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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4章 礼四十二沿革四十二凶礼四(1)

皇太子降服议晋宋

晋孔安国问徐邈云:「皇太子为新安公主当何服?」邈答云:「礼,父母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诸侯之嗣子及大夫之嫡,皆降绝旁亲,唯父母之所服,子乃敢服。王侯绝周,不为姊妹服;太子体君之尊,亦同无服;皇子厌其君,又不敢服。」

宋庾蔚之谓:「今唯太子从君所服,皇子、公子则无厌降。」

皇太子为太后不终三年服议晋宋

晋武帝泰始十年,武元杨皇后崩,及将迁于峻阳陵,依旧制,既葬,帝及群臣除丧即吉。先是,尚书祠部奏从博士张靖议,皇太子亦从制俱释服。博士陈逵议,以为:「今制所施,盖汉文权制,兴于有事,非礼之正。皇太子无有国事,自宜终服。」诏更详议。尚书杜元凯以为:「古者天子诸侯三年之丧,始同齐斩,既葬除丧服,谅闇以居,心丧终制,不与士庶同礼。」其议并具丧礼卷中。礼官博士张靖等议,以为:「孝文权制三十六日之服,以日易月,道有污崇,礼不得全,皇太子亦宜割情除服。」博士陈逵等议,以为:「三年之丧,人子所以自尽,故圣人制礼,自上达下。是以今制,将吏诸遭父母丧,皆假宁二十五月。敦崇孝道,所以风化天下。皇太子至孝着于内,而缞服除于外,非礼所谓称情者也。宜其不除。」尚书魏舒等奏,以为:「靖、逵等各见所学之一端,未晓帝者居丧古今之通体也。皇太子从曰抚军,守曰监国,不无事也。丧服妻为夫,妾为君,皆三年。揆孝景即吉于未央,薄后、窦后必不得齐斩于别宫,此可知也。况于皇太子配贰至尊,与国为体,宜远遵古礼,近同时制,屈除以宽诸下。今将吏虽蒙二十五月之宁,至于大臣,亦夺其制。昔翟方进自以身为汉相,居丧三十六日,不敢踰国典,而况于皇太子耶?谓皇太子宜如前奏,除服谅闇终制。」于是太子遂以厌降之议,从国制除缞麻,谅闇终制。

杜既定皇太子谅闇议,挚虞答杜书曰:「仆以为除服诚合事宜,附古则意有未安。五服之制,成于周室。周室以前,仰迄上古,虽有在丧之哀,未有行丧之制。故尧称遏密,殷曰谅闇,各举其事而言,非未葬降除之名也。礼有定制,孝景之即吉,方进之从时,皆未足为准。盖圣人之于礼,讥其失而通其变。今皇太子未就东宫,犹在殿省之内,故不得伸其哀情,以宜夺制。何必附之于古,钦以旧义哉!」

于时外内卒闻杜议,或者谓其违礼以合时,杜亦不自解说,退使博士段畅采典籍为证,令大义着明,足以垂示将来。畅遂撰集书传旧文,条诸实事成言,以为定证。

宋文帝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皇太子心丧三年。礼,心丧有禫无禫无成文,代或两行。皇太子心丧毕,诏使博议。有司奏:「丧礼有禫,以祥变有渐,不宜顿除即吉,故其闲服以綅缟也。心丧已经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变除,礼毕余情一周,不应复有再禫。宣下以为永制。」诏可。

皇太子为所生母服议皇子附晋

晋孝武帝太元中,太子所生陈淑媛薨,尚书疑所服。徐邈以为:「宜依公子为母练冠麻衣,既葬除之。」殷仲堪以为:「当依庶子为后,服所生母缌,皇子服乃练冠耳。按缌麻章中有『庶子为后,为其母』,传曰『与尊者为体』。今皇太子继体宸极,正位储宫,犹可同称庶乎?当与尊者为体。」徐邈又曰:「嫡子服所生,礼无其文者,盖不异于庶子,故总以公子为言,推义可知。既曰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服,则正庶均于降夺,虽登位储宫,而上厌所天,义不异也。至于既孤,则余尊之厌轻矣。故诸庶子服其母大功,而为后者服其母缌。此存亡异礼,何可一其制耶?」殷又曰:「伯父与尊者为体,诸无子者立宗人为子,便当降其本亲。寻为后之言,将关于存亡也。」徐又按:「丧服传三月不举祭,因而服缌,明已主烝尝,非复嫡子之时也。」

