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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元史中的法制资料

元兴,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颇伤严刻。及世祖平安,疆理混一,由是简除繁苛,始定新律,颁之有司,号曰《至元新格》。仁宗之时,又以格例条画有关于风纪者,类集成书,号曰《风宪宏纲》。至英宗时,复命宰执儒臣取前书而加损益焉,书成,号曰《大元通制》。其书之大纲有三:一曰诏制,二曰条格,三曰断例。凡诏制为条九十有四,条格为条一千一百五十有一,断例为条七百十有七,大概纂集世祖以来法制事例而已。 【(卷一百二,《刑法志一》,页二六○三--○四。)】

[太宗六年]夏五月,帝在达兰达葩之地大会诸王百僚,谕条令曰:「凡当会不赴而私宴者,斩。诸出入宫禁,各有从者,男女止以十人为朋,出入毋得相杂。军中凡十人置甲长,听其指挥,专擅者论罪。其甲长以事来宫中,即置权摄一人、甲外一人,二人不得擅自往来,违者罪之。诸公事非当言而言者,拳其耳;再犯,笞;三犯,杖;四犯,论死。诸千户越万户前行者,随以木镞射之。百户、甲长、诸军有犯,其罪同。不遵此法者,斥罢。今后来会诸军,甲内数不足,于近翼抽补足之。诸人或居室,或在军,毋敢喧呼。凡来会,用善马五十匹为一羁,守者五人,饲羸马三人,守乞烈思三人。但盗马一二者,即论死。诸人马不应绊于乞烈思内者,辄没与畜虎豹人。诸妇人制质孙燕服不如法者,及妒者,乘以骣牛徇部中,论罪,即聚财为更娶。 【(卷二,《太宗本纪》,页三三。)】

中统三年二月,命大司农姚枢讲定条格。 【(卷五,《世祖本纪二》,页八二。)】

诏赴中书议事及讲定条格,且勉谕曰:「姚枢辞避台司,朕甚嘉焉。省中庶务须赖一二老成同心图赞,其与尚书刘肃往尽乃心,其尚无隐。」 【《元史》卷一六○《刘肃传》所载「[中统]二年,授左三部尚书,官曹典宪,多所议定。」即指此事。系年与纪不同。】 及修条格成,与丞相史天泽奏之,帝深嘉纳。 【(卷一五八,《姚枢传》,页三七一四。)】

[至元元年八月乙巳,]诏新立条格:省并州县,定官吏员数,分品从官职,给俸禄,颁公田,计月日以考殿最;均赋役,招流移,禁勿擅用官物,勿以官物进献,勿借易官钱;勿擅科差役;凡军马不得停泊村坊,词讼不得隔越陈诉;恤鳏寡,劝农桑,验雨泽,平物价;具盗贼、囚徒起数,月申省部。又颁陕西四川,西夏中兴,北京三处行中书条格。定立诸王使臣驿传税赋差发,不许擅招民户,不得以银与非投下人为斡脱,禁口传敕旨及追呼省臣官属。 【(卷五,《世祖本纪二》,页九八。)】

至元元年,加光禄大夫。奏定法令三十七章,吏民便之。 【(卷一四六,《耶律铸传》,页三四六五。)】

[至元八年二月己亥,]以尚书省奏定条画颁天下。 【(卷七,《世祖本纪四》,页一三三。)】

[至元八年十一月乙亥,]禁行金《泰和律》。 【(卷七,《世祖本纪四》,页一三八。)】

[至元二十三年四月己未,]中书省臣言:「比奉旨,凡为盗者毋释。今窃钞数贯及佩刀微物,与童幼窃物者,悉令配役。臣等议,一犯者杖释,再犯依法配役为宜。」帝曰:「朕以汉人徇私,用《泰和律》处事,致盗贼滋众,故有是言。人命至重,今后非详谳者,勿辄杀人。」 【(卷一四,《世祖本纪一一》,页二八九。)】

[至元二十八年五月丁巳,]何荣祖以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缉为一书,名曰《至元新格》,命刻版颁行,使百司遵守。 【(卷一六,《世祖本纪一三》,页三四八。)】

