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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案:据《史通·惑经》,此条亦见《琐语·晋春秋》。《春秋·僖公十五年》:‘十有一月壬戌,晋侯及秦伯战于韩,获晋侯。’即此事。《存真》、《辑校》列于晋惠公六年。

[二八]《汲郡竹书纪年》曰:晋惠公十五年,秦穆公率师送公子重耳,涉自河曲。《水经·河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囗本皆作‘十五年’。赵一清校本引沈氏说:‘晋惠公以十四年卒,无十五年,……《涑水篇》误同。’戴震校本仍作‘十五年’,《涑水注》所引(见下条)则改作‘十四年’。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云:‘“十五年”,诸本从《左传》、《史记》文作“十四年”,甚误。案《春秋》经文,里克弑其君卓,在鲁僖公十年正月,以夏正言之,则九年之十一月也。国君踰年改元,而晋用夏正,则鲁僖公之十年三月,即晋惠公之元年正月矣。至僖公二十四年冬,经始书曰“晋侯夷吾卒”。通计之,是惠公在位实十五年。《外传·晋语》亦云“十五年十月惠公卒”,而《水经》《河水》、《涑水》二注引《纪年》亦皆有晋惠公十五年之文。唯《左氏内传》误以惠公之卒系于僖公二十三年,又误以秦纳重耳事系于僖公二十四年春正月,史迁作《世家》、《年表》从其说。而世之为左学谀迁书者遂奉其误而不悟。……今据《春秋》、《国语》及《水经注》文改正。’杨守敬《水经注疏》卷四从雷说,于河水、涑水二注皆作‘十五年’。

赵绍祖《竹书纪年校补》卷二、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皆以惠公无十五年,当为十四年之误。《存真》作‘十四年’,云:‘

“四”,一作“五”,误也。’《辑校》仍作‘十五年’。

[二九]《竹书纪年》云:晋惠公十有五年,秦穆公率师送公子重耳,围令狐、桑泉、臼衰,皆降于秦师。狐毛与先轸御秦,至于庐柳,乃谓秦穆公使公子絷来与师言,退舍,次于郇,盟于军。《水经·涑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囗本皆作‘十有五年’,戴震校本改作‘十四年’。《存真》作‘十四年’,《辑校》作‘十五年’。参上条。《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戊,见本书附录。

[三0](《纪年》):周襄王会诸侯于河阳。《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案:《春秋·僖公二十八年》:‘冬,天王狩于河阳。’即此事。《存真》、《辑校》列于晋文公五年。

[三一]《汲冢古文》:文公城荀。《汉书·地理志》注

(《汲郡古文》)又云:文公城郇。《文选·北征赋》注

案:本条无年次,《存真》、《辑校》列于文公五年后,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系于元年,皆无确证。现姑从《存真》、《辑校》。

[三二]《竹书纪年》:齐师逐郑太子齿奔城张阳南郑。《水经·涑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囗本作‘城张阳南郑’,戴震校本改作‘张城南郑’。《涑水注》云‘涑水又西南迳张阳城东’,下即引《书纪年》云云,似‘阳’字非衍。今本《纪年》作‘城张南郑’,戴校据之删‘阳’字,又乙‘城张’为‘张城’。《存真》、《辑校》皆据戴校。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作‘张阳南郑’,删‘城’字。现据大典本。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引郑环说,以‘“齐”乃“晋”之讹,“逐”乃“送”之讹,“齿”乃“兰”之讹,“奔”乃“于”之讹,“南”乃“归”之讹’,即《左传·僖公三十年》所记晋文公围郑,纳公子兰事。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三0系于晋献公二十四年,云:‘齐师即伐郑之师,太子齿即世子华也。“华”、“齿”二字形似,故误。……据《左传》:“是年春,齐人伐郑。夏,郑杀申侯以说于齐。秋,盟于宁毌。郑伯使太子华听命于会,华谓齐侯:若去泄氏、孔氏、子人氏,我以郑为内臣。齐侯将许之,管仲斥言子华之奸,使无列于会,子华由是得罪于郑。”盖齐桓因管仲之言,恶华之为人,逐之,不使在会。华知其言已泄,难以复国,乃奔于晋之张城,又徙于秦之南郑,卒且归郑而婴戮也。’皆属猜拟之辞,未足取信。疑《涑水注》所引文有讹舛。

《存真》与上条同列于文公五年后,云:‘以上二条不详何年。’《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今本《纪年》系于周襄王二十二年,当晋文公七年。现姑从《存真》编次。

[三三]《竹书纪年》:晋襄公六年,洛绝于○。《水经·洛水注》

案: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三九云:‘案字书无“○”字,当是“泂”字。泂音荧,卫地。否则是“向”字误添水旁。案《小雅》“作都于向”,注谓“向在东都畿内”。’《存真》改作‘泂’,《辑校》仍作‘○’。

