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近代家族国家
日本在实现资本主义化的过程中,走了一条不同于欧美等国的特殊道路,这条道路在政治领域里的典型表现,就是所谓家族国家的出现。家族国家最终成为日本近代天皇制国家的政权组织形态和统治原理,表明日本在建设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过程中,不但没有摆脱,而且刻意利用了民族文化心理和历史传统。家族国家这一政治模式与其传统的家族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日本近代政治史上的许多重大事件,追根溯源,又都同这一政治模式有着不同程度的因果关系。本文拟从家族国家的政治特点、历史渊源、运行机制及其主要影响等方面对家族国家作一初步探讨。
一
家族国家的基本政治形态,是以天皇权威为基轴的权威政治。它渊源于日本特有的家族制度以及由此产生的家长权威主义。日本家族制度及伦理道德曾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强烈影响,但在本民族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许多独自的特点。其中突出者有二:一是祭祖重于嗣后的观念;二是模拟血缘关系。
日本家族制度的核心是父子关系。父死子继,代代相传。从表面看,这似乎与中国古代家族制度并无差别,但实际上二者的侧重点并不相同。中国古代家族伦理强调“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把家族的延续看作头等大事。日本虽然也把“孝”视为家族伦理的核心,但它却认为孝的根本含义和所要达到的最高目的,乃是对祖先的祭祀,认为“只有祭祀祖先才是(我国)家族的最重要任务,也只有祭祀祖先才表达了家族的本来面目与使命”[45]。祖先虽然肉体已不复存在,但他的灵魂却仍然存在,守卫着家,现在的家长只不过是历代祖先的神灵在当今世界上的代表。所以整个家族是一个“超越个人生命的、祖孙一体的、永远的生命体”[46]。这种对祖先、尊者、长者的神化,更是异于中国传统思想的重人轻神,在中国包括尧、舜、孔、孟在内的祖先、尊者都只被圣化而未被神化。中国儒家思想主张“未能事人,焉能事鬼”[47],“子不言怪、力、乱、神”[48],而日本的家族制度从产生时起,就融进了其民族文化中特有的神祇信仰因素。
强调神灵不死与祖先祭祀的最直接结果,就是极大地强化和提高了作为祭祖执行人的家长的地位和权威。因为家族成员对家长的服从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对尊长的服从,也是对祖先和神的敬畏与服从。而处于家族中心地位的家长不仅是对家族成员负责,首先是对祖先的神灵负责。正如他作为家族继承人,继承的不仅是财产,而首先是祖先的坟墓、祭具和祭祖的责任与使命,正是祖灵的神圣不可侵犯决定了家长权威的绝对性。
这种家长权威是一元的、纵向的,而不是多元的、横向的。它不承认夫妻间横向结合关系与平等地位,只把祖孙纵列关系作为家族制度的本体。因此权威的家长只能有一个,他的权威与地位均是继承来的,是他被置于祖孙纵列轴上的一点而自然获得的。离开了这一位置,就失去了权威,和普通成员毫无区别。正因为如此,当他处于这一位置即作为一家之长行使各种世俗权力时,这些权力就更加有效,更具有威慑力和感召力。
另一方面,这种权威虽然也以服从为基本要求,但这种服从却是自然发生的、温情的和无条件的,而不是强迫的、理性的和训练的结果。对于祖先来说,祭祀这种特殊的服从不是出于对死者的恐惧,而是基于对祖先的敬爱,是“为了使祖先高兴”[49]。对于子嗣来说,服从家长是人间父子之情的自然表露,是为了维护家族和睦每个成员必须具有的品德。个人无论怎样劳苦与牺牲,只要是为家族扬名,为家族利益,就是个人的最大价值。家族情结的一体感取代了个人的权利意识。可见,在一个家族中,家长的世俗权力,是依托于祖先的灵威,同时又是借父子亲情关系来运作和实现的。这种融神权与人权为一体,并通过人伦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权威主义,构成了日本家族主义的本质特征。
日本家族制度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它的模拟血缘关系。
所谓模拟血缘关系,实际上是祖孙纵列式血缘关系的一种扩大。主从关系、上下关系、领属关系等非血缘关系,都可以模拟父子关系的形式。在古代日本,许多家庭虽然已有儿子,但仍收养一些同族子弟,给其财产,相互间以父子关系的纽带联系在一起。平安中后期,随着律令制度的瓦解和庄园制的形成,一些地方氏族为巩固和扩大自己的地位和势力,往往投靠到中央贵族大姓的门下寻求庇护,而这些贵族大姓则以子嗣看待他们,相互间建立起一种准父子关系,培养起同门同族观念。到镰仓时代,这种并非为继承家业而收养外姓或仆从子弟的现象已十分普遍,并得到武家法律的公认。以后武士间这种同族式结合不断发展,由原来的一郡一庄园范围的地缘性结合,进而扩大为不同地域间的相互联络,形成以同族观念为基础的大规模同门主从关系。
这种父子关系和主从关系互为表里的模拟血缘关系极大地影响了以后日本政治的发展,在古代,源氏和平氏在全国范围内结党拥众,长期争夺,交替掌权最为突出;在近代则以所谓家族国家最为典型。
家族国家正是以模拟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复合家族制度在明治维新后特殊的政治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和极端表现。家族国家把以父子关系为中心的家族制度原理扩大运用到整个国家的组织形式和统治关系中,成为统治集团谋求政权稳定和社会向心力的重要手段。
在家族国家的组织形式下,家族被视作整个民族、整个国家的一个缩影,而国家则被视作扩大了的家族。家族关系所遵循的一切伦理道德,同样也适用于国家关系中。明治政府在1911年颁布的国定修身教科书中明确规定:“我国以家族制度为基础,举国构成一大家族,皇室是我等之宗家,我等国民以对父母敬爱之情崇敬万世一系之皇位,是以忠孝为一不可分。”[50]作为家族国家的家长,与作为一家之长,二者的共同之处是,其权威都来自祖神,来自其独有的祖神代言人的身份和地位。书中在论及国民崇敬的对象时不直接写“天皇”,而写“皇位”,其用意是深远的。二者不同之处在于,天皇作为按模拟血缘关系扩大的整个家族国家的家长,拥有一般家族家长无可比拟的权威和地位。这种权威和地位既以普遍存在的家长权威和地位为基础,同时又是所有一般家长权威和地位的总和。
家族国家是一个家族复合体,每个家族细胞都构成社会组织的基础和国家统治机构的最小单位。无数家族细胞层层组合,经过村、镇、市、县,直到中央,每一层都可以分别构成各种大小不等的复合家族,都可以模拟家族父子关系去替代上下、主从、领属关系。同样,下对上的服从也被要求是无条件的、自觉自愿的、抛弃自我的,作为忠诚的家族成员对自己所属家族的“归向”[51]与奉献。
家族国家的雏形在明治中期已见端倪,此后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日本的家族国家体制愈趋严密。日本传统家族制度的两个特点——权威主义与模拟血缘关系的结合,或者说,权威主义在家族国家这一特定政治环境中的运用,产生了日本近代政治的特殊形态——家族国家的权威政治。
二
家族国家权威政治亦称以天皇权威为基轴的家族国家政治。它一方面把确立带有神权色彩的天皇权威作为构筑家族国家的主轴,另一方面则从天皇权威那里不断获得对权力自身价值的肯定与保证,把天皇权威作为权力的源泉和政治行为的基础。纵观近代日本历史,家族国家权威政治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明治维新后日本政治舞台上出现的藩阀专制时期是第一阶段:家族国家的酝酿期与创建期。此时提出的一系列基本理论与构筑的基本框架,成为此后各时期各派共同遵守且不可变更的原则。
实际操纵维新政权的藩阀为了保证政权的高度集中与统一,一方面强调明治宪法体系“必须以天皇亲政为前提”[52],把一切权力归于天皇,实现了权力的一元化与高度集中,另一方面又通过道德教育、报刊舆论、立法等,突出天皇的“慈父”形象和“神威”,鼓吹天皇不仅是整个家族国家的祖神——天照大神的子孙,而且是神的化身,活着的神,“神圣不可侵犯”,从而使之成为一种超乎寻常的、不可捉摸的存在,成为一种在理论上拥有无限权力,而在实际政治运作中并不亲自行使这一权力的神秘力量。要求人们以“敬爱父母的自然感情”[53]和崇敬神灵的虔诚信仰,做一名忠顺的“臣民”与“赤子”。而藩阀则把自己视为全体臣民与赤子的总领班、总代表,理所当然地把自己摆在主从或祖孙纵列轴上天皇之后、万民之首的位置,成为“神”与人,威与权、虚与实之间的衔接点。他们不是权力有限的君主驭下的臣子,而是直接形成天皇意志的、政由所出的实际统治者。
藩阀构筑家族国家权威政治模式的努力,集中表现在明治维新后的机构设置和政策制定两大主要方面。
日本在明治维新后采取了立宪君主制的政治体制,设立了帝国议会、内阁等统治机构,但是日本并没有完全遵循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来构筑新的统治体系。而是把这一原则嫁接到日本传统的家族权威主义的本体上,打出“屏弼皇权”的招牌,突出了以天皇大权为核心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军权。在机构设置方面突出了军权。早在明治宪法颁布前就设立了陆军参谋本部和海军参谋本部,由萨长军阀把持着所有重要职位,执掌这一权力。并且通过对明治宪法的解释,明确宣称军事大权直属天皇,“乃至尊之大权”“专属帷幄之大令”[54],不受任何部门的制约。在行政权方面,存在着超然于议会之上、并对内阁有强大牵制力的枢密院,为审议宪法而设置的这一机构,在宪法颁布后并未撤销,名义上成为天皇的最高咨询顾问机关,但实际上拥有外交、官制、教育等方面的咨询权和解释权,枢密院从成立到1922年的34年间,藩阀一直担任枢密院议长,操纵着这一直通天皇的特殊机构。与众议院一起构成帝国议会的贵族院,也在拱卫天皇大权的名义下,享受着许多特权,贵族院议员并非由普选产生,而是敕选敕任,贵族院令是敕令而非法令,不经其同意不得修改等。因此在帝国议会中,以皇权为背景的贵族院在实际政治运作中处于优于众议院的地位。
在制定政策方面,藩阀以家族国家体制下天皇的神圣地位和绝对权威开道,开创了独特的执政方式——“诏敕政策”。在国内政策上,内阁更迭、重大人事变动等;在对外关系上,结盟、宣战、媾和等,一切重大国事,往往并不是由宪法中做出全面规定的帝国议会来决定,而是在宪法中并没有任何规定,实际上却握有无限权力的元老会议上,由少数人以天皇权威为依托决定的。如果议会不服从,就实行所谓“惩罚性解散”。从开设议会到日俄战争的15年间,议会竟先后被解散7次。当时著名政治学者吉野作造对此评论道:“西欧诸国亦不多见其例,即如以超然内阁之始作俑者而为我国政治家视为典范之德国俾斯麦,因镇压社会党之条例被否决亦仅解散内阁一次。”[55]
尤其是一旦国内外形势出现危机,政局动荡之际,藩阀更是把强化与借助天皇权威作为摆脱危机的基本对策,由天皇发布诏书,通过这种形式培养和强化“同为日本人”[56]这种家族情结的一体感和连带感,保证国家政治的正常运行。“最惯于使用诏敕政策的是伊藤博文。”[57]日俄战争后,于1908年颁布的《戊申诏书》和1923年东京大地震后颁布的《振兴国民精神诏书》都是使用这一形式的典型例证。
特权机构的设置和诏敕政策的产生,反映了国家政治行为赖以启动的中枢不是外在的宪法体系,而是内在的天皇权威。这种政治模式巧妙地利用了传统社会以家长为核心而生成的家族内聚力和权威崇拜、权威依赖心理,把国民受国家权力的支配与家族成员对家长权威的“归向”这两种分属于政治和伦理范畴的事物,用模拟血缘关系的纽带联系在一起,使之成为互为表里、互为条件、彼此促进的权力统一体,从而提高了权力的机能与效率。
以政党为权力主体的政党政治时期,是家族国家权威政治发展的第二阶段。这一时期资产阶级民主虽然有了长足发展,但这种民主政治的尝试并没有,也不可能脱离既成的权威政治的发展轨道。
