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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公文

第一节 公文的概念、特点及作用

一、公文的概念

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公文、文书、文件三者并无本质区别,常常并存使用,只是习惯上的称呼不同而已。公文是一个统称,是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时,人们把格式完备、现行效用很强的公文称为“文件”。所以,文书的外延较大,公文次之,文件较小。本章所讲的公文指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规定的13种公文。

二、公文的特点

(一)政治性

公文担负着传达党和国家政策,处理行政公务的重要职能,它的内容代表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与党和国家的政治密切相关,具有鲜明的政治色彩。

(二)权威性

公文由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权威和独立活动能力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制发,反映和传达了法定作者的决策与意图,体现出法定作者的意志与权力,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因而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和行政约束力。

(三)规范性

公文必须具备国家统一规定的规范的体式。公文文种须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规定的要求选用,不能任意混用。公文的规格形式,如用纸的尺寸,书写格式,每个项目的名称、写法、位置及公文处理的程序等都有大致的规范。任何单位不得违背统一规定的原则和要求,自搞一套,自行其是。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公文的规范性将有更严格的要求。

(四)特定性

公文有特定的作者,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随便制作和发布的。公文的作者,是指发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行使机关职权的领导人,他们都是依法建立或任命的,都是法定的作者。他们并非以私人身份行事,这一点与报刊杂志上发表的个人署名文章相比较,作者的概念是不同的。同时公文的读者往往是特定范围内的,一般具有严格的特定的发送单位和读者对象。

三、公文的作用

公文的基本作用是能够逾越时间与空间有效地记载、传递与存储公务活动所需的信息,是机关行使职能的重要工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规约束作用

公文用于发布行政法规与规章,在国家行政管理与维护社会主义建设秩序方面发挥行为规范的作用。它使国家各项管理活动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从而逐步实现法制化、规范化。

(二)领导和指导作用

公文用于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各项指令,在机关公务活动中发挥领导与指导的作用,是加强集中领导、维护政令统一、保证工作步伐整齐一致的有效形式。

(三)宣传教育作用

公文具有较强的政策性、理论性,在国家建设与管理中发挥着阐明事理、启发觉悟和提高认识水平的宣传教育作用,它既是做好工作的重要依据,又是进行宣传教育的好教材。

(四)知照联系作用

公文是机关之间协商与联系工作,协调行动的重要手段。不同机关通过公文这一桥梁和喉舌,可以起到相互交流信息,沟通情况,商洽事务,在工作上取得协调与配合的知照联系作用。

(五)凭证依据作用

公文是机关管理活动的真实记录。机关处理公务的各种信息通过公文得以固定并存储,它印证了公文作者的合法身份,记录了各项管理活动的性质、状态和过程,保留了公文在运转处理过程中的各种原始痕迹,因此,具有重要的依据与凭证功能。

第二节 公文的种类及格式

一、公文的种类

我国现行公文的种类较多。为了撰写、处理与管理的需要,根据不同标准,公文可划分为不同种类。按照公文传递方向,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按其内容和功能,可分为指挥类公文、规范类公文、报请类公文、知照类公文、联系类公文、记述类公文等;根据内容涉及秘密的程度,可分为绝密件、机密件、秘密件、普通件;根据办理时限要求,可分为特急件、急件、平件;按其来源和去向,可分为收文和发文。

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将我国行政机关通用公文种类规定为13种。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由于机关之间的隶属关系不同,行文关系就有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之分。

上行文,是下级机关向自己上级机关的行文,常用的文种有报告、请示、意见等。

下行文,是上级机关对所属下级机关的行文,常用的文种有命令、决定、公告、通告、批复、通知、通报、意见、会议纪要等。

平行文,是平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行文,常用的文种有函、议案、通知、意见等。

二、公文的格式

公文格式,指公文的数据构成与对各数据项目的编排。它是保证公文完整、正确的重要手段,是公文合法性、有效性的标志,也是公文管理和使用的必要条件。它具有相对稳定性和规范性的特点。第一,所有公文必须具备指定的基本数据项目:发文机关、标题、正文、印章或签署、成文日期。除此以外,还具有可供选择使用的数据项目,选择项目可根据需要决定取舍。第二,对公文各数据项目的编排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第三,在确保公文完整的同时,相同文种的公文,其数据构成应保持大体一致。

(一)基本数据项目

基本数据项目,指所有公文必须具备的项目。

1.发文机关。用于表明公文的责任者,展示公文的法定权威性。标识发文机关有两种形式:

(1)由发文机关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构成。这种形式又称版头、文头,采用大号黑变体字或初号宋体字在公文首页上端套红标识。

(2)于公文落款处标明发文机关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以领导人名义制发的公文,须标明领导人职务。这种形式又称署名。

几个机关联合行文时,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2.标题。指标明某一公文主要内容的概括性名称。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内容与文种三部分构成。有版头的公文,在标题中可省略发文机关名称;公布性、知照性公文可只标明文种。

标题用于揭示公文主要内容与行文目的,便于对公文的阅读与处理,因此,要求准确、简明。标题中除法规、规章的名称加注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3.正文。用于阐述公文内容,表达发文意图,使受文者对公文所表达的信息获得具体、明确的认识。

正文是公文的主体部分,一般要求一文一事。

4.印章或签署。印章,指作为机关权力象征的图章;签署,指签发公文的领导人在公文正本的落款处签注姓名(或代以签名章)。在公文上盖印或签署,用以证实公文作者的合法性与公文的法定效力。行政机关的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均需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均应加盖印章。盖印应端正、清晰,做到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骑年盖月)。

5.成文日期。指形成公文的确切日期。用于表明公文开始发挥效用的时间。确定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标注成文日期要求用汉字写全具体的年、月、日。不在正文之前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如“意见”等,成文日期一般连同发文机关署名一起加括号居中标注于标题下方。

(二)供选择的数据项目

供选择的数据项目,指根据文种、行文目的、阅读对象以及版面编排的需要而特别填制的项目。主要有:

1.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发文年号与发文顺序号组成。发文年号位于中间,用六角括号括入。用于为检索和引用公文提供专指性代号,便于对公文的统计与管理。

一件公文只有一个发文字号,联合行文时,只标注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没有版头的公文的发文字号,一般标在公文标题右下方。

