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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闲庭法治(4)

2009年8月26日,《今日说法》播出了特别节目第三期,其主题是“何处是我家?”。讲的是云南昆明一个当时年仅两岁的小男孩航航(被收买后改名为宗源)被拐卖到福建德化的案件。这位小男孩十年前就被拐卖,直到2009年5月份才被警方成功解救,而此时的小宗源已经上了初中,并与养育他的养父母建立了深厚的感情。而他的亲生父母也经历了长达十年艰辛的寻子历程。由于长时间的分离,当警方将小宗源带回他亲生父母身边的时候,一切对他来说都显得那么的突然和陌生。此时他也更加想念曾经养育他十年的养父母,多么希望回到他曾经生活了十年的地方。一边是养父母十年的养育之恩,一边是亲生父母血浓于水的血缘亲情,小宗源内心所承受的痛苦恐怕是常人难以体会的。

当我看完这期节目的时候,脑子里就一直萦绕着这样一个问题:当法律遇见爱的时候,法律该如何选择?此时,我不禁想起了一本书——《当法律遇见爱》([美]保罗·卡恩著,付瑶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书中主要围绕这样一个问题来展开论述:法律可能会造成对爱的摧残,反过来,爱也可以构成对法律的颠覆。

在西方文化传统里,法治是西方文明的核心成果,也是最高的政治理想。奉行法律,无往不利。与此同时,西方人对法律的质疑却一直存在,人们也一直憧憬着一片法律触及不到的领地,一片爱的天空。爱,作为一种强大的力量,始终挑战着法律的王道。对此,保罗·卡恩教授通过对莎士比亚的传世名剧《李尔王》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有力地论证了这样一个观点:法律与爱,不能彼此取代,而是应该相互依存。

毫无疑问,上述警察的解救行动可以使一个个破碎的家庭得以团圆,但与此同时,也使法律与爱陷入了一个可怕的窘境当中。警方在打开法律之门的同时,又可能会关闭了另一扇通向爱的大门。这是因为:一方面,解救行动的成功体现了国家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职责与宗旨,从而保障了家庭的完整与法律的权威;另一方面,这种解救行动可能又会摧毁一个已经具有深厚情感关系的家庭,打破一个被拐儿童的平静生活(当然,在法律上,这些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家长已经构成了犯罪,只是鉴于他们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而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在道德和情感上,他们大多是一群善良的人,他们大都会对自己收买的被拐儿童表现出亲人般的关怀和疼爱)。例如,通过电视画面,我们注意到在记者采访过程中,小宗源反复强调想在德化的养父母身边读书,放假后再回到亲生父母那里去;而作为养育小宗源十年的养父母,他们也付出了许许多多的爱,当想到小宗源马上就要离开的时候,他们伤心欲绝,泣不成声。可以说,小宗源的故事就集中体现了法律与爱之间的依存与冲突,法律要求小宗源要回到他亲生父母的身边,而爱却让他割舍不下另一边的养父母。

那么,我们到底应该如何克服法律与爱之间的冲突?如何才能不至于让法律吞没,甚至凌驾于爱之上?如何善待这些被拐卖的儿童,才能更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这些都是开展解救被拐卖儿童行动中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在笔者看来,警方首先要克服那种简单的“为了解救而解救”的心理态度,要分清不同年龄段的解救对象而展开不同的解救模式,贯彻一种柔性的司法方式。在解救的时候,要最大限度地保护被拐儿童的利益。例如,如果是解救没有自己意志的婴幼儿,由于不会给被拐儿童造成过多的心理冲击,可以直接将被解救的婴幼儿交还给受害的家长;但对于那些具有一定独立意志的少年儿童,警方在查清他们的下落之后,应该事先和小孩进行沟通,进行有效的心理疏导,让那些被拐的小孩事先有心理准备。

回到小宗源的这个案件中,由于小宗源在被解救的时候已经十多岁了,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思想的个人,他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决定自己生活的权利和自由。警方在解救的时候应更多地考虑小宗源的内心感受。通过电视画面和介绍,我们清楚地看到,小宗源与德化县的养父母已经建立起深厚的感情,生活也比较富足,而且还能够受到比较良好的教育,而这一切都比较有利于小宗源的健康成长。