从表面上来看,政党政治有着藩阀专制不可比拟的民主性。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不断壮大的资产阶级政党逐步取代了藩阀集团,组织内阁执掌政治权力。特别是1924年护宪三派在大选获胜后组建的数届内阁,首相均由议会中的多数党领袖担任,似乎真正实现了“宪政之常道”。但是仔细分析后就可以看出,真正决定国家政治行为的思想准则和理论基础,仍然是以天皇为家长的家族国家观,而不是政党的意志。
首先,从政权的获得方式来看,明治时期的藩阀虽然不再直接组织内阁、执掌权力,但仍作为天皇意志的当然表述者和传达者,左右着全国政局。多数党党魁要入主内阁必须经元老推荐,奏请天皇任命。因此获得选举胜利并不等于获得政权,而仅仅是获得了被推荐的资格,最终如何,还与元老的好恶有关。这种方式始终贯穿于政党政治时期。所以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由选举产生、对议会负责的议会内阁制,而是经选举的形式后由代表天皇权威的元老推荐产生,对天皇负责的天皇内阁制。
其次,政党虽然获得了组阁与执政权,但要想真正有效地行使权力,还必须依靠藩阀的支持与合作,表明对天皇权威的承认。历届政党内阁都以不同形式申明:以议会为中心的政治“与我国体不相容”,“断不能允许”[58]。这表明政党内阁把天皇权威作为施政的依据,而不敢越雷池一步。1930年政友会与民政党内阁在“伦敦海军条约”缔结问题上的激烈争论,1931年“9·18事变”后若(木规)内阁把收拾局面的希望寄托在天皇权威上面,等等,都表明了政党内阁在重大决策时的软弱无力。这种状况就决定了政党面对代表天皇权威的枢密院、军部的牵制和压力时,或为生存而妥协,或因压力而垮台。
在政党政治时期,虽然由于资产阶级民主的发展,家族主义的影响与前一时期相比表现为内在的、间接的、隐性的,但却仍然是客观存在的。家族国家建设的步子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放慢了,但并没有停止。一些政党甚至以不亚于藩阀的热情为家族国家的构筑和天皇权威的强化添砖加瓦。在维护“国体之精华”这一点上,资产阶级各政治集团是一致的。政党政治的出现并不能说明家族国家观影响的消退,而只能说明家族主义在政治领域作用的复杂性和影响的深远。
家族国家权威政治发展的第三阶段,是法西斯军国主义专制时期。这一时期家族国家观和家族国家体制都发展到了极端,权威政治跨过了它与法西斯军国主义政治之间并非不可逾越的鸿沟。我们通过对一些带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现象进行剖析,就可以窥见这一时期家族国家权威政治之一斑。
这一时期最突出的特点是军部政治权力的加重。伴随着对外侵略战争规模的不断扩大,属于天皇大权一部分的军事统帅权愈来愈凌驾于其他权力之上,它的执行机构军部逐步成为指挥整个国家机器和战争进行的中枢。军部为强化自身的地位进一步借助天皇的权威,1940年11月,天皇身着戎装出席宣扬“国体之精华”的所谓纪元2600年庆典,从神秘的幕后走出来亮相,展示握有帷幄大权的兵马大元帅形象。在“2·26事件”后成立的历届军部内阁都在施政纲领中明确强调“尊皇敬神之国体”,而且开动宣传机器,向民众灌输家族国家意识,并将其固定为某些政府部门的日常工作,强化天皇的神秘权威。系统地宣传“肇国、圣德、臣节、国史、祭祀与道德”[59]等国体思想,鼓吹“作为一大家族国家,亿兆一心奉戴圣旨,充分发挥忠孝之美德”,“皇位属于皇祖之神裔,系与皇祖一体,于当今显彰其雄心,繁荣国家,慈爱百姓之御位。臣民于尊仰作为现实之神的天皇的同时,叩拜皇祖皇宗,于其恩惠之下而成我国之臣民”[60]。为了解决战争中出现的重要事项和情况,设置了御前会议,天皇权威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位置。为强化家族国家权威政治,近卫内阁于1940年解散了一切政党,建立了“实践臣道”的唯一全民性组织——“大政翼赞会”,把各行各业的人们都编入报国会、青少年团、妇女会、町内会、邻组,等等,在组织上和精神上加强了对民众的家族式统治。
日本统治集团的侵略野心不断膨胀,提出了“八纮一宇”的口号,即不仅让日本,而且让亚洲和世界都成为以天皇为最高家长的一个大家族集合体。所谓“日满华经济共同体”、“东亚新秩序”、“大东亚共荣圈”都是这一意图的具体体现,太平洋战争也被描绘成为实现这一口号而进行的圣战。
上述这些事实清楚地表明,与德意法西斯不同,日本在不改变现行政治体制的条件下完成了向法西斯政权的过渡,而其中家族国家观和家族国家体制所起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三
家族国家政治形态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或者说与权威政治互为表里的,是在天皇权威的绝对性下,其他一切权威的相对性和等质性原理。
在家族国家的政治框架下,天皇和国家是同义的,天皇权威的绝对性和至高无上决定了其他一切权威和权力的相对性,而这种相对性又同时包含着理论上的等质性。即对于处在家族国家家长地位的天皇而言,对“一君”而言,“万民”的一切都只能是相对的,但同时又是等质的,他们都同样是家族国家的普通成员,是一样的臣民和赤子,他们都有责任尽忠于“家”,尽孝于“家长”。他们之间虽然有等级身份的差别,但是在同为“臣”,同为“子”这点上,没有本质的不同。这种家—国,孝—忠,一君—万民的政治结构,这种天皇权威的绝对性下一切权威权力的相对性和等质性原理,与权威政治之间构成一种对立统一关系,二者是处于同一矛盾体中的两个不同方面。如果说权威政治是对家族国家政治运行机制的实质性说明,那么相对性和等质性原理则是这一运行过程的必然结果。这一原理在上层领域的极端表现,是领导机制的无中心和无责任化;在下层,发展到极端,便是国家主义的泛滥。
各级政权机构是国家机器的实际操纵者,但是在家族国家的框架下,权力仅是天皇权威的附属物,权力的行使只是代行管理。对每个职能部门的最高首长来说,他虽然大权在握,但这种权力却与权威相脱离,并受制于权威的束缚,是相对的和有限的。由于天皇的绝对权威是家族国家一切政治行为的中心和基点,因而本应成为国家机器运转中心的权力机构事实上丧失了中心地位。这种权威和权力的脱离以及权力的非中心化趋向,在每个职能部门内部和各个职能部门之间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在每个职能部门内部,各级负责人无论职位高低,都应是家族国家的忠臣。而“忠”的含义不仅仅是消极地顺从,更重要的是在家族国家的最高利益下每个成员积极性的主动发挥,在这一点上“无贵贱之别”[61]。对每个臣民来说,“父母固应爱,兄弟、夫妇、朋友亦应爱,然而涵盖所有这一切爱情者,即爱国之心。若为我国需舍弃身家性命,则精忠之人无不欣然掷之”[62]。在这种天皇赤子、家国忠臣观念的支配下,下级部门可以把对上级决策过程的参与看作当然的责任。而上级在同为天皇效忠的理念制约下,不但不能把下级的谋划看作越权行为,而且应肯定和尊重下级积极性的发挥。对上级来说,独断和专权不但会被看作对天皇权威的亵渎,而且是与家国温情主义的统治理念不相容的。家族国家理想的上下级关系应该似父子亲情关系,同作为家族成员、为共同的家族利益和共同的家长尽忠尽孝的命运共同体。其道德观念“是集团主义而非个人主义,是团体本位主义”[63]。
这种同为天皇臣仆,同对天皇负责的体制和观念否定了上级权力应有的权威性,使决策过程成为一种特殊的集团合议式,而不是最高首长单独负责式。下级官员一方面可以在决策过程中发挥远远大于其职权范围的作用,甚至对全局造成决定性影响,另一方面又可以因不在其位,不负其责而轻易避免行政责任。上级官员也可以因自己只是天皇敕令的执行官而在理论上逃避终极责任。因此这种同对天皇负责的集团合议式决策方式,在一端显示的是权威与权力的脱离,在另一端则是权力与责任的脱离。这类实际例证在近代日本政治生活中俯拾皆是。如田中内阁对皇姑屯事件的处理,就是极为典型的例证。在这一事件中,一方面是谋划这一事件的一名普通下级参谋军官,他可以凭借自己对君父和家国的“忠臣赤子之心”,自行其是地实行其所谓解决“满洲”问题的最佳方案,炸死张作霖,使内阁的既定政策化为泡影,并慷慨激昂地宣称:“不让军队、国家负有责任,而只使责任落于一人身上”[64];另一方面,作为内阁首相的田中义一,既无力和无意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又不愿承认自己有任何责任,使得这一震惊国内外的事件在弄清责任这一最起码的问题上竟以最含糊的结果不了了之。
在军国主义时期,领导机制的集团合议式决策方式和无责任化更是与权威政治的极端发展相呼应,成为各权力部门的通病。仅以军部系统的决策为例,重大战略决策,如《帝国施策大纲》、《大本营陆军部案》等,无不是以下级军官制定,最高首长签署的方式做出的。职权范围与实际扮演角色的脱节成为上下共同的例行做法。帝国军人的最高要求“忠”、“臣”二字中包含的抽象责任感和等质观念,使现实的、具体的责任处于一种人人皆有,又人人皆无的模糊状态。重大军事行动的实施也是如此,如1939年的诺门坎战役中辻政信少校等人的作用,“9·18事变”时期石原莞尔的作用,驻朝鲜军队擅自越境增援关东军而得到默认和事后裁可的事实,等等,都充分证明这种政出下方、责无定所的领导机制,正是相对性和等质性原理在实践中带来的必然结果。
这一原理在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上也同样发挥着作用。军部、内阁、议会、枢密院等各种权力机构都直接隶属于天皇,各自对天皇负责,因此各部门之间原则上不存在相互制衡的责任关系。它们好比天皇这一中心星体的许多卫星,能否保持有序,各循其道,彼此协作和有效配合,完全取决于中心力量的存在。然而作为中心力量的天皇恰恰是处于这样一种状态:由于他被神化而与现实拉开了距离;由于他披着制宪的外衣而与绝对君主不尽相同;由于他戴着家族主义的温情面纱而与强权有所区别。所有这些都使这种中心力量变得既是具体的,又是抽象的;是可感知的,却又不可触及的;是至高无上的,却并非强有力的。这一中心力量的若有若无,似强实弱,使围绕它运行的各个权力机构事实上处于一种无中心状态。又由于每一权力机构都只对这个唯一的中心负责,因而这种无中心状态最终导致了政治行为的无责任化。
在正常的政治运作中,这种政治行为的无责任化的矛盾是隐蔽的,而当社会矛盾激化,尤其在战争期间,这一矛盾就公开化了。日本战时所谓国务与统帅权的对立,事实上正是缺乏中心统御力的必然结果和集中反映。
为解决这一矛盾,1937年当局设置了大本营。内阁希望能借此实现政府与军部的统一,缓和国务与统帅权的对立,因此提出阁员、至少首相应参加大本营。但军部绝不允许内阁介入自己的领地,声称大本营是“纯粹的统帅机构,并非由此设置而使统帅与国务职责之分有任何变化。里巷之间常有臆测,以为大本营系将统帅与国务合并之机构,或为战时内阁之前身,但这些全为毫无根据之流言蜚语,并非此次设置大本营之真实意图”[65]。因而大本营的设立并未解决国务与统帅权的对立,但客观形势又要求军政步调一致,于是双方采取了“大本营内阁联席会议”的形式。事实证明,这种方式根本不具备决策所必需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同为天皇辅弼机构的内阁与军部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无法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因此联席会议仅限于互通情报和解决一般问题,对重大问题仍无能为力。矛盾的最终解决,哪怕仅是形式上的解决,也仍然需要仰仗天皇的权威。此后采取了“御前会议”的形式,在天皇面前共同解决重大问题。“御前会议”的决策方式仍是基于家族国家的政治统治原理,采取集团合议的方式。对于与会的任何一方所提出的方案,天皇都采取不回答的方式,而由与会全体成员费心揣摩,根据自己的领会作出决定,实际上仍是由辅臣代替家长,并根据对家长意图的领会决策,而作为集团成员的任何单个权力机构无论从哪点来说,都不认为自己应对决策负责,可见这种体制的要害是缺乏明确的责任系统。
