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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土地承包(8)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25、承包人是否有权查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

【宣讲要点】

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

【典型案例】

于某是某乡某村的农民。2012年年初,于某和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可是当他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突然发现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的土地面积要比他承包合同上写明的承包面积小了半亩地。于某急忙来到县农业局,打算查阅一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的记录。但农业局的工作人员却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属于保密材料,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能擅自查阅,拒绝了于某的请求。

【专家评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第11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登记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本案中,于某作为农村土地的承包人,有权查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如发现记载错误,有权申请更正。县农业局工作人员的说法是错误的,应当改正。

【法条指引】

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

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26、村委会是否有权保存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宣讲要点】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明,应由农民个人保存。村委会作为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典型案例】

张某是某乡甲村的农民。2011年8月,张某与甲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村东头的5亩地种植蔬菜。之后,村委会将有关材料报送到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以供审核,从而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出后,一直被保留在村委会。村委会提出,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安全,村委会主动为承包户保存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张某认为这样不妥,还是自己保存的好。但当他要求村委会交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遭到了拒绝。

【专家评析】

土地承包经营是一种土地使用权,是农民个人重要的财产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明,理应由农民个人保存。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本案中某乡甲村村委会应当依此规定,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发给承包方张某,由承包人张某自行保管。

【法条指引】

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7、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宣讲要点】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承包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典型案例】

村民夏某于2010年初迁入某乡大牛村。同年夏天,该村所有的果园由于原承包人掠夺性经营,导致土地板结,非常贫瘠,村民们均不愿承包该果园。村委会遂找到新迁入该村不知实情的夏某,称村内有一处土地肥沃、亩产量很高的果园,村委会考虑到夏某新迁入,愿以每年1000元的低廉承包费发包给夏某。夏某信以为真,同意签订承包合同,并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合同正式生效。但过后不久,夏某很快发现该果园土地贫瘠,近五年内必须不断施肥,才能保证果树挂果。夏某自觉上当受骗,便找到村委会,要求解除合同,村委会称该合同已经过法定程序,是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夏某不能单方面擅自解除。迫于无奈,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专家评析】

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发包人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即: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2)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具有特殊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3)土地承包合同内容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有些内容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如:对于耕地的承包期、承包地的收回等,法律都有明确规定。这些内容都不允许由当事人自由约定。(4)土地承包合同是双务合同。发包方应当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有权对承包方进行监督等;承包方对承包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等。(5)土地承包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与其他民事合同形式上的多样性存在差异。

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是指土地承包合同成立之后,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已经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就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即使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亦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可能属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或者效力待定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的生效,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土地承包合同能够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并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是:(1)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如果他们要订立土地承包合同,则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才能进行。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成为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在理论上不能订立任何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土地承包合同未经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视为有效。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土地承包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2)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在意志自由,能认识到自己的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图与外部表达相一致的状态。意思表示不真实,《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分别作出了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规定。(3)土地承包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土地承包合同只有符合法律的规定时,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才可能实现,这就要求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里的不违反法律,是指土地承包合同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此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将导致合同无效。(4)土地承包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法律、法规规定有特定形式的合同,应当依其规定。这也是合同生效要件。《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合同。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只有在其符合《合同法》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目的才能实现。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由于其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要求,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从其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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