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企业物资财产管理工作要点
一、物资财产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物资财产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全面把握企业财产物资的供应,以保证企业工作正常化、持续化。
(二)在保证物资供应的前提下,要尽量减少物资储备量,加快财产物资周转。
(三)随时关注信息动态,与业务部门密切配合,尽可能地引进、采用新型工具、材料和设备。
(四)持续优化物资购买方式和对象,不断地降低物资的采购、运输、损耗和保管费用。
(五)做好勤俭节约、勤俭办事的宣传工作,促使工作人员自觉地减少物资消耗。
(六)正确地选购和配置设备,根据技术上的先进、财力上的允许、经济上的合算的总原则,为企业提供优良的技术装备。
(七)认真做好现有设备挖潜、革新、改造和更新,在经费允许的条件下,满足企业业务技术不断更新的要求。
(八)尽快掌握引进设备的使用与维修技术,确保设备技术性能的完好,保证引进设备的正常运转,充分发挥引进设备的效率。
(九)做好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并使之得到贯彻落实。
二、物资经费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物资经费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合理地安排和节约使用资金,以保证企业正常的完成各项计划。
(二)当好参谋,改进管理。
(三)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做好各项会计核算工作。
(四)实行会计监督,保证资金和财产物资安全。
三、物资财产管理的工作指导原则
物资财产管理的工作指导原则如下:
(一)服务原则。要准备好品种规格齐全、数量充足、质地优良的财产物资,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求,要全心全意地为各部门服务。
(二)效益原则。在保证企业正常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企业财产物资设备的投资效益。
(三)统一领导、分部、分级管理和使用相结合的原则。企业应有一个行政领导专门分管财产物资管理工作,并实行物资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使用部门相结合的财产物资管理体制。
(四)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化的原则。企业财产物资管理应有利于企业工作,有利于管理,有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并按照责任制、供应业务制和经营管理制三个部分,制定切合企业实际的财产物资分类、管理目录和编号,作为企业财产物资管理的规范。
(五)供应、使用、节约一起抓的原则。认真地贯彻勤俭节约、勤俭办事的方针,结合本企业实际,将供应、使用、节约的管理结合起来,充分挖掘现有物资的潜力,并提倡企业自己研制新型的后勤设备和修旧利废,不断地扩大企业财产物资的供应能力。
四、物资财产管理的工作要求
物资财产管理的工作指导原则如下:
(一)讲求效率,保证需要。财产物资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目的,必须是保证工作需要。
(二)健全制度,加强领导。加强对财产物资管理的领导工作,就必须建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完善规章制度,以保证财产物资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账目清楚,物账相符。有效地进行管理,防止出现混乱状况。
(四)厉行节约,物尽其用。在财产物资的购置、建造和使用过程中,要大力提倡节约使用,综合利用,修旧利废,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最大作用,尽量节省经费开支和财产物资消耗,反对铺张浪费等不良作风。
五、物资财产管理的工作细分
物资财产管理的工作指导原则如下:
(一)计划管理。即对财产物资计划的编制,制度、政策、原则方法的制定等方面加强管理。
(二)材料管理。即主要加强对材料的验收入库、材料的保管、收发、储备以及材料的盘点等方面工作的管理。
(三)资产管理。即进一步改进企业资产的管理方式、方法、程序、交接制度、计价标准、折旧、毁损赔偿等办法的管理工作。
(四)技术管理。即加强财产物资的编目、选择和使用技术,在设备的维护、检查和修理以及设备的更新与改造等方面加强管理。
六、基建工程与房产管理工作内容
基建工程与房产管理工作不仅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而且包括日常的维护保养和适度的更新。基建、房产管理是为企业提供和保证必要物质条件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
七、基建工程与房产管理工作原则
任何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都是城市规划和本企业总体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按既定规划进行建设的原则办事。基建过程中,每个阶段的工作都是按以前阶段的工作为基础的,要保证工程质量,必须把好每个阶段的工程质量关;基本建设工作涉及面广、内外部协作配合环(节)多,而且基本建设耗用资金大,浪费的可能性和节约的潜力也大。这就要求基本建设管理人员具有优良的品德和认真负责的精神,熟悉业务,并牢固树立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的观念。
