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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22)

【专家评析】

本案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原机关领导干部退居二线后的身份问题;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构成犯罪与职权范围有无关系。

所谓退居二线,是指机关在职领导干部或企事业领导干部接近退休年龄,提前解除领导职务,只担任相应级别顾问或调研员职务,但仍享受原岗位的政治、经济待遇做法的政策概括。因此,有观点认为,本案中张某虽然退居二线,但仍然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是在文化部门工作,对国家的少数民族政策应当有最基本的了解。但是他却强迫3名穆斯林违背风俗习惯,进食非清真食品且时间跨度较长,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也有的观点认为,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具有公权力和私权利,不能因为其行使公权力就否认其作为公民所享有的个人权利。与前述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案例中的周某不同,周某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是利用一定的职权进行的,是滥用公权力;而本案中张某强迫3名穆斯林进食非清真食品的行为并没有利用职权或者借公职之便,而是利用了其作为企业主掌管薪金、用人等职责之便。这些职责属于私权,任何一个公民都可能滥用,与公权力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认定张某构成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但可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

第二百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十八、侵犯通信自由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侵犯通信自由罪?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通信自由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指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所谓通信秘密,是公民个人写给他人信件,其内容不经写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开的权利。并不要求信件中写有秘密事项,但私自开拆他人信件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权利,使公民的信件内容有可能被公开化,从而无秘可保。犯罪对象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电报、信函等文字邮件,但不包括汇款、包裹、书籍纸包等邮件,作为犯罪对象的信件,不仅包括私人间的信件,而且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发给公民个人的信函。非法隐匿、毁弃、开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之间来往函件的,不构成本罪。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所谓信件,是特定人向特定人转达意思、表达感情、记载事实的文书(包括电子邮件)。信件不要求通过邮政局投递。明信片是隐匿、毁弃的对象,但不能成为非法开拆的对象。此外,他人信件是指他人所有的信件(只要发件人与收件人中有一方为公民即可),不包括单位之间的公函。行为人已经寄给他人的信件(他人已经收悉),也可能成为本罪的对象。行为人实施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三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同时实施上述几种行为的,也只成立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刑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数量较大的;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者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以及家庭不睦、夫妻离异等严重后果的;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的内容,侮辱他人人格的,等等。在认定侵犯通信自由罪时,应将本罪与合法行为相区别。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批准而扣押被告人的邮件、电报的,属于合法行为,不能认定为侵犯通信自由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积压、毁损或者遗失、误拆他人信件的,不成立本罪。

2.侵犯通信自由有哪些具体表现?

侵犯他人通信自由主要表现为隐匿、毁弃和非法开拆等行为。“隐匿”,是指妨害权利人发现信件的一切行为;“毁弃”,是指妨害信件本来效用的一切行为;“非法开拆”,是指擅自使他人信件内容处于第三者(指发件人与收件人以外的人,包括行为人)可能知悉的状态的一切行为,但不要求第三者已经知悉信件的内容。

3.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2)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3)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内容,或者张扬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4)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对犯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252条的规定,犯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如何界定侵犯通信自由罪与非罪?

侵犯通信自由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划清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对于行为人无意中遗失、积压、毁弃他人信件,或者误把他人信件当作自己的信件开拆的,不构成犯罪。

6.如何处理侵犯通信自由罪及相关犯罪的关系?

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并从中窃取财物,或者窃取汇票、汇款支票,骗取汇兑数额不大的,以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从重处罚。

非邮电通信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并从中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依照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节严重的,并从中窃取汇票或汇款支票,冒名骗取汇兑数额较大的,应依照刑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和诈骗罪的规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典型案例】

曾某于2004年5月31日受聘于腾讯公司,后被安排到公司安全中心负责系统监控工作。2005年3月初,曾某通过购买QQ号在淘宝网上与杨某互相认识,二遂合谋通过窃取他人QQ号出售获利。2005年3月至7月间,由杨某将随机选定的他人的QQ号(主要为5、6位数的号码)通过互联网发给曾某。曾某本人并无查询QQ用户密码保护资料的权限,便私下破解了腾讯公司离职员工柳某使用过但尚未注销的“ioioliu”账号的密码(该账号拥有查看QQ用户原始注册信息,包括证件号码、邮箱等信息的权限)。曾某利用该账号进入本公司的计算机后台系统,根据杨某提供的QQ号查询该号码的密码保护资料,即证件号码和邮箱,然后将查询到的资料发回给杨某,由杨某将QQ号密码保护问题答案破解,并将QQ号的原密码更改后将QQ号出售给他人,造成QQ用户无法使用原注册的QQ号。经查,二共计修改密码并卖出QQ号约130个,获利61650元,其中,曾某分得39100元,杨某分得22550元。法院审理后,认定曾某、杨某采用篡改他人电子数据资料的方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系共同犯罪。判决曾某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拘役6个月;杨某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拘役6个月。追缴曾某的违法所得39100元、杨某的违法所得225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专家评析】

互联网已经成为许多人重要的通信联络工具。从腾讯QQ软件的功能来看,主要是对外联络和交流。因此,以QQ号码作为代码所提供的网络通信服务是其核心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4条第2项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二作为熟悉互联网和计算机操作的QQ用户,篡改了130余个QQ号码密码,使原注册的QQ用户无法使用本人的QQ号与他人联系,造成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有观点认为,本罪中,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故意以及犯罪的客观方面,均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果QQ号码属于《刑法》第246条所规定的公私财物,则本案应定为盗窃罪;反之,则不能定为盗窃罪。根据腾讯公司与QQ号码用户之间达成的协议:“QQ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用户完成注册申请手续后,获得QQ账号的使用权”,“用户注册QQ账号后如果长期不使用,腾讯公司有权回收账号,以免造成资源浪费”。由此可以认定,QQ号码的所有权归腾讯,用户获得QQ号码的使用权,类似我国的手机号码,其本身并不具备价值。虽然QQ号码是不记名的,可以转让并存在某些号码因稀缺而发生高额转让费的情形,但是QQ号码被盗的,用户可以通过向腾讯公司客服申诉等方式讨回被盗号码使用权并继续使用。一般情况下,用户不会有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QQ号码不宜认定为《刑法》第246条规定的公私财物,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十九、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客体既包括国家邮政部门的正常秩序,又包括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这里的邮件,是指通过邮政部门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等。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邮政工作人员,包括邮政部门的干部、营业员、分拣员、投递员、押运员。这是本罪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关键区别。根据法律规定,国际邮件的出入境、开拆与封发,由海关人员监管,故监管国际邮件的海关人员应视为邮政工作人员,他们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的,也应以本罪论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私自开拆,表现为未经合法批准,使邮件、电报内容处于第三者(指发件人与收件人以外的人,包括行为人)可能知悉的状态的一切行为,但不要求第三者已经知悉信件的内容。隐匿,表现为妨害权利人发现邮件、电报的一切行为。毁弃,表现为妨害邮件、电报本来效用的一切行为。

3.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2)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并从中窃取财物的;(3)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虽然次数不多,数量不大,但给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4)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4.对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253条的规定,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并从邮件、电报中窃取财物的,以《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从重处罚。

5.如何区分侵犯通信自由罪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这两种犯罪行为在犯罪方法和侵害对象上是基本相同的,在主观方面都由故意构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主体不同,侵犯通信自由罪是一般主体,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邮政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其次,犯罪的客体不同。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邮政部门的正常秩序,又包括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第三是构成犯罪的情节要求不同。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要求“情节严重”,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不要求“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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