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尔在《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中从政治、经济、文化三领域对立来考察资本主义精神由统一走向分裂的态势。市民社会作为资本主义启蒙精神的一面旗帜,随着资本主义进程的历史展开,也分裂出这三大领域:市民社会的政治领域指的是“公民社会”,这是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构建出来的,它在政治上通过契约的形式构建出一个利维坦(霍布斯),并使现代民族国家的政治构架得以建构,在学科属性上它主要由政治—法学予以讨论;经济领域指的是市场经济社会,它是由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家予以分析的,重农学派认为市场经济的社会秩序是“自然秩序”,英国古典经济学家斯密则用“看不见的手”来指认;文化领域则由西方马克思主义给予更多的关注,哈贝马斯就曾提出过资产阶级文化公共领域这一概念。而如果从意识形态的立场来看文化,它也属于政治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因而也可归于公共领域,因此马克思认为文化属于上层建筑而没有专门进行考察;而西方马克思主义则从文化领域对资本主义展开批判。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当年把文化从属于上层建筑并非没有道理,因为在那个年代,文化实际上是被统治阶级所垄断的,而在更早的中世纪,贵族和僧侣们也垄断了文化,在中国古代社会也存在这种情况。由此可见,文化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应该是现代社会的“事件”。西方马克思主义在文化领域展开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也只有在20世纪以来的现代社会中才有可能。因此从本质上来看,市民社会“分裂的态势”之根源在于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的矛盾,文化则是从属于公共领域的问题。
在马克思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正是市民社会所包含的这种矛盾,在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演化为经济基础(即私人领域)与上层建筑(即公共领域)(按马克思的说法,资本主义国家上层建筑不过是“资产阶级管理公共事务的委员会”。在这个意义上,上层建筑等同于公共领域,在马克思那里,上层建筑包括政治、意识形态等,哈贝马斯则区别出政治公共领域与文化公共领域。)之间的矛盾,从而引起革命。所以,从黑格尔到马克思直到当代的哈贝马斯,所面对的实际上就是市民社会中所包含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相对立的现代性社会的矛盾。
关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对立这个问题,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作了详细的说明,马克思指出,随着现代市民社会中“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个人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人们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同时,这种共同的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且首先是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只要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还有分裂,也就是说,只要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自发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说来就成为一种异己的、与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驱使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8—39页。)。这种“虚幻的共同体”,便是本文所分析的市民社会或文明社会(civil society),也是国内学界所津津乐道的公民社会。
由此可见,政治与经济(从西方马克思主义以及贝尔的立场来看,还应当加上文化这个方面)、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等之间的矛盾是把握(现代)市民社会矛盾之基本的结构性视角。
而马克思关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批判的基础逻辑工具——异化理论、阶级理论、资本理论——也将围绕政治与经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这一对矛盾展开论说:异化理论主要说明现代人表现为资产者与公民的二元分裂;阶级理论将说明作为公共领域的上层建筑实际上是由代表私人领域的资产阶级所统治,因而市民社会是资产阶级的社会;资本理论说明了现代社会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表面上为资产阶级(资本家)所统治,而实际上是为抽象的资本所统治,这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决定。这一逻辑是当前国内市民社会研究者所忽视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在当前市民社会研究的主流模式中,或者是把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作为主题,或者是考察市民社会对极权国家的约束力量,而没有把市民社会本身的矛盾当作问题来把握。这与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有关。因为在西方思想家看来,政治(民主化)与经济(市场化)之间是统一的,它们共同塑造了资产阶级的政治框架与经济体制,从而使资本主义得以诞生,因此作为政治(民主化)与经济(市场化)之共同载体的市民社会是一个“文明的社会”。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出发,我们可以发现现代市民社会的本质矛盾源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由于市民社会的上层建筑是“资产阶级管理公共事务的委员会”(马克思语),因此在国家性质上,现代社会(国家)是资产阶级社会。
