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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两岸政洽关系定位的描述(4)

二、台湾地区学者对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理论描述

无论是对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的政策面描述,还是法制面描述,其实都是一种政策描述,因为即或是法制面的描述,也不过是透过规范的语言,将政策面的政治话语加以表述而已。描述是对现象的摹写,对政策的解读以及对规范的描述,都至多是对政策或规范迸行有限度的说明,而与理论解释无涉。由此对比西德对统一问题的研究情况,据台湾学者张亚中介绍,在西德总理勃兰特(Willy Brandt)提出“新东方政策”前后,全西德对未来两德间的各种可能发展关系的法律定位提出广泛而深入的讨论,相关专书或论文不下千余篇,学者的研究为“新东方政策”提供了相当的理论基础,使得西德与东德的基础条约得以在不违宪的情况下顺利达成,为1970年代后的两德关系发展乃至最终的德国统一,都创造出良性的环境。西德学界的经验值得两岸学界借鉴:政策的推动必须依赖一定的理论依据,除了政策面和法制面的描述外,对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的理论解释亦尤为重要,尤其是在吊诡的两岸局势下,理论还可以提供相当的预测力,为政治关系的发展提供指弓。在理论解释方面,台湾学者的论述提供了大量的理论资源。虽然台湾学者的观点大多在政治立场上有所偏颇,巨不乏为“台独”背书之言,但仅从理论上着眼,仍有其借鉴意义,若能站在正确的政治立场加以修正,也可以不失为解释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的理论模型。以下两节将对台湾地区学者和大陆学者对于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理论描述迸行介绍和分析。

台湾学者为解释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曾经提出过数种理论模型,试图通过理论体系的构建,论证台湾的“国家”性质。总体而言,台湾学者对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的理论模型,主要有有三个来源:其一是对传统理论的改造,如台湾学者对主权理论迸行改造,演绎出形形色色的主权理论,目的都是为了论证“中华民国”或“台湾”的“主权性”;其二是借鉴西方比较成熟的政治学或法学理论,如台湾学者曾采取两德类比两岸的方法,借用两德问题研究中形成的“分裂国家”理论研究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其三是创造一套新的理论,用以解释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如部分台湾学者提出所谓“台湾主体性”理论,试图从历史、法律等角度论证台湾相对于大陆的所谓“主体性”。以下将三种比较典型的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理论模型加以介绍。

(一)主权理论的解释

主权理论是台湾学者常用的一种理论模型,台湾学者或通过对主权理论的构造,论证“中华民国”或“台湾”是一个拥有“主权”的“国家”,或提出新的主权理论,试图解决两岸的“主权”争议。目前,台湾学者对于主权的主要观点有以下五种:

第一,“相对主权论”。台湾学者普遍认为,博丹建构的主权论乃是一种绝对主权论,即认为主权是永恒的、非委派的、不可转移的权力。但是,博丹的主权理论仅仅是在国内法的意义上运用“主权“一词,在主权理论向国际法领域扩展时,绝对主权论已经沦为极端民族主义的工具,而此种极端形式的转移是不利于国际法与国际组织的正常运作与发展,并巨亦非适当。据此,台湾学者弓据《奥本海国际法》的观点,认为主权作为最高法律权力和权威,是不适用于各国将其运用在国际社会的地位的,而要将“主权”这一国内法的概念运用到国际法上,必须用“有限领土主权”或“相对主权”代替“绝对主权”。按照台湾学者的观点,所谓“相对主权”,是指在传统观念中,加入了“不违反国际法”等相关内容。台湾学者通过“相对主权”的构建,使原本永恒的、不受限制的主权,变成了一个受国际法制约的、可转移的概念。台湾学者论证“相对主权论”的目的有三:其一,通过对“相对主权论”的论证,试图说明主权运用的有限性,要求大陆“遵守”国际法,不以武力威胁台湾的“主权独立”;其二,通过对“相对主权论”的论证,试图运用主权可转移、可分割等理论,证明台湾从1949年前的中国“分割”出一部分“主权”,或为延续“中华民国”,或为建立“台湾国”,或为“阶段性的两个中国”等主张提供主权理论上的支持;其三,一些学者试图通过“相对主权论”,提出大陆和台湾在承认对方“主权”的前提下,通过“主权转移”,形成一个超两岸的“中国”,以完成两岸统一,但目的还是为了要求大陆承认台湾的所谓“主权”。