决策的贯彻执行也体现了责无所归的状态。议会认为自己不是执行机构,内阁认为自己只不过是“被牵着鼻子走”的“时装模特”[66],处于指挥战争中心地位的军部则认为内阁、议会都参与了决策,自己虽在用兵上有相对独立权,毕竟与其他机构同为辅弼机构。对下,它散布所谓“一亿玉碎”的口号,让全体臣民赤子共同担负战争责任;对上,一方面通过强调天皇是军队的“直接大元帅”,摆脱自己的终极责任,另一方面把注意力投向了最接近天皇的宫中集团。由元老、重臣、内臣构成的这一集团由于其接近天皇的特殊地位,可以打着天皇意志的招牌,通过促使天皇裁可的方式,在幕后左右政局,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缔结三国同盟条约、决定开战、让东条组阁等重大决策中都能看到他们的影子。但是天皇侧近毕竟不等于天皇本身,权力的中心和基点仍是天皇。
这个无限循环的迷宫似的圈子,归根结底起源于体制的内在矛盾。起源于这一体制只承认天皇权威这个被神化了的、形有实无的中心是绝对的,是一切责任均由他担负的最高主体,而实际操纵国家机器的具体权力机构反而是相对的、没有主体地位和负责能力的“辅弼机关”。这不能不使这些辅弼机关的首脑感到国家政治生活“说到底,乃是由模糊而难以捉摸的统帅的影子来决定、修改和放弃的”[67]。
另外,天皇绝对权威下一切权力的相对性和等质性原理在下层,成为国家主义运动的直接思想根源。
国家主义运动是法西斯运动在日本的特殊形态。一切权力的相对性和等质性原理决定了国家主义运动的两大特点,一是它的超阶级主义,二是它的无政府主义。这一运动的所有代表人物都把“国体”视为生命和灵魂。所谓国体,就是以天皇为最高家长的家族国家。“一亿同胞悉为天皇赤子”,所有赤子在家长面前都是平等的,都是一样的。他们否认阶级差别,“排斥所有物质利益的对抗和斗争”,认为应该通过“全体国民相互间同胞相爱的美好温情”去解决“一切利害问题”[68]。实际上是通过宣扬天皇赤子观和万民平等论,把激烈的阶级对抗纳入温情的家族统治中去。这种理论是与家族国家的根本统治理念一脉相承的。按照这种理念,天皇作为家长,与家族成员之间从不存在统治与被统治关系,而是一种温和的“指导关系”,他从不是“以支配为原理的领导者”[69],不是处于家族之外,领有这个家族的私有者和局外人,而是处于家族之内、与家族融为一体的家族的总代表,家族的化身。这种伦理式的“指导关系”从根本上否定了阶级对立的存在,从而为家族国家所有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性质定下了基调。既然家长与成员之间并不存在利益的对立和阶级对抗关系,那么成员与成员之间当然只应有平等一致的兄弟关系,应该“不分男女老少,不论身分职业,亿兆同等”,作为“天祖的后代”融入“日本民族的大我之中”[70]。可见,家族国家的模拟血缘关系很容易生出天皇赤子观、万民平等论这种鼓吹和谐与同等,否定差别、等级、贵贱之分的理论。这种理论到了20世纪30年代法西斯主义大肆泛滥的时期,便被用作日本国家主义运动现成而方便的武器,成为其鼓吹超阶级主义的思想根源和理论基础。
这种超阶级主义表现在行动上便是无政府主义。
国家主义运动的宗旨是“恢弘国体之精华”,即实现所谓“君民一体”,“国民与国家同魂”[71]的理想社会,每个赤子都可以作为天皇的“分身”、“分灵”,实现与天皇这个“最高我”的合一。他们认为这个社会之所以没有实现,赤子之所以望不见“至圣至美至亲的天皇”,就是因为“在两者之间生出了蒙昧愚劣不正不义的疏隔之群”[72]。这些把他们与天皇隔开的障碍物,就是处在他们之上和天皇之下的一切,包括“黄金大名”、“贵族华族”,“元老、重臣、财阀、军阀、官僚、政党等一切破坏国体之元凶”。总之他们要破坏一切,消灭一切与赤子异质的分子,以求得万民等质的实现,否定一切现存的权威和权力,以确保天皇权威的唯一性和绝对性。
为实现这一目的,法西斯分子不择手段,他们或是通过所谓“下克上”的形式,由下级直接刺杀上级,如“永田铁山事件”;或是血盟团采用的“一人一杀”的形式;或是军队与民间法西斯团体相勾结,制造流血事件,如1932年的“5·15事件”;甚至像“2·26事件”那样采用赤裸裸的兵变形式。狂热的法西斯分子的指导思想都是基于共同的理念:除天皇之外一切都不是绝对的,除天皇之外一切人都是平等的。他们公开鼓吹“诛戮破坏国体的不义之臣,剪除遮断皇威阻止维新之奸贼”[73],“恢复我一君万民之国体”[74]。正是在这种相对性、等质性原理的作用下,兴起了以彻底的“国家改造”为目的的国家主义运动,其破坏性之大,影响之深,以及给整个社会造成的剧烈震动,是可想而知的。日本历史的发展也证明了这一点。
论日本近代民主制的建立
日本自19世纪走上资本主义道路以来,不但在经济上融入了资本主义世界市场体系,而且在政治上也最终采用了起源于欧洲的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作为东方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日本在政体建设的历史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种种特点,不仅对于研究日本资本主义政权形成的历史条件是必不可少的内容,而且为深入认识资本主义国家形态,提供了重要的理论线索。
一
日本在政治上建立近代民主制的进程,大大晚于其经济的资本主义化进程。或者说,日本对在政权建设上采用欧洲式的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不仅在态度上极其谨慎,而且在行动上也是相当滞后的。下面通过经济与政治两个历史进程的比较,对这一特点的形成作一考察。
首先看经济进程。
日本是在生产力发展水平十分落后的情况下,利用内外矛盾交织形成的历史机遇,一举进入资本主义化进程的,因此对于领导者来说,几乎在所有的领域都面临着亟待解决的发展问题。然而在制定国家发展战略时,日本政府毫不犹豫地把经济的现代化放在了首位。为了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其“富国强兵”的战略目标,日本政府对西方经济制度几乎是采取了全面拿来主义,对妨碍这一制度的封建残余则进行了迅速而有力的清理。
从明治维新的当年起,日本政府就陆续颁布法令,取消商业行会等垄断组织;撤销各藩设立的关卡,废除各藩粮米外运禁令,准许人民自由迁徙、自由择业;允许土地自由买卖、自由种植;废除封建等级制度,取消贱民制,宣布士、农、工、商与皇族、华族在身份上一律平等。所有这些措施,都为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最能够说明新政府决心的,是为消灭武士阶级而采取的一系列坚决而有效的措施。武士阶级在幕藩封建体制下是理所当然的统治阶级,幕藩体制的实质是武家政权,因此消灭武士阶级本身就意味着对旧制度的否定。不仅如此,新政府的领导者几乎都出身武士阶级,因此消灭武士阶级也是对自身的一场革命。另外,明治初期武士阶级约占日本总人口的1/16,而其俸禄总额则达国家财政支出的1/3[75]。武士阶级蕴涵的能量,以及对其处理不慎可能给政权与社会带来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新政府正是在这样一种条件下,力排艰险,用8年左右的时间,分三步彻底铲除了武士阶级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第一步,与废除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相结合,改年贡制为俸禄制。即武士被剥夺了年贡征收权后,改由政府发给相当于过去领地收入1/10的俸禄。第二步,改禄米为货币俸禄。在这一过程中,大量削减俸禄额。第三步,改货币俸禄为公债。通过这一实质性的跨越,使封建贡租变成了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重要来源。武士阶级则急剧分化,下层武士成为投身农、工、商的自由职业者;上层武士则通过公债向资本的转变,过渡为大资本拥有者和新生资产阶级。就在政府修改《国立银行条例》,允许用货币俸禄公债券投资兴办银行后,日本兴起了银行热,三年间成立了153家银行,绝大部分资本是由货币俸禄公债转化而来。另外,政府实施征兵制,剥夺了武士阶级的职业特权;废除封建等级制,剥夺了武士阶级的身份特权,而俸禄制度的改革,与这两者相呼应,最终埋葬了武士阶级,为新制度的登场扫清了道路。
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在欧洲所创造的奇迹,日本政府的高层领导人表示“令我等吃惊”[76],为了使这一奇迹能够在日本出现,政府倾注了极大的热情。针对日本经济基础差,水平低,对现代产业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的现实,政府动用了政权的力量,自上而下强行推进工业化。不懂技术,政府就不惜重金,从欧美招聘人才,让其一方面担任经济顾问,一方面协助培养本国技术力量。当时政府最高官员“太政大臣”的工资为每月800日元,而外国技术人员的工资最高可达每月2000日元,为前者的2.5倍。日本政府还积极学习西方的经验,通过举办博览会等方式,卓有成效地宣传和推广先进技术。不懂经营,政府就从欧美直接引进现代公司制度、金融制度,直至保险制度等全套西方经济制度。明治维新后的第二年,日本就尝试着成立了通商会社和外汇会社两个具有现代性质的股份有限公司。后来为了普及现代公司制度和有关知识,又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条例,包括《立会略则》、《会社辩》、《股票交易条例》、《股票交易所条例》等。同年,政府还派高级官员伊藤博文去美国考察货币金融制度。伊藤回来后仅两年,日本的第一个《国立银行条例》就颁布实行。另外还颁布了《新币条例》,在历史上首开金本位制的先河。不知现代企业为何物,政府就率先投资,兴办“模范工厂”,申明目的是“诱导督促薄弱者,使其致力于工业”[77]。在政府出资兴办的企业中,大多聘有外籍技师,拥有全套进口先进设备,厂长也多是由政府委派曾经留学欧美、学习有关技术的人员担任。这样的企业起点高,见效快,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提高生产力水平,缩短与先进国家的差距。在运营了一段时间后,当政府认为条件成熟时,再把这些企业以近乎白送的低廉价格转让给私人资本经营。在所有重要的产业部门都能够看到日本政府“引进”、“模仿”,甚至是“照搬”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努力。
就这样,日本政府用了20年左右的时间,在经济上走完了三大步,即扫除封建残余,引进西方制度,建立现代产业。
再看政治进程。
在政权建设上,日本政府23年间也走完了三大步,这三步,就其基本特征而言,可以概括为:形式复古、内容复古、实质复古。
第一步,建立了“太政官制”。这是日本公元7世纪“大化革新”后建立的中央集权制统治体制。明治维新后,日本政府在“王政复古”的口号下,重建太政官制,在古体制的框架内,实现权力向中央的集中和强化。古代的太政官制包括2官8省,即神祇官、太政官两个统合机构,以及中务、式部、治部、民部、兵部、刑部、大藏、宫内8个部门。明治政府重建的太政官制几乎是原样承袭了古制,只是将8省并为6省,使政务更加集中。这种太政官制运行了将近十年,没有出现大的变动,但小的调整却始终没断。说它“形式复古”,也主要是针对这些小的调整而言,因为这些小调整给人一种印象,似乎在“太政官制”的外壳下,正在悄悄发生着现代意义上的变化。比如2官8省制在实行了两年后,调整为三院制,即太政官设正院、左院、右院,并再次强调要学习西方的三权分立政体,使之在制度上有所表现。但实际上这一口号始终停留在口头上和纸面上,并没有真正实行。两年后对正院的内部结构再次作了调整,新的《正院事物章程》规定,正院是位于左、右两院之上的最高权力机构,“凡立法事物为本院之特权”[78],其具体实行由正院的高级官员“参议”担任,参议还兼任各行政部门如大藏、内务、外务等省的最高长官,同时还握有司法大权,实际上集立法、司法、行政为一体,这与西方的三权分立毫无共同之处。
