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是一门关于人类所需要的商品的生产、流通与分配的科学。
生产者是指生产有用的或美丽的商品的人。农民是生产者,制造业者也是生产者。批发商就是一个把商品卖给零售商的批量经销商,委托人是指中间人,零售商就是把商品出售给消费者的人,而消费者则是指买来商品自己使用或消费的人。
竞争是指生产商之间或经销商之间的一种对峙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每个卖者都想提高自己的交易量。从规律来看,竞争通常会表现为价格战。大体而言,竞争会在质量与服务两方面展开。
对这种现象,大众的说法是:”竞争是贸易的生命。”在手工业时代,这句话可能是对的。那时,商品由单个家庭生产出来,然后卖给他们的邻居。
当时制造业生产还处在孕育期。人们用手进行加工、切割来改进物品。那时妇女们从事织布,男人们大多是铁匠、木匠和制鞋匠。这样制造业就在家庭中开始兴起了。当一个家庭生产出来的产品有了剩余的时候,他们就会把过剩的商品卖给邻居,这样,商业贸易就开始了。而当邻居们对这种商品不感兴趣或是买过后仍有剩余的话,这个家庭中的某个人就会把商品标出一个价钱,然后站在大路上叫卖。比如,亨利。梭罗的父亲制造出来的铅笔就是由亨利拿出去兜售的,塞思。托马斯的父亲制造出来的钟表就由塞思拿出去叫卖。
由于家庭的加工能力有限,整个生产就会受到限制。在同一个城镇,不同制鞋商之间会展开竞争,直到鞋价下降到恰好使每个制鞋商获得的收入仅够维持生活时为止。如果鞋的价格下降到某个制鞋商连基本收入都得不到,他就会退出这一行业,转而去寻找其他谋生手段。西德尼。温斯洛的父亲是一位制鞋商。西德尼自己学会了如何进行贸易,他把父亲和他制造的鞋拿去卖给海边的渔夫以及他们的家人。当竞争使得鞋的价格下降到他们家不能获得基本收入的时候,西德尼就不会再从事鞋的制造,而去当一名渔夫了。
“报酬递减”这条经济规律就是指,尽管某种商品非常之好,你也不可能靠无限地生产经营这种商品来获得无限的收益。很多商品确实很好,但是,在你从生产很少量某种好的商品到大量生产该种商品的过程中,你获得的报酬将会递减。例如,吃适量的食物对人体会有好处,能够使我们强壮,并有能力从事各种活动,但是,双倍的食物并不会给你带来双倍的强壮,吃的食物过多对身体造成的伤害不会比食物匮乏对身体造成的伤害轻。
一般而言,竞争对人们是有好处的。但是当竞争使得商品的价格低于它的成本时,竞争就不再会对人类有利了。如果竞争使得人们生产的商品不能盈利,生产这种商品的人就会转而生产别的东西。
在工业化时代,随着人们物质需求的快速增长,竞争会变得具有破坏性。厂商发现,与其把生产出来的产品按照成本价格出售,还不如把工厂关闭了好。
事实上,工厂的所有者要承担很多的责任:购买物质原材料,同雇员签订合同,许许多多人还都依赖他提供的薪水去购买生活所必需的面包和黄油。因此他承担着一种道义上的责任。一旦关闭工厂,以上情况一下子就会变得很糟。任何把商品按着成本价格出售的生产商都会面临破产的局面。
如果一个工厂破产倒闭的话,那么这个工厂里的工人们都会失去工作。这对工人们来说是一件很痛苦的事。尽管有些人可能会找到新的工作,但是同样有些人会因为年龄太大或是缺乏技术而不得不面临失业,这会给他们造成一种死亡来临的感觉。
“竞争是贸易的生命”说是建立在消费者非常富有以及市场上商品的价格非常便宜的假设基础之上的。但事实上,商品价格的高低与消费者们的购买力有很大关联。如果面包的价格是每块员美分,而你的钱包里已不足1美分,那么面包的价格也是高昂的。价格的下降与广大群众的购买力的下降是密切相关的。
当农民们还在通过卖出农产品而获得收入的时候,当工厂还在通过出售自己生产的产品获得收益的时候,当铁路部门通过运输旅客和货物而获得回报的时候,当钢铁厂在生产能获得利润的钢材并同时手中还掌握大量订单的时候,我们说整个社会是繁荣的,那些有能力工作而且愿意工作的人将会获得一份工作。以上情势将决定社会的购买力。
竞争可能对那些仅涉及很少人的小型贸易是一件好事。但是当我们使用大型机器设备进行生产加工时,无限制的竞争就成为了一件具有破坏性的事。为了确保社会的繁荣、市场的兴旺,必须用合作替代竞争。如果一个人认为合作和狼狈为奸是等同的话,那么他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大笨蛋。
大型企业的趋势是在产品质量上而不是价格上进行竞争。如果制造商想获得合理利润以外的收益,他们也会引发竞争,不过这种竞争会使他的工厂接受破产从而导致他退出这一领域。因此,聪明的厂家会改善自己的生产,而不是去过分降低自己产品的价格。
