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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章 礼五十八沿革五十八凶礼二十(1)

生不及祖父母不税服议周晋北齐

周制,丧服小记曰:「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己则否。」卢植曰:「谓父客他所,子生,服竟乃归,父追服,子生所不见,恩浅,不追服也。」郑玄云:「父以他故居异邦而生己,己不及此亲存时归见之。今其死,于丧服年月已过乃闻之。父为之服己则否者,不责非时之恩于人所不能也。当其时则服。税丧者,丧与服不相当之言。」王肃云:「谓父与祖离隔,子生之时,祖父母已死,故曰生不及祖父母。若至长大,父税服,己则不服也。诸父,伯叔也。昆弟,诸父之昆弟也。」

晋贺循云:「生于他方,不及见祖父母、诸父、昆弟,若闻丧之月,日已过,不为税服,以未尝相见恩情轻也。若日月未过,服之如常。」按魏时诸儒问云:「日月已过,或父已亡,独闻丧,当税之不?若宜税,税何服?」答曰:「父卒而为祖后,服斩,与父在异者也。」

淳于纂问淳于睿云:「按小记:『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己则否。』注云:『不及此亲存时归见之,于丧服年月已过乃闻之,父服,己则否者,不责非时之恩于人所不能也。』纂省此注,良谓贤圣失之甚矣。据降而缌小功者税之,盖正亲而重骨肉也。今父在则祖周,父亡则三年,此非重与!若但以不见则割其正亲之本爱,而忍恻怛之痛,使与诸父昆弟同制,此其可乎!尊祖之义,于是疏矣。又礼,为慈母之父母无服,亦云恩不能及。恩不及者,慈母之父母则可也。今以他故,生不见祖,而以为非时之恩,意实不厌。」睿答曰:「贤圣及先儒初无疑怪此者,以其缘人情而恕之。降在小功不税,自正也,非不相识者也。听当依就,莫不厌也。礼记明文,先师之议,可信者也。不信圣贤而欲意断,直而勿有,正防此辈。周三年者,传重焉故也。而不识见,何所传乎!何所重乎!」

刘智按:「礼小记云:『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子则否。』智以为生不相及,二文相害,必有误字。『昆弟』,相连之语,易用为衍。衍,剩也。至亲并代,不得以不相见而无相服之恩也。若令生不相及者税服,则父虽已除,后生者不得追服也。凡不服者不服,则父虽税,其子孙无缘服也。以此推之,『弟』衍字可知也。」

虞喜通疑曰:「据文云父税子不,当其时则服之可知也。当时虽服,犹生不相见,则恩义疏,不责非时之恩于人,以情恕之也。若父以他故居异邦生己,复更居一邦生弟,然则例不税服,以生不相见故也。文上言不及而下有弟字者,明生不及相见,理中可有弟矣。已死而兄亦不税,此义两施,非衍也。」

蔡谟以为:「礼,大功犹税,况此三亲,情次于所生,服亚于斩缞。虽不相见,或者音问时通,而绝其税服,岂称情乎!夫言生不及者,谓彼已没、己乃生耳,岂是同时并存之名哉!若郑说不以生年为主,但不相见便为不及,则此祖父即复可言生不及孙,而父亦生不及子,兄复生不及弟也。此之不辞,亦已甚矣,自古及今,未有此言也。郑君见礼文有弟,弟不得先己生,不知所以通其义,故因而立此说,非礼意也。吾谓此直长一弟字耳。长音直两反。书历千载,又逮暴秦,错谬非一。王氏说云:『己生之时,祖父母已卒也。诸父谓伯叔也。昆弟者,伯叔之子也。』此于情为允,又生不及之名亦得通。然既谓诸父为伯叔,而复称伯叔之兄弟,于文烦重。又不说己闻兄丧当税与否,于制亦阙,未尽善也。然犹贤乎郑氏以同时并存为生不及。」

荀讷答曰:「别示并曹主簿书,其中兄在南娶,丧亡已三年,其兄子该等未曾相见,应为服否?记云:『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己则否。』先儒以为父异邦而生己,不及祖在时归见之,故过时则不服也。记云不及,而诸儒以为不见,文义各异。然则不及当谓生不及此亲在时也。意谓音问既通,情义已着,虽未相见,礼疑从重,犹税服。」

孙略议曰:「记云不及祖,谓不及并代而不相服。略昔亲行其事,时人咸不见许。」

北齐张亮云:「小功兄弟居远不税,曾子犹叹之,而况祖父母、诸父、兄弟,恩亲至近,而生乖隔。而郑君云『不责人所不能』,此何义也!生不及者,则是己未生之前已没矣。乖隔断绝,父始奉讳居服而己否者。寻此文意,盖以生存异代,后代之孙不复追服先代之亲耳。岂有并代乖隔,便不服者哉!」

小功不税服议晋宋

晋元帝制曰:「小功缌麻,或垂竟闻问,宜全服,不得服其残月,以为永制。」束皙问步熊,熊答曰:「礼,已除不追耳。未除,当追服五月。」贺循曰:「小功不税者,谓丧月都竟乃闻丧者耳。若在服内,则自全五月。」徐邈答王询曰:「郑玄云『五月之内追服』。王肃云『服其残月。小功不追,以恩轻故也』。若方全服,与追何异?宜服余月。」

宋庾蔚之谓:「郑王所说,虽各有理,而王议容朝闻夕除,或不容成服,求之人心,未为允惬。若服其残月,官人得宁,则应多少不同。今丧宁心制,既无其条,则是前朝已自详定,无服残月之制。」

庶祖母慈祖母服议晋宋

晋刘系之问:「为庶祖母服,经无其文,不知为有服否?」王冀答曰:「庶祖母服,经诚无文,然亦无不服之制。以情例推之,谓自应服。何以言之?礼,妾子父没,为母伸三年。子既得伸,孙无由独屈。假令嫡祖在,礼,妇人不厌,则无复所屈。按礼唯有祖母文,无嫡庶之别,盖以明尊尊之义,而人莫敢卑其祖也。礼记云:『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庶祖母可也。』此谓二妾无子,父命子为之后,或子或孙,唯其班第。既受命为后,则服之无嫌。由此言之,妾之无后而托后于人者,犹为之服,况亲之己之孙而可有不服之义邪!制服为允。」

又刘智释疑:「问云:『按丧服小记「慈母之父母无服」,孙宜无服慈祖母矣。又曰「慈母与妾母不代祭」,孙不祭慈祖母,何服之有。』智曰:『礼,为亲母党服,为继母之党不服。不妨孙服继祖母也。礼,孙为祖后如子。所言妾母不代祭者,据奉之者身终则止耳,岂有妾子先亡孙持丧事而终丧便不祭也。』」

虞喜通疑云:「慈母贱,虽服之如母而明矣,若其父先亡,己养于祖,以祖母之服服之周可也,不得复传重三年同于继祖母也。」

宋庾蔚之云:「按丧服传释慈母如母,以为妾之无子,妾子无母,父命以为母子,然后慈母之义全也。智云有子之妾,有母之子,并乖经传所说,如母之义,何由而生,子不违父之命,岂从失礼之命。小记云『慈母之父母无服』,今子服慈母如母,犹无所从,况可得从父服慈祖母乎?且先儒所云妇人不服慈姑者,妇从夫尚犹不服,则子不从明矣。」

君父乖离不知死亡服议魏晋

魏刘德问田琼曰:「失君父终身不得者,其臣子当得婚否?」琼答曰:「昔许叔重作五经异义,已设此疑。郑玄驳云:『若终身不除,是绝祖嗣也。除而成婚,违礼适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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