从资本主义现代性的视角来看,市民社会这双重异质的理路本身是由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所决定的,市民社会理论上的双重理路问题实际上反映了资本主义的文化矛盾,而在当前中国市民社会的讨论中,"civil society"所呈示的研究路径具有压倒性的优势,并掩盖了双重理路之间的矛盾,这实际上是表明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掌握了话语权、资本主义文化力图掩盖自身的分裂态势,这也是本文提出市民社会理论内在文化矛盾的缘由。
二、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对立
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这双重内涵,在古代罗马法当中就已经埋下种子,而现代资本主义使之生根发芽并成为现代性的基本矛盾之一。从法理学上来看,公域与私域的二重性区分来自于中世纪的罗马法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在私法中采取的是意思自治原则,而公法中则是按自然法所规定的道德、正义 、公平等抽象的价值观来调节。
市民社会的这两种内涵更早地可以上溯到古希腊城邦中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区别,即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社会仅有两种社会化形式——家庭与城邦。私人领域是指家庭经济与生产,现代经济学在追溯自己的起源时所追认的正是希腊私人领域中关乎家庭生产的“家计学”(所谓的“家计学”指的是如何管理奴隶主庄园的生产经营活动,这种“家计学”成为了现代经济学的起源。)。公共领域即城邦,实际上主要是指认作为城邦公民所共同的政治生活,由于当时的城邦规模较小,公民的数量不是很多,因此可以在公共领域中实现哈贝马斯所说的“在场”的直接民主,如当时通过在广场上的公民大会表决来实现民主。而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实际上是受到古代希腊的对话(辩证法)民主机制的鼓舞,他试图在现代社会学的基础上重建这一点。(文化大革命中的“大鸣大放”以直接而粗暴的方式来表达“民意”,从不太严格的意义上不妨视作一种“在场的直接民主”。)
亚里士多德不仅区分了两种不同的社会组织——城邦与家庭(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而且还指出这两种不同社会组织中的行为性质。亚里士多德以类似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方式区分了自然神圣行为和家仆经济行为,前者是道德行为,后者则是功利行为。(皮埃尔·罗桑瓦隆:《乌托邦资本主义——市场观念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51页。)亚里士多德的这种区分应该是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区分的最初起源,由此可见,公域与私域的矛盾是人类社会由来已久的问题。这种区别实际上带有一个本质的社会学上的意义,即把经济与政治分开,这种区别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经济与政治的区别不仅仅在于它们本身将家仆社会与城市区别开来,还因为政治是多个人治理的艺术,经济是一个人管理的艺术”(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页。)。现代经济学与政治学所形成的学术分工可以把自己的历史追溯到这里,但在关于市民社会的研讨中却不能把经济学与政治学割裂开来,恰恰是应该采取一种政治与经济融合的总体性理论视野。
亚里士多德所开启的政治与经济、公共与私人的区别,具有深远的影响。在后世的历史发展中,特别是现代性的社会发展进程中,政治成为公共的领域,经济则成为私人的领域。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区别可以追溯到希腊“城邦学”与罗马法,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明显区别则发生在近代,并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日益尖锐,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可以说是这种矛盾的典型表现。也就是说,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只有在现代社会才成为一个问题,它可谓是“晚近的发明”。而在中世纪封建社会中,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并不存在矛盾。对于这一点,哈贝马斯也给予指认:“封建领主所有权作为一切统治权的总和,也可以说是管辖权;私人占有和公共主权这一对矛盾,封建制度并不具备。‘王权’有高低之分,‘特权’有大小之别,但不存在任何一种私法意义上的合法地位,能够确保私人进入公共领域”,“领主权力不是古典民法或现代民法意义上的私有权”(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从社会学来看,也就是说,作为制度范畴,公共领域作为一个和私人领域相分离的特殊领域,在中世纪中期的封建社会中是不存在的”(同上书,第6页。),只存在“代表型公共领域”——封建君主的宫廷(同上书,第9页。),用现代的话语来说就是上流社会,代表型公共领域所依赖的是“封建势力、教会、诸侯领地和贵族阶层”(同上书,第11页。)。哈贝马斯认为,只有“在早期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基础上,民族和领土主权国家形成了”之后,“严格来讲,只是从这个时候开始,才有现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分”(同上书,第10页。)。市民社会也是在这个时候出现的,“劳动阶层一旦在城市企业和某些乡村阶层中扎下根来,就会发展成为‘市民社会’;作为真正的私人自律领域,‘市民社会’和国家是对立的”(同上书,第11页。)。
正因为市民社会所内含的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明显区别是发生在近代,它成为一个问题也是近现代以来的“事件”,所以,市民社会的这种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矛盾,在学理上成为一个问题是从具有现代意识的黑格尔开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