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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论南宋的越诉法(2)

(三)官吏受纳税租不依法,许人户越诉

南宋初年,统治者以抗金为名,巧立税目,猛增税额。既有正税加耗,又加大量器,并以予借之名,强迫农民预交下年税赋。朝廷的横征暴敛,已使广大贫民下户无法生活,而官吏在受纳之际,又于额外“别立名色于民户,至有纳一二倍才及正额”。而官吏的“侵欺盗隐,无补用度”。因此,对官吏的额外赳求,亦许人户越诉。

1.诸受纳租税苗米,“州县于正数之外加斛面”,“以加耗为名大秤斤两”,及“官容纵公吏巧作名色乞取者”,许人户经监司越诉。

2.“州县散给民间合纳夏秋二税凭由”妄有增减,在“凭之外又行科敷”,许人户越诉。

3.民户合纳税租,“不得合零就整。违者,许经尚书省越诉”。

4.诸县受纳人户税租不依限对,不即时销簿,“抑令重叠输纳者,以违制论”,并许人户经监司越诉。

5.诸州县公吏,辄于人户处私自予借税物及不予人户理折者,准盗论,“仍听被借人户越诉”。犯者重行决配。

6.“诸税租应开阁减免除放而不为开阁减免除放,或令人代输,及非逃亡、户绝而不追究欠人理纳,致户长、手力代输者”,“佃户租种田亩,而豪宗巨室逋负税赋,不肯以时供输,守令催科,纵容吏胥追逮耕田之人,使之代纳”;及“逃田税役,辄勒邻保代输”者,皆许被扰之人越诉。

7.诸州县受纳夏税,“以人户合纳谷帛丝绵之类纽拆增加价钱”;或“令人户折价纳钱,官吏例买上供,余则归盗人己”,“县之官吏或受请嘱减此增彼”。皆许被科抑人户越诉。

8.州县受纳夏税,官吏辄“将堪好绢帛强行打退,即置场用低价收买”,及“滥恶官吏遇有沮折退驳者,许人户赴尚书省越诉”。

9.遇有灾伤,减放租税,如“州县官司掩蔽不实,科折过数,许人户越诉”。

10.人户输纳苗米,“州郡利于出剩,不问属邑远近,尽令搬米赴州”,显属骚扰。“自今人户苗米赴州或县仓,并听从便输纳。如违,许被抑人户越诉”。

南宋朝廷的这些越诉立法,主要是为了保证政府的赋税收入。同时也是为了“将孚惠泽以感人心”,巩固其专制主义统治。

(四)籴买官物,非理科配,听人户越诉

在南宋,和籴已经变成一种硬性摊派的附加税,同时又以所谓的均籴、对籴、借籴、补籴等名目,反复向各地农民讹取。和买、予买也变成了按户等征收的科配。

在和买中,官府又以折纳的办法对农民进行榨取。而“折科之弊,利不归于公上,却害切于生民”。所以南宋统治者对官吏在和籴、和买中的欺讹行为,也准许受害百姓越诉。

1.“诸应和籴,而转运司不量丰欠抛降,若和籴而辄行科籴及不用见钱收籴,或抑令人户重增加耗及予纳物斛不即支钱,虽支钱而不依实价,纵容公吏邀阻减赳,许人户越诉”。

2.凡籴买官物,“因科买而不还价钱,以和籴而辄作奸弊”,或予作科次冒请,“受乞减赳,听人户经监司越诉”。

3.诸和买官物,监司“不体究土产有无,一概抛买,致州县非理科配,吏人受赂移减,并听人户越诉”。

4.“诸监司籴买粮草,抑令远处输纳,若巧作名目,额外诛求者……许被科抑人户越诉”。

5.凡“科买折纳而反复纽折,或别纳钱物过为掊赳者”,“诸色物帛一例科折,互有出入,合折者暗纳本色,不合折者,反输价钱”等,许人越诉。

南宋“州县为民害者,莫如科配,巧立名字,行之自如”。贪官污吏以和籴、和买为名,须索无厌,不为给还。特别是翻复折变,越折越多,成为聚敛百姓的主要手段。南宋朝廷虽然制定了越诉之法,但是此弊始终未能革除。

(五)私置税场,邀阻客商,许客商越诉

在南宋,商税是封建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为了征收商税,南宋政府在全国各地建立了严密的税务网。其苛征暴敛,“酷如杀人”。而知州亦以税务为鹰犬,县令更以税务为肘腋,暗中私设税场,法外敲诈勒索,与朝廷争夺税利。严重地阻碍了商业的发展。南宋朝廷为了保证政府的商税收入,限制地方官吏对商人的非法邀阻和科敛,准许被害客商越诉。

1.建炎三年(1129),宋高宗下诏:“应客旅般米斛,并从便往来,其经由官司如敢非理骚扰阻节,许客人经尚书省越诉。”特别是在灾伤之际,诸谷米“听从便般贩,州县辄阻遏及税务拦截留滞者,并许越诉”。

2.“诸客贩谷米、面麦及柴,辄收税并收船力胜者,徒二年。仍许客人经监司越诉”。

3.“诸私置税场邀阻商旅者,徒一年,所收税钱,坐赃论。仍许越诉”。

4.商客人纳兑便钱,“如不即支给,及公吏令干人邀阻减赳乞觅,许客人越诉。犯人从徒二年科断”。

5.“客旅与诸色人将带会子经过场务,不得收纳税钱,亦不得别作名目骚扰。如违,许客旅越诉”。

6.车船、农具买卖交易,许免收税。“如官司辄敢巧作名目,暗排家力,及抑纳税钱者,许人户越诉”。又规定,因兵火流移渡江,“今欲复业之人,应随行衣物、牛具、驴马之类,并不得邀阻收税,舟船免力胜。如有违戾,许民越诉”。