[三四](《纪年》):齐国佐来献玉磬、纪公之甗。《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案:《左传·成公二年》:‘齐侯使宾媚人赂以纪甗、玉磬与地。’即此事。宾媚人,《春秋·成公二年》作国佐。杜注,宾媚人即国佐。国佐亦称国武子,齐之上卿。金文有《国差○》,首云:‘国差立事岁。’许瀚云:‘齐国佐所为器,“差”,“佐”古通用。佐亦曰宾媚人,谥武子,详《春秋左氏传》。’(于省吾《双剑誃吉金文选》卷上三引)《存真》、《辑校》列于晋景公十一年。

[三五]《竹书纪年》曰:楚共王会宋平公于湖阳。 《水经·沘水注》

案:《存真》云:‘案楚共王立于晋景公九年,卒于晋悼公十四年。宋平公立于晋厉公五年。检《春秋》,是时宋皆从晋,惟鲁成公六年,鲁、卫两以晋命侵宋,然是宋共公之世,非平公也。当阙疑。’现姑据《存真》列于晋厉公元年后。《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

[三六]《竹书纪年》:晋昭公元年,河赤于龙门三里。《水经·河水注》

案:戴震校本云:‘案近刻“河”下有“水”字。’《存真》、《辑校》作‘河水’。此据永乐大典本。

[三七]《书纪年》曰:昭公六年十二月,桃杏花。 《太平御览》卷九六八果部

案:《订补》云:‘按《御览》引此文在“幽王十年九月,桃杏实”上,同为一条,则昭公疑非晋昭公,当是昭王之误。今本《纪年》:昭王“六年,冬十二月,桃李华”,所据尚不误。’案今本《纪年》景王十九年‘冬十二月,桃杏花’,当晋昭公六年,所据与今传《御览》同。又今本昭王六年条作‘桃李花’,与此作‘桃杏花’者亦异。《订补》所疑非是。

[三八]《书纪年》曰:晋定六年,汉不见于天。《太平御览》卷八七五咎征部

案:《辑校》作‘晋定公’,影宋本、鲍刻本皆无‘公’字。

[三九](《竹书》):楚囊瓦奔郑。《春秋啖赵集传纂例》卷一

案:原注:‘因曰是子常。’《春秋·定公四年》:‘冬十有一月庚午,蔡侯以吴子及楚人战于柏举,楚师败绩,楚囊瓦出奔郑。’《左传》作‘子常奔郑’。《订补》列于晋定公六年。

[四0]《纪年》曰:晋定公十八年,青虹见。《太平御览》卷一四天部

[四一]王劭按:《纪年》简公后次孝公,无献公。 《史记·燕世家》索隐

案:《史记》《燕世家》及《十二诸侯年表》于简公、孝公之间有献公一代,《纪年》无。《存真》、《辑校》据此作‘【燕简公卒,次孝公立】’,列于晋定公十八年后。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系于十九年,云:‘索隐于《史记》所言在位年数,凡与《纪年》异者,多引纪文校正之,今于简公下唯引王劭此说,是纪谓简公亦在位十二年也。’是。王劭之说当出所着《读书记》,见《隋书·王劭传》。

[四二]《竹书纪年》:晋定公二十年,洛绝于周。 《水经·洛水注》

[四三]《纪年》曰:晋定公二十五年,西山女子化为丈夫,与之妻,能生子。其年,郑一女而生四十人,二十死。《开元占经》卷一一三

案:《搜神记》卷六:‘周哀王八年,郑有一妇人,生四十子,其二十人为人,二十人死。’干宝曾见《纪年》,所记当本此条。《辑校》脱‘二十死’三字。

[四四]《竹书纪年》曰:晋定公二十八年,淇绝于旧卫。《水经·淇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作‘二十八年’,赵一清、戴震校本删‘二’字。《存真》、《辑校》皆据戴校。今本《竹书纪年》系于周敬王三十六年,当晋定公二十八年,是所据与大典本《水经注》同。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亦列于二十八年。现据永乐大典本。

[四五]《竹书纪年》:晋定公三十一年,城顿丘。 《水经·淇水注》

[四六]《竹书纪年》曰:宋杀其大夫皇瑗于丹水之上。又曰:宋大水,丹水壅不流。《水经·获水注》

案:《存真》合为一条,删‘又曰’二字。《辑校》仍分二条,前条系于晋定公三十五年,后条附‘无年世可系者’。现姑据《存真》编次。《左传·哀公十八年》:‘春,宋杀皇瑗。’《存真》、《辑校》系年据此。

