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根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决定,在民兵中组建了民兵基干队,作为执行战斗任务的骨干。195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规定:“凡年满18岁至25岁,政治可靠,身体健康,家庭劳动力充裕之民兵,均应编入民兵基干团组织”,本县在民兵组织基础上建立了民兵基干团,在区、乡、村编组民兵基干营、连、排、班。
1961年《民兵工作条例》颁布后,根据的“16岁到30岁的男性公民和16岁到25岁的女性公民,只要政治纯洁,身体强壮,都可以编为基干民兵”的精神进行编组。为了执行应急任务,还有重点地武装了一批基干民兵班、排、连(称为武装基干民兵或持枪民兵)。1973年,根据中央军委和兰州军区的部署,以县为单位建立武装基干团(营)。1981年,在民兵组织调整时,取消了武装基干民兵。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28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本县按要求进行了调整。
2.普通民兵
凡符合民兵条件,未编入基干民兵的人员,编为普通民兵。普通民兵平时一般不担负执勤和执行各种应急任务,不参加军事训练(20世纪60年代前曾有部分人员参加训练)。每年选择适当时机,结合群众性的活动,召开两三次会议进行学习和教育。
3.专业技术分队
吴堡县专业技术分队组建于1960年初,是在基干民兵中组建的。当时称特种兵,有工程兵、卫生兵、防化兵、通讯兵、水兵等。由于当时受装备和技术力量的影响,专业技术分队没有大的发展。1968年组建了地炮、侦察和通讯分队。1972年以后民兵专业技术分队有了很大发展。先后组建了高机、防化、军械修理等分队。“九五”期间,民兵专业技术分队调整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根据民兵装备编组的专业技术分队,主要在城市和县城附近组建(八二迫击炮、高机分队不再列入专业技术分队);另一种类型是在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单位编组的专业技术分队(简称对口专业分队),如邮电通信、伪装防护、汽车运输、车辆维修、渡河伪装、重点目标防护等分队。
三、民兵干部
民兵干部,是指民兵营以下分队的干部。民兵干部是民兵基层组织贯彻落实民兵建设的方针、政策、原则和指示的具体组织者和领导者,是平时带领民兵执行任务、对民兵进行教育训练和战时带领民兵参战的骨干。
民兵干部的配备。新中国成立初期,乡民兵队部配队长、副队长,指导员、副指导员各1人,一般由乡党支部军事委员任队长,乡党支部书记兼任指导员,青年团支部书记兼任副指导员,治安员兼任副队长。1952年后,乡民兵队部配不脱离生产的队长、指导员各1人,副队长、副指导员若干人。民兵小队、分队、中队、乡队的干部,均由民兵选举,中队以下干部经区人民武装部批准,乡队干部由县人民武装部批准任命,任期一年。1961年以后,民兵指挥部(排、连、营、团)不再由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行政干部兼任,采取由党委指名,经过民兵会议或民兵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受同级管理机构和上级民兵指挥机关双重领导。正、副营、连、排、班长每年改选一次。民兵干部由各级党委第一书记、党支部书记兼任,不进行选举。在农村,民兵连(营)长一般都配专职,并参加党支部(总支)或村民委员会,享受一定的补贴。在城市、厂矿、企事业单位,民兵连(营)长一般由行政领导兼任,另设专职副职,负责民兵各项工作。女民兵较多的单位选配女民兵干部。20世纪80年代以后,民兵干部的选配方法有所改变,将选举制改为任命制,即由基层党支部提名,征求群众意见,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由人民武装部门任命。民兵连(营)长也不要求配专职,可由符合民兵条件的村委会主任或其他干部兼任。1993年以后,民兵连(营)长要求配专职,并参加村党支部或村民委员会。
民兵干部选配,在注意政治条件的同时,注意选配年轻而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军事素养、热爱民兵工作,在群众中有威信的民兵担任,特别注意从退伍军人中选配。民兵干部的管理,一直坚持地方党组织和人民武装部门共同管理的方法,定期进行考核,结合民兵组织整顿,对民兵干部进行调整配备,并做到随缺随补。
四、组织整顿
民兵组织整顿,是为保证民兵组织落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逐步形成的制度。
1952年前,民兵组织整顿的重点是纯洁民兵组织,结合抗美援朝、土地改革、镇反肃反等群众运动进行。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颁布后,民兵组织整顿主要是进行出队入队。1961年,《民兵工作条例》颁布后,规定每年对民兵组织整顿一次,作为制度坚持至今。
民兵整组工作,通常安排在春节前后农闲季节,结合地方中心工作或征兵、兵役登记等进行。1961~1966年,本县民兵组织整顿,结合农村整风整社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进行。“文化大革命”中,民兵组织整顿曾一度中断。1981年,民兵组织进行全面调整后,整组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巩固。
整组的主要内容:宣传教育、出入转队、调整组织、调配干部、总结工作、清点装备、健全制度、集合点验等。
整组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4月进行。
第三节民兵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民兵军事训练限于营长或乡队长以上干部,每年冬季,一般由区组织做3~5天的短期训练。内容为武器使用、保管、实弹射击。1955年后,训练内容为武器常识、手榴弹投掷、实弹射击。
1958年,全县大办民兵师,壮大民兵队伍,根据陕西省军区训练计划和劳武相结合原则,对民兵进行了普遍训练。
1962年,中央颁发《民兵工作条例》后,民兵训练纳入正规。训练时间延长为每年15~20天。方法是:农闲多训,农忙少训,劳武结合。1963~1964年,对1084名基干民兵和干部及全县普通民兵连指导员分期分批进行射击、投弹、刺杀、爆破、打坦克等科目的军事训练,训练总评成绩均获良好。1964年冬,全县有160多个连队出早操,109个大队自觉开展就地军训。民兵自制长矛3000多支,大刀70把,木质手榴弹1000多枚。
1963~1964年“八一”建军节,县人民武装部两次组织黄河沿岸民兵200人举行徒手、荷枪横渡黄河的训练。
1974年3月,全县以公社为单位,组织武装基干民兵进行短途拉练,参加拉练的民兵连队共96个,武装基干民兵1236人(女180人),连队干部133人,公社干部40人,持武器453件,担架27副,救护箱和急救包21个。通过拉练,使参训民兵经受了一次接近实战的军事演练和战备观念教育。1976年,又有2331名武装基干民兵参加拉练。
1977年,全县训练民兵连、营长176人,占总数的80%;训练武装基干民兵2477人,占总数的74.7%;训练基干民兵5610人,占总数的86.2%;1138人参加实弹射击,其中优秀327人,良好240人,及格318人,不及格253人,及格率78.8%,为良好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