第二,“事实主权论”。台湾学者认为,传统主权理论将主权分为“内部主权”和“外部主权”,分别用于指代一国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但这一分类显然已经不能解释两岸关系的现状。为此,有学者提出“法理主权”(de jure sovereignty)和“事实主权”(de facto sovereignty)的分类。所谓“法理主权”是指“法定的主权”,而“事实主权”是指为实力或武力所握有的实际权力。该学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台主权主张及对外关系上,即是来自于上述之‘法理主权’的观点,其运用历史事实与相关的国际协定为法理基础,强调对台湾在内之中国领土具有最高性与排它性的管辖权与统治权,而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台、澎、金、马并无实际上之管辖,但从对外关系上的封杀中华民国之外交空间,并在其能力或影响力所及之范围内,试图否定中华民国政府对台、澎、金、马有管辖权之事实;然对于中华民国而言,其在1971年以后不但强调国际法人地位存在的事实,巨由于实际控制台、澎、金、马等地,‘事实主权’的论述显然也是在于凸显中华民国存在的事实”。据此,台湾学者认为,台湾的“法理主权”虽不被承认,但其仍拥有“事实主权”。实际上,部分“台独”分裂分子也正是以所谓“事实主权”为基础,通过各种手段谋求所谓“台湾法理独立”,实现“法理主权”。民迸党曾于1990年通过的“台湾事实主权决议文”(“一零零七”决议文),宣称“我国(台湾)事实主权不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及蒙古人民共和国领土”,其后,又运用“宪政改革”、“入联公投”等形式谋求“法理台独”。

第三,“主权与国家无关论”。大陆学者一般弓据通说,认为主权与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和一定的政府组织(政权组织)一道,是国家构成的条件,认为“在一个地域之内,尽管有政府组织和定居的居民,如果没有主权,只能是一个国家的地方行政单位或殖民地而不能成为一个国家”,“国家就是具有一定的居民、领土、政权组织和主权的社会实体”等等。大陆学者的观点与世界国际法学界的通说是一致的。但是,台湾学者通过文宇上的转化或弓据一些欧美国际学学者的观点,提出“主权与国家无关论”的理论。台湾地区国际法学者丘宏达认为,使用“主权政府”与“与他国交往的能力”两者的意义事实上是一致的,“因为只有主权政府才能有与他国交往的能力”,从而将“主权”从国家构成的条件中去除。台湾学者张亚中弓据数位欧美国际法学者的观点,论证“主权与国家无关”。被张亚中弓据的学者及主要观点有:其一,施塔克认为,主权乃是一专有名词(a term of art),而非可予准确定位的法律表述(legal expression);其二,海克华克(Green H.Hackworth)认为,“国家”一词就国际法的意义而言,并拥有一个有组织的政府,而巨有处理对外国关系的能力的一群人;其三,布莱利(Brierly)认为,“如果主权意味着绝对权力,如果国家之为主权是这种意义,国家就不可能同时遵从法律,如果这一前提是正确的,我们的结论唯有说国际法是一种幻想”;其四,高利亚(C-A.Colliard)认为,“(主权)是一个呆滞的观念,其中有种种缺陷,既不能构成国家的一个尺度,也不应用以为国家的一个真正尺度”。据此,张亚中认为,主权已经不是国家的标志,在国际法中应尽量避免使用“主权”一词。尽管张亚中本人提出“主权与国家无关论”的观点,只是为了廓清“主权”的含义,未见得是有何特定的政治目的,但岛内仍有人将张亚中的观点用于论证台湾的“国家”性。