当然,如果一个厂家在生产某种产品时具有非常专业的技术,能够在尽可能低的成本条件下生产出非常高质量的产品,他就会在这种产品上形成垄断。这个厂商就会因为他的工厂和他的聪明才智而受到尊重。把这种厂商看作是贪婪的掠食者和穷人们的压迫者在理论上是一种错误,在实践当中也是不道德的。大型企业的出现是依据自然法则的必然结果,自然法则不仅适用于生物学,同时也适用于经济学。经济学的法则是自然法则的一部分。
在现代社会,无知的人相互竞争,聪明的人相互合作。竞争越激烈,产品的价格就会下降,其最终结果会使场面惨烈得像那些打起架来不顾死活的动物一直打到只剩下它们的尾巴为止。
美国最高法院曾命令美孚石油公司解散,原因是它的子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最高法院很难想象那些坐在最高位置的人会做出要将其分拆的决定,他们既不是不务正业的人,也不是骗子。他们是拥有最高级别的智力、精神和道德的人。然而事实上他们也是人,他们也把美国最高法院看做是像其他政府机构一样的部门,是存在于公众的容忍之上的。公众的观点是首要的。法律的制度经常是少数聪明人和很多无知的人的一种妥协。无知的公众们要求竞争,那么美国最高法院就不得不听从他们的,同时又得保护这些所有者,防止他们的财产被没收充公。
美孚石油公司的分解基于两个谬论之上:
第一,竞争是贸易的生命,是一件好事。
第二,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条文来推动竞争。
实际上,公司的分解是一件非常错误的、有害的事。这种做法会使得产品的生产成本增多,因为分解后的管理将会比原来简单的管理复杂得多。
它使整个组织机构分解成为很多个小的公司,这也使政府的管理难度加大。我们能够很容易地应付一组办公人员,但如果要应付源3或是员00个这样的人的话,那就相当困难了。责任将不会有人承担,事情也不会被人们所了解。
起诉美孚石油公司的很明显的意图就是为了使消费者们能够买到更加便宜的货物。但实际的效果却恰恰相反。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被援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使地位较低的人们获得收益。实际上,增加的成本最终都要由消费者来承担,这是一条最基本的原则。这样,最终的消费者不仅要支付起诉方的费用,还得支付被告方的费用,而且还得为那些令人恼火的阻碍和困难付出代价。那些要求解散托拉斯的人会采取反托拉斯行动,那样既不利于消费者也不利于生产者。
增加消费是目前迫切需要的事情。为了达到这一点,商品的价格必须合理,商品的质量必须具有吸引力。价格的维持是一种自我保护,它的目的是保持生意持久运行,并最终在贸易量上有所增长。价格的维持是基于如果一个商人没有在交易中获得应得的利润,那么他就不会有兴趣再进行交易了这一事实基础上的。通过降低价格来降低某种商品的利润,那么将会导致买卖这种商品的市场的毁灭。而毁灭某种产品的市场无疑就是在抑制贸易的进行。降低价格的最初影响可以起到一种刺激效应,但最终结果将会导致灭亡。大多数的兴奋剂,最初的影响就是加快人们的心跳,但是最终的结果就是心脏彻底停止跳动。降低价格也是同样的道理。
法律的观点认为竞争不会影响商品的质量和服务,竞争只会导致商品价格的降低。这种认识并不全面。因为法律的镜子里充满了偏见与特权。当公众们相信女巫的时候,魔法就会在法庭上拥有法律地位。法律反映了整个社会的无知。
不被公众们承认为谬论的谬论是不可能被同时代的法庭称之为非事实的东西。因此在降低价格其影响是有益的这一谬论方面,法律界的眼光代表了短浅的、没有远见的、自私的消费者的眼光。能够用50美分买下价值员美元的商品是他们的最美好的愿望。但是低于成本卖出商品对整个社会所造成的影响是他们想象不到的。实际上,他们并不关心他们所生活的这个社会的繁荣。
一个充满煽动的政治家是指一个能够利用人们的无知而控制他们,并为了自己个人的、短暂的利益行事的政治家。一位贤明公正的政治家是指一个正在建设国家的政治家。他是一位领导者而不是一位追随者。我们国家在经济领域的法律迷惘是由于我们拥有过多的煽动政治家,却缺乏贤明公正的政治家。拯救的方法是要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懂得经济规律中那些简单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