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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嘉庆元年

嘉庆元年(一七九六、丙辰)春正月戊申朔,太上皇帝御太和殿,传位于上;上即位。

初十日(丁巳),谕军机大臣等:『本日〔署闽浙总督〕魁伦、〔署两广总督〕朱珪、〔浙江巡抚〕吉庆等奏「拿获洋盗审明办理」各折,所办俱属认真。但未获各犯,该督、抚等皆称远窜外洋。盗匪逃窜之后,势不能久留洋面;其淡水及食米等物,均须上岸取用。将弁等仍当于岛屿处所巡缉擒拿,断不可任其远扬潜匿。即如濒海渔船蜑户平日以捕鱼为业,若无所捕获,难以谋生;或为盗匪作线、或潜行入伙,皆所不免。又海面往来商船,多有携带器械以资防御,势难禁止;而不肖之徒,或借此为名,即持械出洋为匪;此则不可不实力稽查。又据魁伦奏:『剿匪兵船搁汕失火,兵丁、舵工均经沈溺』。着该署督查明赏恤;有淹毙者,咨部照阵亡例议恤。至折内称获犯一百三十名,内有五十余犯皆系出洋贩卖咸鱼,因无船照,经关津拿获到案,讯明并无为匪情事。是该犯等俱非行劫案内之犯,该署督一并叙入,以见其获犯数多,殊属牵混!嗣后遇有此等案外人犯,毋得仍前牵连叙入。将此各谕令知之』。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一。

二月二十日(丙申),谕军机大臣等:『盗匪在洋,往来行劫;及经官兵追捕,又窜入外洋。其船中日用淡水、食米从何而来?必系沿海渔船人等私为接济,以致盗匪得有食米,久住海洋。虽海滨贫民向藉捕鱼为生,势难概行禁止;然当于渔汛之时严密盘诘,查其船中人口若干?带米若干?按口计食。倘有多带粮米,立即查究,则渔户等知所儆惧,不敢仍前夹带偷卖;而盗犯等无所得食,自不能常在洋面。况盗犯所得赃物必须上岸销售,地方文武果能于各隘口实力严查,遇有形迹可疑之人携带物件,即行究拿;如此断其接济之铬,复四面兜截,自无虞其远扬漏网。将此谕令魁伦、吉庆知之』。

二十六日(壬寅),谕内阁:『〔福建水师提督兼署台湾镇总兵官〕哈当阿等奏「拿获刊刻不法图章并起意欲图械斗各犯审明定拟」一折,已交军机大臣会同该部速议具奏矣。此案林春桂身为书吏,因与施姓嫌隙,辄敢起意寻闹,商同郭仕全刊刻不法图章,欲图纠人械斗;甚为可恶!通判王兆麟于书役滋事,未能先事查察;哈当阿等奏请交部议处,固有应得之咎。但近来各省地方官遇有书役滋事,往往意存袒护,不肯据实办理。今该通判于书役林春桂等商同滋事,一经林东元首报,立即会同营、县拿获各要犯审办,并不回获书役,尚属可嘉!不但免其议处,并当加以甄叙;王兆麟着加恩交部议叙,以示鼓励』。

谕军机大臣等:『哈当阿等奏「拿获首从各犯审办」一案,阅匪犯施兰所供,因伊兄施斐于陈周全案内正法,欲图报仇,起意纠人结会谋逆。此等匪犯,即与叛逆无异;自应凌迟,以昭炯戒。今仅将该犯与从犯等一律正法,台湾远隔重洋,民俗刁悍,不足以示惩创。并着传谕哈当阿等:嗣后遇有此等起意为首、纠人谋逆之犯,一经审明,即应凌迟处死;不得以其纠伙未成,稍从轻纵:庶足以昭法纪而肃海疆』。