2.签发人标志。指于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公文的领导人姓名,用于上行文。其作用在于表明机关发文的具体责任者,督导各级领导者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公文质量,并为直接联系与查询有关事宜提供方便。

3.主送机关。即收受公文并对公文负主办或答复责任的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统称。于标题之下靠左顶格标注。其作用在于表明公文的空间效力范围,明确对公文负法定办理或答复责任的机关。

4.附件说明。指在正文左下方作出的附件标注,用以注明附件的序号、标题,适用于具有附件的公文。附件指附属于公文正件的其他公文或材料,标注附件的作用在于方便查阅和保护附件。

5.附注。指对公文中某些内容或有关事项的注解与说明,其作用在于简化公文正文,便于阅读与理解,标注于主题词上方。

6.主题词。指用于揭示公文主要内容,便于公文检索查询的规范化词与词组。用于为按主题检索公文提供检索标识,为以现代信息处理手段处理和管理公文奠定基础。一份文件的标引,最多不超过5个主题词。主题词标注在文件的抄送栏之上,顶格写。标注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在标类属词时,先标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最后标反映文件形式的词。

一份文件如有两个以上的主题内容,先集中对一个主题内容进行标注,再对第二个主题内容进行标注。如《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先标反映第一个主题内容的类别词“经济管理”,再标类属词“企业”、“破产”;然后标反映第二个主题内容的类别词“劳动”,再标类属词“就业”;最后标“通知”。

7.抄送机关。指收受公文并需了解公文内容而不需承担主办或答复责任的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统称。为了体现不同的行文关系,给上级机关的称“抄报”,给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称“抄送”,给下级机关的称“抄发”。标注抄送机关的目的在于明确公文的发送范围,使有关机关了解公文内容,以便在必要时给予配合。

8.印发说明。又称版记,用于标识公文印发部门名称、印发日期与印发数量等。其目的在于明确公文印制质量、时间的责任归属并便于受文者与公文印发部门直接联系。

9.份号。指对依据同一文稿印制的若干份公文依次编制的顺序代码。适用于机密、绝密公文。

10.密级。即表明公文保密等级的标识符号。于公文上方分别用汉字标明“绝密”、“机密”、“秘密”。用于表明公文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程度与区别于平件的处理要求,以确保秘密公文的安全。

11.紧急程度。即表明对公文送达和办理时限要求的标识符号。适用于“特急”、“急件”公文和“特提”、“特急”、“加急”、“平急”的电报。

12.题注。指对标题的注解或说明,用于注明法规、规章或其他经会议讨论通过公文产生的法定程序与时间。一般用圆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

(三)数据项目的编排

1.公文用纸幅面尺寸与区域划分。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公文用纸划分为图文区与白边区。

2.文字符号的书写与排版。公文的文字符号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3.主要数据项目的编排。编排的次序为:发文机关、份号、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署名、印章(签署)、成文日期、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时间。

第三节 公文的写作要求

一、符合政策,切合实际

公文的生命在于正确体现党和国家的现行政策,切合当前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发公文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研究政策、了解情况、分析问题、寻求办法,以求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的公文一方面能正确贯彻与体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另一方面能切合现实生活,对具体工作有指导作用,也就是俗话说的“吃透两头”。要做到这些,公文撰稿者应有较高政策水平,能洞察形势的发展变化,深刻领会领导意图和问题实质;同时,应是本机关本专业的行家,熟悉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深入实际,了解下情。这样,我们的公文就能在政治上和中央保持一致,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可行,发挥作用。

二、行文得当,文种正确

公文体现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关系着党和国家、企事业单位及人民群众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涉及面极其广泛,因此,公文的运行非常复杂。写作时,首先要弄清楚本部门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注意按行文规则办事。如:请示、报告只能是下级对上级机关的行文;命令、决定、通知、批复等只能是上级对下级的行文;各平行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之间要用平行文中的函等行文,不能随便混用。其次,每一种公文的适用范围与内容也大不一样,要注意各文种之间的差别,从而正确合理地选用公文文种。另外,行文时要注意分清主次,如分清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还要注意实效,一切从实际出发,严格控制公文的数量和范围。

三、主题明确,结构完整,格式规范

主题,是指作者通过公文表达的意图与主张。每件公文都要求能够集中、鲜明而直接地表述主题。一文一事,中心明确,令人一目了然。应围绕主题,合理安排正文结构,做到层次清晰,条理分明,紧凑有序,过渡自然;应当具备的数据项目准确齐备,格式庄重规范,符合国家统一规定。

四、用语庄重严谨,简明通顺,平实得体

公文的语言表述,必须符合公文的性质、适用范围与行文目的以及作者的职权地位。

(一)庄重严谨

庄重,指用语端庄持重,格调严肃,用以维护公文的权威性与有效性,表明作者的严正立场与严肃态度。严谨,指用语周密确切,无虚假错漏,语意明确,不生歧义,是非界限清楚,褒贬得当,符合实际,用以维护公文的准确性,保证公文直接应用的效用与强制性的影响。因此,一般都要使用规范化的书面语言,排斥口语、方言、土俗俚语,禁止使用生造的词语及滥用简称。要选用含意明确、范围限定的词语,准确地表述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正确揭示事物真相及其本质;认真辨析词语的含义及其感情色彩,使之符合实际,准确地表明作者的立场观点。

(二)简明通顺

简明,指用语精练不繁,以简洁、明确的文字表述出丰富的内容,做到“言简意明”或“言简意赅”。因此,首先要做到直接表述,开门见山,简洁明了地表述发文意图,获得准确、快捷的阅文办事效果。忌用一切套语空话,更不必刻意渲染。其次,应尽量选用含义丰富的概括性词语,并在不生歧义的前提下使用无主句与省略句;也可利用附件,压缩公文正文的篇幅;利用图表或其他表格简化文字表述。最后,还应字斟句酌,反复修改,果断删除重复或可要可不要的段落与字句,使公文简洁凝练,即流利畅达,符合语法和逻辑。要求合理地组织语句,避免语病;要求句子成分完整,词语的搭配符合事理和语言习惯;语序安排得当,准确地反映出事物间的逻辑关系。根据公文特点,善于使用介宾词组、联合词组、“的”字词组。词语的运用符合事理和逻辑规则,避免同义反复、自相矛盾、因果关系不当、种属概念交叉等错误,做到文理通畅。

