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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伦理学讨论班实录(3)

同学13:李先生,我不讲理论,我讲我将会怎么处理这件事。如果我是一个司机,撞五个人或者一个都可以。像刚才那位同学说的,紧急避险法不是义务,我当时没有想紧急避险法,没有衡量好哪个更有价值。撞死那一个人,对司机来说没有责任,撞到五个人司机也没有责任,因为有紧急避险法来承担。如果我是旁观者,我不会推那个人下去。假如我是那个胖子,我冲出去了,任何一个胖子冲出去了,这是道德的,因为道德是自律的。假如你是一个旁观者,你没有权利去干涉别人的自律,那样你就把道德变成他律了。如果我是道德的人,我会自己冲上去。当然,我先说我做不到。但我也绝不会推任何一个人。

李泽厚:在这种情况下,司机有否规定的职业道德?

同学12:我讲一个小案例。浙江一个空军基地,一架飞机快要失事了,飞行员在杭州上空,他想尽办法飞离市中心,结果摔在离杭州郊区四十多公里我家乡绍兴的一个农村里,压死一家农户的一头猪。请注意,是头猪不是一个人。我们表彰这个空军,他殉国了,说他是道德的选择,是个道德模范。刚才那个女生说,我不会推,问题是在当时,同学们,同志们,只有两条路好选。如果你选择损失尽量少的,我们认为你是道德的选择。

八、疯狂的电车:旁观者与司机Ⅱ

同学18:李先生您好,刚才讲情的具体性,人面对很多选择,很难找到一个普遍性的规则,但是我觉得有一条规则是普遍的:必须选择!你可以选择推,可以选择不推;可以把五个人撞死,也可以把一个人撞死。但是他不选择的话,一定是不道德的。

李泽厚:司机不动是不可能的。这两个选择你选择哪一种?要么撞死五个,要么撞死一个。

同学18:对司机来讲是两种可能,但对旁观者是三种可能。

李泽厚:对,首先搞清楚对旁观者和对司机的是不是一个问题。

同学18:我觉得不是一个问题。

李泽厚:有赞成是一个问题的没有?

同学19:这是经和权的问题。你要行权,但行权的时候它有一套规则、规矩。如果你按照那一套规律来行权,我认为都是道德的。比方说这个人,他如果心理上对一个道德是认同的,他就要考虑到一个行权的过程!在这个行权的过程中,他排除掉个人的私人感情,按照道德原则来作一个行权。

李泽厚:你认为是没有区别的?还有同意有区别的吗?

同学20:我觉得没有太大的区别,因为作这个决策权责(是一样的)。

李泽厚:当然,这个抉择肯定是一样的,假设你是一个旁观者,你推不推这个胖子下去?或者你是这个司机,你怎么办?你作出一个决策,这主要是一种意志力量,你做这个事,为了什么目的?

同学20:司机跟旁观者,他们两个的立场是一样的。他们都是为自己的决策提供理由,都不是道德的考量。

同学21:我觉得是个度(的问题)。比如说是五个人,我是旁观者,我跟他是区分的,但是五百个人,五百万个人,或者说是全世界呢,作为一个人,你就有责任去参与这个选择,这是您经常讲的一个度的问题。而且你也强调过,无论是伦理、道德还是法律,都是为了人类生存而存在的,是在人类生活中不断积累出来的。如果在我们的生存面临一个最基本的威胁的时候,任何人都责无旁贷。

