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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章

3、壬子,都省言:“窃以算数之学其传久矣。《周官大司徒》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三曰六艺:礼、乐、射、御、书、数,则周之盛时,所不废也。神宗皇帝将建学焉,属元祐异议,遂不及行。方今绍隆圣绪,则算学之设实始先志,推而行之宜在今日。今将元丰算学条制重加删润,修成敕令,冠以崇宁国子监算学敕令格式为名。”又言:“窃以书之用於世久矣。先王为之立学以教之,设官以达之,置使以谕之,盖一道德,谨家法,以同天下之习。世衰道微,官失学废,人自为学,习尚非一,体画各异,殆非所谓书同文之意。今四方承平,未能如古,盖未有校试劝赏之法焉。今欲放先王置学设官之制,考选简拔,使人人自奋,有在今日。所有图画之技,朝廷所以图绘神像,与书一体。(今案:董史《书录》卷上引《长编》作“令”。) 附书学为之校试约束,谨成《书画学敕令格式》一部,冠以崇宁国子监为名,并乞赐施行。”从之。(原注:都省上《崇宁国子监算学书画学敕令格式》,诏颁行之,只如此书自可也。) 始置书、画、算学。(《纪事本末》卷百三十五,又董史《皇宋书录》卷上。案:《玉海》卷百十二云:六月十一日,建算学、书画学、医学。考《纪事本末》,二年九月壬辰,讲议司乞置医学,从之。是月辛酉,讲议司又有太医局并合兴复之请。是二年九月所置者医学也,是年六月所复者太医局也。《十朝纲要》、《宋史·本纪》分书甚明,《玉海》盖误,以医局当医学也。《通鉴续编》云:书学习篆、隶、草三体。篆以古文大小二篆为法,隶以二王、欧、虞、颜、柳真行为法,草以章草、张芝九体为法。画学之业曰佛道,曰人物,曰山水,曰鸟兽,曰花竹,曰屋木。书学以《说文》、《尔雅》、《方言》、《释名》。教授《说文》则令书篆字,著音训,馀书皆设问答,以所解义,观其能通书意与否;仍分士流杂流,别其斋以居之。考画之等,以不仿前人,而物之情态、形色,俱若自然,笔韵简高为工。算学之业以《九章》、《周髀》及假设疑数为算问,仍兼海鸟、孙子、五曹、张邱建、夏侯算法,并历算三式、天文书为本科,其生皆古经以试,其取士法,略如太学上舍三等推恩,以通仕、登仕、将仕郎为次。)

4、戊午,诏曰:“朕嗣位之始,恭默未言,往岁奸朋,复相汲引,倡导邪说,实繁有徒。或据要路而务变更,或上封章而肆诋毁,同恶相济,非止一端,推原其心,岂胜诛殛!比诏编类,具列姓名,乃下从班,博尽众议,仍为三等,各竭所闻,庶几佥同,罔有漏失。惟邪慝之复起,盖源流之相承。迹其从来,於元祐得罪宗庙,宁分等差?悉皆亲书,通为一籍,载刊诸石,寘在庙堂。为臣不忠,附见於末,所丽虽异,其罪惟均。朕方以仁恩遍覆天下,前既遣黜,弗忍再行,亦有可矜,出於籍外,自是厥后,已定不渝,并臣式孚,毋复辄论。其元符末奸党并通入元祐籍,更不分三等。应係籍奸党已责降人,并各依旧。除今来入籍人数外,馀并出籍,今后臣僚更不得弹劾奏陈。”

诏:“章惇、曾布、黄履、岑象求、董敦逸、马涓、孙谔、王回、尹材、葛茂宗、范柔中,并依元祐係籍人逐次已降指挥;其馀续入籍人子并亲兄弟并免,即不得到阙,仍依已降指挥施行;内李偁、阎守勤等子弟,关枢密院取旨。寻改‘不得到阙’字作‘即不得任在京差遣’字,馀依已降指挥。”(《纪事本末》卷百二十二。)