(三)平实得体

平实,指公文的语言平和朴实自然,通俗易懂,无形象描写,不堆砌华丽辞藻,不滥用修辞格,强调直接而鲜明地表达作者的意图。得体,指公文的语言、语气必须符合作者的职权范围、行文目的与特定文体表达的需要。公文撰写要从本机关职责范围出发,根据本机关与受文机关之间的行文关系,选用恰当的词语。对上行文,应用语尊重,恭而不卑;对下行文,宜用语郑重、准确,虽可适当使用告诫词语,但应做到威而不凶;平行文则更应使用谦敬性词语,创造出相互协商与合作的良好氛围;面向广大群众的公布性公文则强调通俗明白。公文用语还要符合各种文体的特殊要求。在一般情况下,规范性公文要求词义高度精确,风格庄重平实;指令性公文要求词义明确、周密、概括、简要;呈请性公文则应用语平和、得体;商洽性公文则讲究礼貌谦和,忌用命令性、告诫性词语。

第四节 几种常用公文的写作(上)

报告、请示、批复、通知、通报、通告、函是几种常用的公文,对其撰写方法简要介绍如下:

一、报告

报告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询问的公文。

报告按内容性质可分为综合报告、专题报告和报送文件或物件的报告。

(一)综合报告

其特点是汇报的情况和反映的问题比较全面,大致和全面工作总结相似,可称为“总结报告”。这种报告的写法有两种。一种是正文写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写基本情况,概括交代前一时期工作情况以及对总成效的估计;第二部分要阐明工作中取得的成绩,总结经验体会;第三部分要写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另一种写法是按工作方面划分,有几个方面就写几个部分,在每一部分把工作情况、成绩经验、存在问题、今后打算写进去。

综合报告的结构层次,可以按时间顺序、工作发展阶段或工作性质划分,尽力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还要注意突出重点,选用材料做到点面结合。

(二)专题报告

它是针对某一问题或某一情况专题向上级汇报时所写的一种报告。其特点是内容专一,问题集中,篇幅短小,时间性强。写这种报告要抓准事物的本质,一般要写明事件的起因、主要过程、性质、采取的措施和办法、办理的结果、存在的问题以及经验教训。

(三)报送文件或物件的报告

这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报送文件或物件所写的报告,它的正文是简短的说明性文字材料。

二、请示

请示是下级机关请求指示和批准的一种公文。一般用于本机关无权处理的重要事项、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请求上级予以指示或批准。

请示正文一般写三部分:第一部分写请示的原因、理由,常常通过陈述有关情况,阐明充分的理由;第二部分写请示事项,即请示的具体问题,这是全文的中心部分,要写得具体明确,应当对请示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或方案,供领导机关批复时参考;第三部分是结语,以简短的文字概括请示的具体要求,进一步点明主题。如“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予批示”,或“以上要求,请予批准”。

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一般不得越级;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请示的标题一般要写全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不用只有文种的简单标题。

报告和请示都属于报请类的上行公文,但它们是有区别的。报告重在汇报,不要求上级单位回复,“重人知”;请示重在请求,要求上级回复,“重己明”。所以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也不得写成“请示报告”。

三、批复

批复是答复请示事项的下行文,具有单一性的特点,即针对请示事项作答,不写与请示无关的内容,一般只主送请示单位。如答复的问题具有普遍性或涉及某些单位,可抄送所有下级机关或有关单位。

批复的正文一般写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批复引语。即开头引述下级机关来文的日期、发文字号、标题或要点,说明批复的针对性。如“×年×月×日×号文件关于××问题的请示收悉”,或“接到×年×月×日关于××××的请示”。第二部分为批复内容。这是全文的中心,要求针对请示内容给予明确而具体的指示或答复。第三部分为批复结语。一般用公文专用语“特此批复”或“此复”。

四、通知

通知是一种常见的公文,使用非常广泛。根据用途可划分为指示性通知、批转或转发公文的通知、会议通知、事项性通知、任免通知。

(一)指示性通知

是指向所属下级机关下达指示或布置工作的通知。它多属普发公文,主送机关一般是多个。

指示性通知的正文一般写三部分:一是通知缘由,即简要写出发通知的原因、目的、理由。二是通知事项,即向下级机关作出具体指示或布置的工作。一般情况下,要写出工作任务、基本措施、注意事项等,内容要明确具体。三是执行要求或希望、号召。要写得简短,有针对性。

(二)批转、转发通知

批转通知是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时所使用的通知。转发通知是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时所使用的通知。

这两类通知各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以通知下发的批语,它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等基本部分组成。第二部分是被批转或转发的公文。这两部分形成一个有机整体,缺一不可。后者是前者的实质性内容,前者赋予后者以执行效力。

转发通知的正文(批语),要求写明被转发公文的标题,转发的目的和要求以及贯彻执行的意见等。

批转通知的正文(批语),应写明三点:一是表明对被批转公文的基本态度。常用“同意”、“基本同意”、“原则同意”或“很好”、“很重要”等语,也可作出具体评价。二是指出贯彻执行的原则要求。常用“希认真执行”、“望研究执行”等语。三是根据要求,可对被批转公文的基本精神加以强调,或对其内容加以补充,或提出执行的要求和希望。

(三)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的正文一般需具备六个要素,即会议名称、时间、地址、内容、参加人员、与会要求。一般性的会议通知,可以把这些要素综合在一起叙述。召开重要会议的通知,可分条列项陈述,按照会议缘由、会议安排事项、与会具体要求安排结构。

(四)事项性通知

事项性通知是指告知需要了解的情况或要求下级办理某一事项的通知。

这类通知的篇章结构往往不固定。有的由通知原因、通知事项、办理要求三部分构成;有的由前两部分或后两部分构成;有的只写通知事项。

(五)任免通知

在干部聘任或调动工作时,须制发通知,起知照与证明的作用。这是干部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

任免通知的正文一般写两部分:一是导语,写明决定任免的机关、时间;二是通知内容,写明被任免人员的姓名、职务等,通常以条文的形式一一列出。

五、通报

通报是用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的一种公文。通报按其内容和作用可分为表彰性通报、批评性通报和情况通报。通报是领导机关运用典型事例教育所属人员的公文。

表彰性通报和批评性通报的正文,一般写四个部分:

1.通报缘由。写明通报的理由、依据和通报事项摘要。

2.通报事项。应阐明事实经过,一般陈述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大致过程、主要情节,接着对事件进行分析评论,揭示问题的实质,说明意义,指出应该学习或吸取教训之处。

3.处理意见或结果。即对有关人员进行表彰与处理的意见、结果。

4.有针对性地提出经验与教训,或要求与希望。

情况通报的正文要求说明两点:一是具体说明通报的情况或事项;二是说明通报的目的与要求。

六、通告

通告是在一定范围内,向人民群众或机关、团体公布应当遵守或者需要知道的事项的一种公文。通告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知照性通告,它以告知具体事项为主;一类是制约性通告,它公布的是政策法令性的事项,在一定的范围内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得严格遵守。

通告的标题有三种写法:一种是完全性标题,即包括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一种是只写事由和文种;再一种只标“通告”二字。通告的正文一般由三部分构成:一是通告缘由,即写出发布通告的原因、根据或目的,要求写得概括简练。接着,写出“现(特)通告如下”领起下文。二是通告事项,写出通告的具体事项,可归类分条或分段陈述,要求确切、严密,使人有所遵循。三是结语,写出执行要求或说明。有的通告无结语。

通告有内部行文和公开张贴两种方式。内部行文具有明确的行文对象,要写主送机关。如果公开张贴,则可省略主送机关。

七、函

函是一种公务信件,多用于平行或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之间,上下级机关之间有时也用函行文。函的特点是灵活、简便。

函可分为公函和便函两种。公函是正式公文,商洽、询问和答复的问题比较重要,要用正式公文稿纸,要编发文字号。便函不是正式公文,行文比较简单。

按行文内容划分,公函又可分去函和复函两类。去函是主动发函,复函是给来函单位回复的公函。

去函一般写三部分:一是去函缘由,即概括写出去函的依据、目的、理由。二是去函事项,即写明商洽、询问或请对方办理的事项。三是希望和要求。

复函一般也写三部分:一是复函引语,即开头引述来函的日期、标题或要点,以便对方明白复函的针对性。二是复函内容,即针对来函商请或询问的具体事项给予明确的答复。三是结语,可用“特此函复”、“此复”等。

便函的写法近似书信,不编发文字号,也可不写标题,结语可用“此致”、“敬礼”等。

【思考与练习】

1.试述公文的特点与作用。

2.试述公文的基本数据项目。

3.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各包括哪些文种?其中哪些文种又有部分与别类存在交叉现象?

4.公文写作的要求有哪些?

5.适用于请求事项的文种有哪些?有什么区别?

6.适用于答复事项的文种有哪些?有什么区别?

7.修改下面一份批复。

××市税务局关于×××厂申请要求免征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厂:

你厂报告收悉。关于要求免征××××年下半年、××××年上半年房产税的问题。

经查,你厂××××年下半年、××××年上半年应交房产税二千七百九十六元。由于你厂目前经营管理不善,资金使用不当,造成资金短缺,对此,不宜给予免征房产税照顾,请按规定缴纳。

此复

××市税务局

××××年×月×日

抄发:本局××分局。

8.根据上题中修改后的批复,请你以×××厂的名义给××市税务局写一份请示。

【附录1】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公文种类

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公文格式

第十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一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发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二)”,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六条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八条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九条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二条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五条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六条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七条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公文归档

第三十八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条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三条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公文管理

第四十四条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五条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六条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七条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四十九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一条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二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条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则

第五十四条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节 几种常用公文的写作(中)

【附录2】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9704—199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印制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排列顺序和标识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其他机关公文可参照执行。

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印制的公文,其格式可参照本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48—1997印刷、书写和绘图幅面尺寸。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字word

标识公文中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一个字指一个汉字所占空间。

3.2 行line

标识公文中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本标准以3号字高度加3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

4 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g/m2~80g/m2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为85%~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5 公文用纸幅面及版面尺寸

5.1 公文用纸幅面尺寸

公文用纸采用GB/T 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尺寸的允许偏差见GB/T 148。

5.2 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

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

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6 公文中图文的颜色

未作特殊说明公文中图文的颜色均为黑色。

7 排版规格与印制装订要求

7.1 排版规格

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7.2 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7.3 印刷要求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黑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BL100%,红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M80%。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7.4 装订要求

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包本公文的封面与书芯不脱落;后背平整、不空。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外订眼距书芯上下各1/4处,允许误差±4mm。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5mm,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后背不可散页明订。裁切成品尺寸误差±1mm,四角成90°,无毛茬或缺损。

8 公文中各要素标识规则

本标准将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心,即156mm)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

8.1 眉首

8.1.1 公文份数序号

公文份数序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刷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8.1.2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如需标识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8.1.3 紧急程度

如需标识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8.1.4 发文机关标识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对于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

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但最大不能等于或大于22mm×15mm。

联合行文时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8.1.5 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8.1.6 签发人

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反线与之的距离为4mm。

8.2 主体

8.2.1 公文标题

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8.2.2 主送机关

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8.2.3 公文正文

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8.2.4 附件

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一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8.2.5 成文时间

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〇”;成文时间的标识位置见8.2.6。

8.2.6 公文生效标识

8.2.6.1 单一发文印章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成文时间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

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

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时间上。

8.2.6.2 联合行文印章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时间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只能采用同种加盖印章方式,以保证印章排列整齐。两印章间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排在发文时间和正文之间。主办机关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识成文时间。

8.2.6.3 特殊情况说明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8.2.7 附注

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时间下一行。

8.3 版记

8.3.1 主题词

“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

8.3.2 抄送

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题词下一行;左空1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如主送机关移至主题词之下,标识方法同抄送机关。

8.3.3 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

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印发时间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8.3.4 版记中的反线

版记中各要素之下加一条反线,宽度同版心。

8.3.5 版记的位置

版记应置于公文最后一页,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

9 页码

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10 公文中表格

公文如需附表,对横排A4纸型表格,应将页码放在横表的左侧,单页码置于表的左下角,双页码置于表的左上角,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

公文如需附A3纸型表格,且当最后一页为A3纸型表格时,封三、封四(可放分送,不放页码)应为空白,将A3纸型表格贴在封三前,不应贴在文件最后一页(封四)上。

11 公文的特定格式

11.1 信函式格式

发文机关名称上边缘距上页边的距离为30mm,推荐用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发文机关全称下4mm处为一条武文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处为一条文武线(上细下粗),两条线长均为170mm。每行居中排28个字。发文机关名称及双线均印红色。两线之间各要素的标识方法从本标准相应要素说明。

