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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章 交易秩序法(2)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本法第35条)。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本法第35条)。

(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本法第36条)。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本法第37条)。

(6)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本法第38条)。

(7)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法第39条)。

◎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确立了消费者与经营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协商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方式。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益争议,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权益争议。因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拥有可以自由行使并处分的权利。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①达成和解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

②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调解,即由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沟通调和,以促成争议双方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的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争议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解决。实际上,消费者纠纷的任何第三人参与消费者纠纷的解决,促成争议双方达成协议的,都属调解的范围。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申诉是公民对有关自身或他人的权益问题,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行为。消费者申诉时,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受诉机关。如因食品、药品、化妆品质量而发生的争议,可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因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发生争议,可向物价部门提出申诉;因虚假广告而发生的争议,可向工商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这一般适用于大宗商品的买卖。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民事纠纷的解决都应遵循司法的最终解决原则,对消费者来说,适用最普遍的司法救济途径就是民事诉讼。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章中详细、明确地规定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各项法律责任。其中第40条至第49条,主要规定的是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按照我国民事立法,是指经营者违法实施的侵犯消费者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产生赔偿损失等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一般来说,经营者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是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二是侵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三是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权;四是同时侵害了消费者两种以上的权利。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以“修理、重作、更换”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在我国消费者权益纠纷中是常用的方法,也是多种民事责任中比较轻的一种,因为其实质只是强制性要求经营者履行自己应履行的义务,不影响到经营者其他方面的经济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第45条至第48条,对现实中比较常见、容易引起争议和消费者权益比较容易受到侵害的几种情况,逐一明确了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①属于“三包”商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中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②属于“邮购”商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6条中规定:“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③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中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④属于“不合格”商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中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身自由或人格尊严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25条中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即“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又在第43条中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对经营者造成消费者及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赔偿,作了具体规定。

①对一般人身伤害的赔偿。一般伤害是指经过治疗可以恢复健康,并未造成残废的人身损伤。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在实践中,赔偿的范围还包括,治疗所需要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也可以根据情况考虑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

②对致人残废的赔偿。残废,是指受害人人身遭受伤害,致使部分肌体丧失功能,不能再恢复,因而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残废的,除了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外,还应当支付受害人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③对致人死亡的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

市场竞争是残酷的,我们在提倡健康的竞争环境和正当的竞争方式的同时,必须提防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侵犯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企业经理的责任尤其重要。

◎竞争及其特征

从法学意义上看,竞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在特定的市场上通过提供同类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为争夺市场份额或为争夺顾客而进行的较量,并产生优胜劣汰的结果。竞争具有下列特征:

(1)竞争必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之间;

(2)竞争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有利的市场条件和尽量多的经济利益;

(3)竞争的结果导致优胜劣汰。

所以,正当的竞争是合理的,也是必需的。它不但能带来市场的良性循环,也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优良产品,这也是我们所提倡的。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三个显著的特征:

(1)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2)违反善良风俗,丧失合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破坏商业惯例;

(3)侵犯他人权利,尤其是侵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规定

1.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干预和规制市场经济行为的主要手段之一。我国于1993年9月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同年12月1日起实施。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精神,《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以下原则:

(1)自主竞争原则。生产者和经营者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市场情况,在不受外来干预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和进行竞争。

(2)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竞争时,应该诚实守信,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以正当的、符合商业道德的手段实现其经济目的,不侵犯同行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以大欺小,不恃强凌弱。

(3)合法竞争原则。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营业主体资格才能参与市场竞争,竞争的手段、方法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竞争行为。

(4)保护中小企业的原则。我国的中小企业一般规模较小,资金少,设备相对落后,单个企业的竞争力不强,尤其是在与大型企业特别是垄断企业或跨国公司的经济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注重对中小企业利益的保护。

3.《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共用了11个条文列举了法律明令禁止的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两个大的类型:

(1)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属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假冒或仿冒行为(第5条)、商业贿赂行为(第8条)、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第9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第10条)、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第13条)、商业诽谤行为(第14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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