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6269800000007

第7章 (2)

一旦承认这种区别以后,那么在社会契约之中个人方面会做出任何真正牺牲来的这种说法,便是不真实的了。由于契约的结果,他们的处境确实比起他们以前的情况更加可取得多;他们所做的并不是一项割让而是一桩有利的交易,[122]也就是以一种更美好的、更稳定的生活方式代替了不可靠的、不安定的生活方式,以自由代替了天然的独立,以自身的安全代替了自己侵害别人的权力,以一种由社会的结合保障其不可战胜的权利,代替了自己有可能被别人所制服的强力。他们所献给国家的个人生命也不断地在受着国家的保护;并且当他们冒生命之险去捍卫国家的时候,这时他们所做的事不也就是把自己得之于国家的东西重新给予国家吗?他们现在所做的事,难道不就是他们在自然状态里,当生活于不可避免的搏斗之中必须冒着生命的危险以保卫自己的生存所需时,他们格外频繁地、格外危险地所必须要做的事情吗?诚然,在必要时,人人都要为祖国而战斗;然而这样也就再没有一个人要为自己而战斗了。为了保障我们的安全,只需去冒一旦丧失这种安全时我们自身所必须去冒的种种危险中的一部分,这难道还不是收益吗?

第五章 论生死权

有人[123]问:个人既然绝对没有处置自身生命的权利,[124]又何以能把这种他自身所并不具有的权利转交给主权者呢?这个问题之显得难于解答,只是因为它的提法不对。每个人都有权冒自己生命的危险,以求保全自己的生命。难道有人会说,一个为了逃避火灾而跳楼的人是犯了自杀罪吗?难道有人会追究,一个在风浪里被淹死的人是在上船时犯了不顾危险的罪吗?[125]

社会条约以保全缔约者为目的。谁要达到目的也就要拥有手段,而手段则是和某些冒险、甚至于是和某些牺牲分不开的。谁要依靠别人来保全自己的生命,在必要时就应当也为别人献出自己的生命。而且公民也不应当自行判断法律所要求他去冒的是哪种危险;当君主[126]对他说:“为了国家的缘故,需要你去效死”,他就应该去效死;因为正是由于这个条件他才一直都在享受着安全,并且他的生命也才不再单纯地只是一项自然的恩赐,而是国家的一种有条件的赠礼。

对罪犯处以死刑,也可以用大致同样的观点来观察:正是为了不至于成为凶手的牺牲品,所以人们才同意,假如自己做了凶手的话,自己也得死。在这一社会条约里,人们所想的只是要保障自己的生命,而远不是要了结自己的生命;绝不能设想缔约者的任何一个人,当初就预想着自己要被绞死的。

而且,一个为非作恶的人,既然他是在攻击社会权利,于是便由于他的罪行而成为祖国的叛逆;他破坏了祖国的法律,所以就不再是国家的成员了,他甚至于是在向国家开战。这时保全国家就和保全他自身不能相容,两者之中就有一个必须毁灭。对罪犯处以死刑,这与其说是把他当作公民,不如说是把他当作敌人。起诉和判决就是他已经破坏了社会条约的证明和宣告,因此他就不再是国家的成员了。而且既然他至少也曾因为他的居留[127]而自认为是国家的成员,所以就应该把他当作公约的破坏者而流放出境,或者是当作一个公共敌人而处以死刑。因为这样的一个敌人并不是一个道德人,而只是一个个人[128]罢了;并且唯有这时候,战争的权利才能是杀死被征服者。[129]

然而人们也许会说,惩罚一个罪犯乃是一桩个别的行为。我承认如此,可是这种惩罚却不属于主权者;这是主权者只能委任别人而不能由自己本身加以执行的权利。我的全部观念是前后一贯的,不过我却无法一下子全部都阐述清楚。

此外,刑罚频繁总是政府衰弱或者无能的一种标志。绝不会有任何一个恶人,是我们在任何事情上都无法使之为善的。我们没有权利把人处死,哪怕仅仅是以儆效尤,除非是对于那些如果保存下来便不会没有危险的人。