11.2 命令格式

命令标识由发文机关名称加“命令”或“令”组成,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命令标识上边缘距版心上边缘20mm,下边缘空2行居中标识令号;令号下空2行标识正文;正文下一行右空4字标识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2字标识签发人职务;联合发布的命令或令的签发人职务应标识全称。在签发人签名章下一行右空2字标识成文时间。分送机关标识方法同抄送机关。其他要素从本标准相关要素说明。

11.3 会议纪要格式

会议纪要标识由“×××××会议纪要”组成。其标识位置同8.1.4,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会议纪要不加盖印章。其他要素从本标准相关要素说明。

【附录3】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以下简称党的机关)工作的需要,实现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机关的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按照行文机关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进行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五条党的机关的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党的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秘书部门或者配备秘书人员具体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并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秘书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尽职守。

公文种类

第七条党的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三)指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四)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七)公报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

(八)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十一)条例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十二)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三)函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四)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公文格式

第八条党的机关公文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组成。

(一)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或者加括号标明文种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联合行文,版头可以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以并用联署机关名称。在民族自治地方,发文机关名称可以并用自治民族的文字和汉字印制。

(二)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秘密公文应当标明份号。

(三)密级公文的秘密等级,标注于份号下方。

(四)紧急程度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或者左下方。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报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签发人”后面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位于发文字号下方。

(八)主送机关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主送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的统称,位于正文上方,顶格排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达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或者主送机关下方。

(十)附件公文附件,应当置于主件之后,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并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的右下方。

(十二)成文日期一般署会议通过或者领导人签发日期;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特殊情况署印发日期。成文日期应当写明年、月、日,位于发文机关署名右下方。决议、决定、条例、规定等不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加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

(十三)印章除会议纪要和印制的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外,公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

(十四)印发传达范围加括号标注于成文日期左下方。

(十五)主题词按上级机关的要求和《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位于抄送机关上方。

(十六)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不相隶属机关。抄送机关名称标注于印制版记上方。

(十七)印制版记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份数组成,位于公文末页下端。

第九条公文的汉字从左至右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书写习惯排印。公文用纸幅面规格可采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也可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左侧装订。

第十条党的机关公文版头的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

(一)《中共××文件》用于各级党委发布、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

(二)《中国共产党××委员会(××)》用于各级党委通知重要事项、任免干部、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三)《中共××办公厅(室)文件》、《中共××办公厅(室)(××)》用于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根据授权,传达党委的指示,答复下级党委的请示,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报告、请示,发布有关事项,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四)《中共××部文件》、《中共××部(××)》用于除办公厅(室)以外的党委各部门发布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第十二条党的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二)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三)党委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的相关部门行文。党委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行文;党委的其他部门,不得对下级党委发布指示性公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四)同级党的机关、党的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之间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五)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

第十三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其请示事项。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十四条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当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中写明。除特殊情况外,请示应当送上级机关的办公厅(室)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应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党委各部门应当向本级党委请示问题。未经本级党委同意或授权,不得越过本级党委向上级党委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上级机关的秘书部门可退回下级呈报机关。

公文起草

第十六条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三)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四)开门见山,文字精练,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文风端正。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公文中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六)文种、格式使用正确。

(七)杜绝形式主义和繁琐哲学。

第十七条起草重要公文应当由领导人亲自动手或亲自主持、指导,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公文校核

第十八条公文文稿送领导人审批之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校核。公文校核的基本任务是协助机关领导人保证公文的质量。公文校核的内容是:

(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确需行文;

(三)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四)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

(五)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六)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九条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当与原起草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

第二十条已经领导人审批过的文稿,在印发之前应再作校核。校核的内容同第十八条(六)款。经校核如需作涉及内容的实质性修改,须报原审批领导人复审。

公文签发

第二十一条公文须经本机关领导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应当由机关主要领导人签发。联合发文,须经所有联署机关的领导人会签。党委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授权发布的公文,由被授权者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领导人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若圈阅,则视为同意。

公文办理和传递

第二十二条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拟办、请办、分发、传阅、承办和催办等程序。公文经起草、校核和领导审批签发后转入发文办理,发文办理包括公文的核发、登记、印制和分发等程序。

(一)签收收到有关公文并以签字或盖章的方式给发文方以凭据。签收公文应当逐件清点,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急件应当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二)登记公文办理过程中就公文的特征和办理情况进行记载。登记应当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日期、主送机关、份数、收发文日期及办理情况逐项填写清楚。

(三)拟办秘书部门对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办理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背景材料,送领导人批示。

(四)请办办公厅(室)根据授权或有关规定将需要办理的公文注请主管领导人批示或者主管部门研办。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指明主办部门。

(五)分发秘书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或者领导人批示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人和部门。

(六)传阅秘书部门根据领导人批示或者授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公文送有关领导人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

(七)承办主管部门对需要办理的公文进行办理。凡属承办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答复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直接答复呈文机关;凡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凡须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拟文稿,一并送请上级机关审批。

(八)催办秘书部门对公文的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催办贯穿于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对紧急或者重要公文应当及时催办,对一般公文应当定期催办,并随时或者定期向领导人反馈办理情况。

(九)核发秘书部门在公文正式印发前,对公文的审批手续、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确定发文字号、分送单位和印制份数。

(十)印制应当做到准确、及时、规范、安全、保密。秘密公文应当由机要印刷厂(或一般印刷厂的保密车间)印制。

第二十三条公文处理过程中,应当使用符合存档要求的书写材料。需要送请领导人阅批的传真件,应当复制后办理。

第二十四条秘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传递、密电传输或者计算机网络加密传输,不得密电明传、明电密电混用。

公文管理

第二十五条党的机关公文应当发给组织,由秘书部门统一管理,一般不发给个人。秘书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公文的管理工作,既发挥公文效用,又有利于公文保密。

第二十六条党的机关秘密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下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如需变更,须经发文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公开发布党的机关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复制上级党的机关的秘密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者授权。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机关名称、翻印日期和份数;复印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戳记。复制的公文应当与正式印发的公文同样管理。

