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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个人所得税,我们每天都要缴(6)

计算稿酬所得时,每次收入低于4000元,扣除800元,4000元以上部分,扣除20%之后,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举例来说,一个作家出版了一本书,获得稿费6万元。可以扣除费用1.2万元,之后的4.8万元按照20%的税率,算出来是9600元,再打个7折,那么这6万元的稿费最终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6720元。简单来说,每次稿费收入大于4000元的情况下,实际税负为本次稿费收入的11.2%。很多作家对稿酬收入的税负颇有微词:酝酿一本书有时候要几年,沉下心来收集素材,闭门谢客几个月才写得出第一稿,之后还要几度修改和润色方能定稿。

写完不是就结束了,运气好的能出版,有些还需要自己承销一部分,运气不好的则没有面市的机会。但我国目前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是按照实际取得稿酬的那一次来计算的,完全没有考虑那么多年的脑力劳动和资料积累的成本,虽然有20%的扣除费用,但可能连差旅费都不足以填补。有些作家网友自嘲道:还好在以卖字为生之前已经吃胖了,否则很可能会被饿死。目前在征询意见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草案中并未对此有所倾斜,笔者以为这一点还值得商榷。

笔者在此介绍了工作和生活中4种常见收入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读者由此可以了解到,个人取得不同项目的收入,会适用不同标准或比例的税率,但是最牵动人心的还是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负担。由于在政府官网上并未列出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工资、薪金纳税所占比重,借用媒体曾经报道过的:财政部官员坦言,工资、薪金所纳个人所得税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65%。哥尔博曾说过:“征税要像拔鹅毛,拔了鹅不叫,这才是征税的最高境界。”个人所得税是由纳税人最终承担的直接税,纳税不可避免,那么如何提高征税的艺术,让纳税人感觉不到或者只感觉到很轻的痛苦,这本身也是一门艺术!

税务小贴士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以每个纳税人为单位分项征收,不同所得适用不同税目和税率。国家为了鼓励一些经济行为,会对这些行为所得所属的税目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由于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因此纳税人的不同类型的收入,即便出现了亏损,也不能相互弥补。

“劫富济贫”的非劳动所得征个税

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和投资热的兴起,很多人除了打工者的身份,又多了一个投资人的角色,由此取得的非劳动所得占个人总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与之相关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也越来越引起税收主管部门的重视。

非劳动所得,也称财产性所得,包括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所列举的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这些项目统统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他所得相对通俗易懂,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叫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将所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的使用权(不包括稿酬)、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提供给其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个人将自己的专利借给别人使用所获得的收益,就属于税法所说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工资、薪金、稿酬等劳动所得在计算时,工作量有明确的计算方式,金额相对公开透明,又有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税率是一目了然的,所以在征管上相对简单。而非劳动所得,取得没有固定的规律,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一般情况下取得次数少而金额相对高,因此在征管上就存在着一些盲区。

2010年5月,国税发〔2010〕54号文中,就加强对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征管有了明确的描述:首当其冲的就是财产转让所得,对于限售股转让所得、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拍卖所得这四项非劳动所得要加强管理;其次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上市公司、股份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用企业的税后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等权益转增资本时,公司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时,公司股东及家庭成员的个人开支在公司列支、向公司借款时,这些涉税行为是否都扣缴了个人所得税,都需要认真查证。当然还有其他金额较大的个人所得税涉税项目,比如演艺、理财等报酬较高的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外籍高管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体户承包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等。

这个文件只是罗列了高收入人群的高收入主要来源于哪些行业或项目,提醒各级税务主管机关在征管中加以注意,但并没有具体的措施。11个月以后的2011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又颁发了对高收入者加强征管的法规,国税发〔2011〕50号文,针对高收入者来自哪些行业或项目的高收入提出了切实的征管措施。比如,对自然人转让股权(股份)进行个人所得税征管时,要与工商部门密切配合,因为企业的股东变化需要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如此一来,个人所得税征管就不再局限于税务机关内部了。在对房产转让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征管时,税务部门会与相关的房产登记部门及拍卖单位加强联系,及时掌握房屋变动的相关信息,完善征管的链条。而对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征管,税务机关对于那些连续赢利但不分配股息、红利的企业,核定征收(即带征)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实施重点跟踪管理。企业注销时个人股东税收清算也被列入重点关注的项目。可见,2010年的文件指出了哪些地方有高收入,而2011年的文件解决了对这些高收入加强征管的可操作性问题,落实了如何按照相关法规去征收这些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

高收入者多缴税,这在国外也一样。笔者在以前的文章中曾写道:美国收入高到一定的水平,宽免额(免征额)将为零。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收调节收入的作用。如今,降低工薪阶层工资、薪金的税收负担已成定局,据报道,约88%的工薪纳税人会因为免征额的上调而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这部分减税形成的税收收入缺口,怎么补呢?笔者认为,通过对非劳动所得加强征管,会增加一部分税收收入,同时不排除未来会提高财产性所得的税率,以弥补因提高免征额后工资、薪金税收收入降低而可能产生的缺口。

税务小贴士

每个个人所得税种其实都有一定的生命周期,同时个人所得税的税种也会根据社会和经济情况的发展,在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有一定的调整。