至于对一个已受法律处分并经法官宣判的罪犯实行赦免或减刑的权利,那只能是属于那个超乎法律与法官之上的人,也就是说,只能是属于主权者;然而就在这一点上,他的权利也还是不很明确的,而且使用这种权利的场合也是非常之罕见的。在一个治绩良好的国家里,刑罚是很少见的,这倒不是因为赦免很多,而是因为犯罪的人很少。唯有当国家衰微时大量犯罪的出现,才确保了罪犯不受到惩罚。在罗马共和国之下,无论是元老院或是执政官都从来没有想要行使赦免;就连人民也不曾这样做过,尽管人民有时候会撤销自己的判决。频繁的赦免就说明不久罪犯就会不再需要赦免了,大家都看得出来那会引向哪里去的。但是我觉得我自己满腔幽怨,它阻滞了我的笔;让那些从未犯过错误而且也永远不需要赦免的正直人士去讨论这些问题吧。

第六章 论法律

由于社会公约,我们就赋予了政治体以生存和生命;现在就需要由立法来赋予它以行动和意志了。因为使政治体得以形成与结合的这一原始行为,并不就能决定它为了保存自己还应该做些什么事情。[130]

事物之所以美好并且符合秩序,乃是由于事物的本性所使然而与人类的约定无关。一切正义都来自上帝,唯有上帝才是正义的根源;但是如果我们当真能在这种高度上接受正义的话,我们就既不需要政府,也不需要法律了。毫无疑问,存在着一种完全出自理性的普遍正义;但是要使这种正义能为我们所公认,它就必须是相互的。然而从人世来考察事物,[131]则缺少了自然的制裁,正义的法则在人间便是虚幻的;当正直的人对一切人都遵守正义的法则,却没有人对他也遵守时,正义的法则就只不过造成了坏人的幸福和正直的人的不幸罢了。因此,就需要有约定和法律来把权利与义务结合在一起,并使正义能符合于它的目的。[132]在自然状态中,一切都是公共的,如果我不曾对一个人作过任何允诺,我对他就没有任何义务;我认为是属于别人的,只是那些对我没有用处的东西。但是在社会状态中,一切权利都被法律固定下来,情形就不是这样的了。

然则,法律究竟是什么呢?[133]只要人们仅仅满足于把形而上学的观念[134]附着在这个名词之上的时候,人们就会始终是百思不得其解;而且,纵使人们能说出自然法是什么,人们也并不会因此便能更好地了解国家法是什么。[135]

我已经说过,[136]对于一个个别的对象是绝不会有公意的。事实上,这种个别的对象不是在国家之内,就是在国家之外。如果它是在国家之外,那么这一外在的意志就其对国家的关系而言,就绝不能是公意;如果这一个别对象是在国家之内,则它便是国家的一部分:这时,全体和它的这一部分之间便以两个分别的存在而形成了一种对比关系,其中的一个就是这一部分,而另一个则是减掉这一部分之后的全体。但是全体减掉一部分之后,就绝不是全体;于是只要这种关系继续存在的话,也就不再有全体而只有不相等的两个部分;由此可见,其中的一方的意志比起另一方来,就绝不会更是公意。

但是当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作出规定时,他们便只是考虑着他们自己了;如果这时形成了某种对比关系的话,那也只是某种观点之下的整个对象对于另一种观点之下的整个对象之间的关系,[137]而全体却并没有任何分裂。这时人们所规定的事情就是公共的,正如作出规定的意志是公意一样。正是这种行为,我就称之为法律。

我说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我的意思是指法律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因此,法律很可以规定有各种特权,[138]但是它却绝不能指名把特权赋予某一个人;法律可以把公民划分为若干等级,甚至于规定取得各该等级的权利的种种资格,但是它却不能指名把某某人列入某个等级之中;它可以确立一种王朝政府和一种世袭的继承制,但是它却不能选定一个国王,也不能指定一家王室;总之,一切有关个别对象的职能都丝毫不属于立法权力。

根据这一观念,我们立刻可以看出,我们无须再问应该由谁来制定法律,因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我们既无须问君主[139]是否超乎法律之上,因为君主也是国家的成员;[140]也无须问法律是否会不公正,因为没有人会对自己本人不公正;[141]更无须问何以人们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法律,因为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

我们还可以看出,法律既然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所以一个人,不论他是谁,擅自发号施令就绝不能成为法律;即使是主权者对于某个个别对象所发出的号令,也绝不能成为一条法律,而只能是一道命令;那不是主权的行为,而只是行政[142]的行为。

因此,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它的行政形式如何——我就称之为共和国;因为唯有在这里才是公共利益在统治着,公共事物[143]才是作数的。一切合法的政府都是共和制的;[144]我随后就将阐明政府是什么。[145]

