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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宋代编敕制度述略(2)

三、编敕的原则及有关规定

宋代在编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原则和制度,成为后来编敕所遵用的故事。

(一)准律制篇,并文示简。宋初编敕,皆取与刑名无关的敕令准律分门。宋真宗咸平编敕时,“凡敕文与刑统、令、式旧条重出者,及一时权宜非永制者,并删去之;其条贯禁法当与三司参酌者,委本部编次之”。“其有止系一事前后格敕者,合而为一;本是一敕条理数事者,各以类分,取其条目相因,不以年代为次;其问文繁意局者,量经制事理增损之;情轻法重者,取约束刑名削去之”。这是真宗咸平编敕时所遵行的原则,体现了补充刑统之未备的精神。天圣编敕时,因“敕不著年,卷无先例,遂使法无指用之限,诸条有叠出之文”。“天圣之后,文簿猥烦,乃许编修官删润而加损益,或数事并一条,比附有所不尽,天下承用,多失法意”。因此在庆历编敕时,“极虑研精,弥年论次,因事标目,准律制篇,摘除重复,扬摧重轻,增所宜立,周所未详。一诏而该数罪者,从类析科;数敕而申一事者,并文示简;向以损益,未定首末”;“其言某年月日敕者,则尽如元降;言某年月日敕详定者,则微加修润;言臣等参详新立者,乃是众议建明,务合大中,庶全体要”。其后各朝编敕虽依敕分门,但这些原则精神则相承未变。

(二)删削留存,以备检详。陈彭年编修大中祥符敕之后,宋真宗曾对宰臣说:“彭年等删去繁文,甚为简便,然有本因起请,更相难诘,冲改前后,特留一敕者,今既删去,恐异日或须证验,即无从得之。宜令录所删敕一本,别付馆阁,以备检详。”可见真宗皇帝已注意到保存删削的敕令对申明法意的价值。至神宗朝编敕,不仅附有《申明》,而且增加了《看详》卷。元丰七年(1084)七月御史黄降说:“朝廷修立敕令,多用旧文损益,其去取意义,则具载看详卷,藏之有司,以备参照。”因此他强调,“自今申明敕令及定夺疑议,并须检会看详卷,考其意义所归”。同月刑部也提出:“乞自今官司定夺疑议,又申明敕令,须看详卷照用者,听就所掌处抄录。”

自元丰之后,历代编敕皆附有《看详》卷。《看详》卷的增加,实际上是宋真宗保留删敕的最后归宿。

(三)广采众议,完善编敕。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九月详定编敕所讲:“准诏新定编敕,且未雕印,令写录降下诸转运、发运司看详行用,如内有未便事件,限一年内逐旋具实封闻奏。”据此仁宗降诏:“送大理寺收管,候将来一年内如有修正未便事件了日,令本寺申举,下崇文院雕印施行。”这就是后来编敕中所说的祖宗编敕故事,这个故事成为后世编敕者所遵行的一个原则。

“熙宁初置局修敕,诏中外集议,择其可采者用之,有未便于事理而应修改者上之”。由于“自来先置局然后许众人建言,而删定须待众人议论然后可以加功,故常置局多年乃能成就”。因此中书门下提出:“宜令内外官及诸色人言见行条贯有不便及约束未尽事件……俟将来类聚已多,即置局删定编修,则置局不须多年而编敕可成。仍晓示诸色人,所言如将来有可采录施行,则量事酬赏,或随材录用。”无论是先置局后集议,还是先集议后置局,神宗朝编敕能够广泛采纳众人建言,并对可采用的建议给以酬赏或录用,这是神宗朝编敕中广采众议的一个有效措施。南宋初详定重修敕令格式时,大理卿兼同详定一司敕令的王依亦提出了类似的建议,他说:“修敕旧例,关报刑部遍下诸州军等处,出榜晓示诸色人等,陈言编敕利害,于所在州县投陈,入急脚递发赴都进奏院,本院赴部所投下。如看详得委有可采,即保明申朝廷乞与推恩。”可见仁宗朝编敕中开创的广采众议的故事,为后世一直遵循行用。

(四)众议不一,中书看详。宋代编敕所的官员均是临时取旨差遣的兼充官,“而旧条浩广,后令烦挈”。往往删定官众议不一,甲可乙否,属官无所适从。因此熙宁四年(1071)二月中书门下提出:“编敕所应删条贯,如删定官众议不同,即各具所见令详定官参详,如尚有未安,即申中书门下。”熙宁六年(1073)九月,提举详定编敕宰臣王安石等亦言:新修编敕,“尚虑事理未尽,欲更送中书、枢密院再看详载贴,及付在京刑法司、律学官吏等,各具所见申中书,送提举详定官看详。如当改正,即改正刊印颁行”。即在编敕过程中,如果删修官之间发生意见分歧,或有未安及事理未尽事件,均需各具己见申中书省,最后由提举详定官看详裁定,使新法“不徇古以碍今,不执此而妨彼”,“义归画一,人得共规”。