是月,福州将军署闽浙总督魁伦奏办理洋面情形;并覆奏御史宋澍陈奏蔡新家信内述及闽省洋盗充斥,并勾结安南夷船等因。『查闽省近来洋盗充斥,兼漳、泉被水后,失业贫民不无出洋为匪。但此等匪徒随聚随散,而粤省匪船遂有假装服饰称为安南夷人,乘风入闽。臣以海洋为闽省最要之事,不敢稍有疏懈,亦不敢过于张皇。现添派水师扮作商船,严密缉获。至蔡新家信内称「盗匪脱逃者,责其家长、村众共擒,不获亦并治罪,能获者赏之」一节,现在村众有将逃回洋匪纷纷縳送,臣俱赏给银牌奖励;如不获即予治罪,恐其心存疑惧,反多隐匿。又「战船无风亦动,船动则放炮不准」一节,向来系用哨船,船身笨重;现饬官兵驾坐商船,诱令贼船较近,施放鎗炮,更可使洋匪遇见商船疑系官兵,不敢肄行剽劫』。得旨:『汝所办尚好;实力实为,毋懈』!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

三月二十四日(庚午),予台湾出洋淹毙把总林朝选祭葬、世职,兵丁王禄等三十九名赏恤如例。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

夏四月十八日(癸巳),魁伦等奏:洋盗庄麟杀盗首骆什,带领同伙并船只、炮械自行投首。赏庄麟大缎一匹,以千总拔补。

二十四日(己亥),予福建出洋淹毙兵丁吴仕良等五名赏恤如例。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四。

五月二十六日(庚午),谕军机大臣等:『姚芬奏「雨水粮价情形」一折,阅所开单内,泉州府属米价,自二两五钱至三两有余;漳州府属米价,自二两八钱至三两三钱不等。是该二府粮价尚属昂贵,应于折内另行声明;何得与福州等府价中之处,一并列入?岂米价至三两有余尚不为昂,必至四、五两方为价贵乎?朕念切民瘼,各省粮价清单,无不详加披阅。闽省漳、泉二府前因米价稍昂,节次降旨饬令妥为调剂。此二处尤系朕怀,宜另详悉奏闻者。岂姚芬以此项粮价清单,朕并不寓目,率行任意填写耶?姚芬何不留心民事若此;着传旨申饬,并着将漳、泉二府粮价是否渐就平减?台米曾否可以接济?民食有无拮据之处?留心查察,妥为筹办;毋得稍有讳饰』。

二十八日(壬申),大学士闽浙总督贝子福康安卒,晋赠郡王衔,赐祭葬如例,谥「交襄」;仍建专祠,曰「奖忠」。并追赠其父大学士公傅恒郡王、子德麟袭贝勒爵。

二十九日(癸酉),谕〔军机大臣等〕:『魁伦奏「海洋盗首獭窟舵(即张表)带领首伙各犯四百七十三名自行投首并呈缴船只、炮械等物」一折,海洋盗匪王流盖、獭窟舵、林发枝等屡在洋面肆劫,今王流盖业经被炮击毙,獭窟舵带领伙盗全行投出;其未获者,仅止林发枝一犯。魁伦所办尚属可嘉!从前盗匪庄麟投出时,曾拔用千总,并赏大缎一匹;今獭窟舵着赏给守备职衔,并赏戴蓝翎,仍赏大缎二匹,用示奖励。至折内所称该匪等请出洋缉捕,现在择其强壮勇往者,令跟随官兵缉捕;此或一法。但宜倍加慎重,不可稍存大意。现在逾格施恩,獭窟舵尤必感激奋勉,亟图报效。着传谕魁伦等面向獭窟舵宣示恩谕,责以捕盗之事。如能将林发枝擒获献功,固当格外优赏;否则,或林发枝听闻此信亦思投首免罪,其余伙盗自皆闻风解散,庶可永久绥靖海疆。再,獭窟舵既经投出,其船内有贮米粮,应尽数先给伊等食用。俟此项米石食竣,即照兵丁之例,一体赏给盐菜、口粮。獭窟舵既令其出洋捕盗,即照守备分例赏给。将来捕盗事竣,此等投出之人岂能日久官为廪给?或令其散归本籍,各谋生业;或令其当兵以免伊等乏食,又致故智复萌!总之,宜散不宜聚,方为妥善。至所呈缴船只自必轻便坚固,即可作为捕盗之用。魁伦现在办理此事,特为详晰指示,以便遵照妥办。俟续有投出者,俱当照此一律办理』。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五。