确切说来,法律只不过是社会结合的条件。服从法律的人民就应当是法律的创作者;规定社会条件的,只能是那些组成社会的人们。然而这些人应该怎样来规定社会的条件呢?是由于突然灵机一动而达成共同一致的吗?政治体具备一个可以表达自己意志的机构吗?谁给政治体以必要的预见力来事先就想出这些行为并加以公布呢?或者,在必要时又是怎样来宣告这些行为的呢?常常是并不知道自己应该要些什么东西的盲目的群众——因为什么东西对于自己好,他们知道得太少了——又怎么能亲自来执行像立法体系这样一桩既重大而又困难的事业呢?人民永远是希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却并不能永远都看得出什么是幸福。公意永远是正确的,但是那指导着公意的判断却并不永远都是明智的。[146]所以就必须使它能看到对象的真相,有时还得看到对象所应该呈现的假象;必须为它指出一条它所寻求的美好道路,保障它不至于受个别意志的诱惑,使它能看清时间与地点,并能以遥远的隐患来制衡当前切身利益的引诱。个人看得到幸福却又不要它;公众在愿望着幸福却又看不见它。两者都同等地需要指导。[147]所以就必须使前者能以自己的意志顺从自己的理性;又必须使后者学会认识自己所愿望的事物。这时,公共智慧的结果便形成理智与意志在社会体中的结合,由此才有各个部分的密切合作,以及最后才有全体的最大力量。正是因此,才必须要有一个立法者。

第七章 论立法权

为了发现能适合于各个民族的最好的社会规则,就需要有一种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的智慧;[148]它与我们人性没有任何关系,但又能认识人性的深处;[149]它自身的幸福虽与我们无关,然而它又很愿意关怀我们的幸福;最后,在时世的推移里,它照顾到长远的光荣,能在这个世纪里工作,而在下个世纪里享受。[150]要为人类制定法律,简直是需要神明。[151]

卡里古拉根据事实所做的推论,[152]柏拉图则根据权利而在他的《政治篇》[153]中以同样的推论对他所探求的政治人物或者作为人君的人物做出了规定。但是,如果说一个伟大的国君真是一个罕见的人物,那么一个伟大的立法者又该怎样呢?[154]前者只不过是遵循着后者所规划的模型而已。一个是发明机器的工程师,另一个则只不过是安装机器和开动机器的工匠。孟德斯鸠说过:“社会诞生时是共和国的首领在创设制度,此后便是由制度来塑造共和国的首领了。”[155]

敢于为一国人民进行创制的人——可以这样说——必须自己觉得有把握能够改变人性,能够把每个自身都是一个完整而孤立的整体的个人转化为一个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这个个人就以一定的方式从整体里获得自己的生命与存在;能够改变[156]人的素质,使之得到加强;能够以作为全体一部分的有道德的生命来代替我们人人得之于自然界的生理上的独立的生命。[157]总之,必须抽掉人类本身固有的力量,才能赋予他们以他们本身之外的、而且非靠别人帮助便无法运用的力量。这些天然的力量消灭得越多,则所获得的力量也就越大、越持久,制度也就越巩固、越完美。从而每个公民若不靠其余所有的人,就会等于无物,就会一事无成;如果整体所获得的力量等于或者优于全体个人的天然力量的总和,那么我们就可以说,立法已经达到了它可能达到的最高的完美程度了。[158]

同类推荐
  • 道理:中国道路中国说

    道理:中国道路中国说

    必然的路,谓之道;当然的话,谓之理。走中国道路,说中国理念,有了“道理”。道理是伴随发展而来的。发展必有道理,大国发展有大道理。何谓中国发展大道理?一以贯之,半步风流。
  • 重塑面向公众的政务服务

    重塑面向公众的政务服务

    近年来,在我国具有“小政府”之称的政务服务中心发展迅猛,由集中审批、集约办理再到集成服务的发展历程,是对传统官僚体制及其观念习惯的深刻变革。本书基于丰厚的实践基础,勾勒了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逻辑脉络,揭示了政务服务中心发展的基因密码,阐述了它的存在价值、未来走向和生命力等问题,填补了公共管理的学科空白,是我国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百科全书。
  • “改革新思维”与苏联演变