第二步,对“太政官制”作重大修改。1877年,明治政府对太政官制进行了成立以来最重要的一次改革,撤销了权倾一时的正院,同时设立元老院作为立法机构,设立大审院作为司法机构,使之与行政机构并列。改革后的体制虽然在名称上还叫太政官制,但是从形式上已看不出古制的影子。然而形式的现代化并不能掩盖内容的陈旧。《元老院章程》规定,元老院是“议法官”办公的场所。“议法”与“立法”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其性质却有天壤之别,“议法”的作用仅仅是为决策提供咨询,说到底是行政权的附属品。这种决策咨询不但古已有之,而且明治维新以后,它一直打着议会政治的幌子,充当学习西方民主政治似是而非的标志物。发展到元老院时代,其名称已历经“议政官”(1868年)、“公议所”(1869年)、“集议院”(1869年)、“左院”(1871年)等,元老院与它的诸多前身相比,不变的是内容。1876年,元老院奉敕起草国宪,这正是考验它究竟有无立法职能的最好机会。而最后的结果是,元老院起草的多稿宪法草案均未被采纳,理由是“不符合国体”。另外,元老院的成员也不是由民选产生,而是由政府任命的元老和地方官组成。这种形式上作了重大改革而内容依旧的太政官制运行了8年左右,于1885年为现代内阁制所取代。
第三步,建立现代内阁制。现代内阁制从形式到内容都与古制有了明显不同,它彻底摒弃了太政官制所使用的古制名称,在内阁总理大臣下设分管各部事务的国务大臣,采取内阁会议的形式进行决策。关于内阁的性质、职能和特点,《内阁官制》等文件虽然已作了详细规定,但是不如1877年即内阁制实行后不久,内阁全体成员给天皇的一份奏折说得更简明、透彻。这份奏折说:“内阁乃陛下信任之府,百揆由此而出”,“大臣之说无论是否被采用,只要未经君主特别许可,不得擅自向议会及其他人民公开。一旦违犯此禁,不仅其身为法律上辅相之地位难保,亦为德义所不容。内阁组织应以同心一致为根本。内阁成员无论内部议论有多少异同,其对外宣布及实行时,政治方向定要归一。内阁一致又当以内阁机密最为紧要。尽管立宪国家之政体以公明为要旨,议会按惯例为公开,但内阁会议专以秘密为主。”[79]奏折清楚地表明,内阁只是处理行政事物的场所,它与议会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机构,本身自然也不具有议会的职能。另外,内阁臣属于天皇,它只是天皇旨意的一个执行机构,天皇才是最高权力之所在。现代内阁制与太政官制以及改良后的太政官制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它第一次明白无误地宣告了一个事实,即明治维新以来将近20年,日本所建立的政治体制与西方的议会民主制格格不入。如果说前两步还试图对这一事实做些遮掩,在内容上或者形式上摆出议会民主的架势,那么现代内阁制则直言不讳它的本质是“君主”,而且它不负有履行代议制政治的义务。那么,是否有一个另外的机构即现代意义上的议会与之同时设立并履行相应的职能呢?没有。日本真正开设议会进行现代民主政治的尝试,是在现代内阁制建立5年之后的事情。而在此之前,内阁接连不断地颁布的大量法令法规,并不需要经过任何机构的审议和监督。
经济进程的迅速资本主义化与政治进程的明显滞后造成了一个奇特的反差:19世纪70年代,当大城市之间铁路已经畅通,电灯已经点亮,现代邮政事业已经开始的时候,在政治领域,日本的高层领导人还在就什么是立宪政治,日本究竟能否实行立宪政治争论不休;19世纪80年代,当产业革命已经掀起了高潮,铁路资本、矿山资本、航运资本等成倍增长[80],近代化大工业已经在以纺织业为中心的轻工业部门确立了统治地位,在政治领域,日本还没有制定出一部自己的宪法。19世纪90年代一开始,日本经济出现了有史以来的第一次经济危机,股市暴跌,金融窘迫,纺织工业因产品滞销而开始第一次压缩生产规模甚至停业。日本经济无论从哪方面看都已经具备了资本主义经济的主要特征,并开始呈现出资本主义经济特有的周期性。而在政治领域,1890年底终于诞生的第一届帝国议会,才刚刚拉开了资产阶级议会民主政治的序幕。
二
从历史过程中可以看到,日本建立近代民主制的尝试是在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确立,并且具有了相当的基础之后才开始进行的。为什么会出现这一现象呢?为什么两个过程不是同时开始的呢?这要从日本作为后发国家的发展特点谈起。
作为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日本的资本主义并不是内部经济关系成熟后的自然产物,而是在一个低水平上,通过直接仿效先进国家,实现一种跨越式的发展。正因为如此,它就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了比原创国更多的选择机会。选择,成为后发国家特有的,甚至是无可回避的历史出发点。是选择某个国家为样板,还是博采众长?是把对方的全套做法整个搬来,还是只采用其中的一部分?简言之,学什么?怎样学?学多少?成为摆在日本面前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纵观日本历史,解决这样的问题并非第一次。公元7世纪的“大化革新”,可以说是日本历史上第一次通过大规模、全方位学习外国而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例子。那一次,日本模仿的样板是中国唐朝,从经济到政治,进行了全面的引进。经济上,模仿唐制,实行班田收授法,废除本国旧有的贵族私有土地制度和部民制,把土地和部民全部收归国有。凡6岁以上公民,由政府颁给口分田,统一租税,实行租庸调制。在政权建设上,以唐朝为蓝本,实行太政官制,废除本国旧有的世袭氏姓贵族制度,建立中央集权的官僚制政治体制。通过全面的学习和引进,加快了日本的发展步伐,很快缩小了日本与唐朝之间的巨大差距。
将明治维新与大化革新相比,可以发现,同样是学习外国,二者所采取的策略却有很大不同。一个很明显的事实就是,日本每次向外国学习,其学习内容都是经过慎重选择的。那么,在政治制度的层面上,影响日本选择的主要因素是什么呢?
首先是本国固有的政治文化传统。日本虽然把英国等欧洲先进国家作为发展经济的样板,但是它与这些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截然不同。以英国为例,它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实行议会民主政治毋宁说是在承袭一种历史传统。在英国,中世纪早期的“贤人会议”和后来发展成的“大会议”,已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至少到13世纪,已经形成了议会,它不仅是封建王权的重要制约因素,而且是维护民主与法治的重要力量。14世纪,议会不仅履行其监督和弹劾行政官员的职能,而且还两次废黜了国王。列举的理由包括“独裁、破坏自由和法律”、“狂妄地凌驾于法律之上”,等等。15世纪和16世纪,是英国封建主义不断衰落,新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获得长足的发展,并准备登上历史舞台的激荡时期。这一时期虽然王权也有了极大的加强,但议会的立法职能进一步完善,在国家税收、财政核算、宗教事务等所有重大事务中继续发挥着不可低估的政治作用。17世纪以后,经历了资产阶级革命,议会的作用更是不断增大,其中心地位逐渐形成。可见议会民主政治与英国资产阶级政权的结合有其深刻的历史必然性。
除了英国以外,欧洲大陆自古以来也有着民主政治的深厚土壤。从古代星罗棋布的民主共和政体,到中世纪具有相当普遍性的等级会议、等级君主制,对王权的限制,对个人权利的重视,对法律至上的认同,这一切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前已经普遍存在。由于欧洲大陆错综复杂的种族与民族关系,教权与世俗权力的相互斗争与利用,地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使得任何一种专制和极权的努力都难以持久。相反,以平等和相互独立为基础的契约关系,以分权、选举、法治等民主因素为主要内容的政体形式却很容易被接受。因此,当欧洲近代民族国家逐渐形成,当资产阶级革命在这些国家爆发并取得胜利以后,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大多实行代议制民主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日本的历史文化传统中,找不出议会民主政治的影子。这个偏在东亚一隅的岛国,不仅种族与民族关系十分简单,而且从早期国家形成时起,在神与人的关系这个对国家形态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方面,日本就与欧洲国家走上了截然不同的发展道路。在日本,神权与人权是二位一体的。在这种二位一体的最高权力面前,任何分权、制衡、限制、监督等都变得毫无意义。权力的神性内涵,从观念上排除了民主政治产生的可能性,而把敬畏、尊奉、服从、依附作为它运作的基本环境。作为这种特殊权力载体的天皇,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虽然由于现实社会的政治斗争和各方的实力消长,有时会被“尊”到极点,有时又可能被“搁置”一旁,却从来不可能被废除,也不可能被取代。中世纪以后,武家政权兴起,皇权衰微,但尊奉与服从的实质并没有改变,历代幕府统治者都需要从天皇那里讨得“征夷大将军”的封号,以证明其统治的合法性。
与皇权的神性内涵相辅相成的,是它在现实社会中所形成的中央集权官僚制统治。这种统治体制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公元5世纪日本列岛统一后出现的早期国家形态——氏姓制度。以氏族血缘关系和模拟血缘关系为纽带,所有的政治集团最终都归属并听命于天皇(其前身为“君”、“大君”等)这个总家长和氏族集团的总头领。共同体内部严格的家族式统治关系,使共同体成员唯上是从。国家大事由天皇任命的各级官吏去决定和管理。大化革新后,中国唐朝的中央集权制统治体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大大完善了日本原有的氏姓制度,使皇权至上的统治理念由于嫁接了“忠”和“孝”的思想而变得更加巩固。氏姓贵族的统治向着更为严密有效的官僚制演进。按爵位授官,按官职授田,官吏的考绩、监察、奖惩均有法可依,使官尊民卑、上令下从有了更强有力的制度保证。在武家掌权的幕府时代,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官员均由大将军任命。大将军和他的下属通过以“忠”“信”为核心的武家法度,结成了生死相许的主从关系。主从之间,只有命令与服从。
在这样一种统治体制下,如果要说有什么“议政”、“合议”之类的政治形式的话,那就是在官僚体制内部,存在着某种资治佐政性质的政治运作。例如公元604年,圣德太子制定《十七条宪法》,规定“大事不可独断,必与众宣论”。1225年,镰仓幕府执权北条泰时当政时,推行“民主”政治,设立“评定众”制度,规定大事需经过讨论决定。以后足利幕府也效法北条,保留评定众制度。1585年丰臣秀吉任宰相时,设立“五奉行”制度,每遇大事,召集5人合议,等等。但是所有这些形式并不具有决策机能,而只是一种政策咨询,是官僚政治的附属物。它与欧洲的议会制有着本质的不同。
日本政治传统中根深蒂固的道义而非契约关系,共同体观念而非个人权利观念,官僚治国而非民众议政,所有这些,都使欧洲式的议会民主制没有产生的土壤和基础。
其次,政权与政权组织形式之间的关系。任何一个政权的建立,都必须解决两个问题,即政权的性质和政权的组织形式。二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二者中,政权的性质是本质的、决定性的,同时也是相对活跃的部分;相比之下,政权的组织形式则表现出相对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尽管它也会由于历史的发展而向前发展,但这种变化总是相对迟缓和渐进的,它更多地表现出传统的积淀和历史的惯性。日本决心学习欧美,走资本主义道路,这就决定了它要建立的是一个资产阶级性质的,能够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服务的政权,这是它的首要的和带有根本性的任务。而这个任务,由于日本历史发展的特点,并未能随着新政权的建立而自然地、全部地获得解决。也正是由于维新前资产阶级发展的幼稚程度,使新政权不能不把培植资产阶级,以完善政权的阶级基础作为它的首要工作。
