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重现
贾某及家人嫌所住别墅一楼厨房太小,计划在厨房外建一间平房,向经典物业公司提出建房申请,未获同意。2004年10月贾某开始建房。2004年10月16日、10月24日,经典物业公司分别向贾某送达通知,要求贾某停止建房。贾某未予理睬,继续施工。2004年11月17日,规划局通知经典物业公司,称该公司有未办理有关规划手续而进行建设的现象,已违反了城市规划法。后该房建成投入使用,物业公司便以贾某违约建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贾某拆除违规建筑,恢复原状。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装修管理规定,不违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都应遵守。被告在一楼厨房外搭建房屋的行为已违反了自己承诺的义务,也违反了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规定,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贾某拆除其搭建的房屋。
法律分析
本案中,业主贾某未经物业服务公司允许,擅自建设违章建筑,已经违反了相关法规的规定,如本案中的城市规划法。《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基于委托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有履行相关监管职责的义务。在本案中,一开始,物业服务公司对贾某的违章建筑申请就未予通过批准;其后,贾某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开始建房,物业服务公司对其传达了停止建房的通知;在房产管理部门规划环保局通知物业服务公司后,物业服务公司向法院起诉业主。这一系列行为都说明,本案的物业服务企业虽然对贾某的违章建筑行为予以制止未果,但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作为房产管理主管机关,只需直接对违章建筑业主予以行政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业主搭建违章建筑的事件屡见不鲜,而搭建违章建筑,侵犯的是其他业主的合法利益。本案给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如下启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作为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合同和相关城市规划或房产管理法规,特别是在物业服务公司合理劝阻后,应停止相关不当行为。而作为物业服务公司也应当积极履行其相应监管职责,因为考虑到业主对相关法律法规并不一定很了解,对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不一定都清楚,物业管理企业在知道业主装修后也应当将相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一是可以帮助业主更好地装饰装修房屋;二是可以起到预防作用,避免出现违法装修或者装修扰民的情况,如果出现违法现象要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汇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