5、辛酉,讲议司言:“熙宁九年,尝置太医局,教养生员,分治三学,诸军病患,岁终比较等第给钱,元祐裁减浮费遂行废罢。今已置到医学教养上医外,所有本局并合兴复。”从之。(《纪事本末》卷百三十二。)

6、壬戌,蔡京奏:“奉诏,令臣书元祐党籍姓名。恭惟皇帝嗣位之五年,(案:此碑今存,云即位之五年者,徽宗即位於元符三年庚辰,至崇宁三年甲申,凡五年也。朱彝尊以为碑立於崇宁四年,失实。) 旌别淑慝,明信赏罚,(案:《金石萃编》“罚”作“刑”,误。海瑞《元祐党籍考》亦作“罚”。) 黜元祐害政之臣,靡有佚罚。乃命有司,夷考罪状,第其首恶(案:海瑞《党籍考》作“善恶”。) 与其附丽者以闻,得三百九人。皇帝书而刊之石,置於文德殿门之东壁,永为万世子孙之戒。(案:《党籍考》、《金石萃编》“子孙”作“臣子”。) 又诏臣京书之,将以颁之天下。臣窃惟陛下仁圣英武,遵制定功,(案:《金石萃编》“定”作“扬”。) 彰善瘅恶,以昭先烈。臣敢不对扬休命,仰承陛下孝悌继述之志,谨书元祐奸党姓名,仍连元书本进呈。”(《纪事本末》卷百二十二,又百三十一。案:毕氏《续通鉴》云:於是诏颁之州县,令皆刻石。《考异》云:案元祐奸党姓名有二碑:一立於崇宁元年之九月,徽宗手书刻石,置端礼门,凡百有二十人,首文彦博。明年九月,臣僚请颁端礼门石刻於外路州军,即此也。一立於三年之六月,徽宗手书刻石,置文德殿门之东壁,凡三百九人,首司马光。又命蔡京书大碑,颁之天下。此在《长编》及《宋纪》具有明文。京所书者乃三百九人,非百二十人也。而陈桱《通鉴续编》於崇宁二年大书云:颁蔡京所书《元祐奸党碑》,刻石於州县。三年则但云重定元祐、元符党人,刻石於朝堂,反不及蔡京书碑事。薛应旂、王宗沐皆因之,舛谬极矣。)

武昌军节度使、知大名府吕惠卿以弟谅卿名列奸党,奏乞罢髦钺,除宫观,诏答不允。(《纪事本末》卷百三十。)

《续宋编年资治通鉴》云:六月图熙宁元丰功臣显谟阁。案:《玉海》卷百六十三云:元符元年四月十八日丙申,诏建阁,藏神宗御集,名显谟。崇宁三年六月壬寅朔,诏曰:“神考肆笔成书,表悰《六经》,再诏纂集,总九千八百馀篇,皆文辞、政事、边机之要”云云。其熙、丰功臣图形於显谟阁。

又:云:增置诸州学。案:《十朝纲要》、《宋史·本纪》并丙午诏。《九朝编年备要》云:诏诸路州军未曾置学处并置学。

1、七月壬申朔,诏应入籍人父并不得任在京差遣。(《纪事本末》卷百二十二。)

2、戊寅,降授中大夫蒋之奇追复右正议大夫,念其进对之际尝陈绍述之说也。(《纪事本末》卷百二十二。案:吴曾《能改斋漫录》卷十三云:大观四年十月圣旨,曾布、蒋之奇初无并论,中间亦曾开陈绍述,可特复资政殿学士。后文不见,今附此。)

3、诏:“李偁、阎守勤并依元祐係籍人逐次已降指挥,其子及亲兄弟,并与外路远处监当差遣;李洵仁落邠门祗候,阎依落寄班祗候,李洵直入续籍;内臣子并亲兄弟有係入内使臣者,并送内侍省。”(《纪事本末》卷百二十二。)

