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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然则改葬与未葬者有异矣。古者诸侯五月而葬,大夫三月而葬,士逾月。(隐元年《左氏》:“天子七月而葬,同轨毕至;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逾月,外姻至。”)无故,未有过时而不葬者也。过时而不葬,(或无下而字。)谓之不能葬。《春秋》讥之。(《春秋》隐公三年八月癸未:“葬宋穆公。”《公羊传》曰:“过时而不日,谓之不能葬之也。”)若有故而未葬,虽出三年,子之服不变,此孝子之所以著其情,先王之所以必其时之道也。虽有其文,未有著其人者,以是知其至少也。(或无是字。)改葬者,为山崩水涌毁其墓,及葬而礼不备者。若文王之葬王季,以水啮其墓。(《吕氏春秋》:“惠公说魏太子曰:‘昔王季历葬于涡山之尾,栾水啮其墓,于是更葬’。”)鲁隐公之葬惠公,以有宋师,太子少,葬故有阙之类是也。(隐元年《左传》:“十月改葬惠公。惠公之薨也,有宋师,太子少,葬故有阙,是以改葬。”诸本无故字,考之《左氏》,当有。)丧事有进而无退。(《礼·檀弓》文。)有易以轻服,无加以重服。殡于堂,则谓之殡;瘗于野,则谓之葬。近代已来,事与古异,或游或仕,在千里之外;或子幼妻稚,而不能自还;(稚下或无而字。)甚者拘以阴阳畏忌,遂葬于其土。及其反葬也,远者或至数十年,近者亦出三年,其吉服而从于事也久矣,又安可取未葬不变服之例,而反为之重服欤?在丧当葬,犹宜易以轻服,况既远而反纯凶以葬乎?若果重服,是所谓未可除而除,不当重而更重也。(而除下或有之字,更下或无重字,非是。)或曰:丧与其易也宁戚,虽重服不亦可乎?曰:不然,易之与戚,则易固不如戚矣;虽然,未若合礼之为懿也。俭之与奢,则俭固愈于奢矣;虽然,未若合礼之为懿也。过犹不及,其此类之谓乎?

或曰,经称“改葬緦”,而不著其月数,则似三月而后除也。(似或作以,非是。)子思之对文子,则曰“既葬而除之”,今宜如何?曰:自启至于既葬,而三月,则除之;(启下或有殡字,至下或无既字。今按:《礼》有自“启至于反哭”之语。)未三月,则服以终三月也。曰:妻为夫何如?曰:如子。(或无曰如二字,非是。)无吊服而加麻则何如?曰:今之吊服,犹古之吊服也。

【省试学生代斋郎议】

(诸本此下有“贞元十年应博学宏词”九字。)

斋郎职奉宗庙社稷之小事,盖士之贱者也。执豆笾,骏奔走。(《书》:“祀于周庙,邦甸侯卫,骏奔走,执豆笾。”骏,大也。)以役于其官之长。不以德进,不以言扬,盖取其人力以备其事而已矣。奉宗庙社稷之小事,执豆笾,骏奔走,亦不可以不敬也。于是选大夫士之子弟未爵命者,(子上或无之字。)以塞员填阙,而教之行事。其勤虽小,其使之不可以不报也,必书其岁。岁既久矣,于是乎命之以官,而授之以事,其亦微矣哉。学生或以通经举,或以能文称,其微者,至于习法律,知字书,皆有以赞于教化,可以使令于上者也。自非天姿茂异,旷日经久,以所进业发闻于乡闾,(所进,或作进所,或作进以。进或作道。)称道于朋友,荐于州府,而升之司业,则不可得而齿乎国学矣。然则奉宗庙社稷之小事,(或无然字,稷下或无之字。)任力之小者也;赞于教化,可以使令于上者,德艺之大者也。其亦不可移易明矣。

今议者谓学生之无所事,谓斋郎之幸而进,不本其意,因谓可以代任其事而罢之,盖亦不得其理矣。(亦或作以。)今夫斋郎之所事者,力也;学生之所事者,德与艺也。以德艺举之,而以力役之,是使君子而服小人之事,且非国家崇儒劝学,诱人为善之道也。此一说不可者也。抑又有大不可者焉。宗庙社稷之事,虽小,不可以不专;敬之至也,古之道也。今若以学生兼其事,及其岁时日月,然后授其宗彝罍洗,其周旋必不合度,其进退必不得宜,其思虑必不固,其容貌必不庄。此其无他,其事不习,而其志不专故也,非近于不敬者欤?(非上或有此字。)又有大不可者,其是之谓欤!若知此不可,(此或作其。)将令学生恒掌其事,而隳坏其本业,则是学生之教加少,(教或作数。)学生之道益贬;而斋郎之实犹在,斋郎之名苟无也。大凡制度之改,政令之变,利于其旧,不什则不可为已,又况不如其旧哉。(什或作然。此《商君传》所谓“利不百不变法,工不十不易器。”是也。如下或有于字。)

