氏,而治黄清仲等之强割田苗矣,盖黄清仲,凶徒也,其父黄九四,配军也,其子黄泰、黄亥,习为凶徒者也。田在其门首,而陈鈇既死,欺其妻傅氏寡弱,佃户来耕,则聚众而打散之,或布种既熟,则聚众而强割之。县司行下桩留,则保甲不敢收;行下供对,则保甲不敢近;委县尉勾追,则聚众打损其承人。强割他人布种田苗四年,虽曰监还,其颗粒不复还纳,县家权轻,运司大恕,公吏吞饵,在前虽累政定断明白,而不依律依条以盗论计赃,轻则刺环,重则刺配,故敢无国法,无上司,恣行强横而不忌。今经本司再状,无一语之非妄。彼岂不知其不可行哉,欲脱模糊判下一句,则又以见争未决为由,强割苗禾矣。不期本司便索案查,究其诬罔。何以见其状词之皆诬罔也?黄清仲亲供云:祖黄文炳在日,于绍兴三十一年,将黄沙坑田一十种卖与陈经畧宅,今经一百余年。今状却称祖黄文炳立两契,陈千三官倚富生禾。此其诬罔一也。又供为见田在门首,强占耕作。今状却称黄清仲父黄九四与叔黄安世承佃,不曾离业。此其诬罔二也。又供不合霸占耕三冬禾不还,致傅氏陈论。今状却称被陈鈇谋业执占不还。此其诬罔三也。又供不合妄词昏赖,今蒙监索契,委的无赎契可照。今状却称累状经县陈论,蒙索到契底,见得倚富生禾分明。此其诬罔四也。又供祖父故后,清仲同叔黄安世,将上祖砧基簿卖字贴补作典字,于赵知县任内与陈鈇争业,执占不还此田。今状却称陈鈇经户部妄诉,蒙符本府准索砧基,被妄作揩改曲断。此其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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