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5日)
前不久,国务院召开会议听取国务院调查组汇报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进展情况。经调查初步认定,这次事故依然是一起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李克强总理在会上指出,在最终查清事故原因、科学准确认定事故责任后,对事故责任人,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该处分的处分,该撤职的撤职,对失职渎职和腐败的绝不姑息,给社会公众一个负责任的交代。
看来,这样一场特大公共安全事故依然是一个权力当事人“任性施权”的结果,使得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被钻了漏洞,其背后少不了各色各样的权力寻租链条。也正是由于权力的张狂、贪婪和滥用,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带来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权力是个张力极强的东西,用好了,可以造福社会、造福人民;用坏了,便成为欲望的转化物,给公众和社会带来无穷的灾难。因此,在中国古代哲理中,权力被认为是“神器”,是个神圣的东西,非“凡夫俗子”所能用。
早在20世纪60年代,邓小平同志就告诫全党,“我们拿到这个权以后,就要谨慎。不要以为有了权就好办事,有了权就可以为所欲为,那样就非弄坏事情不可”。习近平同志在其早年撰写的《之江新语》中也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对待权力一定要如履薄冰,如临身渊,做到慎用权、善用权、用好权,既要管好自己,又要防止他人利用自己的权力和职务影响谋取非法利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权任性的现象的确太多,经常是有了权力,轻则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行事,趾高气扬,目中无人;重则肆意妄为、为所欲为,置一切法度于不顾。其根本原因,是掌权者不知权力的属性,不问权力由何来,权力又何往。在现代文明社会,权力其实是公共财产,是人民赋予的,必须服务于人民,必须在社会公众严格的监管约束下运用;权力对应的也正是人民的期盼,是沉甸甸的社会责任。正确行使并掌权为公、用权力为民则群众喜、个人荣、事业兴;错误行使权力、掌权为己、用权于私则群众怒、声明败、事业损。
权力正是因为这样神圣,因此,李克强总理在今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掷地有声地说,“有权不可任性”,他强调,国家行政机关拥有职权的公务人员都要秉承“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授权必须为”准则,务必做到依法行政。
有权不可任性,就是让要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要求掌权者自觉树立法治思维,善用法治方式,不能有丝毫地“任性”用权擅权,不能视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而肆意妄为,否则必将受到历史的审判、法律的惩罚以及良心的谴责。这方面的历史教训数不胜数。
在全面走向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今天,希望各级领导干部当牢记:三尺头上有“神明”,一朝权在手,务必珍惜权力、管好权力、慎用权力。
(本文刊发于《人民公仆》2015年10月5日第10期锐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