考之于古则非训,稽之于今则不利,寻其名而求其实,则失其宜。(失或作去,非是。)故曰:议罢斋郎而以学生荐享,亦不得其理矣。(《文苑》此篇前后有“议曰谨议”四字。)

【秂祫议】

(或作祫秂。今按篇内皆作秂祫。《礼》:三年一祫,五年一秂。祫者,合也,谓以昭穆合食于太祖之庙。秂者,谛也,谓审谛其尊卑而祀之,秂祫之议,考之《新史·陈京传》及《礼乐志》,前后议者不一。陈京始建议,继有礼仪使颜真卿议,左庶子李嵘等七人议,吏部侍郎柳冕等十二人议,司勋员外郎裴枢、同官县尉仲子陵、京兆少府韦武等议,左司陆淳议,左仆射姚南仲等献议五十七封,尚书王绍等五十五人议,鸿胪卿王权又申衍之。公所排五说,即此诸人议也。其间惟颜鲁公议与公合,后卒诏从王绍等议。正景皇帝东向之位已下,列序昭穆,附献、懿二主于兴圣庙,秂祫就本室飨之。凡二十年乃决。)

右今月十六日敕旨,(时贞元十八年。)宜令百僚议,限五日内闻奏者。将仕郎守国子监四门博士臣韩愈谨献议曰:

伏以陛下追孝祖宗,肃敬祀事。(宗下方有庙字。今按:此等公家文字,或施于君上,或布之吏民,只用当时体式,直述事意,乃易晓而通行。非如诗篇,等于戏剧铭记,期于久远,可以时出奇怪,而无所拘也。故韩公之文,虽曰高古,然于此等处,亦未尝敢故为新巧,以失庄敬平易之体。但其间反覆曲折,说尽事理,便是真文章,它人自不能及耳。方本非是,后皆仿此。)凡在拟议,不敢自专,(在或作有,拟或作疑。)聿求厥中,延访群下。然而礼文繁漫,所执各殊,自建中之初,迄至今岁,屡经秂祫,未合适从。臣生遭圣明,涵泳恩泽,虽贱不及议,而志切效忠。(切或作在。今按:官不及议而自言,则作切为是。)今辄先举众议之非,然后申明其说。

一曰“献懿庙主,(庙或作之。)宜永藏之夹室”。(见贞元七年八年裴郁、李嵘等议。)臣以为不可。夫祫者,合也。毁庙之主,皆当合食于太祖、献、懿二祖,即毁庙主也。今虽藏于夹室,至秂祫之时,岂得不食于太庙乎?名曰合祭,而二祖不得祭焉,(祭焉或作登焉,详上下文,作登非是。)不可谓之合矣。

二曰“献、懿庙主,宜毁之瘗之”。(见李嵘等议。诸本毁下或无之字,或毁之下再有宜字。今按:上之字疑当作而。)臣又以为不可。谨按《礼记》,天子立七庙,一坛,一墠。(《礼记》注:“土封为坛,除地为墠。”墠,时战切。)其毁庙之主,皆藏于祧庙。(《礼记》:“远庙为祧”。注云:“迁庙之主,皆以昭穆合藏于祧庙之中。”)虽百代不毁,祫则陈于太庙而飨焉。自魏晋已降,始有毁瘗之议,事非经据,竟不可施行。今国家德厚流光,创立九庙。(开元十年六月,增太庙为九室。)以周制推之,献、懿二祖,犹在坛墠之位,况于毁瘗而不秂祫乎?

三曰“献、懿庙主,宜各迁于其陵所”。(员外郎裴枢曰:“建石室于寝园,以藏神主,至秂祫之世则祭之。”)臣又以为不可。二祖之祭于京师,列于太庙也,二百年矣。今一朝迁之,岂惟人听疑惑,抑恐二祖之灵,眷顾依迟,不即飨于下国也。(迟,诸本作违。今从阁、杭、蜀、《苑》云。《新史》与《文粹》作依违,以意改也。《甘泉赋》:“徕祗郊禋,神所依兮。徘徊招摇,灵屖迡兮。”屖音栖,迡与迟同,皆徐行也。颜曰:“言神久留安处,不即去也。”

四曰“献、懿庙主,宜附于兴圣庙而不秂祫。”(考功员外郎陈京、同官县尉仲子陵,皆曰:“迁神主于德明兴圣庙。”)臣又以为不可。《传》曰“祭如在”。景皇帝虽太祖,其于属,乃献、懿之子孙也。(虽下或有为字,其于或作于其,之下一无子字。)今欲正其子东向之位,废其父之大祭,固不可为典矣。(父之或作父子。父下或有并有子之字,皆非是。)