    “改革新思维”与苏联演变

    20世纪末,苏联在推行“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改革中,社会主义制度的第一次实践走向终结,并导致东欧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的演变,社会主义运动陷入低谷。面对如此震撼全球的世纪性、历史性、时代性悲剧,马克思主义者唯有走向历史深处多方探寻剧变的根源,才能在改革中推进社会主义事业。其中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要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观点来剖析戈尔巴乔夫“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理论实质和本质特征,深刻揭示其导致苏联演变的实践过程。本书以苏联社会主义历史为背景,从苏联社会主义理论发展演变的视角,揭示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从列宁主义到“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的演变过程;以剖析“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理论实质为着眼点,系统研究了该理论与苏联演变的本质关系。
  • 公共管理伦理:理论与实践

    公共管理伦理:理论与实践

    自“新公共管理运动”兴起以来,服务公众逐渐成为现代政府管理的重要伦理责任,公共管理伦理的理论与实践也随之受到官方与学界的日益重视。在构建服务型政府进程中,公众需求成为公共管理者的主导性伦理理念,公共管理伦理的建构也成为政府廉洁与效率的基本保障。对此,国内外公共管理实践已形成共识。相应地,无论国外还是国内,公共管理伦理问题越来越受到学界的关注,区别在于,国内对公共管理伦理的研究起步较晚,只是近十多年的事。
  • 38位著名学者纵论马列主义经典著作

    38位著名学者纵论马列主义经典著作

    十卷本《马克思恩格斯文集》和五卷本《列宁专题文集》的正式出版,是我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中的一个标志性成就。本书以研读《马克思恩格斯文集》和《列宁专题文集》为中心,结合其他马列主义及其中国化的文献,并放眼世界,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而不仅仅是就理论谈理论,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思考而不仅仅是关心理论问题,从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与不同领域对马克思主义作出了新的解读与阐发,并评析形形色色的社会思潮。这对于更好地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与大众化,进一步研究和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提升中华民族的理论自觉和理论自信,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热门推荐
  • 地海传奇6:地海奇风

    地海传奇6:地海奇风

    术士“赤杨”每晚梦见亡妻站在生死之界的矮墙呼唤他,他看着矮墙逐渐被亡魂拆除,却无力阻止。如果墙破,亡灵将入侵地海世界。王与巫师们要如何才能化解足以摧毁地海的危机?他们又该如何修正远古祖先犯下的错误,为地海的生者与亡灵带来真正的和平?前五本故事中的所有征兆与伏笔终于在这里爆发,地海真正的结局即将显现。
  • 半生欢喜

    半生欢喜

    顾满城有些不好意思的挠了挠鬓上的白发,似乎感觉眼前铺满铜锈的破旧篮筐在笑话他,孩子气的辩解道:“事情都过去六十年了嘛,我哪还能记得她的样子,只是少年时的欢喜罢了……”
  • 恐怖妖妻

    恐怖妖妻

    二婶打电话让我回家娶媳妇,可这媳妇却有些不对劲儿。她似乎不是人,而是……
  • 史上最强妖猴

    史上最强妖猴

    末世,从一把手术刀开始科幻类,可以去看看
  • 纹爱之那年青春,刚好遇见

    纹爱之那年青春,刚好遇见

    人生最好的事莫过于在最好的年华里,遇见最好的你。许久不见,十分想念。慕汐,这些年你过得好吗?
  • 横推破灭的世界

    横推破灭的世界

    墨黑的蛟龙在天际盘旋,浑身萦绕火炎的雀影展翅而过,深海探出的血色瞳孔,窥探一切,那是一尊体型巨大无比的玄龟。黑白双间的猛虎在大地疾驰,这是一个巨兽横行的时代,杀戮不止,生与死的斗争!那一天,陈畅意识到了,他重生在一个将要破灭的世界,末日的暮光笼罩所有人!一段绝望中寻找希望的历史慢慢展开……
  • 网游之第二哲学

    网游之第二哲学

    人们往往只会记得第一名。能成为第一名,谁乐意当第二名?偏偏资深游戏迷苏凡不是这样,他更喜欢成为第二名。。。
  • 唱道真言

    唱道真言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汇聚授权电子版权。
  • 长宵赋雪

    长宵赋雪

    明熙是在濒死的时候眼见着那袭明晃晃的白衣一点一点的靠近自己,山林寂静,他却仿佛带着万千温言软语,为她而来……
  • 何以入凡尘

    何以入凡尘

    乾坤未定,混沌初开,上古龙族焰龙族在机缘巧合下,偶得神物“冥灵宝鉴”至此遵循其规则,称霸世间,然好景不长,第二代焰龙族首领“苍”为探索求其根源,强行进入冥灵宝鉴内,使其空间混乱,导致冥灵宝鉴一分为二,自此散落人间,苍也因空间混乱迷失心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