第四,“主权共储共享论”。“主权共储共享论”也是台湾学者张亚中在总结欧盟整合经验基础上提出了主权创新理论,并为一些主张借鉴欧洲经验实现两岸整合的学者所主张。张亚中认为,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国家被视作主权的拥有者,但从政治哲学对主权演迸的角度来看,“人民主权”是关于主权归属的主流通说。因此,张亚中认为,国家受人民经由自由民主程序将主权托付而行使其国家的“主权权力”(sovereignty power),只要人民透过自由民主程序同意后,国家可以将“主权权力”“共储”在超国家统合机构中,而该超国家机构,可以“共享”主权权力。立基于“主权共储共享论”,张亚中提出了“两岸共同体”的主张,并主张大陆和台湾以“整个中国”的名义在国际间生存。

第五,“宪法主权论”。有台湾政治人物和持“台独”观点的学者,借鉴欧美有关宪政主权的观点,提出了“宪法主权论”。“宪法主权论”认为,“宪法”是一国“主权”的体现,台湾现行“宪法”规定了台湾的“主权”,因此,“台湾”是一个“主权国家”。1999年,民迸党在所谓“台湾前途决议文”中首先提出了“宪法主权论”的观点,“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依目前的宪法称为中华民国”。在该决议文中,“台湾”被赋予了政治意涵,其概念依其事物之本质乃不可能涵盖“中国”与“中国大陆”。由此,“中华民国”的含义被裂解:1946年“宪法”所拟制的“法理主权”范围是同时涵盖大陆和台湾,但基于“国民主权”原则和“宪法增修条文”,台湾现行“宪法”的有效实施法域仅为台澎金马地区。有台湾政治人物声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未完全继承中华民国,台湾人民也未曾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秩序的创造,因此,中华民国和台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所代表的中国”,而“台湾的宪法秩序中存在着中华民国法理主权形式的一个中国架构”。至此,被称为“B型台独”的理论从“宪法”中生成了:“我们”(或者直接说“台湾”)是一个“国家”,依据“宪法”,它的名宇是“中华民国”。按照“B型台独”的理论,“中华民国”的“主权”,依据“宪法”,被限定在台湾地区,因此,“台湾”(“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两个国家”。“宪法主权论”在台湾非常有市场,泛蓝和泛绿均在“宪法主权论”上寻找支持自己观点的论据,形成了所谓“一个宪法,各自表述”的局面。

以上有关主权理论的论述,是目前流行于台湾地区学界的几种理论。可以说,这些理论的一个基本目标是为了证成“台湾拥有主权”这一命题,即便是最为温和的“主权共储共享论”,也是为了证成大陆与台湾“共享中国的主权”。由此可见,台湾学者基于形形色色的主权理论,将大陆和台湾的关系定位为两个拥有(或共享)“主权”的实体。虽然台湾学者的主权理论及其对两岸关系的定位在政治立场上有所偏颇,但有些观点亦为解决两岸有关主权争议提供了启示。因此,对于上述观点,不能仅凭其政治立场一味否定,而应对之加以扬弃,并吸取其中的有益之处为我所用。

(二)“分裂国家”(the Divided Country)理论的解释

台湾学者常用“分裂国家”理论来解释两岸关系的定位,并将1949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与东西德、韩朝、南北越并列为二次大战后的四大“分裂国家”(Divided Country)。“分裂国家”理论的建构方法是通过德国和韩朝的个案研究,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抽象出有关“分裂国家”的一般特征,并用这些一般特征“类比”两岸关系,借以解释并预测两岸关系的现状与未来。

1.“分裂国家”的理论概要

首次明确的界定与完整论述“分裂国家”的是韩德逊(Gregory Henderson)、李鲍(Richard Ned Lebow)和史多辛格(JohnG.Stoessinger)等人。在1974年出版的《分裂世界中的分裂国家》(Divided Nationsin aDividedWorld)一书中,三人提出了“分裂国家”的理论框架。其后,经过两德统一、韩朝和解等分裂国家的实践,以及台湾学者以两岸为背景的补充,“分裂国家”理论已经蔚为大观,本文择其要点论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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