桑哥败,改中书右丞。奏行所定《至元新格》,请改提刑按察司为肃政廉访司,而立监治之法。 【(卷一六八,《何荣祖传》,页三九五六。)】

[大德三年三月]甲午,命何荣祖等更定律令。 【(卷二○,《成宗本纪三》,页四二七。)】

[大德四年二月]壬戌,帝谕何荣祖曰:「律令,良法也,宜早定之。」荣祖对曰:「臣所择者三百八十条,一条有该三四事者。」帝曰:「古今异宜,不必相沿。但取宜于今者。」 【(卷二○,《成宗本纪三》,页四三○。)】

先是,荣祖奉旨定《大德律令》,书成已久,至是乃得请于上,诏元老大臣聚听之。未及颁行,适子秘书少监惠没,遂归广平,卒。 【(卷一六八,《何荣祖传》,页三九五六。)】

[大德十一年十二月丁巳,]中书省臣言:「……又,刑法者譬之权衡,不可偏重,世祖已有定制。自元贞以来,以作佛事之故,放释有罪,失于太寛,故有司无所遵守。今请凡内外犯法之人,悉归有司依法裁决。……」皆从之。又言:「律令者治国之急务,当以时损益。世祖尝有旨,金《泰和律》勿用,令老臣通法律者,参酌古今,从新定制,至今尚未行。臣等谓律令重事,未可轻议,请自世祖即位以来所行条格,校雠归一,遵而行之。」制可。 【(卷二二,《武宗本纪一》,页四九二。)】

[至大二年九月癸未,尚书省臣]又言:「国家地广民众,古所未有。累朝格例前后不一,执法之吏轻重任意。请自太祖以来所行政令九千余条,删除繁冗,使归于一,编为定制。」从之。 【(卷二三,《武宗本纪二》,页五一六。)】

[至大四年三月,]帝谕省臣曰:「卿等裒集中统、至元以来条章,择晓法律老臣,斟酌重轻,折衷归一,颁行天下,俾有司遵行,则抵罪者庶无冤抑。」 【(卷二四,《仁宗本纪一》,页五四○。)】

[谢]让上言:「古今有天下者,皆有律以辅治。堂堂圣朝,讵可无法以准之,使吏任其情、民罹其毒乎?」帝嘉纳之。乃命中书纂集典章,以让精律学,使为校正官。 【(卷一七六,《谢让传》,页四一一一。)】

[延佑二年四月辛丑,]命李孟等类集累朝条格,俟成书,闻奏颁行。 【(卷二五,《仁宗本纪二》,页五六九。)】

[至治二年十一月戊申,]御史李端言:「……世祖以来所定制度,宜着为令,使吏不得为奸,治狱者有所遵守。」并从之。 【(卷二八,《英宗本纪二》,页六二五。)】

[至治三年正月辛酉,]命枢密副使完颜纳丹、侍御史曹伯启、也可扎鲁花赤不颜、集贤学士钦察、翰林直学士曹元用,听读仁宗时纂集累朝格例。 【(卷二八,《英宗本纪二》,页六二八。)】

[至治三年二月辛巳,]格例成定,凡二千五百三十九条,内断例七百一十七、条格千一百五十一、诏赦九十四、令类五百七十七,名曰《大元通制》,颁行天下。 【(卷二八,《英宗本纪二》,页六二九。)】

[泰定元年正月]甲辰,敕译《列圣制诏》及《大元通制》,刊本赐百官。 【(卷二九,《泰定帝本纪一》,页六四三。)】

[后至元四年三月]辛酉,命中书平章政事阿吉剌监修《至正条格》。 【(卷三九,《顺帝本纪二》,页八四三。)】

[后至元六年七月]戊寅,命翰林学士腆哈、奎章阁学士巙巙等删修《大元通制》。 【(卷四○,《顺帝本纪三》,页八五八。)】

[至正五年]十一月甲午,《至正条格》成。 【(卷四一,《顺帝本纪四》,页八七四。)】

[至正六年四月癸丑,]颁《至正条格》于天下。 【(卷四一,《顺帝本纪四》,页八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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