明治维新前后的资产阶级,尚处于发育和形成阶段,它是由几部分力量衍化而来。
一是士族。士族作为一个阶级,处在势必被消灭的历史地位。随着革命的深入,这个代表封建生产关系的没落阶级急剧地分化、蜕变、消亡。一部分站在倒幕维新前列的中下级武士,在痛苦的抉择中,完成了他们从“藩臣”到“朝臣”的转变,即从昔日效忠自家家主的武士,转变到效忠中央政府的维新官僚,这是由封建制度的卫道士向资产阶级代言人的转变,许多人都经历了痛苦的过渡期。如被誉为“维新三杰”之一的木户孝允,曾上书政府,表达自己的矛盾心情,即在效忠新政权的同时,对昔日的旧主“也不得不尽臣子之至情”[81]。三杰之一的大久保利通,在接到旧主的召唤,要其回藩理事时,表示:“若为国家计,此举止关系甚大,事关朝廷之本体;若论私情,累代臣子之情义亦难无动于衷,不能视之度外,是以几乎进退两难,茫然失措。”[82]这些中下级武士经过脱胎换骨的转变,成为资产阶级的政治代表。但是也有的封建武士不愿意割断他们与旧制度的血脉联系,改革越深入,对他们的切身利益触及越深刻,他们越是本能地进行激烈的反抗。同样是“维新三杰”之一的西乡隆盛,最终成为大规模士族叛乱的总头领。
部分中下级武士经过维新运动的洗礼,或成为新生产关系在政权中的忠实代表,或成为旧制度的卫道士。而不少中上层武士经过奉还版籍、废藩置县、禄制改革、投资兴办实业等步骤,逐渐由封建食利者阶级转化为资本的所有者和运用者,并最终成为资产阶级队伍中的一员。
二是新兴地主。这是一个在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内部孕育和产生的群体。随着土地私有权的合法化,他们手中的资本不断膨胀。在采取各种手段继续扩大土地面积的同时,他们也把目光转向城市中日益发展的工商业,通过向新兴产业投资,成为地主资本家一身二任的实力派人物。正如当时著名评论家德富苏峰在一篇影响颇广的专论《田舍绅士》中对他们的评论:“其中的多数人渐渐改变了其封建大名的境遇,无可置疑地变成了经营起家之民。例如,既已种桑,定要养蚕,既已养蚕,定要销售。势已至此,他们定要扩大其农夫之魁的资格,而发展制造贸易的资格,即他们不仅有法国社会那种百姓根性,而且要养成蛇一般敏锐的商卖根性。如此一来,组成一国中等社会的最敏锐、最活泼的要素,则非他们莫属。”[83]
三是工商业阶层。这里面包括特权商人和高利贷者。在封建制度下,他们作为御用商人,依附于封建领主,并垄断着商品的经营特权。商品经济的天然属性与封建制度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使他们具有了在维新后向新的生产方式转变的可能性。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建立的过程中产生的大财阀,不少是由这些特权商人转化而来的。另外,维新政权一手扶植起来的“政商”,成为新生资产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亦工亦商,凭借手中的资本向各个领域出击。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涩泽荣一,他早年经商,参加过尊王攘夷活动,在新政府做过官,以后投身实业界,创办银行、公司,涉足制造业、农业、林业、能源、运输业、进出口贸易、金融等几乎所有重要部门,成为近100家银行和公司的大股东和领导者之一[84]。涩泽荣一在回顾日本资产阶级的成长历程时说:“二三百年来,说到商业,也就是零售大酱一斤,说到农业,也就是种萝卜供腌咸菜之用,说到工业,不过是老媪摇纺车,姑娘织布之类。而今日,我国农工商现状当刮目相看。”[85]
四是其他已经或正在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过渡的社会阶层,如农村和家庭手工业工场主,小商品生产者,向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转移的富裕农民,等等。
对于这一新生阶级的政治状况,当时的大藏省高级官僚井上馨与涩泽荣一共同撰文说道:“久惯专擅之余习,长安偏僻之固陋,知识未开,志操未确,进退俯仰,惟遵政府之命,至于所谓权利义务等等,尚不能辨其为何物。政府所令之事,举国奉之,政府所赴之处,举国归之。凡风习、语言、服饰、器物乃至日用玩具,无不争先恐后,模仿政府之好尚者。”[86]
维新政权的当务之急,就是要扶植这些前资产阶级的或准资产阶级的力量尽快成长,使之真正成为政权的阶级基础和经济基础。当时的舆论界在评论政府对新生阶级的扶持时说:“吾等不能不为我政府无微不至的关心所感动,哪怕是从玉川河取一把砂子,在品川湾采一束海带,制一块冰,都要一一给予关照……无论是筹措股金,聘请技师,筹建公司,制图,测量,所有准备工作都离不开政府,若无当局点头,则铁轨绝不能敷,火车绝不能跑,股金绝不能获利。”[87]
那么,这个代表新的生产关系的政权能不能按照欧洲议会民主制的方式进行运作呢?历史证明,采取何种政权组织形式,最终要根据政权建设的根本任务来决定。也就是说,与政权的性质相比,政权的组织形式只能处于从属地位。对引为样板的欧洲资产阶级政权,如果它的组织形式有助于解决日本从封建割据走向统一民族国家的历史过程中,错综复杂的矛盾和问题,有助于日本在落后的条件下,迅速建立起新生产关系的基础,即有助于解决政权性质问题,当然也不妨一并拿来,否则无可避免地要在历史惯性的作用下,承袭传统的政权组织形式,直至这种形式被证明阻碍了继续发展的可能性;而绝不能舍本逐末,单纯模仿西方政权的组织形式。
三
既然日本没有议会民主制的传统,而且在官僚制统治体制下也能够实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为什么在明治维新20多年后,最终在政体建设上还是采用了西方式的议会民主制呢?
主要原因有两点。
第一,日本统治集团对议会民主制的价值判断。日本真正较大规模地接触和了解欧美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是始于明治维新前后的思想大活跃时期。这一时期以日本知识界为桥梁,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思想源源不断地进入日本。仅以启蒙学派代表人物福泽谕吉为例,他的《西洋事情》一书前后发行了十几版,发行量达25万册。以当时日本人口3500万计,平均每140人中就有一人持有此书。资产阶级政治学说中一些最基本的理念,如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立宪政治、民选政府等,在日本的激进社会活动家中引起了强烈的震动。他们对这些外来的新思想持积极和肯定的态度,认为这些思想的广泛传播有助于倒幕维新事业的成功。作为维新运动的中坚和骨干,他们甚至开始尝试把这些新思想写入未来国家的发展蓝图。比较有代表性的,如维新前夕坂本龙马等人提出的《船中八策》,其中第2条谈到,“应设立上下议政局,置议员参赞万机,万机应决于公论”;从荷兰留学归国,后来在新政府任职的津田真道提出的“日本国总制度”设想,其中第8条为“制法大权应由上下两院与政府分掌”,第10条为“下院作为日本全体国民的总代表,应从国民每10万人中推举一人”[88]。维新前后,这样的言论十分普遍,它所代表的推翻幕府旧制度,建立一个崭新国家的鲜明的革命性,成为动员维新力量的有力武器。
新政府成立后,为了号召天下,把“广兴会议,万机决于公论”列为“五条誓文”之一。第四年,又派出大型使节团遍访欧美,目的之一就是考察其典章制度。与新政权建立前相比,这时的维新领导人对西方的民主制度有了更加深入和系统的了解,对本国的政权建设也考虑得更为现实和长远。维新政府的核心人物岩仓具视从制度建设的长远需要出发,对国体与政体的关系以及未来日本应有的政治制度等问题作了审慎的分析,认为西方的宪政制度与日本的传统体制相比,有它的可取之处。他在给政府的《国事意见书》中谈道:“政体建设必须以国体为基础,但是……其制度也不得不审时度势,择善而从,因此,虽有自古以来良法美制,如若不适应今日发展,也应该断然废除……必须确立一种制度,使国家即使无明天子、贤丞相出现,也能够维持下去。否则若没有明天子、贤丞相,则国家将面临千里长堤毁于蚁穴之危险,岂可不惧乎?岂可不慎乎?”[89]岩仓还建议,应该立即着手进行有关西方立宪政体的系统调查,以备将来之需。岩仓的意见代表了维新领导层的主流。
另外还有一种意见,比主流派更为激进。这一派以大隈重信、板垣退助等人为代表,他们不但认为西方的议会民主制优于君主专制,而且千方百计促其在日本立即实现。明治7年(1874)板垣等人在《开设民选议院建议书》中说:“夫人民对政府有缴纳租税之义务者,乃有权参与知悉政府之事,是为天下之通说,自不待臣等喋喋赘言”,“即使今日就开设民选议院,恐怕也要待多年后才能够达到十分完善的程度,因此臣等恨不得早一天立即开设民选议院”。大隈重信于明治14年(1881)上书,建议当年制定宪法,年底或次年初公布,此年末召集议员,下一年年初就可以正式召开国会。他还抨击执政者迟迟不愿开设国会有恋权之嫌:“方今之时,当施立宪之政,若反立宪国现行之通则,舍其真利,却露恋权之迹,则执政者焉得不为国人所厌忌?更何况其恋权反埋下急速失权之种子。”[90]然而激进派始终没有得到统治集团中多数人的支持,终至被逐出政府。
综观两派分歧的实质,不在于是否要实现立宪政治,在这一点上,两派的回答都是肯定的,分歧仅仅在于实行的时机和条件。主流派认为时机和条件远未成熟,这不仅仅表现在基础薄弱,形势不稳,而且还表现在国民素质和习惯势力等方面。主流派提出的代表性观点是“尚早论”和“渐进论”,认为“人民尚未文明开化,不得不暂时以君主之英断来表达民意之协和一致,代其条理国务……渐渐将其导入文明之域”,“努力教育生民,使其渐渐脱离品位贱劣之境地,以期全国之大成”。“成就君民共治之大局虽吾等之所望,然事关国体之变更,实乃旷古之大事,决不可急躁为之。”“应先固基址,次构柱础,终及屋茨,举行之序,固有缓急。”[91]“履行之期仍需在岁月累积之后。”[92]正因为如此,维新领导层认为要想建立资产阶级议会民主政治,就必须有一个思想上和物质条件上的准备过程。作为这一过程的开始,新政权建立后不久,围绕立宪政治问题进行的调查研究就列上了日程。1875年至1876年,即明治8年到明治9年,政府第一次以天皇的名义颁布了《立宪诏书》,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国家立宪之政体。”1882年,派遣伊藤博文赴欧洲考察立宪政治的有关事宜。如果说,明治初期的大型使节团是对西方文明进行的泛泛考察,那么,伊藤的这次欧洲之行则是领导层认为实行立宪政治的时机和条件正在逐渐走向成熟,以往的设想需要最终付诸实行,为此而作的专项调查和最后的准备。伊藤欧洲之行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正如他临行前接受的敕命中所说:“应就欧洲各立宪君主国的宪法,寻其渊源,考其沿革,视其现行状况,研究其利害得失之所在。”[93]伊藤到欧洲后,先是去德意志,在柏林大学学习了6个月,接着到奥地利,在维也纳大学又学习了一个半月。伊藤回国后,便组织了宪法起草小组,正式开始了宪法的编撰工作。从1886年即明治19年秋,到1888年4月,历时一年半左右,完成了宪法草案并提交政府审定。为开设国会实行君主立宪制做好了最后的准备。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正是维新领导层对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本质的认同,使日本在政体建设上,尽管步履蹒跚,但最终还是采纳了西方模式。
