书,法院就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职责,因此,在立案后三日内发送相关文书,即使被申请人未收到,并不影响法院继续审查案件。二是法院无法联系上被申请人,无法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没有提出意见,是否损害了被申请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影响案件的审查呢?按照相关规定,这种情形也不影响案件的审查,法院在经过书面审查和询问一方当事人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案件进入再审,符合再审程序的相关规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订)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2.哪些情形属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宣讲要点】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法条专门对当事人到上级人民法院还是原生效法院申请再审的管辖作出了原则性限制,其中限制"人数众多"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原生效法院申请再审,这些"人数众多"的案件包括:

一是原告、被告一方当事人为三人以上的案件,可以认定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在一审阶段原告或者被告一方为三人以上的案件,二审阶段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方为三人以上的案件,在申请再审阶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三人以上的案件。

二是人民法院受理的三件以上劳动争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案件,可作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如一个单位的几十个职工因单位未买保险而单个或者集体作为原告,起诉同一单位的案件就属于该类案件,其中一方当事人相同——均是该单位,起诉理由同一种类——都是该单位未给其买保险。

【典型案例】

某某建材厂成立于1985年,代某某、刘某某、周某某于1990年经招工进入建材厂保卫科工作。1993年建材厂改制,将建材厂改建为某某建材实业公司,建材实业公司属股份制企业。根据政府的要求和建材厂的改制方案,由改制后的建材实业公司承接原建材厂职工。建材实业公司成立后实行劳动合同制,至1995年11月代某某、刘某某、周某某未与建材实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自1994年1月起未到建材实业公司工作,建材实业公司的工资表上也无支付某某劳动报酬的记载,1997建材实业公司因经营不善,全面停产。2010年建材实业公司通过在职职工大会讨论表决,决议决定企业依法解散、自主清算,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在地方电视台上对安置与非安置对象的决议和名单予以公示。代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对公告的安置决议中载明的原建材厂于1994年对其辞退的处理不服,向某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某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请求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代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对该决定不服,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某某建材实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代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的诉讼请求,代某某、刘某某、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决。代某某、刘某某、周某某仍不服,共同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上级法院不立案,告知其向原生效法院申请再审,原二审法院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后,予以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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