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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记首例西湖隧道重大交通事故案

梅宁

案情简介

2005年10月21日零时35分,杭州西湖隧道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吴××酒后驾车,从西湖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距隧道出口200米处,因车体碰撞上隧道左侧护墙板后翻车,而造成同车乘员张××当场死亡。因该起事故是西湖隧道通车两年来首起重大交通事故,受到了各大媒体的高度关注。

争议焦点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吴××驾驶雅阁轿车,因在限速路段上超速行驶,且在醉酒状态下不能正常安全驾驶的情况下,在超上右侧车道行驶的桑塔纳轿车时,致使轿车碰撞上隧道左侧护墙板后翻车,造成同车乘客张××被甩出车外并挤压,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1550元人民币。该事故经现场勘察及调查,被告人吴××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害人张××的家人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请求,要求吴××及其所在单位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39.2335万元,精神抚慰金6万元,共计45.2335万元。

本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后,对案情进行了初步了解和深入调查。在对案件作了具体分析后发现两点:(1)当事人知道当时的车速的确比较快,但他没有看见隧道的限速标志所以不确定自己到底是否超速,也就是说事故隧道没有限速标志。在交警部门的认定中也证实,被告人是在没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超速行驶的。

这就表明被告人在驾驶汽车的过程中是否超速应当适用有关城市道路限速的一般标准,而并非适用特殊标准。

根据我省的有关规定,在市区道路上的一般限速为60公里/小时,当事人是否超速行驶就需要交警部门根据事故现场的痕迹勘验和计算予以结论。在本案中,交警部门及公诉机关递交的证据中,并没有这一证据。故本律师认为,不能认定本案当事人在行驶过程中有超速行为。(2)委托人当时确实是酒后驾车,但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另一个原因是被害人当时平躺在副驾驶室且没系安全带,增加了本次事故的严重后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而被害人不系安全带的行为是对自己安全隐患的放纵。而且被害人当晚和委托人同在一起喝酒,明知委托人酒后仍让他驾车,是对危害后果的放任。虽然这两点不可以构成免除被告人的责任,但可以请求给予被告人减轻处罚。于是本律师结合被告人有较好的认罪和悔罪态度,至2000年6月12日取得驾驶证,已有5年多驾龄,极少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归案后都能如实交待事实,未有任何隐瞒,并多次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和愧疚。同时也对被害人的家属表示歉意,愿对其作出经济赔偿。请求法院给予被告人缓刑处罚。

关于被害人家属提起的民事赔偿请求,本律师认为赔偿金额偏高。根据被害人家属提供的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赔偿金额为18.4530万元左右,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审理判决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情属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对被害人家属作出经济赔偿,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吴××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

在民事赔偿上,经本律师向被害人家属努力协商,对其进行法律法规上的解释,最终达成了民事调解书。

由被告人吴××和其所在单位共同承担经济赔偿18万元。

经典评析

本案实为较常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但因其发生地点的特殊性——西湖隧道,且事故车辆翻车造成一人死亡,而引起了社会媒体的关注。同时,由于杭州是一座历史文化名城,又是休闲度假胜地,加之市政府一直提倡创建文明城市。故本案对广大市民特别是喜欢喝酒泡吧的市民有很大的警示作用。而作为辩护人的本律师,能在办案过程中一丝不苟,从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中抓住一些较小的疑点(即当事人在行驶过程中是否存在超速问题等),不仅从法律上为当事人提供了帮助和便利,保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间接为交警部门完善道路上的标志标线、加强其执法严肃性、避免执法漏洞提供了法律上的指导意见。同时,本律师的法律意见得到了办案法官的共鸣,完全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观点,对当事人适用了缓刑。

另外,在民事赔偿部分,本律师抓住证据要点据理力争,使得赔偿额最终降到了18万元整,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间,本律师还和肇事车辆所在单位进行协商,在没有保险公司赔偿的情况下,由单位出面分担了一半赔偿费用,充分体现了律师的扎实谈判功底。

委托人及其家属对本律师的办案过程十分欣赏,并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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