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476400000039

第39章 儿童受抚养权益保护(4)

【典型案例】

何某(男,某企业职工)与郑某(女,某小学教师)于2000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何某某。由于何某好逸恶劳,懒惰成性,经常旷工和迟到,多次被所在企业处分。何某非但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盗窃企业的财物,被所在企业开除。失去工作后,何某便呆在家里,好吃懒做,靠妻子来养活自己和孩子。郑某好言相劝,希望何某出去找点事做,以减轻家庭负担。周围的亲友也看不惯何某的做法,纷纷责备何某。何某把妻子和亲友的话全当成耳边风。平时稍有不如意,对妻子张口便骂,甚至拳脚相加。郑某不堪凌辱,终于提出了离婚的要求。一开始,何某坚决不同意离婚,但见妻子态度坚决,无法挽回,便提出要求:孩子由妻子抚养,家里的财物全部归自己。郑某一心想摆脱与何某的不幸婚姻,遂同意何某的要求。离婚后,郑某带着孩子到父母家里生活。不久,何某某因病住院,由于郑某工资微薄,父母的经济条件又不好,无力支付大笔的医疗费用,郑某找到何某,要求与何某分担孩子的医疗费用,遭到何某的拒绝。无奈之下,郑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何某支付婚生子何某某的抚养费用。何某以自己没有工作,无经济收入为由,拒绝承担何某某的抚养费用。

【专家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就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2001年修订后第三十六条)、第三十条(2001年修订后第三十七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在实践中对子女抚养费问题做如下具体处理:(一)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二)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三)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四)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五)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六)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七)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九)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在本案中,何某与郑某离婚时,双方未对何某某的抚养费用的负担问题进行约定。离婚后,由于何某某患病,郑某无力负担大笔医疗费用,要求何某予以分担。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异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应当包括孩子生病时负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因此,何某作为孩子的生父,有义务负担上述费用。在何某拒绝负担的情况下,郑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何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何某在诉讼中,以自己没有工作,无经济收入为由拒绝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对此,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何某在与郑某离婚时,取得了家里的全部财物,理应从当中划拨一部分作为孩子的抚育费。如果何某拒绝交付财物的,郑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条指引】

《婚姻法》

第36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37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6、未成年人的母亲尚健在,村委会可以指定其他近亲属作为监护人吗?

【宣讲要点】

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担任监护人对该子女明显不利并经人民法院依法取消了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或者没有法定监护人时,才能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典型案例】

2002年4月,章某(9岁)的父亲在车祸中丧生。在父亲死后,章某和母亲安某相依为命。2002年9月,出于生计,安某外出打工,将章某交给章某的祖父母章甲夫妇照顾。安某在外出打工期间结识了谭某并同居。章甲夫妇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便不再让安某接触章某。安某只好经常到章某的学校探望章某,并给其购买衣物。2003年5月,章甲夫妇和安某就章某的监护问题发生纠纷,双方都请求章某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指定自己为章某的监护人。6月,村民委员会指定章甲夫妇为章某的监护人。安某得知此情况后,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的指定。

【专家评析】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父母。在本案中,安某作为章某的亲生母亲,享有当然的法定监护权,这是不容置疑的。那么,在章某的父亲死亡后,安某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安某的法定监护权是否丧失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丧失监护权资格的法定条件有:(1)死亡;(2)丧失监护能力;(3)存在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担任监护人对该子女明显不利,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其监护权的情形。就本案而言,作为章某母亲的安某,一没有死亡,二没有丧失监护能力,三没有对章某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也没有担任监护人对章某明显不利,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其监护权的情形发生。章某的父亲死亡后,其母亲安某和章某相依为命共同生活,并承担着抚养教育、保护章某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监督和保护的义务。后为了生活出外打工,让章某与章甲夫妇共同生活,应视为监护权的委托,并且为了生计外出打工是监护权委托他人行使的正当理由。受委托人代理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安某作为监护人的地位并不改变。安某外出打工与他人同居,并不存在对章某担任监护人的明显不利的情形,且在章甲夫妇阻挠安某履行监护职责时,安某仍然积极主动地到章某所在学校探望章某,并给其购买衣物。可见,安某一直在积极正当地履行监护职责,也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监护权。

同时,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也是法律所不允许放弃的。《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第44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从以上规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禁止遗弃家庭成员,本案中的安某没有放弃对章某的监护权,也不能自行放弃监护权。因此,安某的监护权并没有丧失,安某仍是章某的合法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但是,本案中村委会指定监护人的指定行为没有效力。因为《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指定行为产生的法定条件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指父母均已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其他法定监护人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争议的主体不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担任监护人对该子女明显不利并经人民法院依法取消了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或者没有法定监护人时,才能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在本案中,章某的母亲安某没有死亡,没有丧失监护能力,也没有被人民法院依法取消监护人资格,安某仍是章某的合法监护人。可见,村委会指定监护人的法定条件并没有发生,所以村委会指定章甲夫妇作为章某的监护人的行为无法律效力。

