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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此以智伯灭在燕成公二年,《晋世家》索隐引《纪年》以为在晋出公二十二年(见下),则成公元年当出公二十一年。逾年改元,孝公之卒,成公之立,当在出公二十年。《存真》据此列为‘【二十年,燕侯载立】’,是。《辑校》作‘燕孝公卒,次成侯载立’,系于出公十九年。金文多郾(燕)侯载器,《三代吉金文存》卷一九、二0着录有《郾侯载戈》、《郾侯载矛》,与《纪年》可互证。

[五七]《竹书纪年》:晋出公二十二年,河绝于扈。《水经·河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囗本作‘二十二年’,赵一清、戴震校本据今本《纪年》改作‘十二年’,《存真》、《辑校》据之。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系于二十二年,是。《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丁,见本书附录。

[五八]如《纪年》之说,此乃出公二十二年事。《史记·晋世家》索隐

案:《史记·晋世家》:‘哀公四年,赵襄子、韩康子、魏桓子共杀知伯,尽并其地。’索隐:‘如《纪年》之说,此乃出公二十二年事。’《存真》据此作‘【二十二年,魏桓子、韩康子、赵襄子共杀智伯,并其地】’,《辑校》作‘【二十二年,赵襄子、韩康子、魏桓子共杀智伯,尽并其地。】’皆据《史记·晋世家》,《辑校》更全录《史记》之文。

[五九]《纪年》又云:出公二十三年奔楚,乃立昭公之孙,是为敬公。《史记·晋世家》索隐

案:《史记·晋世家》:‘出公十七年,知伯与赵、韩、魏共分范、中行地以为邑。出公怒,告齐、鲁,欲以伐四卿。四卿恐,遂反攻出公,出公奔齐,道死。故知伯乃立昭公曾孙骄为晋君,是为哀公。哀公大父雍,晋昭公少子也,号为戴子。戴子生忌,忌善知伯,蚤死,故知伯欲尽并晋,未敢,乃立忌子骄为君。’《赵世家》:‘襄子立四年,知伯与赵、韩、魏尽分其范、中行故地。晋出公怒,告齐、鲁,欲以伐四卿。四卿恐,遂共攻出公。出公奔齐,道死。知伯乃立昭公曾孙骄,是为晋懿公。’据《晋世家》,出公之后为哀公,《赵世家》则出公之后为懿公,《六国年表》之世次又为出公错、哀公忌、懿公骄,(今本脱懿公一代,盖后人据《晋世家》删之,《晋世家》索隐、《六国年表》正义所引皆有。)又皆无《纪年》之敬公一代,似莫可究诘。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三二云:‘《晋世家》明云:“立昭公曾孙骄为哀公。”《赵世家》又谓骄是懿公,则哀懿自是一人之谥,犹周之贞定王,《左传》正义引《世本》,或称贞王,或称定王也,《竹书》又谓哀懿公即敬公耳。传谓敬公是昭公之孙,孙即曾孙,犹《鲁颂》谓僖公为周公之孙,盖孙是后裔之大名,非必皆子之子也。奔齐奔楚及在位年数,与《史记》各殊,此闻见异词,而《竹书》以晋人纪晋事,当不误也。’是。

[六0]《纪年》云:不寿立十年见杀,是为盲姑,次朱句立。《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列于晋敬公三年。《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金文有‘越王州勾矛’及‘越王州勾剑’,铭文为‘越王州勾自作用矛’或‘越王州勾自作用剑’,皆鸟书,见容庚《鸟书考》(《中山大学学报》一九六四年第一期)。一九七三年,湖北江陵藤店一号楚墓亦出土越王州勾剑一,鸟书,铭文与过去发现者同。‘州勾’即‘朱勾’。朱勾,《史记·越世家》、《越绝书》卷八、《吴越春秋》卷一0皆作‘翁’。

[六一]按《纪年》:魏文侯初立,在敬公十八年。 《史记·晋世家》索隐

案:《存真》列于晋敬公十八年,于晋烈公十五年‘魏文侯卒’下云:‘索隐云:“《纪年》文侯五十年卒。”考文侯立于晋敬公十八年,《晋世家》索隐有明文可据。是岁当周考王七年,至此历三十八年,当周安王五年。《魏世家》云:“文侯三十八年卒。”是也。若果有五十年,则文侯初立应在晋敬公六年,又与《晋世家》索隐所引不合,应阙疑。’是《纪年》文侯立于敬公十八年与在位五十年卒,二者之间不合,如朱氏所疑。《辑校》列于敬公六年,云:‘案《魏世家》索隐引《纪年》:“文侯五十年卒,武侯二十六年卒。”由武侯卒年上推之,则文侯初立,当在敬公六年。索隐作“十八年”,“十八”二字乃“六”字误离为二也。’此说实本于雷学淇《介庵经说》,所着《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亦系‘魏文侯立’于晋敬公六年,云:‘“十八”即“六”字之讹,盖“六”字点形少长,出于画下,即似“十八”。’

