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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其他(4)

首先,这是由于林木本身的特点决定的。林木与一般的农作物不同的是,林木具有生长周期长的特点。林木的生长周期少则几年十几年,多则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因此,对于林木应当严加保护,即使是林木的所有者也不能随意采伐林木。其次,这是由林木对整个社会的重要作用决定。林木除了具有提供木材和林产品的作用以外,同时还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防风固沙、保持水土及净化空气、美化环境等综合社会效益。这些效益不是由林木的所有者独享的,而是由全社会共同享有。同样,自留山上的林木不仅仅是自留山的使用者的财富,而且也是整个社会的财富。因此,在采伐自留山上的林木时,必须符合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林木的所有者不能任意采伐,必须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第三,这是由自留山上的林木在我国森林事业中的重要性和自留山的特点决定的。随着党和国家各项林业建设法律政策的落实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中自留山的数量越来越大,而且,根据有关规定,自留山上只能种树。因此,自留山上种植的树木具有满足林木所有者需要和为国家提供木材及林产品的双重作用,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生态环境的保护,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鉴于自留山上的树木所具有的这种重要性,所以法律规定,采伐自留山上的林木时,应当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不能任意采伐。

本案中,张某在自留山上种植了经济林木。这些林木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归张某个人所有。但张某不能任意采伐,必须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采伐许可证。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11、村委会滥伐林木构成犯罪吗?

【宣讲要点】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自留山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村委会作为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滥伐林木罪处罚。

【典型案例】

2010年11月13日,某村为了重新规划山林,决定村委会将该村林场陡坡处的杉树及杂树出售。经过村委会招标,多个买主竞标,邻村村民陈某以最高价与该村委会签定了采伐协议书。采伐协议书约定由村委会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及相关证件,陈某一次性付清购买款48000元。次日起,陈某组织民工上山砍伐树木20余天。期间,陈某曾经要求村委会为其办理采伐许可证。但村委会由于种种原因未予办理,因而造成滥伐林木立林蓄积127.6立方米。某些未中标者得知此事后,向林业部门举报,县公安局林业分局立即对其进行调查,发现举报事实基本准确。在案件调查完毕后,公安局将该案件移交县检察院。检察院以村委会及村党支部书记何某为被告人,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认为,村委会及被告人何某违反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放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被告人何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何某能积极坦白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村委会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1万元;何某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

【专家评析】

《刑法》第345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46条规定:“单位犯盗伐、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滥伐林木罪,是指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自留山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村委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陈某签订了采伐林木协议书,造成滥伐林木立木蓄积127.6立方米,数量巨大,何某作为村党支部书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照法律规定,村委会和何某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对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12、扫墓引发森林火灾,应如何处理吗?

【宣讲要点】

因失火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应承担刑事责任,以失火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

2009年4月,正是清明时节,某林区县的村民们都在忙着扫墓。村民谢某在村边的山丘上扫墓时,因焚烧冥币导致森林火灾。谢某立即砍下树枝灭火,但大火蔓延很快,谢某根本无法将其扑灭。看到森林着火后,村民也立邓投入到灭火行动中。但仗着风势,大火越燃越烈,村也们便向有关林业部门报告。一个小时后,森林干警也驱车赶到。由于着火点离水源较远,灭火车无法发挥作用。所以村民和干警只能人工灭火。由于风大,火势难以控制。后经多方努力,大火终于在第二天早上得以扑灭。但损失惨重。3名村民和2名公安干警在灭火行动中英勇献出生命,另有10余人不同程度地烧伤。77.6公顷森林中的70%被烧毁,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等共114万元。谢某于案发的第二天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09年7月,当地人民检察院以谢某犯失火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家法律,违章焚烧冥币引起火灾,造成公共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谢某能投案自首,法院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专家评析】

现实中,因扫墓、烧荒引发森林火灾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严重危害。我国《森林法》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形态可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典型的过失犯罪的形态。其中失火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严重后果通常是致人死亡、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本案中,谢某应当能预见在扫墓时焚烧冥币可能造成的后果,但他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引起森林火灾,致使大面积的森林被烧毁,造成经济损失114万元,造成相当严重的后果。根据上述分析,对其应以失火罪论处。鉴于谢某有从轻情节,法院对其处5年有期徒刑是合理适当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3、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的,应当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构成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项某是某村村民。在项某居住的村庄附近有一个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内生长着国家一级珍贵树种:水松。2012年10月,项某伙同他人潜入该自然保护区,盗伐水松三株,出售后获利10000多元。该案很快被森林公安机关侦破,项某及其同伙被抓获。对项某应当如何处罚呢?

【专家评析】

我国《森林法》第4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34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所说的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是指违反《森林法》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采伐一切树木、对自然保护区外的珍贵树木未经批准不得采伐的规定,砍伐珍贵树木的行为;毁坏珍贵树木,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等方式,致使珍贵树木死亡或者影响其正常生长的行为。珍贵树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该《解释》第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项某潜入自然保护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国家一级珍贵树种水松,而且数量达到了“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情节严重”的标准。对项某应当在3年至7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区间内判处刑罚,同时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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