(五)编敕有期年,进呈有时限。宋代编修海行敕令,大约十年左右一次。宋哲宗元祜元年(1086)刘挚曾说:“祖宗之初,法令至约而行之可久。其后大较不过十年一变法。”宋钦宗靖康元年(1126)大理卿周懿文也说:“敕令格式自熙丰以后四经编修,率不过十年。”南宋谢德新亦说:绍兴重修敕令格式,“命有司以嘉祜、政和敕对修成书”,“其后乾道、淳熙、庆元之际,率十余岁一修”。编修海行敕令十年左右一次虽非定制,但在宋代实际上是这样做的。至于编敕的进呈期限,宋初亦无定制,自熙宁始规定半年进呈一次。宋神宗熙宁八年(1075)六月十二日诏:“自今应删立条贯,专委官详定讫,中书、枢密院同进呈,类聚半年一次,复奏颁行。事于急速,即临时取旨。”宋哲宗元祜元年(1086)刘挚亦说:“今所谓续降者,每半年一颁。”元祜二年(1087)八月四日哲宗亦诏:“创立改法,并先次施行。应修条者,类聚半年一进呈,以正条人册颁行。”北宋后期基本上以此为定制。南宋时编敕的进呈时间有所变化,孝宗乾道七年(1171)权刑部侍郎兼详定一司敕令所王柜提出,今后“续降指挥,令本所详定修削,每三年一次编类,申朝廷审复颁降”。从这条记载看,南宋的编类进呈时限比北宋拖长了。

(六)编修官有任期,成书有责限。宋代的编敕官员因系临时差遣的兼充官,初无任期之说,一般是修完一种编敕即回原司,而且中间亦有被更换者。宋仁宗嘉祜时,始有“删定编敕官以二年为任,五年为两任”的规定。后因删定官工作弥慢拖沓,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十月详定编敕所提出:“乞自今应删定官,每月各修敕十条送详定官。如二年内了当,不计月日并理为任。如有拖滞,虽过二年,亦理一任。”这就把对逾期不能完成任务的删定官的惩罚与删定官的任期连在了一起。其后的编敕中,对完成任务的时间进一步有了明确规定。

如宋哲宗元裙元年(1086)令尚书六曹长二郎官共同看详《六曹条贯》时,“限两月以闻”。宋徽宗建中靖国元年(1101)八月,刑部编修一路等敕令时,虽四万余条,朝廷“责限三年了当”。政和元年(1111)二月编修敕令格式,宋徽宗诏“限一年成书”。南宋绍兴五年(1135)三月诏:“监司、帅守,限一月条具逐路县被受专法,修写成册,申尚书省。”孝宗乾道四年(1168)诏修敕令格式,“限一年了毕”。从这些记载看,虽然要求完成任务的时间并不统一,但自北宋中期以后,对编敕完成时间的规定更明确具体,这对保证编敕的迅速完成是有促进作用的。

四、对编敕官吏的奖谕与惩罚

宋初编敕,对编修官吏并没有执行奖惩。随着编敕的频繁,规模的扩大,任务的加重,对编敕官吏始有奖谕之诏,惩罚之令。自宋真宗咸平编敕对柴成务等“加阶勋”之后,历次编敕完毕,提举宰臣、详定官、删定官、供书使臣、编修手分、知杂手分等,皆受到不同等级的奖谕。北宋前期的奖励主要是“加阶勋”,“赐器币”。自宋神宗熙宁编敕时,始有“升仕迁官,循资有差”及“减磨勘”的规定,但迁官者一次只限“迁一官”。至宋徽宗朝,不仅奖谕升级,而且奖谕的范围也扩大了。政和二年(1112)二月宋徽宗在诏中说:“详定重修敕令所官吏,置局未久,起办条敕进呈了毕,委有勤劳。”因此“删定官各特转两官;选人改合人官,更转一官;使臣各转两官;内尹正特与转行遥郡一官外,一官许回受有官有服亲;供书使臣转一官,减三年磨勘;编修手分及承受下手分、点进使臣、知杂司手分各转一资,有官人转一官,仍各减三年磨勘”。从宋徽宗的这道诏令中可以看出,受奖人数之多,范围之广,奖励之重,都是前所未有的。

在徽宗朝,不仅编修海行法的官吏受奖赏,编修部门法亦受重奖。如政和七年(1117)编修《夏祭敕令格式》之后,详议官亦各转两官,检详官各转一官,并减三年磨勘,使臣、手分、书写人、书奏人等,亦各转一官或两官。所以徽宗朝编修“官吏猥多,赏费亦滥”的状况最为突出。南宋对编修敕令官吏的奖谕,基本上因循徽宗朝的旧例,不仅编修海行法“依例推恩”,编修部门法和地方法亦“通推恩赏”,而且奖谕的范围更为广泛,连详定敕令所的“诸司人兵等”,亦依例犒设一次。特别是秦桧兼领提举官期间,奖赏更滥,秦桧不但自己转官受赐,连他的孙子亦因此“进职一等,孙女孺人封令人”,甚至还“回授赐亲属一名”。但南宋的推恩转官,一次只转一官。仅在孝宗朝乾道七年(1171)敕局修三省法时,“乃著令转三官”,其后仍然以转一官为最高奖赏。

但由于敕令屡修,法书屡奏,侈官寝冗,故赏费浩大。甚至有的编修官“旬月未尝笔削一字,适遇进书,亦得改官者。遂为宰执周旋亲故之地,失当时建局命官之意”。枉使御赏愈加烦滥。

宋代在编敕官吏推恩行赏的同时,对编敕违制,弛慢拖滞的编敕官吏也采用了惩罚。如宋真宗咸平二年(999),户部使索湘在详定三司编敕时,“坐与王扶交相请托,擅易版籍,责授将作少监”,受到降职的处罚。

宋徽宗崇宁三年(1104),钱通等九人,因“刊定元丰役法不当”而被贬黜。大观二年(1108)宋徽宗下诏对编修诸路一司敕令三十余年未能成书的弛慢官吏,“令惩汰以闻”。史书中记载有关惩罚编敕官吏的事例虽然不多,但也能说明宋代对编敕官吏是有奖有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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