第二节企业物资财产管理规范化制度
一、企业财产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条所谓财产系指资产负债表上所列属于固定资产科目者,其有关事务处理均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条本公司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下:
1.土地。
2.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酸洗间、仓库、宿舍、护堤、水道、围墙、停车场、道路。
3.交通及运输设备:小轿车、客货车、推高机、起重机、机车、手推车、台车。
4.机器设备:连续式铸造钢板设备、钢铁热轧设备、钢铁冷轧及冷压成型设备、金属热处理设备。
5.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
6.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
7.事务设备:机具设备(计时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对讲机、扩音机、油印机等)、家具设备(写读家具、储放家具、坐息家具)、通信设备。
8.供水设备:水塔、储水池、过滤设备、抽水机、电动机、给水配管设备。
9.其他设备:防护设备(消防警卫、医疗)、装潢设备、康乐设备。
第三条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对新置者每月对账一次,其盘盈或盘亏应确实办理增值或减损。
第四条由购入而取得之不动产,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其有关产权之登记与变更登记及税法规定事宜与减损报废之报备均由财务部另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项工程修造不论金额多寡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其紧急处理者仍应补办手续。
第六条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契约书,并会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办理。
第七条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之标准如下:
1.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资产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应列为费用支出。
2.资产之因扩充、换置、改良而能增加其价值或效能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即为费用支出。
3.支出结果所获得之固定资产,其耐用年限在两年以上,且其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者属资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及两年或其效用仅及本期者属费用支出。
4.凡为维持财产之原始使用效能,所需之维护费用作为费用支出。
第八条财产支出核决权限,依内购核决权限表之规定办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法,并以账面价值为准,其折旧耐用年限依所得税规定。
第十条使用年限届满之固定资产,仍继续使用者,可不折旧,但主要或重要生产设备应予调整以往旧额,并继续折旧。
第十一条有关固定资产设账,财务部于总分类设置“土地”、“房屋及建筑”、“机器设备”、“电气设备”、“空气调节设备”、“事务设备”、“供水设备”、“其他设备”,机械与各项设备之“备抵折旧”等科目,设置财产目录卡,并于各负责管理部门设置同式财产目录表,详细记录负责保管人及移动情况,并经使用人签认留存。财务部门与管理部门于每年会同盘点时并应互为核对双方登记卡表所载内容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即查明更正。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呈准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二、企业财产管理规则
通则
第一条本规则所称之财产,其范围如下:
1.土地。
2.建筑物。
3.机器设备。
4.仪器设备。
5.运输设备。
6.电信设备。
7.动力设备。
8.生财器具。
9.杂项设备及资产负债表内所列各项固定资产。
其使用年限达两年以上,而价值在一定金额以上者。
前项之使用年限依政府规定固定资产耐用表为之。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财产管理,系指前条财产之增置、登记、经管、养护、减损等事项。
第三条财产价值在一定金额以下,或其使用年限不及两年者统作为物品,其管理办法另定。
第四条财产管理职责如下:
1.财产登记部门:负责办理财产之增减、移动等登记工作及管理责任。
2.财产经管部门:负责办理财产之保管、养护、修缮等工作。
3.财产使用单位:负责办理所使用财产之保管、养护等工作。
第五条各类财产应按其质料、性能、构造、用途及其他各项因素拟定其使用年限请总经理核定外并应详定其折旧率及剩余价值以利财产之管理。
财产的增置
第六条财产增置,应拟具预算,经呈奉核准后,由经管部门或使用单位填具请购单据,签请购置或营造。前项预算必要时应附具图样,施工说明书,或其他可资说明参考之文件。
第七条财产的增置以集中办理为原则,但得按其性质由有关单位会同办理。
第八条财产的增置系自制、捐赠或其他方法而取得时,应由财产登记部门会同有关单位估列价格。