第二十九条汇编上级党的机关的秘密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者授权。公文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并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绝密级公文应当由秘书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一条秘书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秘密公文进行清理、清退和销毁,并向主管机关报告公文管理情况。销毁秘密公文,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经主管领导人批准后,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公文。

第三十二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立卷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其他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登记销毁。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保管、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公文立卷归档

第三十三条公文办理完毕后,秘书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公文的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收集齐全,进行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四条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立卷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领导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其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的机关立卷归档。

公文保密

第三十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法规,遵守党的保密纪律,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凡泄露或出卖党和国家秘密公文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党内秘密公文的密级按其内容及如泄露可能对党和国家利益造成危害的程度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不公开发表又未标注密级的公文,按内部公文管理。

第三十七条发文机关在拟制公文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和工作需要,严格划分密与非密的界限;对于需要保密的公文,要准确标注其密级。公文密级的变更和解除由发文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决定。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节 几种常用公文的写作(下)

【附录4】常用公文术语汇介

案记录、存查的意思,也指专门办理的案子。

在案已列入公务处理记录。

备案向上级做出报告,以备查考。

议案提供审议、讨论的专门问题。

例:此次常委会的议案共有三项。

案牍文案公务文书的别称。汉朝时管公文称“文案”,明朝时管公文称“案牍”。

按“依照”的意思,如“按章纳税”、“按政策办事”、“按制度去做”等。

按期依照规定的日期。

布宣告、公布或布置的意思。

此布在这里宣布。多用于布告的结尾,按照习惯,另起一行,空两格,使用与发布机关名称字号相同的大号字,以示醒目。

颁“下发”的意思。

颁发发布、授予。如“颁发文件”、“颁发奖品”、“颁发证书”、“颁发勋章”、“颁发奖状”等。

必必须、必要的意思。

必须表示事实上、道理上的必要。带有指令性口气,一般用于下行文所讲主张、提要求部分。

必需一定要有的,不可少的。在使用指令性口气时,应用“必须”而不要用“必需”。

必要不可缺少,非这样不行。

报陈述、告诉的意思。

报请向上级行文请求解决、答复、批准某一问题。

报经“向上级的报告已经由”的意思。

报送向上级呈报。

报批呈报上级机关批准。

不必表示事理或情理上的不需要。

不法违反法律。例如:对走私贩私、投机诈骗等不法行为,应予坚决打击。

不妨表示可以这样做。

不苟不马虎。

不讳不隐瞒、不避讳。例如:“供认不讳”、“无所避讳”等。

不日不久。

不宜不适宜。

部门组成一个独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整体的分属部位。

部署安排、布置。多用于对比较重要的工作及全局性工作的安排与布置上。

本“自己”、“现今”、“按照”等意思。

此“就这……”的意思。如“就这些内容”、“就在这里”、“就在这个时刻”等。

此复就这样的内容向你做出答复。一般用于“复函”、“批复”的末尾。

专此“专门在这里”的意思。多用于报告的末尾,例如:专此报告。

参阅参考阅看。

参考参照思考。

查询查问、了解。“查问”多用于下行文。“了解”多用于上行文,向上级打听有关政策、规定内容等。

呈恭敬地送上。

呈报向上级呈送请示、报告。

裁定司法部门就某一问题的处理作出决定。

裁断考虑决断。

承蒙得到的意思。多用于便函的结尾用语。

承办承受办理。承办是公文处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既含办文,又含办事。

承转将上级或下级发来的公文转发给下级或上级。

定案在公文中多指对案件、方案的最后所作的决定。

定夺在公文中多用于对决策事项是否可行的决定。

定局对事情已作出最后决定,还表示事态已确定不移。

定期有一定的时限。

动议会议中临时提出的想法。

妥否是否妥当,正确与否。多与“请批示”连接在一起,组成“妥否,请批示”,作为请示的惯用结尾用语。

可否是否可以,与“妥否”用法相同。

能否是否可能。

奉“接受”等意思,多用于下级对上级。

奉命按照上级的命令。

奉告敬辞,告知的意思。例:无可奉告。多用于外交辞令。

贵敬辞,在公文中称呼对方,如“贵公司”、“贵局”,以示尊敬。

函“信件”的意思。

函电信件和电文的总称。

函告回信告知。

函复回信答复。多用于信函的结尾处。

会同同有关方面一起。

会商相聚商议。

会晤会面。

就此就在此地或此时。

就绪事情安排妥当。

据此按照这个、这些。多用于从叙述到议论或从分析问题到解决问题时的连接。

简称简化的名称。

决策对问题的解决作出决定。

决断拿主意、出办法、决定事情。

例行按照惯例履行办理。如“例行公事”、“例行报告”等。

例外在一般规定之外。

莅临来临。例:欢迎您莅临现场指导。

光临尊敬的宾客来到。

明文明确的文字。例如:严禁公款旅游,这在中央的文件中已有明文规定。

明令取缔公开发布了取缔的命令或要求。

拟打算、草拟、起草。

拟于“打算在”的意思。

拟定草拟、制定。

拟议草拟、事先的考虑。

批语批示文件的话。

批阅对下级报送的文件进行阅看、审批。

鉴于“考虑到”的意思。主要用于表明事情的原因,类似“由于”。

请予请给以的意思。属请求性用语。

请求请准所求的意思。

日程按日排定的办事程序。

日内近几天内。

日前前几天。

日志多指非个人的日记,如工作日志。

时效法律性文件的生效时间及公文起现行效用的时间。例: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届时到时候。常用于会议性通知及礼仪性文书,特别是请柬。

审订审阅订正。

审定审查决定。

审核审阅核定。

审批审查批示。

审议审阅讨论。

审查检查是否正确、有无问题。

是否公文请示的结尾用语。

事宜关于事务的办理。

特“特地”的意思。常用于公文开头与主体之间的过渡。例如:“特通知如下”、“特决定如下”、“特作如下决议”等。

特此“特地在这里”的意思。一是多用于公文由开头到主体的过渡。例如:“特此通知如下”。二是经常用于“报告”、“决定”、“通知”、“指示”的结尾。例如:“特此报告”、“特此决定”。

条款分条列款。法规性文件分条列款的项目,如第一条第二款。

条文法规性文件分条所作的说明文字。

条目法规性文件的项目,一般划分为章、条、款、项。

为此“为了这个”的意思。多用于承接上文。例如:……为此,提出以下六点要求:

