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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破解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

执行是实现具有法律效力文书确定内容的活动,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部分行政机关确定的文书。刑事案件一般不出现执行难,而民事行政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的执行是难点,执行难重点指这部分案件的执行。

一、执行难原因探析

1.社会根源——社会诚信危机,执行问题增多

诚信是保障执行的心理因素,当事人双方要以积极的作为履行判决,社会需以公德心支持执行。我国进人市场经济的时间短,但速度快,十年文革,体现在法律方面的负效应就是无视法律,市场经济没有给公民补上课,反而滋生金钱至上观和拜金主义,诚信意识的倒退与市场经济的进步的反差,出现诚信危机。视法律为工具,恶意诉讼、拖延债务、打击对手、败坏商誉等等,诚信危机导致执行问题增多。

2.法治根源——缺乏法律至上观和尊重司法的理念

“法律是法官唯一的上司”,尊重司法是衡量法治和现代化国家的标志,起诉人必须承担起诉的后果,包括败诉,这是执行的心理因素和潜规则。但有些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恶意诉讼,败诉后以不执行软对抗。同时有些法官贪污受贿、违法裁判,给普通公民找法律不如找法官的“人治”口实,胜诉方津津乐道的不是案件本来有利于自己,而是找准了“拿事”的法官,没有法律至上的观念和尊重司法的理念,产生执行难。

3.主要原因——法官违法渎职裁判,当事人不愿执行

法官办“关系案”、“人情案”、贪赃枉法吃贿赂,违法裁判必然产生执行难。法官存心错判,使错案难以纠正,因为当事人面对的是不公的法官,甚至是某个圈子的法官群体。在国外打官司,首先想到的是想律师,而在中国首先想到的是找法官。有些老百姓经常说,在法庭上当事人之间的对决,已经将事情的曲直昭示于天下,可判决与人们的预测不一致,除法律认识因素外,最多的是案外的因素。公民不执行违法裁判,是无奈的选择,也是有效的抗议。

4.重要原因——地方政府机关不执行裁判,带了坏头

中国有句古话叫做“新官不理旧债”,官出数字,数字出官。偿还旧债,财政支出增加了,但GDP体现不出来。而前任财政本来就是赤字,后任再举债投资,债务雪球越滚越大,没有能力偿债,政府成被告,败诉是意料之中的,但执行却成了问题。政府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社会和遵守法律的第一责任主体。而案件不利于政府时,政府不执行,当有利于政府时,政府以公权力强制执行,法院也可能以不作为替政府护短,政府带头不执行,其他被执行主体也纷纷效仿。

5.直接原因——法院和执行人员对不执行打击不力和不作为,纵容不执行

钉子户也会对执行造成负面影响,一些执行人员水平低、素质差、责任心不强,感觉到被执行人不好惹,找借口开溜,全身而退。在当事人和群众都在场的情况下,将当事人双方又致于矛盾的冲突状态,而法院对钉子户和执行大户打击不力,造成了执行的被动局面,助长了不执行的气焰。

6.机制原因——判决和执行一体化的机制,造成执行不力

判决后执行一体化的矛盾造成了执行人员要为审判人员的实体问题辩护和护短。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执行人员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而实践当中执行人员发现裁判有问题时,考虑内部甚至个人关系,既不报告,又不执行,这样错误没有纠正,执行问题增多。案件审判机构和案件执行机构有时也相互扯皮,推诱责任,执行效率降低,造成执行不力。

7.体制根源——人民检察院对执行工作监督不足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是在民事诉讼法当中通篇二百七十五个条文,涉及到检察机关的条文只有五个,使检察监督“有权”但“无法可依”。实践当中,人民检察院为加强监督,要求法院在送达当事人判决裁定时抄送检察院一份,法院以没有程序法上的依据为由,不配合或有选择的抄送,使检察监督落空。检察机关应当以积极的作为体现法律监督,而公民对法院判决裁定不满向检察机关申诉,是被动监督。尽管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有处分权,但当前体制下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权利是“一家独大”,当事人无奈的服判也没有真正体现处分权,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弱监督,也是执行难的体制因素。

8.政策原因——政策制约判决的执行,对“三农”问题的特殊政策

农村不发展使我国现代化处于“瓶颈”,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提倡暂缓执行涉农债务的精神。但农民占总人口的70%以上,涉及到以前的土地税和水费等款项较多。旧债暂缓执行,并非取消,而农业税已经成为了历史,所以农村对新的债务逃过一时是一时,等待再次取消,这样债务积累的数额大了,就更不愿意偿还,造成了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局面,政策的倾斜也制约了法院判决的执行,导致执行难。

二、对策破解

执行难是社会的难题,破解执行难,全社会都应当行动起来。笔者建议“提高一个质量,加强两个监督,理顺三个关系,建设四个重点”:

1.提高一个质量,即提高判决裁定质量

除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外,不执行就是不服裁判,因此法院裁判质量函待提高。法院是保障公民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所以法官在裁判时应反复权衡,耐心细致地调查,排除一切干扰。让有理摆在当面,说在法院,“争议的往往是和事实相关,而不是和法律相联。”一份判决若能让裁判者公正无私、胜诉者堂堂正正、败诉者心服口服、旁观者清清楚楚,执行起来当然理直气壮。

2.加强两个监督

一是加强人大机关对法院执行的监督。建议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实施“实名制监督”,对已执行的案件、未执行的案件、中止执行的案件列出具体的报告,让“中止执行”不再成为执行人员糊弄当事人和提高执行率的避风港,当案件连续两年不执行,人大常委会可以质询,并以发布公告的形式通报,以提高执行率。

二是加强人民检察院对法院执行的监督。建议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增加三条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案件执行进行监督措施,首先是在判决或裁定后写明“公民依法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救济条款,其次是法院做出的裁判必须抄送人民检察院一份,以备监督。枉法裁判者自然不会明目张胆的违法乱纪。再次是参照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刑事不立案的作法,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不执行时,检察机关要求审判机关说出不执行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理由不能成立,在报上级检察机关同意和备案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人民法院接到通知书后,应当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现场监督执行。

3.理顺三个关系

一是理顺法律与政策在执行中的关系。法律是法官唯一而直接的上司,法律永远是第一位的,这本来就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因此政策制约法律的不执行就是以偏代全,甚至是法院取悦政府的表现。其实法律也规定了政策在执行当中的地位,法律是质,政策是量,只能在法律的框架下执行政策,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对涉农案件而言,法律也有酌定情节的考虑,如生活困难等等,但是政策不加选择的保护,有的不法分子以政策为保护伞,以农民的面目出现,将债务包装成涉农债务,以水费、农业费的面目出现,因此理顺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也将促进执行。

二是理顺政府与法院在执行中的关系。政府在法院的执行中有两种身份,一种是政府与公民地位平等的被执行对象,政府应当配合,另一种是执行与政府无关,政府应当协助法院执行。除此之外政府没有特权。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法院不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不能被政府牵着鼻子走,不能以牺牲自身和法律的权威护政府的短。法院受制于政府,原因就是法院的财政来源于政府。建议法院系统有独立的财政核算,不再依赖政府,从而有利于解决和政府相关的执行问题。

三是理顺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的关系。异地执行,是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脱钩的有益尝试,也为执行难提供了改革的方向。建议基层法院撤掉执行机构,在中级以上法院设立由中级法院副院长兼任局长的执行机构,执行机构的人员与基层法院原来的执行机构人员相当,依照基层法院的数量设立执行组。这样既能够加强执行的权威性,又能够集中力量执行,而且执行与审判相分离,不再受制于审判机构,上级法院执行下级法院的判决,能够督促下级法院提高判决质量,促进判决的执行。

4.建设四个重点

一是提高社会诚信度——建立社会资信档案。社会诚信危机导致执行难说到底是公民素质不高在法律执行方面的反映。提高公民的诚信度,既需要一个过程,也需要一个量化的标准。建议参照银行系统资信档案,建立司法资信档案,两者接轨,即为社会资信档案。这样有如下好处:首先能督促履行判决裁定,其次可以督促履行合同,再次可以警惕与资信不良的公民、公司或企业打交道时,提高警惕,在源头上化解执行难。

二是提高法治意识——弘扬法律至上观念。要提高公民的法治理念,在社会整体上弘扬法律至上观念,使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度提高。现阶段首要的工作是做好宣传工作,纠正“权大于法”和“人治”偏颇认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水平,在法律知识积累的基础上,方能形成法律至上的观念,从思想上促进公民服从法律,履行裁判。

三是法院自身建设——建立法官考用机制。提高法官素质是提高法院权威性的重点,因为有失公正的裁判从根本上影响法院的权威,法院的一个错误判决可能影响到老百姓对法官群体甚至法院系统的认识。因此要提高法官的素质,要求法官具有精湛的法律素质、高尚的个人素养、廉洁的司法行为。要建立一套选择、培养、使用法官的机制,敞开出口,清理出害群之马,使法官的整体素质提高,执行难的现状会改观。

四是法律自身建设——法律市场经济合拍。法律的权威性是和稳定性相关联的,但法律的稳定性是相对的,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稳定长达数百年,而我国的法律在制定后十几年就需要修改,不是说法律不稳定,是因为我们用了几十年的时间走了资本主义几百年的路,在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后,理顺法律的改废立,要有一套与市场经济配套的法律,使市场与法律同步发展,使裁判出自于科学的法律,从而促进执行。

记于201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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