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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章 通则(2)

被告人系聋哑及不通国语者,依第百五十六条、第百五十七条规则。第二百九十八条。被告人有数名者要裁判长先出主见,又商同检察官及其余诉讼关系人意见以定推问次序。但裁判长因推验事实有必须更改者,得以职权变易其次序。第二百九十九条。证凭查完之后,要检察官、民事原告人、被告人并辩护人及民事干连人依次发言,检察官为拟律,民事原告人为要偿,须依次发言。检察官及其余诉讼关系人其陈述不得有所阻碍,检察官及其余诉讼关系人得互为辩论,但于辩论完时要令被告及辩护人申诉。第三百条。检察官虽废弃公诉,而裁判所可就本案行其应分裁判。第三百一条,谓公诉为公众而起者,故虽检察官中间不理,裁判所仍不得不谳其案,是公诉所以殊于私诉也。辩论中就公判次序或生异议,裁判所可商同检察官径为判决,若有翻控及上告者,非经本案裁判宣告后不得辄行。第三百二条。民事干连人无论始审、终审及何等时日,得干预其诉讼。又民事原告人得令民事干连人干预其诉讼,若有人起异议,不待本案裁判宣告直为翻控及上告者,要待彼裁判所判决未判决时,应将本案辩论停止。第三百三条。于裁判所行处刑宣告,要依事实及法律明示其确有凭证所以定断之各理由。谓不特示事实律条,又示一+11证凭者亦以明裁判公正、不涉偏私耳。行免诉宣告亦同。第三百四条。行无罪宣告者,要向被告人明示以无犯罪凭证所以无罪之理由。第三百五条,谓律文无无罪正条,故以证凭不白及无可作证为断。裁判所要将公诉裁判与私诉裁判同时宣告,私诉审查未精确者得于公诉裁判后别行其裁判宣告。第三六条,谓如未能定赔偿多寡之类。被告人当受处刑宣告,要以裁判所职权令全出公诉之裁判费及应出几分并行宣告。受免诉及无罪宣告者,公诉裁判费要官自偿,私诉裁判费依民事规则要理屈者还偿。第三百七条。被告人已受宣告,不论处刑与否,其勒押财产不应没收者虽本主未经求请要行还付宣告。第三百八条。

于本案裁判宣告之上诉期限内,有上诉者其上诉未及判决时要停止裁判施行。第三百九条,义与第二十条同。

受禁锢以上处刑宣告者若有逃亡,非现即就捕不得为上诉。第三百十条。受拘留者为上诉及求保释,要将其词状申送监狱长,监狱长纳之该管裁判所书记。第三百十一条。诉讼关系人及其代人因非常灾变厄难致逾上诉期限,若能证明其由,得回复既失之权利。但已免灾变厄难之日于通常期限内,要将其证据即附词状为上诉。第三百十二条。书记要将前条词状速送交对手人,对手人得限三日内纳答辩书于上诉之裁判所,在会议局要商之检察官,判决其上诉应否受理。谓诉讼关系人及代人果否系罹灾厄,抑系自愆期限,皆不得不预查,故与通常上诉直为受理者殊。笋决应受理者,要令书记将其由通报诉讼关系人,照常规行本案裁判。判决不合受理者,非有他由要即时施行裁判。第三百十三条。裁判宣告当辩论既毕之后于公廷即日或次日行之,其裁判宣告状要裁判官先作宣告,共书记署名捺印,裁判宣告状要登载该管裁判所与年、月、日及经手检察官名氏。第三百十四条。诉讼关系人得用小费求裁判宣告誊本或其钞本,但为上诉而求者,书记要于二十四时内下付。第三百十五条。于对审裁判行处刑宣告,裁判长向其受宣告者应告知:如有不服得为前条之请及控诉、与上告之期限。若于阙席裁判行处刑宣告,要宣告状内登载应得再控及其期限,若不依常规登载又不告知期限,虽逾上诉期限仍不失上诉之权。第三百十六条。书记要逐件分别开造公判始末文案,登载左项条件及其余一切诉讼次序:一,公行裁判及禁止傍听宣告并其事由。二,推问被告人及其所陈述。三,证人、鉴定人所述及其宣誓或不肯宣誓事由。四,原、被告证据物件。五,辩论中异议以后所陈告事件,及检察官与其余诉讼关系人前件意见与裁判所判决。六,辩论次序及令被告人最后发言。第三百十七条。公判始末案卷要前条记载之外,并开载该管裁判所、年、月、日、裁判长、陪席判事、检察官及书记名氏,辩论涉数日者要将其缘由及是否裁判官一人承审记载。谓裁判官若已换人,按法须从头更为辩论,故裁判官之换否大系辩论终结之迟速。辩论中须预备手事代替,要将此旨登记,检察官及书记亦同。第三百十八条,谓事系重罪辩论涉二日以上者,置预备判事为常法。公手始末案卷自裁判宣告限三日内整理,要裁判长及书记署名捺印,裁判长未署名捺印之先要将公判始末文案检阅,若有意见附记纸尾。第三百十九条。裁判宣告状及公判始末案卷正本要该管裁判所书记局保存。若有上诉,裁判长及书记要将裁判宣告状及公判始末案卷誊本捺印,附入上诉文书。第三百二十条,谓虽有上诉止以誊本解送,恐底本散佚扣。