务虚在公务活动中,主要是指进行某项工作之前,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完成,从思想,政策上进行研究讨论。它与“务实”相对称。

务实在公务活动中,主要是指按照领导的决策要求,实实在在地去完成。有时也含有对这一项工作在技术、设备、人力、物力、办法、措施上如何具体组织进行所做的讨论研究,所以,在这一点上,它与“务虚”是相对称的。

常务主持日常工作。

望公文中使用的“望”,多含有“盼望”、“期望”的意思,多用于公文的结尾。

收悉收到、知道。

已悉已经知道。

阅悉看过并知道了。

电悉从电报、电话中知道了。

详悉详细知道。

施行付之实施,执行。多用于法规性文件“附则”的末尾,与时间结合用以表明文件的时效。

暂行暂时实行。例如:《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试验推行。

关于在公文标题中,常与“事由”合组成一个介词结构。该介词结构的前面加制文机关名称,后面加文种名称,即构成一个完整的公文标题。例如:《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定于决定在。

以致用于下半句话的开头,表示下面的结果是由上述的原因所带来的。

以至表示在时间、数量、范围上的延伸或扩大。

冗笔指公文中多余的笔墨。

冗长指公文写的废话多,拉得很长。

冗员指机关中超出实际需要的多余的人员。

冗杂指繁杂的事物。

拔冗客套语,推开繁忙的事务,抽出时间。例如:务请您拔冗出席本届会议为盼。

议程会议进行的程序。

议题会议研究的主要题目。写作“会议纪要”,应在开头处写明议题。

原则同意对所提事项、建议、办法的基本观点与主要方面表示同意。但对具体做法尚需补充、修正。

原则处理事情的标准和依据。

遵照遵命办理。

按照按此办理。

比照参照的意思。

参照参考、仿照。

兹现在。

兹有现在有。多用于介绍信的起笔处。例如:“兹有我局××同志前赴贵省调查了解国发×号文件落实情况,请予接洽”。

兹因现在因。多用于事务性通知、信函的起笔处。

兹派现在派。多用于介绍信函的起笔处。

兹将现在将。

酌情考虑情况。例:酌情作出处理。

酌量考虑实际数量。

实例选读

【例文】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服务业发展总体方向和基本思路,为加快发展服务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大意义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加速发展时期,已初步具备支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诸多条件。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重,尽快使服务业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有效缓解能源资源短缺的瓶颈制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迫切需要,是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实现综合国力整体跃升的有效途径。加快发展服务业,形成较为完备的服务业体系,提供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丰富产品,并成为吸纳城乡新增就业的主要渠道,也是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为此,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思想的高度,把加快发展服务业作为一项重大而长期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服务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发展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服务业规模继续扩大,结构和质量得到改善,服务领域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在服务业发展中还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过于看重发展工业尤其是重工业,对发展服务业重视不够。我国服务业总体上供给不足,结构不合理,服务水平低,竞争力不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不高,与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不相适应,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与经济全球化和全面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不相适应。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转变发展观念,拓宽发展思路,着力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快把服务业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推动经济社会走上科学发展的轨道,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服务业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将发展服务业作为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坚持以人为本、普惠公平,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功能合理的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的方向,促进服务业拓宽领域、增强功能、优化结构;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发挥比较优势,合理规划布局,构建充满活力、特色明显、优势互补的服务业发展格局;坚持创新发展,扩大对外开放,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技术和管理方式,提高服务业国际竞争力,实现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十一五”时期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到2010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比2005年提高3个百分点,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比2005年提高4个百分点,服务贸易总额达到4000亿美元;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超过国内生产总值和第二产业增长速度。到2020年,基本实现经济结构向以服务经济为主的转变,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50%,服务业结构显着优化,就业容量显着增加,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显着提高,市场竞争力显着增强,总体发展水平基本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三、大力优化服务业发展结构

适应新型工业化和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的新形势,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规范提升传统服务业,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作用,优化行业结构,提升技术结构,改善组织结构,全面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

大力发展面向生产的服务业,促进现代制造业与服务业有机融合、互动发展。细化深化专业分工,鼓励生产制造企业改造现有业务流程,推进业务外包,加强核心竞争力,同时加快从生产加工环节向自主研发、品牌营销等服务环节延伸,降低资源消耗,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优先发展运输业,提升物流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积极发展信息服务业,加快发展软件业,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完善信息基础设施,积极推进“三网”融合,发展增值和互联网业务,推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有序发展金融服务业,健全金融市场体系,加快产品、服务和管理创新;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充分发挥科技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鼓励发展专业化的科技研发、技术推广、工业设计和节能服务业;规范发展法律咨询、会计审计、工程咨询、认证认可、信用评估、广告会展等商务服务业;提升改造商贸流通业,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和新型业态。通过发展服务业实现物尽其用、货畅其流、人尽其才,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快走上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

大力发展面向民生的服务业,积极拓展新型服务领域,不断培育形成服务业新的增长点。围绕城镇化和人口老龄化的要求,大力发展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和物业服务、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和社会化养老等服务业。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大力发展教育、医疗卫生、新闻出版、邮政、电信、广播影视等服务事业,以农村和欠发达地区为重点,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城乡区域服务业结构,逐步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围绕小康社会建设目标和消费结构转型升级的要求,大力发展旅游、文化、体育和休闲娱乐等服务业,优化服务消费结构,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服务业是今后我国扩大就业的主要渠道,要着重发展就业容量大的服务业,鼓励其他服务业更多吸纳就业,充分挖掘服务业安置就业的巨大潜力。

人力培育服务业市场主体,优化服务业组织结构。鼓励服务业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通过技术进步提高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不断进行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产品创新。依托有竞争力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上市等方式,促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或企业集团。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业,积极扶持中小服务企业发展,发挥其在自主创业、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

四、科学调整服务业发展布局

在实现普遍服务和满足基本需求的前提下,依托比较优势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科学合理规划,形成充满活力、适应市场、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的服务业发展格局。