4、辛卯,宰臣蔡京劄子言:“臣等窃以赋调之不平久矣,自开阡陌,使民得以田私相贸易。富者贪於有馀,厚立价以规利;贫者迫於不足,薄移税以速售。故富有跨州轶县所管者莫非膏腴,而赋调反轻;贫者所存无几又且瘠薄,而赋调反重。因循至今,其弊愈甚。熙宁初,神宗皇帝灼见此弊,遂诏有司讲究方田利害,作法而推行之。盖以土色肥瘠,别田之美恶,定赋之多寡,方为之帐,而步亩高下丈尺不可隐;户给之帖,而(案:毕氏《通鉴》有“赋调”二字。) 升合尺寸无所遗。以卖买则民不能容其巧,以推收则吏不能措其奸,邦财自此丰,民赋自此省,其为法,岂小补哉!五路州县有经方田者,至今公私以为利。遭元祐纷更,美意良法,未遍(案:“遍”,原本作“变”,兹据《编年备要》改。) 於天下。今其文籍见在,可举而行。今检会《熙宁方田敕》,推广神考法意,删去重訩改,取其应行者,为方田法,计九册,以《崇宁方田敕令格式》为名,谨具进呈。如允所奏,乞付三省颁降施行。”从之。诏曰:“方田之法,均输之本,举而行之,或有谓之利,或有谓之害者,何也?盖係官之能否、吏之贪廉。若验肥瘠,必当定租赋有差,无骚扰之劳,蒙均平之惠,则岂不谓之利欤?若验肥瘠,或未抚实,定租赋或有增损,倦追呼之烦,有失当之扰,官不能振职,吏或缘为奸,里正乡胥因敢挟取,则岂不谓之害欤?如委官管勾,切在遴选廉勤公正材敏清严善驭吏者为之,庶几人被实惠。”(《纪事本末》卷百三十八。原注:蔡京申请及二诏旨误载於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今移初诏入此,后诏见大观元年二月乙卯。案:今《宋史·本纪》载诏颁方田法於四年二月乙卯,亦沿旧误,当据此文正之。)

5、丙申,诏:“除第一次立石入籍元祐奸党及今年六月十七日(案:戊午。) 降指挥章惇等十一人子并亲兄弟逐次已降指挥外,其续入籍人,并合依今年六月二十六日指挥。”(《纪事本末》卷百二十二。原注:六月二十六日指挥巳并入十七日指挥内,或仍别见。案:六月二十六日丁卯指挥不别见。)

6、庚子,诏诸路知州、通判并增入“主管学事”四字。(《纪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1、八月(案:钱氏《朔闰考》:是月壬寅朔。) 戊申,诏:“讲议司官属依制置三司条例司条例推恩。翰林学士承旨张康国、刑部侍郎刘赓、提举洞霄宫蹇序辰、显谟阁待制范致虚王汉之三十五人各迁一官,馀四人及尚书省都事任充等支赐银绢,迁官转资减磨勘年有差。提举洞霄宫张商英係元祐奸党及曾言盐法并奏盐数未实,管勾灵仙观吴储係元祐党吴安诗子,监滑州盐酒税李琰昨为不亲诣通、泰等州措置盐事,特訩替,添差岐亭镇酒税。虞防为毁驳哲宗谥号,系入籍人,更不推恩。”又诏:“讲议司係绍述熙宁、元丰法度,与其他官司事体不同,应缘讲议司所得恩例,今后无得攀引。”(《纪事本末》卷百三十二。原注:《实录》全不载,诏旨太详,《宣和录》太略,今别修如上。)

2、己酉,尚书省言:“方田法虽已颁降,缘其係熙宁建立,至为精密,窃虑州县未遽通晓,又四方田亩、山川不同,须讲论详熟,然后行之,不致违戾。”诏:“令诸路提举常平官选差能傒官,不拘资序员数,看详《方田敕令格式》,务令详熟,即告谕州县官吏,随所在土俗,令讲论,候满一年已通晓,仍候本州县丰熟,即依措置施行。自京西、河北每岁先行,两路内已经方田,如元祐曾更改,并依熙宁、元丰法。”(《纪事本末》卷百三十八。)

3、戊午,诏诸路应缘学校奉行违慢,令监司纠察,申尚书省。(《纪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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