陈梦家《六国纪年表考证》以《纪年》两条本无不合,云:‘魏斯在位五十年,立十二年而自称侯,故《晋世家》索隐云:“按《纪年》文侯初立在敬公十八年。”据《纪年》,敬公十八年当周考王七年,魏斯既立之十二年也;其明年,周考王八年、晋幽公元年,文侯改元称元年,下至周安王六年,为称侯之三十八年,在位之五十年。由此上推五十年至周定王二十四年为魏斯元年。此所考订,本《纪年》魏斯(文侯)在位五十年卒之记载,分前十二年为未称侯而后三十八年为称侯改元。称侯改元之年又据《晋世家》索隐所引《纪年》文,而此“文侯初立”应在称侯改元之前一年。’(见《燕京学报》第三六期页一一八)此折衷之论,可备一说。现从《辑校》列于敬公六年。

[六二]《纪年》云:晋幽公七年,大旱,地长生盐。《北堂书钞》卷一四六酒食部

[六三]《竹书纪年》曰:(晋)幽公九年,丹水出相反击。《水经·沁水注》

[六四]《竹书纪年》:幽公十三年,鲁季孙会晋幽公于楚丘,取葭密,遂城之。《水经·济水注》

《竹书纪年》:幽公十三年,鲁季孙会晋侯于楚,取葭密,遂城之。《太平寰宇记》卷一三曹州乘氏县

案:永乐大典本《水经注》‘幽公十三年’朱谋囗本作‘幽王’,笺云:‘旧本作“幽公”。’全祖望、赵一清、戴震校本改作‘元公三年’。戴校本云:‘案近刻讹作幽王十三年。’《存真》、《辑校》列于晋幽公三年,‘幽公’从旧本,‘三年’从戴校。现据大典本《水经注》及《太平寰宇记》列于幽公十三年。

[六五]《纪年》云:夫人秦嬴贼公于高寝之上。《史记·晋世家》索隐

案:《太平御览》卷八七六引《史记》:‘幽公十二年,无云而雷,至十八年,晋夫人秦嬴贼君于高寝。’

《存真》云:‘今《史记》无之,当是《纪年》文也。’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亦以为引《纪年》而误。此《史记》非《纪年》,详本书附录。《存真》、《辑校》列于晋幽公十八年,系年据此,则是。

[六六]《竹书纪年》曰:晋烈公元年,赵献子城泫氏。《水经·沁水注》

《竹书纪年》曰:晋烈公元年,赵献子城泫氏。 《太平寰宇记》卷四四泽州高平县

案:《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己,见本书附录。又所补《寰宇记》一条仅见清万廷兰刻本,清干隆乐氏本、晚清金陵书局本皆无,《存真》、《辑校》亦未收。

[六七]《竹书纪年》:晋烈公元年,韩武子都平阳。《水经·汾水注》

[六八]《纪年》:于粤子朱句三十四年灭滕。《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甲,见本书附录。

《存真》、《辑校》列于晋幽公十四年,误。案晋敬公在位仅十八年,此误从今本《纪年》,以敬公在位为二十二年。(王国维《今本竹书纪年疏证》卷下,见本书二七六页。)其间相差四年,故本条应列于晋烈公元年。说详陈梦家《六国纪年表考证》(《燕京学报》第三六期页一一六),《订补》本此。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系于烈公二年。现从《订补》。

[六九]按《纪年》作(燕)文公二十四年卒,简公立。《史记·燕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列于晋幽公十四年,误,当列于晋烈公元年,说详陈梦家《六国纪年表考证》。(《燕京学报》第三七期页一七五)雷学淇《考证竹书纪年》亦系于烈公元年。

[七0]《纪年》内……无‘肃’字。《史记·秦始皇本纪》索隐

案:《秦始皇本纪》:‘肃灵公,昭子子也。’索隐:‘《纪年》及《系本》无“肃”字。立十年,《表》同。《纪》十二年。’郝懿行《竹书纪年校正》卷一三据此补‘秦灵公卒’,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补‘秦灵公立十年卒’。《存真》、《辑校》亦作‘【秦灵公卒】’。是皆以索隐所引‘立十年’为《纪年》之文。案索隐仅以《纪年》无‘肃’字,与《始皇本纪》异。‘立十年’即《本纪》之‘享国十年’,与《六国年表》同,而与《秦本纪》作‘十二年’者异,索隐之意如此,是此三字当非《纪年》所有,似不应补为‘秦灵公卒’。《纪年》之文已不可知,但索隐系此于灵公即位之下,疑《纪年》本有秦灵公初立之文,或可书为‘秦灵公立’。

