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主营业务收入5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10
借:主营业务成本50000
贷:产成品50000
如果上述问题在年终结账后被查清,应编制调账分录如下(假定所得税率25%,按净收益的10%提取盈余公积,60%分配投资者利润):
借:周转材料120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所得税[(53000-50000)×25%]750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25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575
贷:盈余公积225
应付利润135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750
贷:银行存款750
借:应付利润1350
贷:银行存款1350
81.违规运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职工奖金
有些企业不经过企业权力机构的批准就分配利润;有些企业将未分配利润用于发放奖金和职工福利,损害企业投资者的利益。
【例】某查账人员在审查ABC公司的年末“未分配利润”时,发现该账户借方的一笔22万元的发生额,追查到相应记账凭证为:
借:未分配利润22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220000
审计调查:
“未分配利润”一般只与“利润分配”账户发生关系,当使用“未分配利润”时,必须经企业的股东大会等最高权力机关批准,用于补亏、发放股利等等。所以该笔用于福利费的支出不应该属于正常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范围。应该追查清楚原因和用途,进行调整。
通过询问会计人员,得知该笔资金主要用于发放职工年终奖金。已经经总经理批准,并已经发放完毕。
该笔奖金应视为总经理发放给职工的报酬,不应作为利润的分配项目,调整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220000
贷:未分配利润220000
借:管理费用22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220000
82.虚列支出,多计少计当期利润
有些企业为了逃避所得税,将本应该计入当期损益的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汇兑损益、投资收益等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有些企业通过多计费用、少计收益的方式减少账面的未分配利润数额;也有些企业好大喜功,虚夸利润,故意多计收入少计费用,多计未分配利润,也造成未分配利润的会计错弊。
【例】查账人员在查阅某工业企业20××年12月“营业外支出”明细账时,发现摘要内容含糊不清,月末集中反映营业外支出增加,怀疑其存在虚列支出问题,决定进一步查询。
审计调查:
经调阅20××年12月25日某记账凭证,凭证内容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技工学校经费80000
贷:应付账款80000
但该记账凭证无原始凭证,经过询问当事人并查阅了“银行存款”日记账,本年度技改经费已于上半年全部拨付,被查企业为了达到减少本年度实现利润的目的,虚列营业外支出8万元。
利用虚列支出的手法,使当期利润虚减,隐匿了收益,少缴税款。
(1)如果上述问题在20××年年终结账前被发现,应编制调账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80000
贷:营业外支出——技工学校经费80000
(2)如果上述问题在年终结账以后被查清,应编制调账分录如下(假定所得税税率25%,按净收益10%提取盈余公积,50%分配投资者利润):
借:应付账款8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0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6000
贷:盈余公积6000
应付利润3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
借:应付利润30000
贷:银行存款30000
83.未按规定标准进行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中的一些项目是有着明确的标准规定的。如: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时,应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对股份有限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投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实际工作中,存在未按规定标准进行利润分配的问题。有的企业私自提高计提比率,擅自改动其计提基数,造成利润分配不合规、不真实;有的企业在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0%之后,仍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有的企业在不应分配股利的情况下(既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法定盈余公积金也已低于注册资金的25%)出于某种目的,向投资者发放股利,或发放的比率高于6%。
公益金的提取对有的企业也有规定,如企业应按税后利润的5%~10%提取等,在执行时应按规定办理。
查证此类漏洞,审查人员应审阅利润分配的会计凭证中所反映的分配基数和计提比率,并将其与有关规定进行核对。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时,还应看其是否已达到注册资本的50%。如在当年无利润的情况下发放股利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核对其分配股利之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是否低于注册资金的25%,结合被查单位有关具体情况,审核其所上报使用的利润分配比率是否适合其情况、特点(因为有些计提比率有不同的规定,企业应根据其所属类型选用应使用的比率),从而查清问题。
【例】查账人员在审查某企业的“盈余公积”账户时,发现该企业在审查年度提取了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各1.24万元,而会计凭证显示提取比例为5%,因此,怀疑该企业未按规定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审计调查:
首先,查账人员查阅了“实收资本”账户,确定企业的实收资本为450万元,又从“法定盈余公积”明细账查知当年的期初余额为1000万元,未达到资本总额的50%;其次,查账人员调阅了有关的“本年利润”和“利润分配”账户,了解到该企业当年实现净利润25万元,有“罚没损失”2000元;根据上述数据,企业应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为:(250000-2000)×10%=24800(元)。
该企业未按规定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少提了1.24万元。
企业应补提法定盈余公积金,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24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金12400
84.利润分配顺序不当
《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例】查账人员在审查某股份公司的股利发放时,发现该公司对普通股和优先股发放了同等的0.2元/股的股利,而优先股的额定股利发放率为5%,股票面值为8元,因此,未能保证优先股利益。
审计调查:
查账人员首先查阅了该公司的“股本”账户,了解到该公司发行了普通股20万股,面值4元/股;发行优先股5万股,面值8元/股。其次,查阅了“利润分配”账户,了解到该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10万元,没有罚没支出和未弥补亏损,已按规定提取了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有关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0000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0000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10000
——应付利润(0.2×200000+0.2×50000)50000
借:本年利润10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0000
该公司当年应发放优先股股利为8×5%=0.4(元/股),共2万元。因此,少发放优先股股利10000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股利——优先股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