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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隋唐时期——丁忧制度全面法律化 制度化(2)

父母去世,丁忧三年,是儒家孝道礼法的基本要求。作为表达孝心、弘扬孝道的一种最基本的行为方式,自汉代以来,丁忧逐渐成为官僚士大夫的普遍性行为规范,大唐礼制对此也有非常明确的要求。《大唐开元礼》规定:“凡斩衰三年、齐衰三年者,并解官。”对此,唐令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如开元二十五年《假宁令》:“诸丧斩衰三年、齐衰三年者,并解官。”即遭遇父母之丧,官员一律解官,不得从政,而且居丧期间要遵守一系列居丧礼仪。《开元礼》在这方面的要求基本上沿袭了《仪礼丧服》中的相关规定,没有太多改变。与之前北魏“冒哀求仕”入刑律最大的不同是,唐朝建立了一整套刑事处罚制度,对官员从闻丧举哀开始到期满除服期间的一系列守丧行为进行严密监控,甚至有些行为被归入十恶不赦的“不孝”、“不义”重罪,一旦违犯,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即使遇有国家大赦也不能减免处罚。

唐律规定的居丧期间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匿丧

匿丧也称“闻丧不举”,就是故意隐瞒丧事不举哀,这是法律规定处罚最为严厉的居丧违法行为。《职制律》规定:“凡父母丧,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即得知了父母丧事,故意隐瞒不立即举哀的(这里的不立即举哀也包括日后另择时日举哀),流放两千里。在唐代流放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两千里是流刑的第三等,这种因匿丧而遭流放的又叫“不孝流”,即使遇到常赦也不能被赦免。根据礼制要求,官员一旦听闻父母丧,必须第一时间放声大哭,以表示听闻噩耗五雷轰顶的巨大悲痛,同时也是借此向外界宣告自己遭丧的实事。悲痛的情绪暂时宣泄完了,才可以向来报信的使者询问缘由,然后按规定向朝廷报告,由有司备案,方可解官守制。虽然法律规定相当严苛,但还是有一些贪恋权位之人,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比如,玄宗天宝年间,温州人李鈞和李锷兄弟俩赴京赶考,后来纷纷高中,落户长安,从此,一别家乡就是20多年。后来得知母亲去世,可是,当时任殿中侍御史的哥哥李鈞和京兆府法曹参军的弟弟李锷都匿丧不报,不为母亲举哀。后来,这件事被当时的温州别驾知州事嗣曹王李皋发现,向朝廷举报了二人,结果,兄弟俩双双被罚。哥哥李鈞被流放施州,弟弟李锷被流放辰州,即使遇到天下大赦,也不能被赦免,并牵连整个家族为之蒙羞。后来唐代宗谈及此案,对这兄弟俩极为不齿,认为对于这样的不孝逆子判流刑太轻了,应该处以车裂。跟李鈞哥俩比起来,孟升就没那么幸运了,后唐天成年间,滑州掌书记孟升匿母丧不报,大理寺根据大唐律例判处流刑,但是,最高统治者觉得处罚太轻,最后改判死刑,赐孟升自尽。由此可见,匿丧不报在唐朝是很恶劣的行径,包括丁忧在内,官员生活中的一举一动都受到了极为严格的司法监控。

(二)居丧饮宴

按礼制规定,居丧期间要闭门谢客,不得参与饮宴,停止一切与居丧无关的社交活动。饮食清淡,三年内不得饮酒食肉,只吃粗粮。按照大唐律例,为父母居丧期间参加饮宴,处杖刑一百。虽然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但是居丧饮宴作为不孝重罪,一旦获罪,实际处罚往往要比法律规定严厉得多。唐宪宗时,京兆府法曹陆赓南去世,两个儿子陆博文和陆慎馀为父居丧期间,锦衣华服,饮酒食肉,驰骋街市。最终,兄弟俩为各自的不孝之举付出惨重代价,在各自被杖打四十之后,弟弟陆慎馀被流放到循州,哥哥陆博文被押送回老家。同样是宪宗年间,元和十二年,驸马都尉于季友为嫡母居丧期间,与进士刘师服喝酒作乐,于季友被削了官爵,用荆条抽打腿和屁股四十下,安置在了忠州;刘师服也被罚抽打四十下,流放连州;于季友的父亲因教子无法,连带受罚,被削去官职。

