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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11)

案例十四

肖像权与著作权

女孩刘卉嫁给了自由摄影爱好者余丰。两人感情好的那阵子,为了给婚姻留一点有意义的纪念,余丰为刘卉拍了几张人体写真的照片。后来,俩人的感情出现裂缝,准备离婚。刘卉想起了这些照片,“毕竟是人体写真,放在别人手里总让人不放心,要是日后流落出去,我的名声还不全给毁了”!刘卉以“肖像权”为由,要求得到这些人体写真照片及全部底片,并且要余丰保证决不私藏。对于刘卉的要求,余丰不予理会,他提出:“要照片可以,拿钱来买!这些照片是我精心设计后拍摄完成的,我对它们享有著作权。”对于这几张照片,到底是刘卉主张“肖像权”有理?还是余丰主张“著作权”站得住脚?刘卉后来又提出了8万元的“模特”费用有没有法律依据?这几张照片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能被分割吗?

[点评]

随着西风东渐,类似的情形在夫妻间、恋人间出现得越来越多了。情浓深处,忘乎所以;一朝感情破裂,则反目为仇。为防止分手后的类似纠纷,男女双方最好就各自权利义务作出预先的约定。

此案件中,两种权利发生了冲突。刘卉享有肖像权和隐私权,而余丰享有著作权。法院根据法律,进行了如下推理。肖像权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权利,制作权、使用权和维护肖像请求权。由于照片是余丰创作完成的,他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归他个人享有,任何人无权侵犯。在著作权人占有其作品的时候,谁也不能强迫剥夺,否则也是侵权。尽管余丰享有著作权,但是日后使用仍然需要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也就是说,如果余丰日后不论出于什么目的要使用这些照片,没有刘卉的同意都不行,否则就是非法使用,就是侵权。同理可以认为,如果余丰占有这些照片,仅仅收藏、欣赏,不予使用,那就不存在侵犯肖像权的问题。那么这组照片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根据我国法律,肖像权是人身权,不存在与谁共有的问题;而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身份权,身份权永远都属于著作人余丰独有。如果著作出版产生的财产才是夫妻共有财产。现在照片中的财产权没有实现,当然无法分割。根据以上法律推理,法院判决这组照片归余丰所有,但余丰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案例十五

大学生网络间谍案

随着中国综合国力尤其是国防实力不断发展,境外势力对我国战略和军事情报的刺探也在不断强化。信息网络化为情报的刺探和传输提高了各种便利条件,隐蔽战线的渗透与反渗透的斗争每天都在上演。

2012年4月,当广东省某航海学校专科生徐鹏考入该省某重点大学时,他在聊天群里发了一条求助帖。徐鹏的父母都在农村,家里生活不宽裕,他在网上“寻求学费资助2000元”。不久,一网名为“Miss Q”的人回帖,询问了徐鹏的全名、手机号、就读院校和专业,然后表示愿意提供帮助。徐鹏喜出望外,把银行卡号告诉对方,第二天就收到2000元人民币汇款。徐鹏按这名“好心人”的建议,写了收条,用手机拍了照,然后通过即时聊天工具传给对方。徐鹏当时知道的是,“Miss Q”是“一家境外投资咨询公司的研究员”,需要为客户“搜集解放军部队装备采购方面的期刊资料”,希望徐鹏协助搜集,作为资助学费的回报。徐鹏痛快地答应了,但没能在航海学校的图书馆找到相关资料,而“Miss Q”也未强求。

这么好赚的钱,让当时正在实习的徐鹏心理发生变化,他开始觉得实习“又苦又累钱又少”。2012年5月,徐鹏主动联系“Miss Q”,对方向他提供了一份“田野调研员”的兼职,月薪2000元。徐鹏所在的广东某大城市有一个军港码头和一家历史悠久的造船厂,他的“调研”工作就是到军港拍摄军事设施和军舰,到船厂观察、记录在造在修船舰的情况,并将有船舰方位标识的电子地图做成文档,提供给“Miss Q”。双方约定的传送方法是,手机短信约好时间,这边徐鹏把加密文档上传至网络硬盘,那边“Miss Q”立即从境外登录下载。

一年后案发,徐鹏被国家安全部门抓获。他后来承认,做“调研员”不久,他就意识到对方是搜集我国军事情报的境外间谍。他曾因内心极度不安而主动放弃学校的一些荣誉,但在利诱面前,又难以拒绝对方。

2012年下半年,浙江某重点大学毕业生宋飞在招聘网站投递简历。12月初,“市场研究公司专员李华”发来邮件,邀宋飞加盟。李华称,该公司主要业务是为在大陆投资的外资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宋飞的工作是搜集中央政府部门的政策研究资料和撰写调研报告,报酬在2000元—5万元不等,高质量报告奖金丰厚。宋飞先后接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行业重组、能源产业发展等10项“调研课题”,他通过学校图书馆、论文期刊数据库、校内学术讲座等渠道搜集资料,向李华提交多份“研究报告”。其间,李华曾让宋飞到他所在高校台湾研究所搜集两岸关系材料,但宋飞不熟悉该所的人事和情况,没能做成。

李华的要求逐渐深入,他要宋飞积极培养人脉,从政府和有官方背景的智库、学者那里抓幕后、听观点,“拉关系的钱全由公司出”。2013年1月,宋飞着手报考公务员,李华表示全力支持,为让宋飞全心备考,还暂时停掉“调研课题”,并提供每月3000元生活补助。李华对宋飞报考的基层公务员岗位提出异议,因为“对公司获取信息没有帮助”,建议报考省级机关、智囊和研究部门。