第二,对所效法的样板进行了日本化的改造。伊藤等人奉命调查欧洲宪法,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要了解欧洲各国的立宪政治究竟是一种什么状况,哪些做法是日本可以学习的,哪些是日本不能够接受的。他在调查期间写给政府领导人的信中说:“英、法、德三国虽然都是代议政体。但其精神却大不相同。在英国,所谓政府(指行政)是国会中多数党的领袖实施政治的场所;在法国,政府是国会的臣仆;在德国,政府虽采用众议,却仍有独立行为之权。”[94]日本领导层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越来越清楚地了解到,所谓欧洲代议制民主政体,并非只有一种模式,而是千差万别,因国而异,故而日本绝不可盲目追随。维新政府的主要领导人之一大久保利通在谈到日本的政体建设应采取的方针时说:“所谓政体者,虽有君主民主之异,大抵随土地风俗人情时势而自然成立之……普鲁士之政体不能行于英国,英国之政体不能用于美国,美国、英国、普鲁士之政体不能用于我国,因此我国也必须根据本国的土地风俗人情时势,来建立我国之政体。”[95]在对各国政体比较、权衡的基础上,日本决定以普鲁士为主要蓝本,同时又参考欧洲其他国家的做法,最终形成了日本自己的立宪政体。与欧洲各国相比,日本的立宪政治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个是中心权威的存在,一个是行政系统的特殊地位。
在立宪政体中,君主的权力不是无限的,它不同程度地受到宪政体制的种种限制。日本宪法中所规定的皇权的范围尽管已远远超过欧洲立宪君主制中的君权,但它毕竟也受到立宪政体的限制,如明治宪法规定天皇大权必须依宪法条规而行,即立法权实际上由帝国议会来行使,行政权实际上由内阁来行使,等等。宪法起草者对皇权的有限性作了明确的解释:“天皇在行政部设责任宰相,对君主的行政权进行某些限制;在立法部非经议会承认不能制定法律。设此两种限制乃立宪政体之本义,少此两点则非立宪政体,对此两点做任何宪法上的巧饰亦非立宪政体之本义。”[96]如果单纯从这一点来看,日本的天皇与欧洲的立宪君主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完结,关键在于,在有限的皇权之外,日本天皇还被赋予一种宪法承认的无限权威。
当日本于明治23年(1890)第一次开设国会,开始了其立宪民主制的历史时,它首先要做的,就是以宪法的形式,明确天皇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宪法起草者伊藤博文说:“我在起草帝国宪法时从一开始就明确一点,即单纯模仿外国宪法是不够的。我国自有其本身固有的特质,绝不能对此视而不见。例如在我国,皇位有比外国更深的一种国史上的根据,在国民脑海中也有一种印象。当我国尚未建立立宪政体,尚未实行封建制度,仍处于神权国家时代时,皇位就是国家的真髓和中枢。”[97]维新领导者希望天皇在国家政体中所起的最大作用,就是确立一种无可动摇的核心和枢轴地位,而这种作用的发挥仅仅靠立宪政体下有限的皇权是不够的,还必须借助一种传统的统治权威,一种其他任何势力都无法代替的、为天皇本身所特有的统治力量。这种力量与具体的、有限的宪法权力相比,含有一种无形的、绝对的、超乎物质之上的精神因素。有这种精神因素所依托的统治权,可以成为一种伸缩自如的力量。它所具有的法外效果在于,对于统治对象来说,它不仅仅是有形的、物质的、法的统治,而且是一种彻底的、心灵的支配;对于统治权的行使来说,它自然而然地摆脱了立宪政体的束缚,延伸到它所需要的一切领域。
对天皇权威的认定,集中体现在明治宪法的第1条:“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第3条:“天皇神圣不可侵犯”。这些看来不合情理的、近乎神话般的条文规定,构成了日本的立宪君主制不同于欧洲的明显特点。正是这一特点,对日本国家的政治发展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
第二个突出特点是行政系统的特殊地位。这种特殊地位首先表现为一种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这种观念认为,官吏属于“公家人”;行政官厅是为国家办理“公务”的地方,官吏和官厅所代表的“公”的利益是至高无上的。这种观念在立宪政体下便发展成为行政系统的地位应该在议会、政党等之上。议会被看作政党为了一己私利进行争斗的场所,他们所代表的只是局部的利益,或是某一行业的,或是某一地区的。民选的议员也缺乏足够的素质。而行政官僚则被认为是超越政党利益、着眼全局和秉公办事的,他们接受过系统的教育,经过严格而正规的选拔程序,业务精通,责任感强,属于社会的精英集团。
在这种观念支配下,日本立宪政体中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者并非并驾齐驶,行政权在其中处于主导地位,“而司法权只是行政权的一个分支”[98]。立法权从理论上讲,应该与行政权并列,并对其起制衡作用,但实际情况远非如此。由于行政系统以其“至公至正”的国家利益代言人身份,维系着其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传统优势,立法权常常被置于被动和尴尬的地位,正如伊藤博文在宪政实施后所明确表示的那样:“不可使政府常受党派之左右。”[99]
在立宪政治初期,这种政高党低的特点就已经表现得十分明显。明治宪法刚刚颁布,当时的内阁总理大臣黑田清隆就在地方官会议上发表演说称:“政府不可不常取一定之方向,超然立于政党之外,居至公至正之道。各位宜留意于此,以不偏不党之心临于人民,抚驭得宜,以助国家隆盛之治。”[100]明治后期行政官僚的典型代表都筑馨六撰文说:“立宪国之大臣在内治上每以国是为施政之目的,将其意见堂堂正正公之于天下,认准为国是者即努力贯彻之,若自己坚信为不可变更者,则无论议会或舆论如何反对,也要不屈不挠奏请贯彻之。若议会不同意,而这种不同意终将给自己认定为国家所必需之事业造成损害,则必须奏请解散议会,无论解散几次,直至议会同意自己意见为止。”[101]在明治宪法体制中,行政系统拥有种种优于议会的特权。议会的两大主要权力——立法权和预算审议权,都由于内阁的特权而打了折扣。对于立法权,内阁虽不是立法机构,但是一方面,国务大臣拥有法律的副署权,颁布法律时,若无国务大臣的副署可视为无效。国务大臣通过对重要法律敕令的副署承揽着天皇的行政责任。另一方面,在立法实践中,内阁提出的法案不但在总量上超过议会,在成功率上与议会相比更是占压倒多数[102]。对预算审议,明治宪法也赋予了内阁特殊权力。宪法第67条规定:“凡基于宪法大权已决定之岁出,以及由于法律之结果或法律上属于政府义务之岁出,非经政府同意,帝国议会不得废除或削减之。”第71条规定:“议会如未议定预算,或预算不能成立时,政府可照上年度预算施行。”有了这两条规定,一是压缩了议会的预算审定范围,因为只要认定是属于天皇大权范围的需要,内阁就可直接决定,无须经议会通过。这样实际运作的结果,往往使“大权所需”占的比例超过需经议会审议的部分。二是年度预算即使议会不通过也无妨,可以继续执行上一年度预算。三是议会在审定某些预算时,为了能征得内阁同意,不得不反过来求助于内阁,或是向内阁让步。
这种从理论上讲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关系同欧美立宪政治并无二致,而在观念上和政治实践中,议会与内阁相比却始终处于从属地位的情况,成为日本立宪政治的一大特点。
综上所述,日本近代民主制的建立,实质上是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移入为根本目标和中心任务,以西方政体模式为参照和手段,对自身传统的政权组织形式进行扬弃的过程。这是一个伴随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发育成熟的漫长而曲折的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政治传统中不适应新的时代要求的成分被抛弃掉了,而有助于新的历史任务的完成和新的经济基础确立的成分则积淀下来,成为新的上层建筑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成为反映新的政治体制特点的典型因素。
论明治宪法体制的内在结构
明治宪法体制是日本资本主义发展的政治基石,也是战后日本政治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在明治宪法体制内部,蕴涵着日本不同于欧美资本主义而自成类型的个性特点。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在国家政体建设上所经历的大起大落和表现出的强烈反差,归根结底都与明治宪法体制的内部结构特点有关,因此要探明日本资本主义诞生以来在政治领域的运行和调节机制,就不能不对其政治体制的内部结构进行深入探讨。
一
明治宪法体制的内部结构是多元性的,在这一结构中,帝国议会是极为重要的一元。宪法体制下的议会机构与明治初期太政官体制下的公议所、集议院、元老院等所谓的立法机构相比,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
首先,开设帝国议会的目的不再是为行政府的施政提供一个咨询场所,而是代表国家政体由专制走向立宪的重要标志和组成部分。制宪领导者充分认识到,从某种意义上说,议会是立宪政治的灵魂,是否设立真正意义上的立法机构,乃是实行立宪政治的关键之所在,因此他们从下决心制定宪法、着手进行立宪准备的那一天起,就做好了用具有实质意义的议会机构取代明治初期那种有名无实的类似机构的思想准备。至少对以下两个问题,他们的认识是一致的:一是日本所要着手制定的宪法,正是欧洲各国已经普遍采用的一种政体形式,而绝不是日本古代历史上曾经有过的那种名称虽然也叫“宪法”,但实际上只是一种政府公文法令之类的东西,例如圣德太子制定的“宪法十七条”等。欧洲的宪法是“针对专制而言,是限制君权之政”[103]。二是立宪与开设国会之间,有一种最为直接和密不可分的关系。“欧洲的所谓宪法,必与民选议院相因而成立,无民选议院则无宪法。”[104]正因为如此,日本要仿效欧洲实行立宪政治“不仅是本国政治的一大变迁,而且是东洋各国未曾有的大事”,“开设国会是前古未有的大变革”,“万机无不置根此会,全国命脉之幸与不幸实系于此”[105]。这说明制宪领导者的主观意图,绝不是把帝国议会仅仅办成一个无足轻重、形同虚设的政治花瓶,而是让它负担立宪政治的使命,构成明治宪法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从帝国议会的组织、运作上来看,它已经具备了近代欧美资产阶级立法机构的基本形式与特点。帝国议会采取两院制,即贵族院和众议院。它的运作已不像明治初期公议所等咨询性机构那样无固定章法可循,而是严格按照《宪法》、《议院法》、《贵族院令》、《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等现代法律程式加以规范化和制度化。
帝国议会的议员来源更与太政官体制下的“征士”、“贡士”等纯属官选的“议员”不同,而在性质上向着立宪政治所要求的民选议员方向演进。
贵族院在两院中的地位很特殊,但即使是这样的特权机构,也开始部分地引入了选举机制。通过带有种种附加条件的选举,产生一定比例的所谓“多额纳税议员”,实际上是非贵族出身的大资产所有者。
与贵族院相比,作为立宪政治主阵地的众议院,其议员的产生完全采取近代民选议员的方式。《众议院议员选举法》规定,除特殊的几种人外,凡年满25岁的男子在所在府县入籍并定居一年以上,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直接国税15日元以上者,均有选举权;凡具有同等纳税资格,年满30岁以上的男子,均有被选举权。按照这一标准,在举行第一次总选举时,全国有选举权的人数共约45万,占日本内地人口的1.14%。在19世纪中叶在法国这一比率为0.5%,在英国为3%[106],因此从实现普选的程度上来看,日本明治维新后虽然只经过了20年,但与欧洲立宪国相比并不为低。此后这一比例继续增高,到第十六次总选举时,更是完全取消了纳税这一资格限制,选民总数激增到1200万以上[107]。此外在众议院选举中,作为立宪政治重要标志的政党活动已经崭露头角。在第一次总选举产生的300名众议员中,几乎均属于某一党派。这种近代资产阶级立宪政治的基本色调,在以后的帝国议会发展史上愈趋清晰和明确。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关于帝国议会的职权范围。帝国议会拥有作为议会所应具备的两大基本权力,即立法权和预算审议权。有无立法权是判断帝国议会的性质究竟属于权力机构,还是属于咨询性机构的关键所在。帝国议会的立法权在明治宪法中,是以一种虽然非常间接的、附带种种限制条件的,然而同时却是作为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表现和确认下来的。在宪法草案中,关于立法权的规定比较重要的有两条,一是第37条:“凡是法律都要经过帝国议会的承认”,二是第5条:“天皇经帝国议会的承认施行立法权”。对于这两条,特别是“承认”一词中所包含的意义,制宪领导者们,包括宪法的起草者和审议者,看法是一致的,他们毫不含混地把它同议会的立法权联系在一起,认为:“关于天皇陛下施行立法权一条,其大权在帝国议会,若议会不说同意,则不能行使立法权”[108],“‘承认’也好,‘承诺’也好,其实质是一样的,即把帝国议会作为一个立法机构,给其与行政府同等的权力,有时甚至是高出其上的权力”,“根据这一草案的主旨,议院不是一个官衙,但它握有立法的权力”[109]。