(三)诈称亲死请求丁忧或诈言余丧逃避丁忧

《诈伪律》规定,为了求得假期或逃避惩罚,诈称父母死亡的,判有期徒刑三年。因为唐时规定,居父母丧,丁忧期间可以免于追究一些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所以,有些官员为了逃避责任,免于受罚,甚至不惜诈称父母死亡,以求得暂时的安稳。当然也有些人因贪恋权位,不愿意解官,遭遇父母丧时谎称是其他亲属去世,对于这种偷梁换柱逃避丁忧的行为,法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

除了上述几种居丧违法行为外,唐律中涉及的丁忧违法情形还有以下几种:服期未满便脱下丧服换上吉服,自行提前结束丧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自己作乐或者让别人作乐,一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此处的作乐主要是指演奏或欣赏音乐、唱歌跳舞一类的;如果在路上偶然遇到歌舞作乐的,也要及时回避,一旦忍不住停下来听上两耳朵,也要面临杖打一百的处罚;居丧期间从事打牌、下棋等棋盘类游戏,处罚相对作乐要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丁忧期间自己做主结婚的,有期徒刑三年;给别人主婚的,杖刑一百;给别人当红娘做媒人的,杖刑八十;居丧期间生孩子的,有期徒刑一年;居丧期间兄弟分家的,各处有期徒刑一年;在居丧的前二十五个月内,脱下丧服进考场考试的,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居丧的第二十五个月到二十七个月之间素服参加科举考试的,处有期徒刑一年。

由此可见,唐朝法律对官员的丁忧违制作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在唐以前,作为道德规范和行政规范出现在官员视野里的丁忧已经完全转化为明确而量化的一系列法律规范。较之以前,唐代的丁忧制度更加具体明确,有了更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与此同时,法律在对官员丁忧进行明确指导的同时更具有严密监督、积极保障的功效,严厉而具体的惩罚措施成为丁忧制度得以普遍执行的最有力的保障。

唐朝,官员丁忧全面制度化,一方面体现在丧服制度的变革和完善上,经过唐太宗、武则天和唐玄宗三代明主的探索创新,丧服制度日趋完善,为丁忧制度的实施打下了坚实的礼制基础。丁忧全面制度化的第二个表现则是丁忧制度的全面入律,针对丁忧建立了体系严密、内容明确的法律惩罚体系,使丁忧制度的施行完全在法律框架内,较之以往更加规范可行。丁忧全面制度化的第三个表现则是行政方面对丁忧守制结束后官员重新复职的相关规定。按照政府规定,官员在居丧二十七个月服除期满后,即可重新授官。官员丁忧终制后,就可以利用唐朝三年一大集、一年一小集的选官惯例由在任的官员举荐,获得朝廷的重新任命。

根据丁忧期间的表现,有可能官复原职,也可能得到擢升或遭到贬降。比如写下“曾经沧海难为水,除却巫山不是云”等千古名句的大诗人元稹,自幼生于乱世。8岁那年父亲去世,家境更加贫寒,母亲郑氏一个人持家。郑氏温柔贤惠,知书达理,勤劳质朴,教子有方,白居易曾称赞她“女美、妇德、母仪三者俱美,可谓名冠古今”。在母亲的悉心教诲下,元稹发奋读书,才学出众,通过科举考试入仕为官。初入官场的元稹上书直言,锋芒毕露,受到宰相的嫉妒,不久被贬为河南县尉。恰逢此时,遭遇母亲去世。长期以来元稹与母亲相依为命,感情极深,母亲辞世令他悲痛不已,居丧三年,克己守礼。服除期满后,因其丁忧期间孝行突出,被擢升为监察御史,由原来的八品地方官升级为六品京官,从此仕途又迈上了新台阶。

根据朝廷规定,对于在京城丁忧的官员,根据其丁忧前的任职情况,一般由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和御史台等机构负责他除服后的安置工作,而那些在京城以外丁忧守制的官员,则由其所在地的观察使和州府长史负责上报中央。由此可见,在唐朝,不仅官员丁忧做到了有礼可循,有法可依,丁忧期满后的重新授官也有了制度性的保障,从而在根本上避免了丁忧者因暂时解官离职而陷入失去工作岗位、保不住饭碗的恐慌,彻底消除了丁忧官员的后顾之忧,有效避免了官员匿丧不报或诈言余丧等违法情形的大量发生,保障了丁忧制度的顺利实施。

四、唐朝的夺情起复制度

与丁忧相伴而生的夺情起复自汉代以来屡见不鲜,二者一直如影随形,不离不弃。唐朝在丁忧制度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丁忧全面入律,实现了由礼法到律令的华丽转身。伴随着官员丁忧的法律化、制度化,作为丁忧派生物的夺情起复也逐渐制度化,并日趋完备。唐代对官员的夺情起复虽然没有丁忧制度规定得那么详细,但是,也是有章可循的。