五曰“献、懿二祖,宜别立庙于京师。”(吏部郎中柳冕等十二人又曰:“献、懿二祖,犹周先公也,请筑别庙以居之。”)臣又以为不可。夫礼有所降,情有所杀。是故去庙为祧,去祧为坛,去坛为墠,去墠为鬼,渐而之远,其祭益稀。(方本无“去坛去墠”四字。之远作远之。今详四字,《祭法》本文:之,犹适也,言渐而适远也。方本皆误。)昔者鲁立炀宫,《春秋》非之,(《春秋公羊传》:“定公九年九月立炀宫,非礼也。”)以为不当取已毁之庙,既藏之主,而复筑宫以祭。今之所议,与此正同。又虽违礼立庙,至于秂祫也,合食则秂无其所,废祭则于义不通。

此五说者,皆所不可。(其所,方作所主。义或作经,或作礼。今按:此若言作别庙,则不当秂于太庙,又不当秂于别庙,故云秂无其所。若以无可秂祫之所,而遂直废其祭,则于义又有不可通者,故其说如此。方本误也。)故臣博采前闻,求其折中。以为殷祖玄王,(玄王,卨也。《诗·长发》“玄王桓拨”是也。)周祖后稷,太祖之上,皆自为帝;又其代数已远,不复祭之,故太祖得正东向之位,子孙从昭穆之列。《礼》所称者,盖以纪一时之宜,非传于后代之法也。(盖以或作盖曰,或无于字。)《传》曰:“子虽齐圣,不先父食。”(《春秋》文公二年《左氏》语。)盖言子为父屈也。景皇帝虽太祖也,其于献、懿,则子孙也。当秂祫之时,献祖宜居东向之位,景皇帝宜从昭穆之列,祖以孙尊,孙以祖屈,求之神道,岂远人情?(之神,或作神之,非是。)又常祭甚众,(众,或作频,《新书?陈京传》亦作众。)合祭甚寡,则是太祖所屈之祭至少,所伸之祭至多,比于伸孙之尊,废祖之祭,不亦顺乎?(今按:韩公本意,献祖为始祖,其主当居初室,百世不迁。懿祖之主,则当迁于太庙之西夹室,而太祖以下以次列于诸室。四时之享,则唯懿祖不与,而献祖、太祖以下,各祭于其室。室自为尊,不相降厌。所谓“所伸之祭常多”者也。秂祫则唯献祖居东向之位,而懿祖、太祖以下,皆序昭穆,南北相向于前,所谓“祖以孙尊,孙以祖屈,而所屈之祭常少”者也。韩公礼学精深,盖诸儒所不及,故其所议,独深得夫孝子慈孙报本反始不忘其所由生之本意,真可为万世之通法,不但可施于一时也。程子以为不可漫观者,其谓此类也欤?但其文字简严,读者或未遽晓,故窃推之,以尽其意云。)事异殷周,礼从而变,非所失礼也。(所字疑衍。)

臣伏以制礼作乐者,天子之职也。陛下以臣议有可采,(议下或有为字。)粗合天心,断而行之,是则为礼。如以为犹或可疑,乞召臣对,面陈得失,庶有发明。谨议。

【省试颜子不贰过论】

(贞元十年应博学宏词科作。)

论曰:登孔氏之门者众矣,三千之徒,四科之目,(或作夫。)孰非由圣人之道,(由或作曰。)为君子之儒者乎?其于过行过言,亦云鲜矣,而夫子举不贰过,惟颜氏之子,其何故哉?请试论之:

夫圣人抱诚明之正性,根中庸之至德,苟发诸中形诸外者,不由思虑,莫匪规矩;不善之心,无自入焉;可择之行,无自加焉。故惟圣人无过。所谓过者,(所上或有故字,非是。)非谓发于行,彰于言,人皆谓之过,而后为过也;生于其心,则为过矣。故颜子之过,此类也。不贰者,盖能止之于始萌,绝之于未形,不贰之于言行也。《中庸》曰:“自诚明,谓之性;自明诚,谓之教。”自诚明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圣人也,无过者也;自诚明者,(或无自字。)择善而固执之者也,不勉则不中,不思则不得,不贰过者也。故夫子之言曰:“回之为人也,择乎中庸,得一善则拳拳服膺,而不失之矣。”又曰:“颜氏之子,其殆庶几乎!”言犹未至也。而孟子亦云:“颜子具圣人之体而微者。”皆谓不能无生于其心,而亦不暴之于外。(亦不或无亦字。)考之于圣人之道,差为过耳。(伊川曰:“颜子所事,则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仲尼称之,则曰‘得一善则拳拳服膺,而弗失之’。又曰:‘不迁怒,不贰过,有不善未尝不知,知之未尝复行也。’此其好之笃学之之道也。视听言动皆礼矣,所异于圣人者,盖圣人则不思而得,不勉而中,从容中道。颜子则必思而后得,必勉而后中,故曰颜子之与圣人,相去一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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