南宋政府的这些越诉条法,主要是为了保护商业的发展,但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保证官府有更多的商税收入。

(六)官司私自科率百姓,许人户越诉

在南宋,州县官吏私自科取财物,无偿役使百姓是极为普遍的现象。对此,南宋政府亦准许人户越诉。

1.因军兴州县科率,“如修城科买砖石,采砍材木及沿江州郡科造木筏”等。战息之后,“如依旧科率,许人户越诉”必。

2.因军期急切,有不得已合须索之物,如“州县假此声势,过数率敛”,许人户越诉。

3.“州县违法差顾夫轿、车马之类”,“官吏乱作名色拘占舟船”及“州县以权势亲戚过往干托,辄于乡村差借人夫”,并许人户越诉。

4.州县以“献助为名而下科率之令”,“以助州钱为名而科取属邑”;“县官替罢,率于所部以借夫为名而取其直”。皆许民户越诉。

5.当职官吏“违法科敛民钱入己,私役工匠不支食钱,数买绵帛亏减价直”,并许人户越诉。

6.“诸州军依已降指挥免行钱并罢,见系行人户,更不作行户供应”。当职官“收买饮食服用之物,并随市直各用见钱,不得于价之外更立官价。如违,许人户越诉”。

7.凡“官司辄立茶盐铺,虚给贴子,均科人户,勒令赍钱赴铺交纳,未尝支给茶盐,显是违法科抑”。又有“州县酒坊,多就人户赊籴米麦,不支价钱,即将酸黄酒抬价折还。或因节朔、吉凶、修造之类,抑勒酤卖,监系追纳官钱,显属骚扰”。如此之类,皆许人户越诉。

南宋州县对百姓的科取名目之多是少有的。可以说是五花八门,无孔不入。南宋统治者从巩固地主阶级政权的大局出发,对此不能不加以限制。因此,亦准许越诉。

(七)官吏受理词讼不依法,许人越诉

南宋官吏受理词讼,往往“不问理之曲直,惟视钱之多寡”。“以贿为胜负”,“视多寡为曲直”。致使“富者重费而得胜,贫者衔冤而被罚”。甚至“以狱为市,淹延岁时”,至有累年而不决。有的辄相收禁,泛滥追证,逼求贿赂,渔夺细民。南宋的司法审判是极为黑暗的,统治者为了限制官吏舞文弄法,亦准许被冤之民越诉。

1.监司州军受理词诉,如“辄委送所讼官司,许人户越诉”。

2.民间词诉田宅、婚姻、债负,“以二月一日后为人务”,“十月一日后为务开”。但是“富强之家剩时恣横,豪夺贫弱”。因此规定,凡“交相侵夺者,受理不拘务限”。如果“有下户为豪强侵夺”,而州县不为受理者,“许人户越诉”。

3.“民间诸色人讼诉事节,州县监司各有结绝日限”。如果官吏故意枝蔓迁延,“无故而违限者,听越诉”。

4.民讼照条限结绝之后,州县“限三日内即与出给断由”,“付两争人权执,以为将来凭据”。官司“如过限不给,许人户越诉”。

5.州县捕获盗贼,“除紧切干证外,不得泛滥追呼。如违,许被扰人越诉及反坐吏人”。

6.州县捕系罪人,“有不应禁而收禁者,提刑按劾守令以闻。仍许不应禁人或家属经提刑司越诉。如提刑司不为受理,仰经刑部、御史台越诉”。

南宋统治者虽然增制越诉之法,但在官官相护,官吏为奸的封建官僚制度下,并没有能够改变南宋司法黑暗状况,反而愈演愈烈,最后在全国造成了“官司人户亦交相敌仇”的局面。

四、结束语

中国历代封建统治者,无不严禁越诉。而南宋统治者却一反传统旧制,大开越诉之门,广立越诉之法。越诉法的增设,无疑扩大了百姓的诉讼权。而准许越诉的内容,基本上是州县官吏私自科敛百姓的违法行为。因此南宋胡致堂认为,这是天子“以越诉说百姓之心”,“而不恤其乱名犯分”。他从维护封建等级名分出发,认为越诉法的设立,是造成“不顾阶级”、“上侵不已”的主要原因,所以他否定越诉法的积极作用。

南宋统治者增设越诉之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稳定和加强其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特别是南宋初年,几经兵火的洗劫,民力极度贫困,而豪强兼并势力趁机肆意侵欺小民,官吏任意科敛百姓,使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广大的小生产者无法继续生存下去,在这种局势下,南宋朝廷准许百姓越诉,以钳制豪强、官吏的法外赳敛,宽恤民力、恢复生产的作法是可取的。在客观上对维护小私有生产者权益,缓和阶级矛盾,促进生产的发展都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封建法律的本质是维护封建私有制,首先是地主阶级的私有权,但对广大小私有者也不得不加以照顾。因此,封建法律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两种属性。南宋越诉法基本上是有关民事方面的内容,而且以维护广大小生产者的权益为主要对象。这不仅丰富了宋代民事诉讼法的内容,也进一步扩大了法的社会属性。使南宋的诉讼法具有更广泛的社会意义。

南宋的越诉法,尽管是统治者作为钳制官吏违法害民,强化中央集权的一种手段,但在客观上使百姓的民事诉讼权扩大了。即使是因为官吏赂败,百姓的越诉权不可能真正实现,但是南宋百姓享有更广泛的诉讼权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因此,对南宋越诉法在中国封建法律发达史上的地位,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所起的一定的积极作用,应该有一个公正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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