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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交通事故责任(3)

7、行人在机动车之间穿行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宣讲要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处理机动车和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时,采取了优者负担风险的原则,在机动车和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当中,除非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否则机动车驾驶人必须承担责任,无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机动车驾驶人要减轻自己的责任,必须积极举证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或者证明自己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否则将会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以次来保存证据。

【典型案例】

某市市中心的一个十字路口经常发生交通堵塞。虽然公安机关多次整顿,并加强了交警值勤,规范了交通标志,但还是经常发生路口交通不畅的情况。2012年12月20日早晨,该路口又发生了交通堵塞。上班的车辆、自行车和行人挤做一团。由于该路口的人行横道已经被排成长龙的机动车堵死,行人只好从机动车之间穿行。行人林某开始只是站在路口东侧的人行道上观望,后来见路口的交通一点畅通的迹象都没有,实在等不及了,便也加入了从车龙中穿行的自行车和行人的行列。林某准备从一辆大巴车前面穿过去,但大巴车与前车之间的间隔只有2米多,而从该间隔处穿行两个方向的自行车和行人又多,林某只好又一次停下来等待。看自行车和行人都过得差不多了,而大巴车还没有启动的迹象,林某就迈步穿越该间隔。这时大巴车启动跟进前方的车辆,林某想抽身回来已来不及,被大巴车右前轮当场轧死。

【专家评析】

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优者负担风险。其含义是:在交通事故中,根据车辆和行人在物理冲撞的过程中危险性的大小,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来分配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为在道路交通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的机动车一方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体现了优者负担风险的原则。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机动车一方要比非机动车与行人承担更为严格的高度注意和确保安全的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行人林某没有违反该条的规定,在通过马路时走的是十字路口的过街通道,并且已经履行了其应尽的注意义务。林某在人行道上的等待和在通过间隔处的等待均说明其对安全的注意,他是在看到许多自行车和均从大巴车的前方安全通过的情况下才穿越大巴车与前方车辆的间隔的,他有理由确信行人在自己穿越的过程中,大巴车的驾驶人会履行其应当履行的高度注意义务,不会启动车辆。而大巴车驾驶员则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虽然该大巴车没有前视镜,看不到车辆前方下面的情况,其右前角是驾驶员的视觉盲区,但该大巴车在十字路口的人行横道上等待前进的时候,有大量的自行车和行人从车前方通过,驾驶员不可能不知道。因此,在大巴车启动时,驾驶员应当注意车辆的前方是否还有自行车和行人在穿行。而驾驶员仅凭自己的感觉,认为车前面的自行车和行人已经过得差不多了,就贸然启动车辆跟进前方的车辆,没有尽到高度注意和确保安全的义务。在启动车辆之前没有对车辆前方的情况高度注意,以确保安全。所以,此次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负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8、危险路段未及时整改发生事故,路政、公安部门应否赔偿?

【宣讲要点】

公路本身的状况也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公路由于各种原因成为危险路段后,交警部门应该及时加强管理,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路政部门应该及时进行排险和抢修,确保公路早日成为健康路段。然而在本案中,对于一经常发生事故的危险路段,交警和公路部门都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应当进行赔偿。本案不属于行政赔偿,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赔偿,在民事赔偿诉讼中,受害人及其家属要充分举证公路、交警部门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自己举证有困难的,可以要求法院进行查证。

【典型案例】

某市城乡结合部道路上有一处急拐弯,由于拐弯幅度较大,距离短,司机的视距受限,在该拐弯处经常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将该路段列为危险路段并报告了公路管理部门,发出了整改通知书,但公路管理部门一直未对该路段进行整改。交警部门在发出整改通知书后,也未对该路段采取加强管理。某日晚,该路段又发生了一起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路政、公安部门赔偿。

【专家评析】

《人民警察法》第6条第3项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公安部1988年4月6日下发的《关于迅速采取措施,严防发生大客车交通事故的紧急通知》中明确要求:“(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公路上的事故多发地段进行一次勘察,对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极易引起事故的危路、险桥、急弯、陡坡等,要商同公路建设部门尽快采取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和有效的安全设施。”1990年5月30日,公安部在下发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对策研讨会纪要》中指出:“要重视事故多发路段的调查和处理。一方面,要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呼吁,尽可能投资改善山区的道路条件;另一方面,要在近期内大力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一)各市、县公安交通警察队要由队长负责,商请公路部门,对辖区内的公路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找出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方案,如对危险路段实施降坡、截弯、加宽,设置防护栏、桩,平整路面等,报告当地政府,并建议公路部门纳入计划,本着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逐步整修改造,最大限度地消除和减少诱发特大事故的客观隐患;……(二)发生特大事故,凡是与道路条件有关的,都请公路部门到现场察看,积极建议公路部门加快危险路段的改造。道路工程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加强管理,如限速、限时、分流;遇有冰、雪、雨、雾天气,要按照预防事故的方案,交通民警到指定路段加班加岗,给过往车辆打招呼,防止发生事故。”《公路法》第35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综合上述规定,交警部门与公路部门对危险路段都有管理和注意的义务,只是两者履行管理和注意义务的方式不同。公路部门承担养护责任,以及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和有效的安全设施。交警的职责在于:当发现有危险路段存在时,及时向公路部门发出整改通知。在道路工程一时解决不了时,要对危险路段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本案中,该路段因为弯急屡次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已经发现了道路上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向公路部门发出了整改通知书。但公路部门没有履行其整改危险路段和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和有效的安全设施的职责,交警部门也没有履行其在公路管理部门对该路段进行整改前加强管理,如限速、限时、分流;遇有冰、雪、雨、雾天气,要按照预防事故的方案,交通民警到指定路段加班加岗,给过往车辆打招呼,防止发生事故的职责。如果两者履行了其法定职责,交通事故就有可能避免。因此,两者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共同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9、正常行驶撞上违章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人,肇事车辆是否可以免责?

【宣讲要点】

高速公路是相对比较封闭,且机动车辆行使速度相对较快的快速行车道。一些人为图方便,经常不顾法律的规定,穿越高速公路,由此产生的交通事故比较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是在高速公路发生机动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因为,虽然车辆是在高速公路行使,机动车在正常行驶的过程中虽然较一般的道路享有更高的路权,但这并不意味着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就可以不尽机动车驾驶人的高度注意、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和结果避免的义务。这是机动车驾驶人在任何情况下的当然义务。毕竟人的生命权益是最高的,不能因为保障交通的畅行而以人的生命为代价。因此在此类案件发生后,受害人可以要求肇事车辆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

许某系京郊居民。2011年10月10日,其在回家途中,为抄近路,从京沈高速公路护栏破损处进入高速公路。当其行至高速公路出京方向二车道时,撞上谭某驾驶的奥迪轿车。许某受撞击飞出10余米,当场死亡。公安机关经现场勘察,得出结论:奥迪车当时的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处于正常行驶状态。于是,公安机关认定许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家属不服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提出复议要求。复议机关经审查后,维持原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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