六月乙亥朔,谕内阁:『魁伦自署理闽浙总督以来,查拿洋盗及办理地方事务,俱能实心整饬。所有闽浙总督一缺,即着魁伦补授。姚芬获咎甚重,今自护理以来,尚知湔悔奋勉;仍着护理巡抚,停支三年养廉,以补伊从前亏缺』。

初二日(丙子),又谕〔内阁〕:『福州将军员缺,着富昌调补。……其富昌未到以前,福州将军印务,仍着魁伦兼署』。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六。

秋七月初七日(庚戌),谕军机大臣等:『吉庆奏「洋匪悔罪投首」一折,此等盗犯,一时畏罪自投,未必真心改悔。其伙匪人数较多,既能率伙而来,岂不能纠约而去!虽所乘船只现已入官,亦岂不能抢夺别船,乘间远逸!当严饬地方官随时查察,不可仅以取保了事。又魁伦等奏:「闽洋土盗,惟林发枝一犯踪迹无定;倘闻风投首,海洋即可绥靖」等语。林发枝系有名盗首,必当尽力捕获;即使自行投出,当送京量加安插方妥。至向来并无「艇匪」之名,本年始据朱珪、魁伦奏及。现由粤洋乘风入闽,尤当设法擒拿,搜捕净尽。此后,不得再有艇匪名目。总之,洋盗劫掠财物,必须上岸销赃,若于沿海口岸村庄认真查诘,无难实时拿获。将此各传谕知之』。

十九日(壬戌),谕内阁:『朱珪奏「拿获海洋盗犯,审明分别办理」一折,已交军机大臣会同该部核议速奏矣。此案盗犯何玉理等,于乾隆五十八年与莫观复商同起意出洋行劫。嗣又各纠伙匪,迭劫多次。今复上岸行劫,掳捉事主,勒银取赎,实为凶悍可恶!该犯等在海面肆劫,几及四年;直至本年四月,始行拿获。可见该省洋盗,并未敛戢。该督、抚等平日所办,竟属有名无实?除朱珪另行降旨申饬外,以自五十八年以后历任该省督、抚及朱珪,均着交部严加议处』。

二十九日(壬申),谕军机大臣等:『哈当阿等奏「备弁兵丁在洋遇盗被害」一折,此案业经咨会该督魁伦,自应将盗犯速行擒获。何似洋盗如此肆劫、戕害官兵至四十七员名之多,迄今未据该督将如何搜捕、曾否就获之处具奏?看来魁伦自实授总督后,志得意满,不能承受朕恩。又据哈当阿等奏:「盗匪言语,仅是粤省口音;所穿衣服,亦有外夷式样」等语。岂以外夷盗匪,即任其在洋围劫耶?闽、粤洋盗甚炽,而此次盗犯俱系粤省口音,可见广东尤为盗匪出没之地。吉庆着驰驿速赴广东,将艇匪起自何时?粤省督、抚及地方文武如何疏纵?严行详查,秉公参奏;不可稍存讳饰』。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七。