第九条财产的增置,经验收后,应填具财产增加单,连同发票及其他有关单据,送财产登记部门,为财产增加之登记后签认转送会计单位结算付款。
财产的登记
第十条财产应依财产之类别予以分类编号。并贴订标签,财产编号编定后,应编制财产编号目录。
第十一条办理财产登记之凭证如下:
1.财产增加单。
2.财产移动单。
3.财产保养修缮单。
4.财产减损单。
第十二条财产登记凭证为财产卡登记的依据,依各项发生事实由有关部门填造,送财产登记部门为财产卡的登记:
1.财产增加单:依财产购、建的发生,由购建经办单位按验收日期填造。
2.财产移动单:经管部门或使用单位财产之移动,由移出单位填造并经移入单位签认。
3.财产保养修缮单:财产保养修缮费的发生,由经办修缮单位填造,并先送经管或使用单位签认。
4.财产减损单:由经管或使用单位填造,并呈奉核定。
第十三条财产因保养修缮或其他原因而增加财产的使用效能或价值者,登记部门应为财产增值之登记。
第十四条为办理财产登记应备置财产登记卡,财产的登记应一物一卡办理。
第十五条各部门经管的财产,每年至少应盘点一次。必要时得随时派员抽查或盘点。
财产的经管
第十六条土地及房屋等不动产取得后,应由登记部门于法定期间内向主管官署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时亦同。
第十七条财产取得后应由经管部门或使用单位妥为保管。工具及其他较小的财产,必要时得由经管单位集中保管。
第十八条经管部门或使用单位已无用途的旧财产,不得任意搁置,应即填具财产减损单呈请核准后,随时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财产经分配经管部门或使用单位,应即由移出单位填具财产移动单经经管部门或使用单位签认后送由登记部门为财产移动的登记。各经管部门或使用单位相互移拨财产时亦同。但属临时性之借用不在此限。
第二十条财产之移动,应逐项点交点收,如有不符应即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产经管部门应随时对使用中的财产查对实际使用状况。
第二十二条财产经管人员或使用人员对使用中的财产应善尽保管之责,不得私自移拨。
第二十三条经管财产或使用财产部门主管及其有关使用人员对分配使用的财产,应向财产登记部门办理签认手续。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之财产非经呈准,不得出租出借或租用借用。财产的出租出借或租用借用应订租约或借用契约。
第二十五条经管财产人员交接时,应将其经管的财产交接清楚,并由接交人员另办财产责任签认手续以明责任。
第二十六条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应将其经管或使用财产移交清楚,如有缺少或手续不清,应予追保赔偿。
财产的养护
第二十七条财产经管或使用单位应经常注意财产的保养,并作保养检查。
第二十八条财产经检查后,如发现损毁,有必要加以修理时,应由经管或使用单位报请修理。
第二十九条财产经修理完毕,其修理费在一定金额以上者,应由经办单位填具财产保养单送由登记部门为财产增值的登记。
前项一定金额由管理部主管核定。
第三十条为避免发生灾害时遭受重大损失,得按财产性质及财务能力向保险机构投保。
第三十一条财产的经管或使用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奖励:
1.因善于保管,使超过使用年限之财产,未曾损坏,仍能满意使用,而有确切事实足资证明者。
2.对无用途的废旧财产,能做充分适当的利用,著有重大之绩效者。
3.遇特别事故而能奋勇救护,保全财产者。
前项奖励依人事管理规则之规定予以记功或发给奖金。
第三十二条财产经管或使用人员对所保管的财产,如有盗卖、调换或化公为私等营私舞弊情况即予免职并依法究办。
第三十三条财产经管或使用人员对所保管的财产未经呈准并办理手续而任意转移,对外拨借损坏而不及时申报者按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财产的经管或使用人员对所保管的财产未尽善良保管之责或由于过失致财产遭受损失,或未达使用年限即告损毁者照下列规定办理。
1.损坏的财产仍可修复使用,并不减低使用效率者,应责令负担一切修护费用。
2.损毁的财产不堪修复继续使用者,应责令赔偿。
3.赔偿价格应依损毁之市价为准,并按已使用的年限折旧计算。
但天灾地变或不可抗力之事故而致损毁者不在此限。
财产的减损
第三十五条财产的减损经核准后应由经管或使用单位填具财产减损单送登记部门为财产减损的登记。
第三十六条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变卖:
1.因特殊情形必须出售者。
2.不需用者。
3.呆旧而仍有利用价值者。
4.已失原有使用效能,奉准报废而有残值者。
前项财产之变卖由总经理核准办理。
第三十七条财产的变卖手续由登记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办理。
第三十八条财产损毁失去原有效能而无利用价值者得予报废。
报废之财产依本规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变卖或销毁。
第三十九条财产如因灾害盗窃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而致损毁或遗失者,应出示证明文件并予以报销。
三、企业物资财产管理细则
(一)财产物资的购买:
1.办公用品原则上由各单位、科室请示理事长同意后购置、发放、使用。
2.购买200元以上物资应按需求填写“采购申请单”,经理事长批准后,方可购买,未经批准的物品,一律不予报销。报销时应以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有经手人、验收人及单位领导签字方可报销。
3.严格按批准的计划购买财物,严禁贪污挪用公款、公物,对各种“回扣让利”必须按时如数上缴。
(二)财产物资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