城市要充分发挥人才、物流、信息、资金等相对集中的优势,加快结构调整步伐,提高服务业的质量和水平。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要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发达地区特别是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环渤海地区要依托工业化进程较快、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较高的优势,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服务业升级换代,提高服务业质量,推动经济增长主要由服务业增长带动。中西部地区要改变只有工业发展后才能发展服务业的观念,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业和传统服务业,承接东部地区转移产业,使服务业发展尽快上一个新台阶,不断提高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各地区要按照国家规划、城镇化发展趋势和工业布局,引导交通、信息、研发、设计、商务服务等辐射集聚效应较强的服务行业,依托城市群、中心城市,培育形成主体功能突出的国家和区域服务业中心。进一步完善铁路、公路、民航、水运等交通基础设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加快建设上海、天津、大连等国际航运中心和主要港口。加强交通运输枢纽建设和集疏运的衔接配套,在经济发达地区和交通枢纽城市强化物流基础设施整合,形成区域性物流中心。选择辐射功能强、服务范围广的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建立国家或区域性金融中心。依托产业集聚规模大、装备水平高、科研实力强的地区,加快培育建成功能互补、支撑作用大的研发设计、财务管理、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的作用,建设一批工业设计、研发服务中心,不断形成带动能力强、辐射范围广的新增长极。

立足于用好现有服务资源,打破行政分割和地区封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区域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促进服务业资源整合,发挥组合优势,深化分工合作,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防止不切实际攀比,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五、积极发展农村服务业

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方略,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服务业,不断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为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加快构建和完善以生产销售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和金融服务为主体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扶持力度,积极开展种子统供、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等生产性服务。完善农副产品流通体系,发展各类流通中介组织,培育一批大型涉农商贸企业集团,切实解决农副产品销售难的问题。加快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加强农业科技体系建设,健全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检测与认证、动物防疫和植物保护等农业技术支持体系,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加快实施科技入户工程。加快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形成连接国内外市场、覆盖生产和消费的信息网络。加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其他金融组织的作用,发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农业保险,增强对“三农”的金融服务。加快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农机服务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大力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其开展市场营销、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

改善农村基础条件,加快发展农村生活服务业,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推进农村水利、交通、渔港、邮政、电信、电力、广播影视、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教育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力发展农村沼气,推进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大力发展园艺业、特种养殖业、乡村旅游业等特色产业,鼓励发展劳务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加快发展农村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事业,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扩大出版物、广播影视在农村的覆盖面,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丰富农民物质文化生活。加强农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搞好农民和农民工培训,提高农民素质,结合城镇化建设,积极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

六、着力提高服务业对外开放水平

坚定不移地推进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着力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服务贸易领域开放的各项承诺,鼓励外商投资服务业。正确处理好服务业开放与培育壮大国内产业的关系,完善服务业吸收外资法律法规,通过引入国外先进经验和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服务企业。加强金融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增强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抗风险能力,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把大力发展服务贸易作为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内容。把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作为扩大服务贸易的重点,发挥我国人力资源丰富的优势,积极承接信息管理、数据处理、财会核算、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具备条件的沿海地区和城市要根据自身优势,研究制定鼓励承接服务外包的扶持政策,加快培育一批具备国际资质的服务外包企业,形成一批外包产业基地。建立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平台,提供市场调研、法律咨询、信息、金融和管理等服务。扶持出口导向型服务企业发展,发展壮大国际运输,继续大力发展旅游、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等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贸易,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扩大互利合作和共同发展。

七、加快推进服务领域改革

进一步推进服务领域各项改革。按照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要求,将服务业国有资本集中在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深化电信、铁路、民航等服务行业改革,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推进国有资产重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推进国有服务企业改革,对竞争性领域的国有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使其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明确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和公益性质,对能够实行市场经营的服务,要动员社会力量增加市场供给。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业企业分开、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分开的原则,加快事业单位改革,将营利性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并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继续推进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配套服务改革,推动由内部自我服务为主向主要由社会提供服务转变。

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服务业准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服务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服务企业,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在服务业中的比重。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服务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向外资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内资开放。进一步打破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推进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各地区凡是对本地企业开放的服务业领域,应全部向外地企业开放。

八、加大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完善和细化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从财税、信贷、土地和价格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体系。对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物流企业,以及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软件研发、产品技术研发及工业设计、信息技术研发、信息技术外包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的服务企业,实行财税优惠。进一步推进服务价格体制改革,完善价格政策,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逐步实现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基本同价。调整城市用地结构,合理确定服务业用地的比例,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一般性服务行业在注册资本、工商登记等方面降低门槛,对采用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

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力度。国家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发展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调整政府投资结构,国家继续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逐步扩大规模,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地方政府也要相应安排资金,支持服务业发展。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服务企业予以信贷支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开发适应服务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对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运用新技术、新业态的中小服务企业开展业务。

九、不断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加快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建立健全服务业标准体系,扩大服务标准覆盖范围。抓紧制订和修订物流、金融、邮政、电信、运输、旅游、体育、商贸、餐饮等行业服务标准。对新兴服务行业,鼓励龙头企业、地方和行业协会先行制订服务标准。对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服务行业,广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

积极营造有利于扩大服务消费的社会氛围。规范服务市场秩序,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行业监管制度,坚决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保护自主创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对合理合法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规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落实职工年休假制度,倡导职工利用休假进行健康有益的服务消费。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城乡居民对信息、旅游、教育、文化等采取灵活多样的信用消费方式,规范发展租赁服务,拓宽消费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放宽进入城镇就业和定居的条件,增加有效需求。

发展人才服务业,完善人才资源配置体系,为加快发展服务业提供人才保障。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及有关社会机构的作用,推进国际交流合作,抓紧培训一批适应市场需求的技能型人才,培养一批熟悉国际规则的开放型人才,造就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科研型人才,扶持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服务机构。鼓励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发展,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加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等服务体系建设,为加快服务业发展提供高素质的劳动力队伍。

十、加强对服务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快发展服务业是一项紧迫、艰巨、长期的重要任务,既要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国务院成立全国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服务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方针政策,部署涉及全局的重大任务。全国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全国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开展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应建立相应领导机制,加强对服务业工作的领导,推动本地服务业加快发展。

加强公共服务既是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推动各项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要进一步明确中央、地方在提供公共服务、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责权范围,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在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职能,不断加大财政投入,扩大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的覆盖面和社会满意水平,同时为各类服务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尽快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充实服务业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充分发挥各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服务行业统计信息交流,建立健全共享机制,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制定规划、政策提供依据。各地区要逐步将服务业重要指标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体系,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服务业的具体要求,实行分类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抓出实绩,取得成效。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抓紧制定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配套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九日

(选自《国务院公报》2007-05-20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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