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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想要绝对公平,请走进“婚前契约时代”

@新规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比对《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第七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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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如今的人们对于婚姻的期望都有所降低,加上个人财富的迅速增长,婚前财产公证也是为了减少婚后财产的纠纷,特别是涉及房产,不白纸黑字写清楚怎么能行?想想看,有钱的一方或者对这个婚姻付出更多财产的一方,怎么知道对方是真爱自己还是更爱钱呢?

#反方:还没结婚,就开始互相不信任了?婚姻是一种法律上的协议没有错,但如果没有感情,没有相互的信任,那不就只剩下了一场交易?绝对的公平在婚姻中本就是不存在的,感情好一切都好,感情破裂了得到再多补偿又有什么用?

#作者观点:是否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夫妻双方还是应当依据具体情况来定。一方面来说,婚前财产公证能保护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避免婚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但从另一方来说,中国人还保持着传统的家庭观念,婚前恋人在金钱上过于计较,会让彼此心里不舒服,容易产生隔阂,给还未开始的婚姻生活埋下阴影。

所谓“婚前财产公证”,指的是即将结婚的准新郎、准新娘,通过公证处对各自的婚前财产进行公证,对其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归属都给予法律上的证明。中国有句老话“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能成为夫妻是种缘分;“有缘千里来相会,无缘对面不相识”,一对男女能够步入婚姻殿堂,感情占据了最主要的成分。在结婚的时候谈钱,那不是藐视感情吗?每一对小夫妻都怀着对婚后美好生活的憧憬,没有谁想让自己的婚姻失败。但中国还有句老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世事难料,有些事情也不是你说努力就能阻止的。在现实生活中,那些因为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夫妻都是反面教材,提醒众人结婚要谨慎。

另外,夫妻一方为了少承担离婚时付给对方的财产,就提前大量转移财产的事例也很多。对此,准夫妻们就不得不思考一个问题,似乎有必要事先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利益呀!

既然我们如今都难以保障“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感情好只是暂时的,任何人都不能确保一辈子的持久,那么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也未尝不可。

玲玲是个在北京做美容工作的女孩,去年经人介绍,与开了一家小饭馆的小关相识。相处了大约一年时间,两人对彼此的感觉很好,就有了结婚的打算,希望双方家长能坐在一起商量结婚的事宜。

可就是在结婚事宜上,双方出现了分歧。在家庭条件方面,玲玲认为小关是个勤奋上进的男人,值得自己托付终生,所以对他是不是有房子并不太介意。小关对玲玲也没别的要求,觉得玲玲性格温柔,做事又勤快,所以和她结婚的意愿很强烈,求婚之后就准备和她去领结婚证。但玲玲的父母对于他俩的婚事却有些犹豫,尤其在得知小关的经济情况之后,表示不太满意,觉得玲玲跟着他会吃苦,就迟迟没松口。原来,小关虽然是个小老板,但收入却不算稳定,前些年他在家乡买了一套房,可惜贷款还没还清。

看到玲玲的父母执意反对他们的婚事,小关想了想决定退一步,为了让他们安心,让玲玲的父母对他们的婚事松口,主动提出愿意在婚前签订一个房产协议,打算把这套房子完全赠与玲玲,以示诚意。玲玲的父母得知之后很高兴,但是又有了新疑问,就问他:“为什么不直接过户给玲玲,或者在房产证上加上玲玲的名字呢?”小关对他们解释说:“虽然房子已经买了有四年,但房子的贷款没还清,房产证也一直押在银行里拿不出来,所以只能先签订一个协议。”

玲玲的父母确实感到了他的诚意,但仍然还是担心,于是找到律师咨询:“这种房产协议有法律效用吗?将来万一他不想结婚了或者婚后反悔了,这个协议还能生效吗?或者,还有没有其他方法能保障我女儿的利益?”玲玲父母的想法是,如果将来真的能够履行这份协议,最好的办法就是做一下房产公证。

张律师告诉他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但十七、十八条规定的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首先尊重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的,也就是说,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如果未婚的夫妻双方已经对自己现有和未来的财产有了安排,像玲玲这样的情况,想多给自己一些经济上的保障,确实可以通过婚前财产协议来实现。

而根据《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第七条的规定,如果小关约定赠与玲玲的这套房子真的经过了公证,那么即使他以后反悔,这个约定还是要作数的。根据最终出台的《解释(三)》中对此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可见公证之后的赠与合同是不得撤销的,这样说来,小关如果要表示切实的诚意,就应当把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然而小关的父母又不同意了,如果玲玲将来反悔,并不与小关结婚的话,自己儿子不是吃了一大闷亏?结果,双方父母打起了拉锯战,迟迟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

传统婚恋观念认为,夫妻本来就不应当各分彼此,搞出一张婚前财产公证书,把你的和我的分得那样清,不就会影响夫妻感情吗?各自财产上的差异也会造成彼此的心理不平衡呀!夫妻间基本的信任都没有,还怎么坚信白头到老,共度一生?

不过,婚前财产公证在社会名流和国外流行更广,使用度也更高,据说汤姆·克鲁斯与妻子凯蒂·赫尔姆斯在婚前就进行了财产公证,还在合同中规定克鲁斯每年需要付给凯蒂300万美元,可是如果两人的婚姻能够维持11年以上的话,这份合同自动失效,到那时凯蒂可以得到克鲁斯一半的财产。这种协议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妻子的利益,也不完全让丈夫吃亏,因为在一定程度上更促进了两人对彼此的忠贞。

名人的经验不一定适用于普通人,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大家都各执一词,孰是孰非不是一两句话能解释明白的。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婚姻还是神圣的,理应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感情基础上。如果一对夫妻能够彼此相互信任,恩恩爱爱,脚踏实地过好日子根本不是难事,婚前财产公证要不要也就无所谓了。如果小夫妻双方都能够接受新观念,认为财产独立更有利婚姻和谐,那做个公证也无妨。

一般情况而言,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不公证都是有效的,只要男女双方就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处理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并达成统一意见,协议的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就是有效的。婚前财产协议并不一定要以“公证”作为生效的前提条件,在这点上我国法律没有强行规定,但是涉及房产的除外。

如果你和伴侣要结婚了,却是以一方赠与对方房产当作结婚的前提条件,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也就是附带有结婚的前提条件,那么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这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履行了附加条件时才能生效。也就是说,签订了这样的协议,如果最后你们没有结婚,那对方约定好要给你的房产也就没有了。除非协议上没有附带有结婚的前提条件,并且是经过了公证的。

恋爱中的男女双方还是应保持一种良好的心态,正确地看待并处理婚前协议的问题,对于房产是否赠与的事情,讲究自愿是第一位的,不要以此作为硬性条件。毕竟,房产也不是婚姻的保险箱,赠不赠与房产,也不能降低更多的结婚风险,反而提高了赠与一方的财产风险,如果是工薪阶层,又有几个人真的不介意?

无论如何,对于婚前财产公证和其他协议,准新郎和准新娘不可独断专行,强行要求。做不做财产公证是其次,是否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和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的心态才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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