《考订》列于晋烈公二年,《存真》、《辑校》列于晋幽公十五年。《订补》云:‘按灵公卒,《史记·六国表》在威烈王十一年,则当在晋烈公元年,见附表。此因敬公年岁之差异,遂误前四年。’此说虽是,但本条是否可补为‘秦灵公卒’,尚在疑似之间,现姑从旧辑,列于烈公元年。

[七一]《竹书纪年》:晋烈公四年,越子朱句灭郯,以郯子鸪归。《水经·沂水注》

《纪年》:于粤子朱句……三十五年灭郯。《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存真》云:‘《水经·沂水注》引作晋烈公四年,疑传刻讹也。’《辑校》亦以《沂水注》所引系年与索隐不合。《存真》、《辑校》皆列于晋幽公十五年。《订补》云:‘据《越世家》索隐所引越纪年排算,此事当在晋烈公二年,见附表。疑《沂水注》“四”字或为“二”之误。《通鉴外纪目录》:“晋烈公四年,越灭郯。”当即本《纪年》,则四年之讹相传已久。’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系于烈公三年,云:‘盖古文“三”“四”皆积画成字,故“三”误为“锨”也。’现从《订补》列于二年。

[七二]《竹书纪年》:晋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于上洛。《水经·丹水注》

《竹书纪年》云:晋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于上洛。《太平寰宇记》卷一四一商州上洛县

《竹书纪年》:晋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于上洛。《舆地广记》卷一四商州上洛县

案:《辑校》所引《路史·国名纪》己,见本书附录。

[七三]《竹书纪年》:晋烈公四年,赵城平邑。《水经·河水注》

《竹书》曰:晋列公四年,赵城平邑。《初学记》卷八州郡部

《竹书纪年》云:晋烈公四年,赵城平邑。《太平寰宇记》卷五四魏州南乐县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囗本《水经注》皆作‘四年’,戴震校本改作‘二年’,盖据今本《纪年》。《存真》列于二年,《辑校》列于四年。

《史记·赵世家》:‘(献侯)十三年,城平邑。’《六国年表》赵献侯十三年亦列有‘城平邑’。《水经·囗水注》:‘囗水又东迳平邑县故城南,赵献侯十三年,城平邑。’据《纪年》,献侯十三年当晋烈公五年,与此相差一年。

[七四]《纪年》:三十七年朱句卒。《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存真》、《辑校》列于晋幽公十七年,误。《订补》云:‘案此事当在晋烈公四年。’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系于烈公五年。现从《订补》。

[七五](《竹书纪年》):(晋烈公)五年,田公子居思伐赵鄙,围平邑。《水经·河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作‘赵鄙’,赵一清、戴震校本改为‘邯郸’,盖据今本《纪年》。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作‘赵鄙’。《存真》、《辑校》据戴校作‘邯郸’,误。

《辑校》云:‘田居思即《战国策》之田期思,《史记·田敬仲世家》之田臣思(巨思之讹)。《水经·济水注》引《纪年》作田期,《史记·田敬仲世家》索隐引《纪年》谓之徐州子期。而据《济水注》:“齐田期伐我东鄙。”在惠成王十七年,距此凡五十三年,且三家尚未分晋,赵不得有邯郸之称。疑《河水注》所引“晋烈公五年”,或有误字也。’《辑校》沿戴校据今本改‘赵鄙’为‘邯郸’之误,以‘三家尚未分晋,赵不得有邯郸之称’;又以田居思即田期,因疑《水经注》所引《纪年》之晋烈公五年或有误字。(《存真》亦云:‘赵都邯郸,《世家》在敬侯元年,当魏武侯十一年,此盖追书也。’)

《通鉴外纪》卷一0:‘(周威烈王)九年,齐伐赵东鄙,围平邑。’据《外纪目录》为晋烈公五年。金履祥《通鉴前编》卷一八:‘威烈王十一年,齐田居思伐晋赵氏鄙,围平邑。’据《史记·六国年表》亦在烈公五年(今本《纪年》此条亦系于威烈王十一年)。所据皆当为《河水注》引《纪年》,可证两宋人所见之本皆作‘赵鄙’及‘晋烈公五年’,与永乐大典本合。《存真》、《辑校》所疑非是。又田居思亦非田期,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四三、四六,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三四、三七皆曾指出。《义证》卷三四云:‘居思者,陈公子完之裔孙也,其系未详。’‘居思乃田氏支庶仕于齐者。’田期即田忌,乃桂陵之战齐军统帅,别为一人,见后。

[七六]案《纪年》:齐宣公[四]十五年,田庄子卒。《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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