最早的个人所得税是为了在外籍人士进入中国时,对其在境内领取的高薪征税而出台的。由于20世纪80年代我国个人拥有的私人财产很少,财产性收入就更少,因此那时候的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关注工资、薪金。时至今日,由于免征额的不断上调,很多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已经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拥有的私人财产日渐增多,相应的财产性收入也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重心也逐步向高收入者和财产性收入倾斜。

个人所得税改革,新瓶装老酒

2011年6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维持一审时“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2000元提高至3000元”的规定,同时将个人所得税第一个级税率由5%修改为3%。这是在人大官网上征求的23万条意见的基础上做了微调以后的草案。

6月30日,人大投票结果出来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改草案正式将免征额上调到3500元,第一级税率降为3%。生效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不是马上执行,而是要等到9月1日。免征额比一审时的3000元略有些上浮,也算是人大常委会酌情考虑了民意和实际情况,做出了一定的姿态,但是修改后个人所得税草案真的起到了立法本意中高收入者多缴税、中低收入者少缴税或不缴税的作用吗?

扣除四金后月收入(以下简称为月薪)为3500元的,税改后这个数字的月薪可以免税了,每年降低税负1500元,相当于每年多发半个月左右的工资。相对来说,月薪在5000元的纳税人所享受到的减税幅度最大,年度税负减少3360元,相当于一年多发大半个月的工资。月薪8000元的纳税人也享受了近乎同比例的减税优惠。该法案修改前后的税负变化分界线为月薪21500元,这个数字的纳税人是这次税改的“局外”人,无法从本次税改中有什么收益。

纵观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免征额的变动并没有多少新意。

虽然从绝对数上看,有近6000万纳税人从此暂别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其他纳税人呢?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有没有让纳税人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呢?从上表可见,月薪为4万元的高收入者,每月只多缴税100元,月薪为5万元的每月只多缴200元。这样的税改政策,能起到多大的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可见一斑。这部分人对税改基本持观望态度,因为再改,他们也基本无法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体制中受益,因此这部分人对个人所得税改革漠不关心。月薪多于21500元的纳税人中,只有少部分收入极高的纳税人的税负有了一定的提高。原因是税率级距的调整,新法中取消了40%的税率,这让月薪为8万元~10万元的纳税人增加了负担,其中月薪为9.5万元的纳税人,每年要多缴1万元左右的税。月薪多于10万元的纳税人,税负明显提高,新增税负占月薪的比例将会超过14%。

其实就免征额而言,调整幅度也算是很大了,从2000元调到3500元,上调幅度高达75%,这在其他税法改革过程中还是较少见的。但为什么这样一个看起来已经很到位的改革政策,网民的反应却并不是一片叫好声呢?

网友们已经给出了很多理由,在此不再一一赘述。如果就本次改革而言,免征额上调到5000元又如何?在CPI险些破6的情况下,这一碗水能解几人之渴、多久之渴?

虽然全国只剩下2400万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并不能说明个人所得税改革已经成功。如果夏天你为家里的电费账单发愁(前提是电费增加不是电力公司计算错误导致),说明你在37度的高温中还能开启空调。虽然所有人都不喜欢缴税,但能缴个人所得税最起码表示月薪超过了免征额,一下子有6000万人告别个人所得税,只能说明我国在职职工的收入还不高。

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减少约1600亿元税收收入,政府做出这样的让步能让老百姓真正感觉得到实惠了吗?何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能从分类税制转型为综合税制,让广大国民享受到与外籍个人类似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而不在我们留给孩子交学费、给老人看医生的钱中分去部分?

税收量能负担原则:该原则认为,税收的征纳不应以形式上实现依法征税,满足财政需要为目的,而应在实质上实现税收负担在全体纳税人之间的公平分配,使所有的纳税人按照实际纳税能力负担其应缴纳的税收额度。

税务小贴士

我国目前采用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是分类税制。即将个人的各种所得划分为多个类别,每个类别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税率和计税方法。每个类别的所得独立计算应交税金。其优点是广泛采用源泉课征,可以控制税源,减少汇算清缴的麻烦,节省征纳双方的成本。其缺点在于,收入来源渠道多的个人,可以多次扣除费用,分别适用较低税率的情况;而收入主要是工资、薪金的广大工薪阶层,由于收入来源集中,需要承担更多的纳税义务。分类税制的这种特点导致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甚微,且不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因此显失公平。

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则将纳税人在一段时间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优点: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了纳税人的家庭负担,能够较好地体现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缺点:对不同性质的所得不能实行差别待遇,且征税成本高,纳税人每个月先按收入扣税,然后到年底再进行汇总的清算,因此这种方法对个人申报、个人年度汇总清算和税务机关征收及稽查水平要求较高,必须具备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资料。

农民工该不该缴个税?

有段时间提到涉税新闻,安徽比较红,原因有两个:其一,安徽被纳入第二批“营改增”试点范围,须在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其二,安徽省合肥市地税局出台了《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农民工面临严峻的生存状况是有目共睹的。去年邻居装修房子时,我曾经跟装修队的农民工聊过几句,他们虽然有一定的业务渠道,但由于没有资质,行业进入门槛低,业务量很不稳定,经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饥一顿饱一顿。无论从理智上还是感情上,大家都不忍心看到农民工那少得可怜的收入还要被政府使用税收工具再分配一次。于是媒体上一片哗然:税务局真黑啊,居然向可怜的农民工兄弟们下黑手,真是“叔可忍婶不可忍”!

可是,看过这个公告后,我发现合肥市地税局真的有点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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