姜辑议渤海王服范太妃事:「丧服云『君为女子子嫁于国君者』。传曰:『尊同,则得服其亲服』。然则君之庶子有封为君者,其父亦不降之明矣。士之妾子不降母者,以其与父贵贱不足殊也。然则尊与父同,不见厌者,亦宜伸其情,尽礼于其母。渤海王既不承安平之祀,而母已受王命之宠,成太妃之号。愚谓太妃之尊,但当自降于渤海,不得配食于安平之庙耳。至于渤海三王,自宜尽为母之制,不复厌于安平,以从公子降等之礼。」按薛公谋议:「皇子以封为王,列土守蕃,不得戚于天子者,父卒为母三年。」

诸王传重为所生母服议晋宋

晋穆帝永和中,尚书令顾和表云:「为人后者,降其所生,夺天属之性,明至公之义。降杀节文,着于周典。按济南王统昔为庶母居庐持重,违冒礼度,肆其私情,宜以礼夺服。」奏可。

至孝武太元中,太常车胤上事:「礼,庶子为后,为其母缌麻三月。自顷公侯卿士,庶子为后,为其庶母,同之于嫡。礼记云:『为父后,为出母无服。无服也者,不祭故也。』今身承祖宗之重,而以庶母之私,废烝尝之事,求之情礼,失莫大焉。」胤又上事云:「经年未被告报。若以所陈或缪,则经有明文;若以古今不同,则晋有成典。又升平年中,故太宰武陵王所生母丧,表求齐缞三年,诏听依乐安王故事,制大功九月。兴宁中,故梁王所生母丧,亦求三年,诏书依太宰故事,同服大功。并无居庐三年之文。谨以重上,请台参详。」尚书奏:「依乐安王大功为正。」诏可。

宋庾蔚之谓:「『庶子为后,为所生服缌』,此礼之正文。近遂为三年,失之甚也。按晋乐安王所生母丧,议者谓应小功,孝武诏令大功,乃合余尊之义。但余尊之厌,不言为后者也。即今犹皆三年。」

诸王出后降本父母及所生母服议东晋宋

东晋琅琊王为前太宰武陵王服,郎中令王奥问徐邈曰:「昆弟俱仕,一人为大夫,一人为士,便降。太宰是为庶人,诸侯而全持庶人之服乎?元皇帝入承大宗,孝王出嗣宗国,殿下出后孝王,于元帝故得为子不?」邈答曰:「议者多谓琅琊孝王应从出为人后,例降一等。今琅琊当为武陵王服大功。按礼,受重必以尊服服之,而降本亲,此诚然矣。今所疑者,元皇帝本琅琊嗣王,既光启中兴,命孝王委重传祀,实受之于元皇,非别有承继者。不旁继而内自夺,是无所天也。今孝王犹以子道嗣位本国,岂与出为人后者同哉!按汉宣帝虽上继昭帝,而史皇孙犹称皇考,父子之道全,即一代成事。」又曰:「始疑武陵出嗣,既以废放,不成为人后,则当还服本亲。若以武陵先王祀不宜绝,自应更命承继。」

侍中孔汪问徐邈曰:「汉宣帝谓史皇孙为皇考,此是称谓耳,未足以明服之轻重也。假令宣帝登祚后,有本父母丧,自当不得行重服。又君服父祖废疾不立者,故斩而不降。贺循云:『虽不立,位在嫡正,父之所继,己之所承,故为三年。』恐此与出后相喻。」邈答曰:「祖考之名,非可谬立。且于时立非一帝,德皇、恭皇皆不得称考,明史皇孙称考,当实有义。君超继上代,犹为父祖之重,无别所承,故本亲不降也。元皇、孝王所承既异,则大制宜降,故论者据此为断。子之离父,父之舍子,其所承继不同,何得复全其本?故吾无易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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