2011年湖南湘潭曾发生一起性质较为严重的策反案,涉案人年仅16岁,但作案情节包括窃取政府文件和为境外间谍传递加密资料。

最初,这名涉案的张姓高中生在网上谎称自己毕业于军事院校,境外间谍主动与他接触,要求提供部队内部文件。张某收到对方汇来的400美元后,编造了一份“演习计划”,但难以蒙混过关。张某于是改口称,自己真实的工作单位是教育局,之后根据境外情报机构要求,他先后组织多名同学进入教员办公室,窃取“红头文件”。对方收到文件后,发现毫无价值,就追问他的真实身份,张某只好坦白自己还是中学生。看张某做事心切,境外情报机构就发展他成为情报传送的“交通员”。

按对方指示,张某开始接收快递包裹,并对包裹内夹藏的存储卡内加密资料进行处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出去。《环球时报》记者从权威渠道获得的信息显示,这些资料是一名被境外机构策反的我国重要单位人员出卖的涉密资料。

案发时,张某总计收取报酬约合人民币2万余元,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国内有关部门表示,考虑到张某年龄较小,希望他能改过自新、拥有未来,“我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他进行了从轻处理”。

据统计,2012年以来,仅由该境外情报机构实施、证据确凿、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审查的网络策反境内学生案件,就有近30起,遍及中国大陆10余省市。有接近情况的匿名人士告诉记者,之前境外间谍也对年轻学生下手,2012年以来校园案发率上升,“这些机构越来越不择手段,利诱对象包括未成年人”。

[点评]

网络策反学生的案例中,境外情报机构主要以积极兑现酬金的形式吸引和黏住学生,兼以要挟等手段,但不见面。涉案学生多数是个体行为,较为恶劣的案例中,境外间谍会诱导、建议学生发展自己的同学。

境外情报机构最初与学生接触时,只提简单要求,如到图书馆查找资料、订阅学术期刊等,这些公开信息大多难以具备情报价值,但持续联系的过程,尤其是定期酬金支付极易让年轻学生形成依赖。随着要求具体深入,多数学生会觉察到对方身份,一些学生主动终止联系,一些人被威胁,也有人因贪利而继续配合。这类案件中,涉案学生初期大多防范意识薄弱,中后期则无法克制贪念,且对自身行为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因此,加强安全意识和国防观念,这是大学教育中的重要一课。

案例十六

受害人变成犯罪人

福安女子阿颖被朋友阿辉强奸。事后,她在男友陪同下报警,强奸嫌疑人阿辉被福州台江警方刑拘。两个多月后,她却被警方立案侦查并通缉。

这是怎么回事呢?

年轻美貌的阿颖曾在外地一家餐馆工作,在服务时结识了福建老乡阿辉。2009年春节时阿颖到了福州,阿辉知道阿颖来福州台江后,就约她到饭店一起吃火锅。饭后,阿辉谎称要到客房取东西,骗阿颖跟他去房间,在那里强奸了她。事后,阿颖在男友的劝说下报警。

接到报案之后,当地派出所立即立案调查。在阿颖的协助下,民警当晚抓获阿辉并对其进行刑事拘留。派出所通过法医鉴定以及阿辉的交代,确定阿辉强奸阿颖的证据确凿。就在公安局向检察院提请批捕阿辉时,没料到阿颖却到派出所提交报告,称自己是自愿与阿辉发生性关系,并非强奸,要求撤案。4天后,台江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在询问阿颖时,阿颖仍称自己是自愿的。由于她的翻供,检察院作出了不批捕的决定。派出所对于阿颖的翻供深表怀疑,一面对阿辉实行取保候审,另一方面对阿颖涉嫌诬告陷害罪立案侦查,但此时阿颖已不知去向。警方随即上网通缉她,一个月后,阿颖在老家福安被当地警方抓获。

阿颖被捕后,没想到是因为自己翻供而涉嫌犯罪,于是她只好向警方交代了事件的真相。原来,阿辉被刑拘当天,他的哥哥阿华和老乡老晟等人就找到阿颖,以给她4.5万元作为补偿条件让其翻供。双方约定由阿华先支付5000元,等阿辉出来后再付4万元,阿颖还写了一份愿意与阿辉发生性关系的报告,交给警方。

目前,阿辉已被警方刑拘,阿华涉嫌包庇罪已被检察院批捕,老晟另案处理,原本是受害人的阿颖则因涉嫌包庇罪被警方调查。(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点评]

强奸案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不但侵害了受害人的利益,也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一旦发现有刑事犯罪行为,就必须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由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最终由法院来判定其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阿颖假如自愿发生性关系而告阿辉强奸,则构成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其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犯罪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受害人变成犯罪人,阿颖的遭遇可怜又可悲。悲其法盲,随意翻供;悲其德盲,见利忘义。

案例十七

许霆案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两人各携赃款潜逃。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之后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广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5月22日对许霆涉嫌盗窃金融机构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裁定,改判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许霆不服,再次申诉,广东省高级法院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许霆恶意取款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处罚性均没有疑问,但其行为也有ATM故障在先、社会危害较小和偶然性较大的特殊性,原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故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点评]

这是一桩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与争论的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不少民众与学者都卷入其中发表见解,而且分歧还很大。争论的焦点是许霆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犯罪的客体ATM机是否等同于金融机构。许霆案的争论中,可以看到我国法律规定乃至司法都有不尽完善之处,最终的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巧取豪夺不义之财,最终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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