八月初八日(庚辰),谕内阁:『前据魁伦参奏「已革台湾道杨廷理挟嫌编造年谱」一案,当经降旨将杨廷理解京审讯。兹据军机大臣讯出杨廷理妄编「年谱」各情节,录供呈览。朕详加披阅,杨廷理以监司大员,因传闻有升擢臬司之信,占听灶卜,已属卑鄙;及听邻庙鼓吹嗔吶,以与「锁拿」二字音同,心怀疑虑,更属猥陋不通。至所称「知府邓廷辑将伊前在侯官任内交代未清闲款银作为亏空开报,致被严参」一节,虽系闲款,究属亏缺;乃不及早缴纳,实有应得之罪。即或以所参屈抑,亦应据实呈诉;乃辄编造「年谱」,刊送众人以辩其屈,其谬妄更无可解。但魁伦将伊照「诈传诏旨例」问拟斩候,引例定罪,却属过当。杨廷理着发往伊犁效力赎罪,以昭平允。朕于大小臣工功罪,无不权衡至当;如此案既可以服杨廷理之心,亦足令此等卑鄙谬妄者咸知敬戒也』。

初九日(辛巳),谕军机大臣等:『魁伦奏:盗首纪培率领伙党自行投出,经魁伦酌加奖赏,并择其年力精壮者,分配各兵船出洋缉捕。此等投出盗匪,或实系畏罪自首、或畏惧艇匪相率投出,均未可定。但既带同伙党二百余名呈缴船只器械,尚属畏法;今令其出洋捕盗,伊等在洋日久,熟悉水道情形,自可得力。惟当随时留心,倍加慎重,又不可明示以疑彼之心。于密为防范之中,仍加之鼓励,俾收以盗攻盗之效。将此传谕知之』。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八。

冬十一月二十日(辛酉),谕〔军机大臣〕等:『据魁伦奏:「现因缉捕洋匪,经费不敷,请于闽省藩库借银八万两;除归还司库垫款三万余两外,尚存银四万有余,以为续后支给之用」等语。该兵丁等奉派出洋,冲风破浪,若令于所得饷银内自备口粮,不足以示体恤;自应照该督所请,于藩库项下照数借给,于缉捕较为有益。至营船原为捕盗之用,乃折内称「营船笨重不能得力」,是何言乎?魁伦务须督饬所属实力查拿,以清洋面而安商旅。又据哈当阿奏「查拿盗匪」一折,盗船乘风逃逸,踪迹往来无定,惟四面兜捕,方可缉捕净尽。现在闽洋盗风未戢,皆哈当阿失于巡埔所致,咎实难辞。着传旨申饬;务饬属严拿,不可以盗踪已离台湾即为安靖,以致远扬漏网,致干咎戾』。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十一。

十二月初二日(癸酉),谕军机大臣等:『魁伦奏:「拿获洋盗,究出投首释回复行为匪之江恩三犯」;可见此等投首盗匪,究不可信。当其悔惧投出之时,若不量予免罪稍示招徕,转坚其始终怙恶之心。今江恩等于投首后复行为匪,必须严办。所有家属,自应缘坐;但子弟固当按律,若因子而罪及其父母,朕心究有不忍。然亦不可留于本省,着即行发遣。并出示晓谕,俾投首释回之犯知所炯戒』。

十七日(戊子),免闽浙总督魁伦赔缴税银三万两。先是,魁伦短税银十三万六千两有奇,以数年免半;至是复免,嘉其缉捕洋盗有功也。

十八日(己丑),予福建出洋淹毙外委洪廷魁等祭葬、兵丁黄天佑等四十二名赏恤如例。

二十日(辛卯),谕军机大臣等:『前魁伦拿获盗犯,内有安南总兵及该国兵丁。该犯等现在洋面行劫,即与内地盗犯无异;是以按律正法。此次吉庆拿获盗船,票照内有「宝玉侯」字样,自系前在浙洋陈阿宝匪伙。嗣后洋面盗匪,无论内地外夷,一经缉获,即按律严办。将此传谕知之』。

以浙江黄岩镇总兵官孙全谋为广东提督、福建台湾副将陈上高为黄岩镇总兵官,降不谙水师之广东提督路超吉署潮州镇总兵官。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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