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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交通事故责任(2)

【典型案例】

2012年12月25日,江某因驾驶机动车超速,将横穿公路的王某撞成重伤。王某的亲属在事故发生后,担心江某不赔偿事故损失,就在交警赶到现场之前,将许某的汽车开走并藏匿起来,并将江某车上价值1万元的水果扣押。事故处理民警赶到现场后,要求王某的亲属将车辆和货物交出,王某的亲属不但拒绝交出,还与民警发生争执,三天后,王某的亲属见水果已经腐烂,才将水果交出。

【专家评析】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3条规定,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5条、第156条的规定办理。即: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应当通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后或者公告认领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上交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容易腐烂、灭损或者无法保管的其他物品,应当及时退还原主;对找不到原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变卖所得按照本规定第154条、第155条规定处理。即:收缴财物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收缴清单,待处罚决定生效后,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应当上交国库的,移交财政部门处理;属于违禁品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其中属于淫秽物品、毒品的,分别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禁毒部门组织销毁;属于受害人合法财物的,及时返还受害人。暂扣交通事故车辆的权力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也不得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对非法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牌证、货物的,公安机关应该劝告其返还。经劝告仍不返还或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7项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非法扣留驾驶员或者故意损坏车辆、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扣留车辆、货物或者驾驶员,造成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还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王某的亲属无权扣押江某的车辆和货物,公安机关为了办理案件的需要,有权责令其交出车辆及货物,对水果受到的损失,江某有权要求王某的亲属给予赔偿。

【法条指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第一百五十六条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是,当事人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调解。

5、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保护现场导致责任无法认定,应当如何处理?

【宣讲要点】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车辆和行人发生事故时,如果不能证明行人有严重违反交通安全的行为或者事故的原因是由第三者引起的,肇事车辆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肇事司机在及时对受害人进行救助的同时要注意保护好现场,以便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采取下列方法保护现场:1、交通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确定现场范围,用白灰、沙石、树枝、绳索等将现场标围封闭,并注意看护,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进入。标围现场时,应尽量做到不妨碍交通;2、若要在现场抢救伤员,应标记伤员的原始位置,以证明现场的变动情况;3、遇到有下雨、下雪、刮风等自然,对现场可能造成破坏时可用席子、塑料布等将现场上的尸体、血迹、车痕、制动印痕和其他散落物等遮盖起来;4、现场如果有扩大事故的因素,如汽油外溢、车上装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时,应立即设法消除,并向周围的行人讲明现场的危险性,必要时应将危险车辆驶离现场;5、要注意寻找证人,记下见证人的身份、住址等;6、在繁华或重要路段发生的事故,要服从值勤民警的指挥。在做好标记后,将车辆移出现场,以恢复正常交通,但不准擅自移动车辆,也不能未经标记而移动车辆。同时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注意重点保护以下事故现场痕迹:(1)路面痕迹:如车辆制动印痕、轧压痕迹、侧滑印痕、行为鞋底与路面擦痕及油迹、水迹、血迹等;(2)车辆及人体擦撞痕迹如:各种车辆部件造成的刮痕、沟槽服装搓擦痕、车身浮尘擦痕等;(3)路面遗留物如:玻璃、漆片等散落物及人体组织剥落物等。

【典型案例】

某日,蔡某驾驶一辆小货车在经过某市第一小学门口时,为躲避一辆逆行车辆将正横穿马路的小学生郭某撞成重伤。当时,天正在下雪,蔡某见郭某被撞倒后,立即下车,并拦了一辆出租车,将郭某送往医院。但由于急着抢救郭某,蔡某没有记下逆行车辆的车牌号,并在移动郭某时,没有标记郭某的位置,也没有对自己车辆的刹车印进行遮盖,结果被雪掩没。公安机关在勘察现场时,因现场遭到严重破坏,无法认定事故发生的基本过程,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专家评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蔡某由于在抢救伤者的过程中没有注意保护现场,导致责任无法认定,如果认定为故意破坏现场有些勉强。但从最终处理结果上看,对蔡某仍然十分不利。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蔡某没有保护现场,就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否有交通违法行为,自己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最终很有可能要承担全部的事故赔偿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6、无照驾车正常行驶发生事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宣讲要点】

无照驾驶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无照驾驶的要处以罚款,并可以给予行政拘留。无照驾驶是一种严重的违章行为,但是无照驾驶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必然的联系,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主要还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但是应当看到,虽然无照驾驶对事故的产生没有过错的,仍然要受到罚款的处罚。一旦出现交通事故,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无照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只要造成一人重伤,并对事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就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对出借给无照驾驶人的车辆所有人进行罚款处罚,并可以行政拘留,如果此时无照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民法的共同侵权理论,车辆所有人和无照驾驶者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为了他人和自己的安全不要无照驾驶,更不要把自己的车辆借给无驾驶执照的人。

【典型案例】

李某系某一长途运输的个体户。2002年7月30日,李某驾车到邻县运输货物。在返回途中,行经县城的十字路口,其由北向西右转弯时,与张某驾驶的由南向西正常行驶左转弯的小客车相撞,两车损失惨重,张某受轻伤。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张某系无证驾车,但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李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第4项“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规定,由此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专家评析】

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其中重要的一点是要确定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主要有以下三个标准:(一)事故当事人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应有事故责任。如当事人无证驾驶,但在道路上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但被后车追尾,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无证驾驶的行为就与事故发生之间没有因果,无证驾驶的前车当事人就没有责任,而应当认定后车的全部责任。(二)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对事故发生原因力的大小。原因力是指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者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三)当事人过错的程度。在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

本案中,张某无证驾驶虽然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但这个行为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承担事故责任,应由王某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违章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但并不是所有违章都能引发交通事故。无证驾车是一种严重违章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只要无证驾车,就一定发生交通事故,有驾驶证不一定就不发生交通事故。实践证明,无证驾驶本身不是事故发生的必然因素。在分析事故原因时,应先将有无驾驶证暂时搁置一边,强调不管是有证还是无证,都应遵守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谁有违章行为,且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谁就应承担事故责任。无证驾车者除无证外,在驾车过程中如果没有其他违章行为,就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如果有违章行为,应根据其行为与事故之间因果关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如果该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就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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