基于这种考虑,笔者认为,警方最好能够建议亲生父母和养父母能够结成某种稳定的亲戚关系,并保持长期的联络,将被拐少年小宗源送到亲生父母身边的同时,也鼓励被拐少年与养父母之间保持亲情联系,甚至鼓励他在合适的时间回到养父母的身边,以抚慰他们那颗想念孩子的心,弥补他们曾经收养十年而付出的爱。警方如能处理得当,那么,小宗源在无形当中还能获得两个家庭的关爱和支持,这都有助于他今后的健康成长。

总之,当法律遇见爱的时候,法律应该放下它刚性的一面,尽量向爱作出某些让步,使得法律之外能够留出一片爱的天空,并让法律与爱相互依存,而不是彼此替代!

(本文系首次发表。)

警惕变通:规则是如何变形的

求新、变通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汤刻在浴具上的警语是:“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周易》上说:“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是以自天佑之,吉无不利。”又说:“刚健笃实辉光,日新其德。”此一语道出了《周易》通变思想的真谛。综观通变思想,无非可以归纳为两点:一是事物的矛盾运动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或程度,就注定要发生变化,即量变引起质变;二是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代同步发展,也即适变、通变,也就是今天通常所说的要“与时俱进”。这些思想奠定了中国文化中积极进取、奋发向上、与时俱进的品质,对后世影响很大。如道家主张取法自然,儒家强调进德修业,法家更是从社会改革方面倡导变法求新,要引领时代潮流。从思想观念到政治制度,从科学实验到发明创造,从工作到生活,没有求新,没有变通,社会就不能发展,人类就不会进步。近代思想家、改革家梁启超先生在其所著的《少年中国说》中也将《周易》中“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这句话用来论证其改革变法主张的理论根据。

可以说,适当的变通确实可以推动社会的进步,但是,如果这种变通经常发生,尤其是在法治所要求的规则的普遍性、稳定性和平等性的情况下,经常采用变通的方法来规避法律的实施,则对法治是有害的。从日常生活和法律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人是聪明的,规则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容易被变通,一项在外国适用良好的法律制度,一旦引进到中国来,就容易变形走样,这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过程中需要高度警惕的现象,因为这种变通往往成为法治的天敌。

为了说明变通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我经常引用一些真实的事例。例如,我家乡是闽南地区一个约有1400人的小村庄,我们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姓吴。从西周开始就有的“同姓不婚”的观念在乡村社会仍然根深蒂固,但是这个延续几千年的民族传统观念在十几年前就被村里一些具有较强的反传统意识(现代意识)的年轻人所破坏,这些年轻人全然不顾祖宗遗留下来的遗训,“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偷偷地进行同姓结婚。据笔者不完全统计,我们村同姓结婚的数量已经有十几对,这些年轻人如果往上数七八代,差不多是同一个祖宗。虽然存在着这种社会现实,但由于“同姓不婚”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这些年轻人以及他们家长内心深处仍然觉得同姓结婚毕竟是一件很“不光彩”的事情,有辱祖宗遗训。于是,这些年轻人虽然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了,在法律上具备了合法婚姻的效力,但他们都没有举办如异姓结婚那样体面的婚礼——大摆酒席宴请同姓宗亲,进行民间公示。

由于我们村每年的农历七月初四都有举办祭祖的习俗,在祭祖完毕之后,开始做两项工作:一项是死人登记,即登记村里吴姓老人去世(一般是老人去世才有登记,偶尔也有一些中年人);另外一项是添丁登记,即登记吴姓男青年结婚(女的嫁到我村,在民间习俗上被认为添了半丁,还不是一丁,而且女青年结婚是嫁外,不在本村族谱登记范围之内,这完全违背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基本精神)及结婚后生丁(生女孩子不让登记,这完全违背法治的基本精神,不把女人当人看,有辱女性的人格尊严,这项添丁登记完全违背了现代法治精神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我曾经多次主张要废除掉这种陋习,后来我自己也有了女儿,在我的强烈要求下,我女儿已登记入谱,这是我们村第一个女性填入族谱,值得一记)。因此,为了有传宗接代的民间记录,年轻人结婚后都是要入族谱的。但根据祖宗遗训,同姓是不能结婚的,这样结婚不是对祖宗的大不敬吗?所以,这些人结婚后慑于祖宗遗训的威力和老人的舆论压力,在结婚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并没有直接入族谱,这就直接导致了他们所生的男孩也无法入族谱。