[四七]《竹书纪年》曰:晋出公五年,浍绝于梁。 《水经·浍水注》

[四八]《竹书纪年》曰:晋出公五年,丹水三日绝不流。《水经·沁水注》

[四九]《竹书纪年》:晋出公六年,齐、郑伐卫。荀瑶城宅阳。《水经·济水注》

《竹书》云:宅阳一名北宅。《史记·穰侯列传》正义

案:‘宅阳一名北宅’,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并以为注文,《辑校》同。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四九云:‘此当是荀勖、束皙辈校正之语’,是。

[五0]《纪年》云:晋出公十年十一月,于粤子句践卒,是为菼执。《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后有‘次鹿郢立’,四字乃他条之文。《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一九六五年,湖北江陵望山一号楚墓,曾出土越王勾践剑,铭文为:‘越王鸠浅自作用鐱。’勾践、鸠浅同声相通。

[五一]《纪年》云:(卫悼公)四年卒于越。《史记·卫世家》索隐

案:《存真》云:‘立悼公事,见《左传·鲁哀公二十六年》,当晋出公之六年,则悼公之卒,应在晋出公之十年也。’《辑校》同。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订》卷四亦皆据此补于出公十年。

[五二]《纪年》云:于粤子句践卒,次鹿郢立,六年卒。《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金陵局本于‘勾践卒’下有‘是菼执’三字,宋耿秉本、黄善夫本、元彭寅翁本迄清殿本皆无(见水泽利忠《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四一页一四)。今据耿秉等本。《存真》、《辑校》列于晋出公十六年,作‘【于粤子鹿郢卒,子不寿立】。’《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鹿郢,《史记·越世家》作‘鼫与’,索隐引乐资云:‘《越语》谓鹿郢为鼫与也。’当出所为《春秋后传》(见《隋书·经籍志》),书今佚,据残存佚文,颇引《纪年》以证史,此云‘鹿郢’盖亦本《纪年》。《左传·哀公二十四年》作‘适郢’,《越绝书》卷八作‘与夷’,《吴越春秋》卷一0作‘兴夷’。金文有《者○钟》,铭曰:‘隹戉十有九年,王曰:者○’,陈梦家《六国纪年表考证》谓为勾践十九年器,疑作器者‘者○’即与夷,亦即鹿郢(《燕京学报》第三七期页一八七)。

[五三]《竹书纪年》曰:荀瑶伐中山,取穷鱼之丘。《水经·巨马水注》

《竹书》曰:晋荀瑶伐中山穷鱼之丘。《初学记》卷八州郡部

《竹书纪年》曰:晋荀瑶伐中山,取穷鱼之丘。 《太平御览》卷六四地部

《竹书纪年》云:晋荀瑶伐中山,取穷鱼之丘。 《太平寰宇记》卷六七易州易县

案:《存真》云‘此未详何年’,次于晋出公十六年后,《辑校》同。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列于十八年,盖从今本。现姑据《存真》列此。

[五四]《竹书纪年》:晋出公十九年,晋韩龙取卢氏城。《水经·洛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无‘取卢’二字,今据戴校。《存真》作‘龙’,云:‘“龙”,一作“庞”。’《辑校》作‘庞’。戴校云:‘“龙”,今《竹书纪年》作“庞”。’‘龙’、‘庞’古音同相通。

[五五]《竹书纪年》:晋出公(三)[二]十年,智伯瑶城高梁。《水经·汾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囗本作‘三十年’,晋出公在位仅二十三年,显误。赵一清、戴震校本据今本《纪年》改作‘十三年’,《存真》、《辑校》从之。又今本本条附注云:‘一本晋出公二十年。’今本已将《纪年》晋年全改为周年,则所谓‘一本’,绝非指今本《纪年》之另一本。盖今本此条当亦辑自《水经注》,见‘三十年’有误,乃肊定为‘十三年’,当周贞定王七年。注者见他本《水经注》有作‘二十年’者,因注于下,则所谓‘一本’当指《水经注》。赵绍祖《竹书纪年校补》卷二云:‘出公无三十年,当以二十年为是。’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三二亦云:‘郦注云:……《竹书纪年》:晋出公二十年,智伯瑶城高梁。’即据此注语改正,并列于出公二十年,是。

《义证》云:‘智伯瑶即荀瑶,详见上。智本邑名,《左传》自荀首以下皆以“知”称。’

[五六]按《纪年》:成侯名载。《史记·燕世家》索隐

按《纪年》:智伯灭,在成公二年也。《史记·燕世家》索隐

案:宋黄善夫本迄清殿本皆作‘成侯’,金陵书局本作‘成公’(见水泽利忠《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三四页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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