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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典范大全(10)

第一一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由总经理以命令规定之。

第一一七条本规章经董事会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七、旅游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

总则。

第一条旅游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酒店、营业所、饭店等职员(以下统称本公司职员)之任免、调迁、保证、薪给、休假、差勤、考核、出国训练、奖惩、退休等悉依本规定办理。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之职员,系除按日按件计资之作业员及按月计资之守卫、厨司、司机、杂役等外,而且具有高中以上之程度及专业技能者,并经以职员任用者为限。

第三条职员以外作业人员之管理规则另定之。

任免。

第四条本公司主任、副主任之任免及报酬,由总经理报请董事长核定,组长、领班及一般职员由经理报请总经理核定之。

第五条本公司职员任用除技术人员可由各单位向总经理报备,自行甄选,再行报请总经理核定外,其他职员概由公司统一甄选。

第六条本公司职员之任免、调迁等事项,均以书面行之,并酌情另行公布。

第七条本公司所属各部门需要人员时,应填写申请书,由各主管呈请总经理、董事长核准后,交总务部公开招募。

第八条凡本公司新进之职员,无论公开招募或亲友介绍,均应先书写自传一份、履历表一份(贴2寸半身照片)经初选合格后,另行通知考试。

第九条本公司新进职员之考试,依下列方式:

(一)面试:分面谈及口试;

(二)笔试:分专业及一般商业知识;

(三)测验:性格测验。

第十条经笔试合格后,得依成绩之先后及专业之需要,通知参加面试。

第十一条面试由申请单位主管主试,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及人事主管陪试。

第十二条面试者应注意下列各项:

(一)要尽量使应征人员感到亲切、自然轻松;

(二)要了解自己所要获知的答案及问题点;

(三)了解自己要告诉对方的问题;

(四)要尊重对方的人格;

(五)将口试结果随时记录于口试记录单内。

第十三条本公司各级职员之任用,均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及工作之需要为原则。

第十四条凡参加口试成绩优良者,由申请单位主管决定录用后,即交由人事部门通知报到试用。

第十五条凡经通知报到试职人员,应先办理以下各项手续:

(一)缴验学历及经历证件复印件各一份、2寸半身照片两张;

(二)填写人事资料表;

(三)填写服务志愿书一份;

(四)保证书一份;

(五)扶养亲属报告表一份。

第十六条凡经甄选合格之人员,应按通知指定之日期至本公司报到,尚因故未能按期报到者,须申请延缓报到,否则即以弃权论处。

第十七条本公司各级新进职员之试用期限均为40天。

第十八条在试用期间内,如有任何一方对试用情况不满,均可随时终止试用,试用期满双方认为满意时,由人事部门签报总经理,正式通知任用。

第十九条凡经正式任用之职员,均由公司发给任职书。

第二十条本公司各级职员概须依本节之规定,觅具保证人。保证人应具下列资格之一,并经本公司认为适当者为限。

(一)铺保:资本充实,并经合法登记之工商店。

(二)个人保:(1)有正式职业,在社会上有相当信誉及地位之人士。(2)担任委员级以上之公务人员。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新进职员,应于办妥保证书及服务志愿书后方得报到。

第二十二条凡经管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器材、产品及仓储人员之保证,限于铺保,并经本公司认为确有保证能力者。

第二十三条职员之保证书得由人事单位每年对保一次,如有必要时得随时对保,如有发现保证人情形变更时,须重新觅保不得异议。

第二十四条保证人之责任,如保证书所列各项。凡被保证人有下列各款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及追偿的责任:

(一)营私舞弊或以其他不法的行为致本公司受损害者;

(二)积欠公款不清者;

(三)亏蚀公款公物者;

(四)弃职潜逃者。

第二十五条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即以书面报告人事单位,并限于1个月之内另觅妥保证人,重填保证书。

(一)保证人死亡者;

(二)本公司认为有换保之必要时;

(三)保证人迁离国外地区者;

(四)保证人退休;

(五)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者。

第二十六条保证人如欲退保,应直接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同意后,被保证人应即觅新保证人,填妥保证书后,原保证人始能解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依规定换保时,对于换保以前之责任,仍由原保证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职员离职时,须经一年以后,并经查明确无未了事项,始得发还保证书,在未发还保证书之前,保证人之责任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职员舞弊其应赔偿之责任,除刑事部分送司法机关办理外,应扣除其在职应得之一切利益,其不足之数由保证人赔偿。

第三十条本公司之职员,如因公务上之需要或能力与所任职务不合时,可随时迁调其职务,或调至本公司所属其他单位服务,不得借故推诿或拒绝交接。

第三十一条调职分升调与平调两种,在同一部门内之调职,以单位主管人员之许可行之,事后向人事部门备案,不同部门之调动须经有关部门主管的同意,由人事部门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级职员接到调职之通知后,应于指定期限内办妥移交手续,履行就职。

第三十三条凡个人感到工作不适合或无法胜任时,可申请调职,但未经核准前不得擅离现职或怠工。

第三十四条本公司各级主管人员,可由正式专业人员兼代,但免除兼代时,仍回其本职。

第三十五条凡因调迁而变动其职务时,其薪给应由调动之日起重新核定。

第三十六条凡因兼代职务而加发之职务加给,在免除兼代职务后,无论任何原因均应恢复原职原薪。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职员之解职分为辞职、免职、停薪留职、资遣、退休及当然解职六种。

