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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商品的劳动价格与货币价格(2)

当两地相隔很远时,商品的真实价格与货币价格就不再成正比例了。对往来贩运货物的商人来说,商品的货币价格更重要。也就是说,他只考虑购买与出卖同一商品所花费的金银数量的差额。同样的劳动量或生活必需品、便利品,在中国广州只需要花半盎司白银就可以购买得到,而在伦敦却需要1盎司甚至更多。所以,广州商人以半盎司白银出售的某一物品,也许比伦敦商人以1盎司白银出售的这一物品更有价值、更重要。这时,如果广州的这一商品被伦敦商人以半盎司白银购得,然后又以1盎司白银的价格在伦敦出售,那么这笔买卖就使伦敦商人获得了100%的利润。此时,伦敦银价和广州银价几乎完全相同。不过,对这个商人来说,就算广州的半盎司白银比伦敦1盎司白银更能支配较多的劳动量或生活必需品、便利品,那也不是最重要的。他所希望获得的,只是在伦敦花1盎司白银,就能支配两倍于广州半盎司白银所能支配的劳动量或生活必需品、便利品。

名义价格(货币价格)决定了日常生活中几乎一切买卖行为是否适当,所以自然地,人们大都只注意名义价格,却不注意真实价格。

但是,这并不是说商品的真实价值就不需要讨论了。本书会根据需要,适时地比较特定商品在不同时间、不同地方的不同真实价值。换句话说,就是特定商品在不同时期,可以为其所有者提供不同的支配他人劳动的能力,此时就必须比较它的真实价值。这么一来,我们实际上要比较的,就是由不同的金银量购买的不同劳动量,而不再只是出售特定商品所得的不同金银量。但是,当时间和距离都相隔很远时,往往又无法正确地知道劳动的时价。虽然很少有地方会正式地记录谷物的时价,但是,人们(特别是历史学家和著述学家)一般都会清楚地记得谷物的时价。由于谷物时价和劳动时价的涨落比例一般是最近似的(不是同一比例),所以我们一般可以放心地用谷物时价来进行比较,从而得出劳动的大致时价。下面,我将进行几个类似的比较。

随着产业的进步,商业国家为了便利,开始同时使用好几种金属铸币。比如,用金币来偿付大的款项;用银币来做款额不大不小的买卖;用铜币或更低贱的金属铸币来做数额更小的买卖。在这三类金属中,往往有一种会被特别选定为主要的价值尺度。被选定的这类金属,一般都是最先被用作为商业媒介的那一类。因为,这类金属在还没有其他货币可用时,就已经是本位币,后来也就自然地被沿用了。

据说,罗马在爆发第二次普尼克战争罗马和迦太基以普尼克战争来决定谁将统治西地中海地区。第一次普尼克战争(公元前264年至前241年)于西西里岛展开。罗马人不是海上强权,只能根据占领的船舰草图来建造船舰。他们最初的两只舰队击败了迦太基舰队,但是却因暴风雨而沉没。他们的第三只舰队终于在海上征服了迦太基。迦太基人被迫撤离西西里岛,同时也失去了科西嘉岛和萨丁尼亚岛。第二次普尼克战争(公元前218年至前201年),只能归功于迦太基人一时的好运和进展,几乎是离胜利不远。这场战争肇因于汉尼拔将军带领包括战象在内的大军,由西班牙出发,穿越现在的法国,横越阿尔卑斯山,进入现今的意大利。在16年的战役中,汉尼拔每战必胜,但因无法给罗马城致命一击,而不能结束战争。罗马人则因为无法击败在意大利的汉尼拔军队,于是先在西班牙攻击迦太基人,然后攻击北非。汉尼拔被迫撤军返回本土防卫。最后罗马人终于在萨马的那场决定性战役中,击败了迦太基军队。——译者注之前只有铜币,直到第二次普尼克战争爆发的前5年才开始铸造银币。后来,罗马共和国的价值尺度还是铜币。因为,罗马虽然出现了银币,但在国内的一切账簿中,还是出现了若干的阿司镑或塞斯特斯(Sesterce)。塞斯特斯是银币的单位,1塞斯特斯=25阿司镑。塞斯特斯虽然是银币的计量单位,但其价值却经常用铜币来计算。因此,在罗马,如果一个人负债很多,就会被人们说成“欠了别人很多铜”。