封建王朝,统治者提倡以孝治国,丁忧制度恰恰就是古代帝王驾驭官员、导民以孝、教化社会、弘扬孝道的有效方式。夺情起复从根本上来说是与传统的伦理孝道相抵触的,是有亏于孝的。但是,在忠君与孝亲相抵牾的时候,做忠臣还是当孝子往往不是个人可以选择的,统治者无一例外地要求臣子先君后亲,舍孝尽忠。官员夺情起复作为化解忠孝矛盾的变通方式,在统治者需要的时候频频上演。当然,这是在不动摇儒家孝道伦理作为统治根基的基础上,出于对以孝治国的基本国策的维护,统治者对夺情起复的运用进行了相关限制,防止其泛滥,最终伤及大统。

(一)夺情起复的对象

最初的夺情起复多是出于战争原因和军事需要,被夺情者多为带兵作战、征战疆场的武官,所以,夺情常被称为“金革夺情”,这个传统一直延续到清朝。

唐朝初年,国家尚未统一,正是平定天下,金革用人之际,所以,文臣武将大都夺情起复。此后天下渐趋安定,统治者意识到秩序重建的重要性,确立了文官丁忧的制度。后来随着太平盛世的到来,武将也被要求丁忧守制,夺情现象越来越少。安史之乱是大唐王朝的分水岭,在这之前,唐朝处于蓬勃发展的上升期,政局相对稳定,丁忧制度不仅在文官中得到有力执行,武官也多丁忧终制。这一时期,夺情更多地表现为一种难得的殊荣和礼遇,被起复者大多为皇上的左膀右臂和朝中的股肱要员。他们身居高位,责任重大,平日里皇帝和朝廷对他们有很强的依赖性,一旦离职,会对政务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这样的大臣往往居丧数月,就被皇上匆匆召回。对重臣夺情一方面昭示了朝廷的特别恩宠,让他们的虚荣心得到大大满足的同时,对皇帝更加忠心耿耿,鞠躬尽瘁;另一方面,朝廷也确实离不开他们,像房玄龄、褚遂良、长孙无忌、张九龄等宰相级高官,都是居丧未满被夺情。安史之乱爆发,大唐政权岌岌可危,为了平叛乱军,稳定局势,朝廷急需用人。文官出谋划策,运筹帷幄;武将领兵作战,征战沙场。突如其来的战争打乱了开元盛世以来的安宁,丁忧制度也遭受重创,一时间夺情成风,官员不论文武,居丧数月便被起复。比如宰相吕諲,乾元二年七月丁忧,十月就被起复,武官被夺情者更多,来瑱、段秀实皆是应战乱而起复的武官代表。

安史之乱平复后,皇帝频发诏书,试图遏制战乱以来的夺情之风。但是,由于地方藩镇势力在战乱中趁机壮大,自治程度越来越高,导致李唐中央王朝对地方的掌控越来越弱。中央政府对地方辖区内的人事任命越来越无可奈何,朝廷颁布的政策和法令在全国范围内的有效执行区域大打折扣,手握地方军政大权的节度使、州刺史匿丧不报自行起复的越来越多。与庞大的地方外官起复队伍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丁忧制度在任职于中央的文官中得到了很好的执行,像韦执宜、令狐楚、元稹、柳公绰等均以礼守制,期满除服。

总的来说,唐朝时,以安史之乱为分水岭,在这之前,被夺情的主要是不可或缺的朝中重臣;战乱之后,被起复者多为武将和作为地方军政首脑的节度使和州刺史。

(二)夺情起复的程序

基于政务需要或其他因素,皇帝可以对居丧未满的官员夺情,以皇权的名义终止官员丁忧。按照惯例,官员居丧百日,行完卒哭之礼以后,才能进入夺情程序。多数情况下,先由有司递交相关申请或奏章,皇帝看后命令中书省或门下省等相关部门,具体安排夺情事宜。特殊情况下,一些身居要职,能在皇上面前说上话的重量级大臣,也可以直接向朝廷举荐被夺情的官员。朝廷以皇上的名义制作诏书,然后派使者到丁忧官员家里进行慰问并宣读诏书。面对夺情,有的官员会受宠若惊,感恩戴德,迫不及待地领旨谢恩;也有很多官员,为了表示自己的一片孝心,拒绝起复,上书请求终制尽孝。面对这种情况,皇上通常会再次下诏抚慰,命其起复。如此一两个回合后,官员多半推半就地领旨起复。当然,也有个别执著于礼教,却碍于君威震慑,迫不得已夺情起复的。比如对礼法颇为精通的于志宁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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