第三十八条各级职员因故无法继续服务时,应填写辞职书呈请辞职,但辞职人员必须呈准并办理移交后,始得离职。

第三十九条本公司职员辞职手续如下:

(一)一般职员之辞职须经单位主管呈经理签准;

(二)(组长级)主管之辞职,须由经理专呈总经理签准;

(三)主任级以上各级主管之辞职,须由经理、总经理专呈董事长核准;

第四十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免职:

(一)年终考绩不及格及1年内记大过3次者;

(二)连续旷职3日或年累计6日者;

(三)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擅取佣金者;

(四)办事不力,疏忽职守有具体事实,其情节严重者;

(五)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者;

(六)仿效上级主管签字或盗用公司印信者;

(七)代人及托人打卡签到3次者;

(八)威胁主管及撕毁、涂改公司文书者;

(九)私营事业与公司有利益冲突者;

(十)盗窃公物者。

第四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其退职或视为自动退职:

(一)停职期限届满未再受聘请者;

(二)触犯刑法被扣押3个月以上或判刑者;

(三)身心衰弱恢复健康困难者;

(四)年满60岁者;

(五)因业务上之需要及紧缩业务所生之冗员。

第四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照规定予以停薪留职:

(一)入伍服役者;

(二)久病不愈满6个月以上者;

(三)其他特殊情形经呈请核准者。

第四十三条职员申请退休或命令退休其办法另定。

第四十四条职员死亡为当然解职,其抚恤办法另定。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因下列原因之一,可资遣部分职员:

(一)因业务之紧缩时;

(二)全部或部分停业时;

(三)因不可抗力之事件须停业1个月以上时;

(四)对本身工作不能胜任者;

(五)经医生证明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有碍工作及公共卫生者。

第四十六条依前条规定资遣之人员应事先预告,预告之方式如下:

(一)在本公司服务满3个月而未满1年者,应于20日前告知;

(二)在本公司连续服务1年以上而未满3年者,应于30日以前告知;

(三)在本公司连续服务3年以上者,应于40日以前告知。

第四十七条凡接到资遣之预告者,为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天。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资遣之职员,除发给当月应得之薪资外,得依《劳动法》付资遣费。

第四十九条凡因惩戒而开除,或未依规定辞职而离职者,不适用本节之规定。

薪资。

第五十条本公司有关薪资之订定、计算、发放,均依本章各节之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依实际情况由各部经理及人事主管于年终组成考评委员会,就各单位主管提出之年度总考绩做一适当评价,力求公平合理,并作为薪资与年终奖金核定之依据。

第五十二条对于薪资之政策及计算,应使各级职员均能熟知薪资之差别,应能确切地反映其所负工作之难易、责任之轻重,借以激励各人愿意担任较重要之工作。

第五十三条本公司薪资分下列各种:

(一)本薪:各级职员之本薪如下表所列,除非物价波动特大外,原则上不予变动;

(二)生活补助费:系本薪以外,因物价过高所给予之生活补助,每年均得随物价指数调整;

(三)职务津贴:各级职员均按其责任之轻重发给职务津贴;

(四)房屋津贴:男性职员于服务满1年者,婚后可发给房屋津贴;

(五)夜班津贴:系生产单位,须在夜间工作者,始得发给之。

第五十四条本公司之职位分一般职员、领班、组长、副主任、主任、经理等职位,各职位分为四等,各等分为十级。

第五十五条各职位等级之薪资,悉依本条之规定办理,其标准。

(一)各职位等级一律按月给予生活补助费1700元,必要时得随物价指数调整之。

(二)男性职员于服务满1年者婚后按月加给房屋津贴1200元。

(三)职务津贴:

一般职员:700元;

领班:1700元;

组长:2200元;

副主任:3200元;

主任:4200元;

经理:4700元。

(四)夜班津贴:每次50元。

第五十六条新进职员之薪资计算按核定之月薪除以30天,再乘以实际到职之天数为应得额。

第五十七条离职职员其服务满3年以上者,离职之日期在当月17日以后者,给予全月之薪资,不满3年者,按日计算。

第五十八条凡服务满1年后结婚者其房屋津贴之计算,结婚之日期在当月份16日以前者给予全额,16日以后者,给予半额,凡已婚而服务届满1年者,按其到职之日期在16日以前全额给予,16日以后者半额给予。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职员在请假期内,其薪资之计算如下:

(一)事假:经主管核准者,请假期间薪资照给,但超过全年规定期限应于年终奖金内扣减薪资(标准列后),未经核准而擅离职守者,以旷职论,旷职1天于年终奖金内扣减600元;

(二)病假:病假期内薪资照给,但超过全年规定期限应于年终奖金内扣减薪资,参照第九十八条;

(三)婚假、丧假、生育假、公假在未超过期限者照发,逾限若续假,应予事先以事假申请核准,否则以旷职论;

(四)工伤假在规定之疗养期间内照发。

第六十条本公司薪资之发放,当月16日发放上半月之薪资,次月1日发放下半月薪资,遇假日顺延。

服务。

第六十一条本公司职员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忠心服务,接受主管之命令指挥及监督,诚实勤勉地执行职务。

第六十二条本公司职员除因组织规程所划分之职位外,其任何部门及任何个人之工作并无贵贱之分,其人格平等,应互相尊重,不得冷言冷语中伤他人。

第六十三条各级职员均应按规定时间签到签退,不得任意旷职、迟到或早退,但特别原因经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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