李泽厚:这个问题到此为止。各人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不用求得一致的意见。但是这里要讲清楚,假设司机,他应不应该遵守他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里面有没有那么一条,遇到这种情况应该牺牲少数?好像打仗的时候,是牺牲多数还是牺牲少数。所以,我觉得一个人作为旁观者和作为司机是不同的,一个旁观者遵守的就是一般的社会的规则、道德、法理,假设他把人推下去,那就是杀人,所以一般在座的大部分人都不会推。因为没有义务或责任去推,伦理学就是讲的义务,讲的责任,讲我应该怎样。司机的情况就比较复杂。假设司机应该遵守尽量避免、减少死伤的规定,他就应该牺牲那一个人。问题是假设那一个人是亲人,怎么办?这是很大的问题。古代舜的父亲杀人,他臣子告上去,他放弃帝位,背他父亲跑了。这得到表扬,是孝顺。书上没有说他父亲杀了多少人,估计杀得不多。但假设他父亲杀了很多人,或者他的父亲就是一个集中营的**军官,那怎么办?中国一方面讲亲亲相隐,另一方面又讲大义灭亲,这就比较复杂。简单地用一个标准来套具体问题是有问题的,它要根据各种具体的不同情境来处理。这就是我的看法。你不能屠杀无辜老百姓,所以南京大屠杀那是严重的罪行,这没有问题,**集中营也是严重的罪行。炸广岛虽然受害的也是老百姓,但不能算严重的罪行。这在美国争议很大,认为美国在道德上对日本人有罪。但具体分析,如果不投,日本人血战到底,代价会更大。为什么有些算,有些不能算?在某种情境下应该怎么做?这是不是能够用一个功利主义标准或者自由主义标准就能够决定?我认为不能。刚才很多同学讲到,用抽象的原则处理具体的事情,这是不行的。假如这点大家同意,我们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我们不能用一个非常抽象的一般原则,不管是哪个原则,运用到具体问题上去,其中都会有很多中间环节。重要的就是这些环节。所以我主张要历史地具体地来分析任何一个道德问题。你如果从一个抽象原理马上套到一个具体事例上,我是不赞成的。而所谓不套就是要对一定时空作历史的分析。这一点我不怕人家骂,你说我是马克思主义也好,是什么主义也好,反正我就是主张这个:要历史地具体地分析,而且掌握好度。好像分洪,就要淹掉一部分人,当然事先可以警告,那些人说这是我的财产啊,不能凭空损失啊,但这是不得已的选择。我讲,至善既不是上帝也不是理性,不是天赋人权,也不是人人平等,不是这些东西,人类的生存延续是最重要的。在这方面,我觉得功利主义还有意义,特别是在社会措施、治理上,为大局、为绝大多数人着想。这方面我是跟桑德尔相当不同的,因为他首先就批判功利主义。然而在美国,伦理学三大派中,功利主义至今还占着一派。

九、船上杀人案:法律与道德

李泽厚:刚才谈了桑德尔谈的例子,他谈的问题很多,还有代孕的问题,排队的问题,我算了一下,他在Justice《公正》这本书里谈了四十个例子,他那本《钱不能买什么》[5],全部是例子,我们不能讨论。但是有个例子很出名,即船上杀人的案子[6]。这案例是很早的,他编的教科书Justice:A Reader(《公正读本》)第一章就是这个案子。这本书中译本我没找到。(朱志荣:好像还没有中译本。)还剩下半个多小时了,我们讨论一下船上杀人这个案子。这个案子判的是死刑,但是,最后女王赦免了他们,他们只服刑六个月。这个决定是为了什么,是功利主义的吗?是自由主义的吗?还是(其他)什么?你们可以发表看法。桑德尔把它摆在第一章,这么重要,休谟、康德也好,约翰·密尔也好,都排在后面。

同学12:人吃人的案件是非常著名的一个案子。我们认为在极端的情况下,这些人已经脱离了人类社会的文明状态,回归到自然法的状态。洛克认为,根据自然法,每个人都有义务保全自己。当时是大法官制度,有几个大法官还有点崩溃,感到这个案子我没办法办下去。我的理解是,我们认为现在泛道德化了。在极端的情况下怎么办?其实跟刚才撞五个人是一个道理。如果我们在思考道德问题的时候,不去解决问题,最后结局是船上的人全部饿死。刚才那边那位同学也讲了,我们谈伦理道德的时候,实质上是为了让我们人类更好地生存下去,而不是要让我们全体都饿死。

同学22:我有不同意见。虽然就船来说,他们进入了某种自然状态。但是你考虑这些人,除了他们自己之外,还有整个人类社会的存在。在某种意义上,他们需要为存活考虑,但他们也需要考虑他们的行为是否会形成普遍的原则。所以如果我待在船上,我知道没有发生核战争,其他人还活着,那么我宁愿饿死也不会吃那个人,因为我知道即便我完蛋了,整个人类还是会延续下去,但是同时我还会尽我所能留下一些记录,我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我作了这样的选择,以便后人或者其他人知道这件事情,这个原则可以成为人类普遍发展的原则。当你的前提是只剩下这些人——我不知道还有没有女人在。如果为了人类生存延续,我必须吃掉那个人。

同学23:我觉得我们应该顺其自然,不是抽象地从某个观点,比如说自由主义啊,或者从道德、伦理这些角度来谈论这些问题,因为你在现实的具体的情境当中。当然我会从法或者内心的角度考虑吃不吃他。但根本没有必要对这件事进行评判,他可以吃,可以不吃。我觉得我们不应该把一个孤岛上发生的事情,再拿到社会中来,用法律裁判它,我觉得这就是语境的挪位了,这样会产生痛苦。

李泽厚:四个人,一个快死了,余下三个,有一个不赞成杀吃,但杀后他也吃了,后来要他作证人告发,那他根本不应该去作证,是不是这个意思?