因此,从另一个角度上也可以说,帝国议会究竟有没有立法权,应否有权,有多大的权力,这个问题又曲折地表现为草案中使用的“承认”一词要不要进行修改以及怎样修改的问题。保守派主张进行实质性的修改,用“经议会之议”这种暧昧的措辞来代替“承认”一词。但多数人认为,这种修改等于说只要议会讨论过了,不管其同意还是否决,都可以照样执行不误,这种毫无权力的清谈议会,是与立宪精神背道而驰的。在明治宪法定稿中,最终采纳了“协赞”一词。根据制宪者的权威性解释,“协赞”只是对“承认”一词程度上的加减,但保留了其所含有的实质性内容。也就是说,在议会究竟有无立法权的根本问题上,虽然程度有所削弱,但最终仍然选择了“有”。
不仅如此,宪法定案还补充了草案中所没有的关于议会立法权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即法律的提案权。它规定议会两院都有权提出法案。这样,议会就不仅拥有否决权,而且拥有立案权,从而使议会的立法权更加完整。
与立法权并列的另一项重大权力是预算审议权。明治宪法规定,国家每年的财政预算都要经帝国议会审议后方能执行。对国家财政的干预历来被看作衡量议会有无权力及权力大小的重要尺度之一。帝国议会不仅有权直接干预年度预算,而且可以通过其握有的法律审议权来间接地控制国家的重要财政活动。
除上述立法权和财政审议权两大权力之外,议会的职权中比较重要的还有上奏权和请愿受理权。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明治宪法体制下的帝国议会并不是一个完全无职无权的、对国家重大决策和政策走向毫无影响力可言的、作为一级政权组织甚至可以忽略不计的某种附属机构,而是作为多元型政体结构中独立的一元,支撑着明治宪法体制的一角,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框架内发挥着其特有的作用。
二
内阁也是日本多元政治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内阁作为最高行政机构,是国家政权的枢纽。在日本历史上,行政权几乎是最高权力的同义语。在古代天皇制时期,这一权力由天皇亲自掌握,朝廷制定和执行国家的内外政策和大政方针,即所谓“国靡二君,民无两主,率土兆民,以王为主,所任官司,皆是王臣”[110]。这时的行政权,与立法权、司法权等各种国家权力浑然一体,处于一种权力的未分化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由于对国家的管理构成了最经常的、大量的和主要的施政内容,从而使行政权可以很容易地借助于传统的惯性超越和掩盖其他权力,成为统治大权的代表与核心。当这种统治大权与天皇本身结为一体时,朝廷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最高行政机构,朝廷即政府,政府即朝廷。作为政体形态,它是一种中央集权的天皇专制政体。在幕府统治时期,统治大权由朝廷转移到幕府,这种转移越到后期越为明显,江户幕府时朝廷已完全是“徒拥虚器”,成为一种政治摆设。但是另一方面,权力主体虽发生更替,权力的内涵却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即行政权仍然是统治大权的主要内容,同时它仍然没有作为一个单独的、自成系统的权力分支而从权力整体中独立出来。
明治维新后建立了太政官体制,行政部门开始第一次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力机构出现在国家政权体系中。新政府向国内外宣布:“天下权力总归太政官,使政令无出二途之患。太政官权力分为立法行法司法三权,使无偏重之患。”[111]宣言中明确表达了两层意思:第一,国家统治大权已由幕府转到新政府手中,归到太政官名下;第二,这一大权由三部分组成,行政权只是其中之一。作为这一纲领的具体体现,设立了最高行政机构——太政官。以后太政官制几经变革,这一名称也经历了两官六省制时的“太政官”、三院制时的“右院”,到1885年内阁制确立时,正式定名为“内阁”。
但是事实上当时的所谓三权分立,始终停留在形式上,并不具有实际意义。随着立法机构咨询化的趋势愈益明朗,行政权也越来越朝着统治权同义语的方向复归。这种复归看起来似乎在模拟古代天皇制,寻求权力与天皇本身的再度结合,但实际上它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是既不同于幕府专制,也不同于古代天皇制的一种全新的政权构想。从行政权演化的角度上讲:一方面,它新在权力的统一体有史以来第一次从观念上打开了一个缺口,由高度集权的专制政体向一种分权制衡的新型统治机制探索,而行政权,在这一探索的起步阶段,开始试图从统治权总体中分立出来,并且至少已经取得了形式上的成功。另一方面,统治权的分化虽然没有最终完成,但它的载体已不再像古代的天皇或幕府的将军那样为某个单一的个人,而是变为一个群体,其组织机构称作“太政官”。这个群体虽然出于种种客观考虑而在表面上把统治权委以天皇,把太政官与天皇之间称为辅弼与亲政的关系,但是作为维新的真正创业者,他们心里非常清楚,维新的根本使命决定了这个政权既不可能是真正的天皇专制方式,更不可能是天皇以外的其他任何个人的专制统治。“太政官”,作为事实上的权力载体,面临着施政规范化与结构合理化的问题。
在明治宪法体制下,这个问题得到了根本的解决。由国务大臣组成的内阁,作为“最高行政机关”[112],经历了历史上诸般变革之后,最终取代了太政官,确定为明治宪法体制下多元政治结构中的一元。所谓多元中的一元,是根据它在整个国家政权组织中的地位而言的,在宪法所代表的立宪政治框架内,行政权已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事实上同立法权等其他权力系统分开,它不再是历史上统治大权的总代表,而只不过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如同其他权力机构一样,它的最高长官只是本系统的最高负责人,而不是整个国家权力的主宰。从宪法的原则上讲,它与其他权力机构之间是平等的并列关系,而不是上下主从关系,更不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行政权的这种由大到小,由全体到部分的定位过程,在素有行政国家传统的维新后的日本,并非没有遇到障碍和阻力。从明治宪法的酝酿到最后制定,把立法权独立看作外来的异物和潜在的威胁而尽量压制,把行政权看作传统的领地和政权的根本支柱而千方百计赋予其特殊地位的倾向始终存在。制宪领导者在为内阁定位时则坚守一个基本原则:内阁的权力既实实在在,明确而具体,同时又不能无限扩大,必须加以限制,使之固定在一定的范围内。
明治宪法赋予内阁的权力,首先明确它拥有最高行政权,“行政权统一于帝国内阁”[113],这一指导思想贯穿于宪法的行文之中。内阁由国务大臣组成,“各国务大臣入则参赞内阁,出则担当各部事务,并任其责,凡大政必由内阁及各部施行,不出二门”[114]。其具体职责包括编制国家年度预算,提出法律议案以及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各部门的行政事务。
但内阁的职权范围绝不是无限的,按照宪法规定,严格实行了宫府分开的制度。在太政官制时期和宪法制定前的内阁初创时期,国家行政事务和皇宫内事务是混在一起的,最高行政长官也参与宫内事务的处理。而在宪法体制下,内阁只负责国家行政,与宫内事务完全脱钩,这种严格划分使行政权失去了历史上那种无所不包和至高无上的传统资格,内阁成为授权有限但又职责分明的诸多权力机构之一。正如伊藤博文在审议宪法时所说:“创建立宪政体设置责任宰相,则宰相一方面对君主负有政治责任,另一方面对议会也负有同样责任。”[115]内阁通过这种纵向与横向的分割限定,成为多元权力结构中的一元。它既是不可缺少的,但又不是唯一的。它既有足够的权力与其他机构抗衡,但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其他机构的制约。
三
天皇是多元政治结构中最富有特色的和关键的一环。他既是全局的,又是部分的;他可以作为制驭一切的超凡力量凌驾于各个系统之上,同时又作为范围有限的权力实体而并列于各个系统之间。天皇的这种地位是极为特殊的。
明治宪法体制中的天皇具有双重职能,即无限的权威和有限的权力。
如果说天皇权威的产生与传统的历史文化渊源不无关系,那么天皇权威的强化则完全是由于明治维新后国家政权建设的需要。在经历了以尊皇攘夷、尊皇倒幕、王政复古、天皇亲政为口号的轰轰烈烈的政权草创期之后,日本政治进入了以制宪为中心,全面系统地建设近代国家政治体制的阶段。这时摆在维新领导者面前的严峻课题是,必须以冷静的头脑思索和解决近代立宪政治中天皇的定位问题。定得过高,有走回头路、复辟古代天皇制的危险;而定得过低,则有可能削弱甚至损害维新大业赖以成功的旗帜,给以后的政权建设和维持带来一系列难以避免的动荡和混乱。
那么有没有一种既能发挥天皇的积极作用,又不影响国家未来发展方向的办法呢?这就是一方面坚持国家政权建设必须始终以天皇为中心,另一方面则通过一系列复杂的作业使天皇置身于权力的实际运作之外,从而保证维新力量对国家政权的实际控制。
基于这一指导思想,在明治宪法体制中,天皇权威的作用主要在于确立核心和枢轴,确保统一和稳定。这一作用不仅是新国家必需的,而且是其他任何势力均无法代替的。在宪法中,它表现为天皇权威的绝对性。明治宪法第1条开宗明义:“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第3条:“天皇神圣不可侵犯”,第4条:“天皇总揽统治权”,等等,这些在西方宪法学者看来不合情理的、近乎神话般的条文规定,与其说是在立法,不如说是在追求法外效果。事实也正是如此,这些条文所要表述的,或者说所刻意渲染和制造的不是某种循规蹈矩的、有限的物质力量,而是一种超凡脱俗的、不可抗拒的精神权威。这种权威是无限的和绝对的,它要求的是一种从肉体到灵魂的全面慑服。
与天皇权威的绝对性和无限性相比,明治宪法体制中天皇的权力则是相对的和有限的。由天皇总揽的、完整统一的统治大权经过一系列复杂的作业,被限定为多元政治结构中与其他成分并列互动的、相互制约的诸多因素之一。对天皇的权力即所谓统治大权进行限定,是明治宪法的基本原则与指导思想。制宪的领导者在很多场合都谈及,所谓宪法,所谓立宪政治,说到底,就是要对君权加以限制,就是要同专制政治有所区别,就是要防止君权的滥用。他们强调:“对天皇的大权必须加以种种重要的限制,不然立宪政体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毕竟都无法建立。”[116]
对天皇的统治大权进行限制的重要办法就是架空。
明治宪法在理论上承认天皇拥有统治大权,但制定者对“统治”的含义进行了意味深长的考证和解释。他们论证,日本历史上,对“统治”一义所使用的词是“知”,即“知国”。其所蕴涵的意念是中国人以及西方人思维中根本不存在的。“知”是“以心知物之意,表现了内心与外物之间的关系,内心临于外物,犹如镜之照出物体,乃知而明之之意,按照西洋人的理论解释,它表现的是一种主观的、无形而高尚的性灵心识的动作”[117]。因此明治宪法中天皇对日本的统治应该是“知”,天皇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及自身所处的地位不应该是中国皇帝那种客观的、物质的支配,而应该是无形而高尚的心灵的支配。被置于这种意境中的统治权,已经是无所谓有无所谓无,无所谓大无所谓小,它已与精神的权威融为一体,成为一种伸缩自如的力量,虽然宪法承认它统治日本,但是用现代政治学的尺度去衡量和检验,则这种权力不能不给人一种难以捉摸的虚空感。