卷二十九刑法志三第二章违警罪公判在违警罪裁判所所应受理者:一,书记局从检察官之求请而发传唤状于被告人者。二,因预审判事或上等裁判所判决宣告移转于本管者。第三百二十一条,上等裁判所谓初认为轻罪,即经审判更认为违警罪,移之本管裁判所之类。传唤状要具载所传唤者名氏、职业、住所、到案时日、被告事件及得雇用代人等语。谓被告事件系违警罪,不必本人到案即令代人亦可。若不登载被告事件,致被告人不及带同证人到案,则公廷告知事件之后为觅证人及辩护人得求展限二日。第三百二十二条。传唤状解到与投案之间少要假与二日。第三百二十三条。违警罪裁判官以被告事件须要速决,得因检察官与其余诉讼关系人之求请及以其职权于开审之先径行验证,不必对手人对同。第三百二十四条,谓违警罪事情轻微不必预审,故事要速决,则先公判得为验证。盖验证亦一预审也。证人之传唤状解到与到案之间少要假与二十四时,有未受传唤自行投案,于推问之前向书记通名刺者,裁判所得听其证人之所陈述。第三百二十条。书记于各事件要唱呼诉讼关系人名氏,若有不应唱呼者,则待他件裁判之后方裁判其事件。第三二十六条。违警罪裁判官承讯被告人,可先问其名氏、年甲、身位、职业、居处、籍贯,官吏所造案卷及词彤要书记朗读,检察官要将被告事件陈述。第三百二十七条检察官为原告人,于朗读之后仍陈其要领。违警罪裁手官要向被锫人推问被告事件,招承与否,若被告人令代人首服,要趔其所署名捺印之文凭。第三百二十八条。被告人自承者不勿别举证凭,但裁判所得因检察官、民事原告人之求请及创其职权令其举证,若不招服,要推问原、被告证人及其健证凭提验。第三百二十九条。检察官要将适用之法律酌拟防述,民事原告人可将被害之事件证明,以要偿之旨申请。被告人、民事干连人及其代人可为答辩。第三百三十条,若刑事,则民事干连人及其代人不得为答辩。被告人、民事干连人及其代人受传唤而不到者,可听检察官及民事原告人之请举行阙席裁判。民事原告人不到案者亦同。第三百三十一条。阙席裁判宣告状要因检察官及其余诉讼关系人之求请,向阙席者暨其居所发付。受阙席裁判者欲行翻控,自宣告状解到限三日内要向书记局纳词状。第三百三十二条,该管裁判所要先判翻控应否受理,若事应受理者,书记要将其翻控之由及合行公判时日通报该对手人。发付传唤状但其解到与到案之间少要假与二日,又要将合行公判时日前一日报知翻控人。第三百三十三条,,受理翻控词状要照第三百二十六条迄第三百三十条规则更为裁判,于其时又阙席不到者,不得再行翻控。第三百三十四条。犯罪证据不明者,裁判所要行无罪宣告,又于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以下事情要行免诉宣告。第三百三十五条。被告事件系违警罪且证据明白者,要从法律行处刑宣告。第三百三十六条。被告事件系重罪或轻罪,要行非其所管宣告,将其事件移送轻罪裁判所,检事但得向被告人发拘留状。第三蔷三十七条,谓虽无管理之权,而既系轻罪以上,不得不权为拘束以免逃。受违警罪裁判所裁判宣告,得控诉于轻罪裁判所者有三:一,被告人受拘留宣告者。二,民事原告人、被告人及民事干连人于要偿宣告,较治安裁判所之终审其金额有超过者。三,检察官及其余诉讼关系人于非管越权拟律错误,并背裁判规则者。第三百三十八条,如以私诉裁判先公诉,或不公行裁判之类。凡此数项诉讼关系人非系自受损害,不得为控诉。将为控诉者要向原审裁判所书记局纳词状,但其期限于对审裁判付宣告后限三日内,于阙席裁判则自宣告状解到本人及其住所之日限五日内。第三百三十九条。诉讼一切文书检察官要移送该管控诉裁判所之书记局,若检察官即系控诉人,或为对手人,要向该管控诉裁判所检察官陈其意见书。第三百四十条。该管控诉裁判所要待书记局向诉讼关系人发付传唤状后方行裁判,传唤状解到与到案之间少要假与二日,证人传唤状解到与到案之间少要假与一日。第三百四十一条。控诉之对手人迄于受裁判宣告日,不论何时得为附带控诉,但附带控诉可直于公廷为之。第三百四十二条,义与第二百四十九条同。控诉事件要照依轻罪裁判所所定规则而行裁判,检察官及其余诉讼关系人非得裁判长允许,不得传唤新证人及始审时证人。第三百四十三条,谓始审N已得证佐,事已明白者不再传唤,所以省繁冗除扰累也,并非设令禁止之谓。受控诉之裁判所可照行原判宣告,或将原判取消更行裁判宣告。被告人有所控诉,不得比原判处刑再行力口重。谓被告人控诉欲求轻减反加重之,则乖许其控诉之原旨。由私诉而起之控诉裁判,照民事常规办理。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三十一条以下规则于控诉阙席裁判亦得照行。第三百四十五条。检察官及其余诉讼关系人得向违警罪终审裁判之宣告而为上告。第三百四十六条,违警罪虽轻,然裁判乖法则不得不上告而厘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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