【法条指引】

《民法通则》

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23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44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同类推荐
  • 耕地、宅基地与土地承包

    耕地、宅基地与土地承包

    全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内容为主线,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覆盖面非常广,针对性强,有利于读者对照查找自己所需要的知识。
  • 劳动合同法:释义与实务操作

    劳动合同法:释义与实务操作

    劳动争议范围不断扩大,是出台《劳动合同法》的直接原因。在《劳动法》颁布的1994年,全国5000万国有企业职工均有固定的身份,“单位”一词依旧盛行。1998年,国企开始大量裁员,5000万名国企职工的绝大多数被推向市场,劳动关系的内涵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如今,不仅国企职工的劳动关系走向了市场,另有至少1.2亿农民工加入其中,个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空前壮大,这一系列的新劳动关系,都需要用新的《劳动合同法》来调节。根据测算,目前已有九成以上的劳动关系在按市场法则行事。而这些关系,需要新的法律调整和规范。
  • 民法文化与中国民法法典化

    民法文化与中国民法法典化

    传统文化中的集体精神观念阻碍了现代个人权利的生张,家国本位的思想观念和儒家文化的盛行扼杀了作为民事主体的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意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最新修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最新修订本)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测绘法。
热门推荐
  • 平江记事

    平江记事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汇聚授权电子版权。
  • 部落冲突之异界风云

    部落冲突之异界风云

    在被花盆砸脸后的杨阳穿越到了一个叫“风云大陆”的异界,并获得一个什么部落冲突系统,看看他能在这片大陆上闯出一个怎样的故事吧!新书《黑卡传奇》欢迎大家来看
  • 快穿之汝本女神奈何逗比

    快穿之汝本女神奈何逗比

    既然已心如死灰,不如重新开始。蓝雨汐,一个见不得光的杀手,一个从一开始就注定的悲剧。遇上一个快穿系统,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用逗比和幼稚来掩饰被冰封的,伤痕累累的内心。【宿主,我们的任务是虐死那个给你下毒的渣男。】“好”【宿主,你在干什么!Σ(?д?|||)??】“报警,坐牢,枪决,火化一条龙服务,还保证不会诈尸,想重生都重生不了多好啊!”
  • 重生之仙帝下凡

    重生之仙帝下凡

    一代仙帝渡劫之前被兄弟暗中下毒,导致身死道消。灵魂却无意间穿越到一位家族弃子身上,从此开始了都市修仙生活。装逼打脸,简单粗暴!
  • 给你30000天,你怎样活

    给你30000天,你怎样活

    《给你30000天,你该怎么活?》讲述的是你可能想过“人究竟是为什么活着”这个宽泛而无解的问题,这个问题可能是一下划过你的脑子,宛如一道暴风雨中的闪电,或是风吹杨柳时那飘在你脸上的枯叶,或是电影中不经意地所拍蜻蜓掠水的镜头一样,让你毫不犹豫地选择了放弃对于它的思考。人的生命不过30000天,在30000天里,我们睁眼、咿呀学语、蹒跚学步,长牙齿,上学,恋爱,工作,寻找爱人,养育子女,然后冲淡父母的角色养育儿女,看着儿女睁眼、咿呀学语、蹒跚学步,长牙齿,上学,恋爱,工作,寻找爱人,养育子女,最后年老离去。
  • 观无量寿经义疏

    观无量寿经义疏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汇聚授权电子版权。
  • 苦吟

    苦吟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汇聚授权电子版权。
  •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青涩蜕变,如今她是能独当一面的女boss,爱了冷泽聿七年,也同样花了七年时间去忘记他。以为是陌路,他突然向他表白,扬言要娶她,她只当他是脑子抽风,他的殷勤她也全都无视。他帮她查她父母的死因,赶走身边情敌,解释当初拒绝她的告别,和故意对她冷漠都是无奈之举。突然爆出她父母的死居然和冷家有丝毫联系,还莫名跳出个公爵未婚夫,扬言要与她履行婚约。峰回路转,破镜还能重圆吗? PS:我又开新文了,每逢假期必书荒,新文《有你的世界遇到爱》,喜欢我的文的朋友可以来看看,这是重生类现言,对这个题材感兴趣的一定要收藏起来。
  • 锦屏破石卓禅师杂着

    锦屏破石卓禅师杂着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汇聚授权电子版权。
  • 千家诗(中华国学经典)

    千家诗(中华国学经典)

    《千家诗》是我国明清时期带有启蒙性质的格律诗选本。因为它所选的诗歌大多是唐宋时期的名家名篇,易学好懂,题材多样:山水田园、赠友送别、思乡怀人、吊古伤今、咏物题画、侍宴应制,较为广泛地反映了唐宋时代的社会现实,所以在民间流传广泛,影响极其深远。虽然号称千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