同学23:他可以告发,也可以不告发。我觉得在法律裁判的时候,法律可以不判罪。

李泽厚:你就是认为法官判错了?不应该判?

同学12:我认为,就应该像女王一样赦免,这样才符合(自然状态的情况)。

李泽厚:假设女王不赦免,就从法律上讲。

同学12:我不认为应该判死刑。

李泽厚:那判什么?根据法律杀人者死。

同学12:法律只有在文明社会才能使用!这里已经是脱离人类文明的自然状态,有一个大法官,他的判词里写道,这个案子已经不适合用人类的法律了。

李泽厚:但是刚才一位说的,还是应该判的,他的理由也很充分,你认为脱离人类社会,但最后还是判了,为什么要判?

同学1:这个案子要判,判了之后再赦免,这是两个过程。判罚遵循一个原则,赦免又遵循另一个原则,不能当作一回事。判的时候是遵循比如说法律的尊严,不能杀人或者其他的;它赦免的话,又是从另一个角度,比如说,仁慈。所以我觉得这里应该分开来考虑。

同学13:我觉得这里判和不判都没意义。到了生死关头,我就是要保存自己,难道因为知道我回去要被判死刑,我当时会住手吗?不做,我当时就死掉了,而做了,回去死掉我还有一段时间。(笑声)判刑我就觉得没有什么意义,丝毫起不到警示大家不犯罪的作用。当然了,从个人道德来说,我有恻隐之心,这是道德问题,跟法律无关。

李泽厚:关键是已经提到法院去了,法官必须判。

同学13:那是我倒霉!碰上判我死刑,仅此而已。这个法律的行为不能阻止下一个人犯这个罪。

同学24:我觉得有个方法是可以阻止的,判完之后必须要告诉他们为什么要判,因为当时他们决定吃某一个人的时候没有征得他的同意。在他们四个人当中,体能确实有不一样,身体羸弱者也确实不能活到最后,但是他们应该事先告诉他,(笑声)如果我们活下来了,我们在内心会宣扬你的道德,你也可以在一种更好的状态下死去。这样他们四个人都得到了某种升华。但是现在只有三个人得到了好处,另外一个死去的人是很痛苦的。如果我在场,我是四个人当中最弱的,牺牲我可以成全大家,我愿意死,但是你必须征得我的同意。

同学13:我的意思是说这是一个道德行为,当然我可以自律,可是法律在这个事情上你觉得有效吗?判完之后,下次遇到同样的情况,难道我不会去吃他吗?

同学24:可以吃他,但我们要大家商谈。

同学13:我觉得法律无非是摆设,除非你这法律不但要杀我,还要夷灭我九族,这个时候我可能考虑我不能吃了,威胁大了,否则你就是把我枪毙甚至或者换个死法,我一会还会吃他的。这时候法律的威慑性失效了,不是说我当时吃他是合理的。

同学24:吃他可以合理。

同学13:我再说一遍,吃他是不合理的,我这么一个自私的人,也有可能放弃吃他,把我自己给人吃,这是有可能的。但是我觉得法律在这个时候已经失去了它的任何威慑力。

同学2:我比较赞同李先生历史地具体地看待这个问题。在船上吃人,是有它一定的合理性的,但是回到文明社会它又突破了我们的道德底线。我想这件事拿到我们今天来说,也许会判,但不会判死刑。实际上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在古代,中国都有易子而食的现象,但是即便是在六十年代,也没有判吃人的死刑,我想从人的道德底线来说应该是要判的,但是又不能判得很重,剥夺吃人的人的生命。

同学25:从道德上面来说,他们三个人违背了另外一个人的意愿,因为另外一个人并不认为自己应该被吃掉,他们在道德上肯定是要受到谴责的;同样的,这个案子中,我认为在法律上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它这样一种环境是非常特殊的,他们脱离了正常的社会。

同学26:即便是在真实历史中,通过吃人的手段存活下来的人,回到文明社会之后,他回忆起这段经历,他会有心灵的创伤,这本身就是代价了,如果再判他死刑,是不是也要考虑他有心灵创伤在里面?

李泽厚:你是说,最后判六个月,有考虑情的因素?

同学26:我觉得有这个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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