后来,不知道哪位聪明的乡村人士给他们出了一个主意:女方的姓氏可以随母姓,男的姓与女的姓就不可能是同姓了。因为在他们上一代人中是不可能有同姓结婚的,这样他们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填入族谱,他们所生的男子也就理所当然地填入族谱。这个主意提出之后得到一些人士的赞同和拥护,这些同姓结婚的年轻人也就纷纷名正言顺地入了族谱,同时也煽动和激发了一些年轻人同姓结婚的念头,越来越多的同姓男女青年开始不顾一切、前仆后继地结婚了。当我回到家乡听到这个故事之后,我为他们的聪明才智而震惊,更为他们变通祖宗的遗训而陷入了深深的思考。我虽然不是非常赞成同村同姓结婚,但是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也知道这种婚姻只要不是婚姻法第7条第1项所禁止结婚的情形(即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就是合法的,但是从内心感情上我是无法接受的,因为他们的这种变通违背了乡村社会的一般习俗。

其实,这仅仅是一个个案,变通的故事弥漫在我们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变通已经成为我们国民的一种生活方式。例如,现在许多高校都要求博士生毕业要在核心期刊上、硕士生毕业要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两篇以上的文章,这对于广大研究生来说是比较困难的事情。可是,不要担心,这个门槛越高,破解门槛的绝招就越多。一些刊物知道市场的行情,为了满足这些人的需要,就会不定期地出一个“增刊”对作者实行收费制度,或者几个人集资出版一本论文集,而这些文章的质量通常是要比一般文章质量低得多。就这样,这些人也就轻而易举地符合学校的毕业要求了。

那么,国人这种变通的手法和做法到底好不好呢?对此,有些人开始对自己有这种天才似的想法和主意而沾沾自喜,他们有时甚至还嘲笑外国人傻,不会变通,死抱着规则不放,脑子不转弯!是啊,中国人在这一点上实在太聪明了,总是能够找到一些变通的方法,即使到了“山重水复疑无路”的时候,我们总是能够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将其提升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境界!

应当说在社会转型期,适当的变通确实可以推动社会的进步,虽然这种变通往往是以冲破现存的一些规则为前提的,但在特定的历史时期,这种冲破现存不合理规则的变通直接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安徽小岗村“包产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了,这是当时农民的一个伟大创举,他们勇敢地冲破原有规则的做法(有学者戏称为“良性违宪或违法”)直接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变革,推动了中国社会的进步。

可是,在社会的和平、正常时期,在崇尚法治、认同规则的现代社会,这种喜欢冲破规则的做法很值得我们警惕和反思,需要好好地检讨和反省。一方面,由于这些捷径与一般的规则要求相差甚远,不能有效地提高国民的整体素质,总给一些人留了侥幸过关的机会,而且往往给外人留下一个“很假”的印象;另一方面,这种变通往往是在毁坏既定规则的前提下的功利主义的价值选择,是为了个人利益而篡改规则的社会行为,而且这种不好的国民习惯往往容易在社会公众中交叉感染,这使得那些在变通中得利的人,非但没有受到规训和惩戒,反而会获利。而那些严格遵守游戏规则人,总觉得自己吃亏,这样是非颠倒、真假不分,无法在国民心中树立现存法律规则的权威地位,规则的有效性、真实性和权威性受到很大的损害,导致在公众中形成一种柔性的规则意识,更无法在公众中形成对规则的认同、忠诚和信仰,最后的结局是规则的虚无和法治理想的破灭。这种对规则的变通有着我们深厚的文化心理,在于对规则价值本身的认识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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