对天皇统治大权进行限定的另一种办法乃是分割。
明治宪法在理论上承认天皇的统治大权完整而不可分,但同时又规定这一权力必须依宪法的条规而行。宪法条规把这一权力的执行分成了几个部分,伊藤博文解释说:“统治大权大别有二,曰立法权,曰行政权,而司法权只是行政权的一个分支。三权各自依其机关之辅翼来施行,又皆渊源于元首,而元首的心思及作用若不依各个机关之辅翼,则无法用以表明国权。因为国家乃一公体而非私体,宪法赋予国家各个机关以适当的职守,使整个机体循环有序,君主要在宪法的范围内行使其大权。”[118]伊藤博文把统治权的总揽称为“主权之体”,而把依宪法条规而行称为“主权之用”,也就是说统治权是由“体”和“用”二者结合而成的。作为“体”,它不可分割,因为它是一种“知国之权”,是非天皇莫属的。但是作为“用”,作为权力的实际运作与行使,作为具体的“治国之道”,则必须由几个不同的部门分别来代为实现。很显然,这种近乎文字游戏般的逻辑和解释,其意图在于对国家的实际统治权进行可操作性的分割。
宪法体制下的帝国议会与内阁就是体现这一意图的两个最重要的权力部门,它们分别承担了天皇的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实际行使任务。在分出了立法权与行政权之后,天皇的统治权按宪法条规顺序排列还剩有:文武官员任免权,陆海军统帅权,宣战、媾和及缔约权,宣布戒严权,授勋等荣典权,大赦权等。在这些权力中最重要的、对国家政治生活及国家权力系统的实际运作影响最大的是军队统帅权。
对天皇统治大权进行限制的第三种办法是隔离。
所谓隔离,是指行使统治权时,为其设置某些中间环节,从而使直接统治变为间接统治。行政权与立法权虽然名义上属天皇所有,并分别由内阁和议会来具体执行,但事实上天皇既不到内阁听政理政,也不与议会直接发生关系,因为在天皇与这些实际运作的权力部门之间还隔有一道道屏障,如元老、枢密院、重臣会议等,它们有的是宪法所设,如枢密院;有的则是超宪法存在,如元老和重臣会议等。
枢密院的设置使天皇远离了行政权,因为重大国务的决定不是由内阁直接上报天皇,而是上报枢密院。由实力派人物把持的枢密院通过这种权力的“截留”,大大削弱了皇权的实际力量。而事实上,这种“截留”并不仅仅发生在行政领域,也存在于其他各个权力系统。
元老作为倒幕维新的功臣,在明治初期把持着新政府的大权,明治中期以后虽不再直接担任要职,但仍然以其巨大的影响力在幕后操纵着政局。他们不但可以影响政府决策,而且对国家重大人事变动握有绝对发言权。
按照制宪者的解释,设置这些屏障的作用在于,减缓天皇由于亲政而无可避免地产生的重大责任,从而确保天皇的神圣地位。但是从实际效果来看,有了这一道道屏障之后,天皇与统治权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模糊不清了。
综上所述,天皇之所以成为多元政治结构中极其重要的一元,是因为他的无限权威对政治全局的无可替代的影响力,以及他的有限权力,例如军权在实际运作的整个权力系统中所占有的不可忽视的一席之地。而这两部分之和,正是来源于对他在维新事业中加盟入股的政治资本价值的总体评估与相应报偿。天皇确实作为一种独特的政治力量促成了维新的最后成功,那么他就必然地在维新后的政权建设中占有其相应的份额。
四
明治宪法体制是一种多元的政治结构,与这种结构相呼应,其制衡机制表现为权力的复合制衡。所谓复合制衡,是指各个权力系统之间同时存在着横向的与纵向的双重制衡关系。横向制衡的存在,是由各机构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宪法权力所决定的,其目的是为了使每个成员不但能够充分履行自己的宪法职责,而且能够在自身职权受到来自其他机构的干扰时,运用宪法的手段予以排除,以确保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因此横向制衡的主要内容表现为各机构之间制约与反制约手段的运用。
以立法与行政的关系为例说明如下。
帝国议会的两大主要权限,即立法权与预算审议权,正是议会可以用来制约政府的两个主要工具。如果在法律的审议问题上议会不与政府合作,甚至设置种种障碍,使政府提出的法律议案不能够获得通过,那么给行政部门造成的损害是可想而知的。预算审议权同样是令政府头痛的一道关口,因为预算是政府活动的经济基础,若预算不能通过,则一切工作都无从谈起。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无异于对政府的生杀大权。从议会开始运作的那一天起,内阁与议会之间围绕预算问题展开的争斗就随之开始了。
但是另一方面,宪法也赋予了内阁牵制议会的有力手段。在立法权问题上,内阁虽然不像议会那样拥有法律的审议权,但它却可以利用国务大臣所独有的副署权,左右法律的公布实施。宪法规定,凡是法律在正式公布时必须有国务大臣的副署,否则可视为无效。内阁可以利用这一权力,对它不满意的法案提出修改意见,直至拒绝副署,使其成为废案。
对于议会的预算审议权,内阁虽无法否定,但宪法却规定:“议会如未议定预算,或预算不能成立时,政府可照上年度预算施行。”这无疑给了内阁一个有力的反击工具。正如枢密院顾问副岛种臣所说,有了这一条,“议会若变着法儿难为政府,政府也能够变着法儿对付它”[119]。如若由于议会本身的缘故而预算未能成立自不待言,即使议会已顺利地通过预算,若政府下决心不想实行,仍可以制造出种种理由,如借口议会的议决违宪而不予认可,使其在效果上等同于“未能成立”,从而也就无须实行,等等。
如果说内阁动用以上的手段有故意寻衅之嫌,那么宪法第67条赋予内阁的财政特权则使它有足够的力量去牵制议会的预算审议权。该条规定:“凡基于宪法大权已决定之岁出,以及由于法律之结果或法律上属于政府义务之岁出,非经政府同意,帝国议会不得废除或削减之。”换句话说,一项预算只要确定它是属于天皇大权范围之内的需要,议会便无权干涉。这就把包括军队编制、文武官员薪俸等在内的一大批有关预算排除在议会的预算审议权之外,而这部分费用在整个预算中所占的比重却相当大。以第四届议会审议的预算案为例,这部分预算在岁出总额中所占的比率高达76%,也就是说,议会的预算审议权所能管辖的范围仅占国家岁出总额的24%[120]。这个典型的例子说明了内阁对议会的反制约能力。
内阁除被动地克服议会的牵制之外,还能够主动出击,给议会以强有力的牵制。这方面常用的手段就是命令议会暂时停止活动。《议院法》第33条规定:“政府随时可以以15日为期命议会停会。”当然正如内阁有反制约能力一样,议会也存在着对抗制约的机制。如停会日期的限制即是一例,它保证了议会不可能无限期停会,否则政府便是违背了宪法关于议会每年以三个月为会期的规定。因为15天的停会期限也是要计算在总会期之内的。总之,多元结构中各机构之间横向制衡关系的存在,使它们不可能压倒对方,但同时却能够以对方无可替代的身份,发挥着独自的功能和作用。
与横向制衡相比,纵向制衡的作用机制更为复杂。它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天皇与每个机构之间的单线制衡关系;一是天皇与其中任何一个机构一起,对另一个机构的联合制衡关系。单线制衡所反映的是每个机构在宪法体制框架内地位的有限性。因为从宪法理论上讲,所有机构都不是独立意志的拥有者,而只是天皇意志的共同表达者,在它们之上,还有一个共同的和强有力的制约因素存在。
对于帝国议会来说,它的宪法名称是天皇的“协赞”机关,因此议会的召集、闭会乃至众议院的解散,都要由天皇来决定。对内阁来说也是如此。内阁的宪法名称是天皇的“辅弼”机关,“居辅弼之任,宣奉诏命”[121]。这就决定了它的臣属地位。单线制衡下天皇与各机构之间的关系好比中心星体与围绕它旋转的众多卫星。中心星体的存在以及它与各卫星之间的等距离关系,保证了各卫星能够保持秩序,各循其道,彼此协作和有效配合。而另一方面,若等距离关系被打破,则平等协作将有可能被恃强压弱所取代,这时便会出现纵向制衡的第二种情况,即联合制衡。
在联合制衡的情况下,某个机构由于借助了其他强有力的制约力量,就使得它由平等转而可能压倒另一机构。比如内阁,如果只运用横向制衡机制,那么它所能做到的只是抵御和克服来自议会的制约,充其量是运用最后的武器,勒令议会暂时停会,但如果借助天皇的力量,情况就会发生转变。对于不肯合作的议会,内阁可以上奏天皇,请求动用宪法第7条属于天皇的大权,下诏解散议会。在议会正式开设后仅仅15年的时间里,政府就运用这种手段,先后7次解散了议会。当然议会若想真正对政府造成致命的威胁,也必须借助天皇的力量,仅靠自身的力量是无法做到的。议会若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从法律上讲内阁是可以置之不理的,但议会若巧妙地运用宪法赋予的上奏权,对内阁形成实质性弹劾的压力,则可以借助属于天皇的文武官员任免大权,迫使国务大臣乃至内阁总辞职。在日本宪政史上这种内阁迫于来自议会的巨大压力而不得不向天皇提出辞呈、请求重新组阁的事例是屡见不鲜的。
明治宪法体制这种纵横交错的权力制衡机制及其结构特点是造成日本近代历史在同一体制框架内呈多元发展趋势的主要根源。它体现了制宪者对宪法功能及其实际运用的一个基本构想,即伸缩自如的最大灵活性。正如明治宪法的起草方针所表述的那样:“宪法只涉及有关帝国政治的大纲目,其条文应该简单明了,并且能够顺应将来国运的发展而伸缩自如。”[122]这一指导方针是帮助我们打开明治宪法体制迷宫的一把钥匙,许多看起来自相矛盾、难以解释甚至不合情理的理论和现象,实际上正是在体现和贯彻这一基本方针。位于整个权力体系顶点的制衡总阀门——天皇,实际上恰如模糊数学。“模糊”使他具有最大限度的伸缩性,他可以无限大,好比他的权威,大到令所有成员都诚惶诚恐,俯首称臣;也可以无限小,小到好比一个透明的玻璃罩子,只要不想穿越它飞出去,就可能根本看不到它的存在。这就给其他机构的自由发展留下了充分的空间,它们都可以凭借同等的、合理的、足够的法律地位和手段而拥有发展自身的机会和可能性。
藩阀政府可以设法超然于议会之上,因为宪法赋予其“辅弼”的权力,使其可以更容易地动用联合制衡的原理。事实上宪法刚颁布的第二天,内阁总理大臣就迫不及待地发表了“超然”演说,声称“政府必须经常坚持一定的方向,超然于政党之外,至公至正”[123]。
这样的机会当然也适用于帝国议会,随着政党势力的发展壮大并最终占领议会的讲坛,他们同样有资格问鼎内阁大权,因为他们不但可以从宪法的条文中为自己找到获取权力的充分理由,而且更可以从字面深处蕴涵的对立宪精神的肯定、对立宪政治的预期以及对未来政治发展趋势的包容中找到有利于自己发展的武器。
多元结构中的其他构成部分例如军队,也同样可以借口自己是天皇大权的直接代表而在必要时站出来,高喊国家利益受到威胁和需要保护的口号,以天皇的名义要求内阁和议会无条件服从。
要而言之,明治宪法体制的结构特点和制衡机制,使它产生了体制内部自我调节的极大伸缩性,它可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采取从最民主到最专制的各种统治形式。而这种看似惊人的改头换面,并不需要伴随外界多大的震动,只需在体制内部根据现有的原理和法则,重新进行“排列组合”就可以很容易地实现。这正是制宪领导者为维新后日本的未来发展设计的一幅蓝图。日本作为一个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以它落后的生产力水平和极不成熟的资本主义发展因素,希图通过明治维新快步实现欧美先进国家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这种现实条件与预期目标的巨大反差,驱使它调动了包括传统在内的各种力量,在政权建设上别出心裁地设计了一种专制外壳与立宪内核的巧妙嫁接,通过这种弹性极大的体制内部变换不停的自我更新,获取了稚嫩制度的逐渐巩固和超常规发展,其间的种种经验与教训,是十分耐人寻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