而那些建立在罗马帝国废墟上的北方民族国家,似乎只有银币,甚至若干年之后也没有金币和铜币。英格兰也是如此,在撒克逊人入主当地时,当地还只有银币,直到爱德华三世爱德华三世(1312年11月13日至1377年6月21日),英格兰国王,1327年至1377年在位。爱德华三世是一位英明的君主,但他在晚年却变得昏庸,并受到情妇佩雷斯夫人的控制。也是在这时,被认为是异端的罗拉德派宗教改革运动盛行起来。——译者注时才出现了少量金币,詹姆士一世詹姆士·斯图亚特是苏格兰女王玛丽·斯图亚特与第二任丈夫达恩利伯爵,亨利·斯图亚特(Henry Stuart)所生的唯一儿子。他的祖先从14世纪开始一直统治苏格兰,他出生后5个月,父亲死亡,母亲遭苏格兰贵族驱逐而流亡英格兰。——译者注以后才有铜币。

所以,依据这一理由,我可以相信英格兰及近代欧洲的其他各国,都是用银来计算一切账簿、货物以及财产的价值的。人们在表述一个人有多少财产时,不说他拥有多少几尼一种英国的旧的货币单位,等于21先令。——译者注的金,而是说他有多少镑纯银。

我相信无论各国,都是以那种被认为是价值标准的金属铸币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比如在英格兰,黄金铸币即使出现了很久,还是没有被用作法定的货币。金币和银币的价值比例,只有市场能够唯一决定,而不是法律或公告规定的。所以,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用金币来偿还债务,也可以按一个双方都同意的金价来接受金币。

现在,铜币已经不再是法定货币了,只能用来兑换一些小银币。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本位与非本位金属在名义上的区别,已经不再是它们的唯一区别了。

渐渐地,人们习惯了同时使用多种铸币,并且知道了如何按价值比例对各种铸币进行换算。在那个时候,这一比例所带来的便利,我相信大多数国家都感受到了。因此,它们才从法律上规定了这一比例。比如,多少纯度和重量的几尼应该兑换21先令。此外,还规定了大数额的债款可以用先令作为法定货币来偿付。所以,在法定比例固定不变的状态下,本位与非本位金属只有名义上的区别。

但是,当法定比例发生变化时,本位与非本位金属在名义上的区别,又不再是它们的唯一区别了——至少我认为这种区别不是唯一的。

例如,当一切账目和债务都用银币来记载,而1几尼金币的法定价值又发生了变化(不管是由21先令落至20先令,还是升至22先令)时,再用相同数目的银币偿还旧债,这种名义上的差异就非常大。在1几尼金币比21先令低的时候,需要数额更大的金币才能等值偿付;而当1几尼金币比21先令高时,又需要用数额较小的金币偿付才行。在这种情况下,银价似乎不像金价那么容易变动。

这时,衡量一切物品的价值尺度似乎变成了银,而不再是金。金的价值取决于它所能交换的银量,而银的价值则不然。这种差异之所以会出现,都是因为人们习惯了用银币来记载账目数额。

相反的,如果有人欠了一张注明了价值25几尼或50几尼金币的德拉蒙期票期票是到规定日期才能领取商品或货币的票据,即定期支付货币的票据,他即一种信用凭证。期票是由债务人签发的,载有一定金额,承诺在约定的期限由自己无条件地将所载金额支付给债权人的票据。债务人为出票人,债权人或持票人为受款人。期票一经发出,出票人就负有绝对付款的义务,如到期不予支付,受款人有权诉诸法庭。——译者注,那么即使是在法定比例发生了变动之后,他仍旧可以用同额金币来偿付。如果他用银币偿付,则这笔银币的数目必定会随着法定比例的变动而变动,甚至会有很大的不同。单就这张期票的支付来说,金价似乎又比银价更稳定。这时,衡量一切物品的价值尺度似乎变成了金,而不再是银了。因此,如果所有账簿、契约、债券上的数额都是用金币记载的,那么金就会被认为是价值标准或价值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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