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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偷税(12)

处理决定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泸州市王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因犯偷税罪被判处罚金958万余元,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树林因犯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958万余元。

资料来源:《检察日报》2004-10-07

《华西都市报》2004-08-30

案例46 收入记借款,偷税被移送

背景资料

江苏省某市一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于1994年创办,经营期限为10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经政府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至1999年底,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定期减免优惠政策已经到期。

案情重现

该市国税稽查局按照检查计划对该公司2001年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具体情况如下:该公司2001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申报应纳税所得66万元,已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19.8万元。当年,该公司核销应收A单位货款50万元,已列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该笔50万元是1999年12月销售一批路灯的货款,公司称该笔业务被骗,且已超过两年,至今仍不能收回应收款项。检查人员在查看应收A单位货款的有关账簿记载时发现,该公司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明细账上都有A单位的户名。

检查人员对坏账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于是查看有关记账凭证及其原始凭证,发现“其他应收款——A单位”记载的是为A单位维修路灯的零配件款,借贷方都有发生额,已收取款项,余额为零;而“应收账款——A单位”借方余额的记录为上年结转。

检查人员进一步检查了以前年度的相关账簿、凭证,发现“应收账款——A单位”的记录就是1999年12月发生的那笔销货款,没有其他借贷方记录,“其他应收款——A单位”2000年仍有应收A单位维修路灯的零配件款及收取款项的记录。由此可见,这笔业务被骗是假的,因为两年中两单位仍然有业务往来。之后检查人员把重点放在了追查这50万元是否收回上。检查人员又着重检查了该公司1999年12月以及2000年1月~3月的资金回笼情况,发现2000年1月第30号记账凭证上有这样一笔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50万元,贷:长期借款50万元,原始凭证是A单位汇来的50万元的银行进账单。一个外省的购货单位不还欠款却要借给该公司50万元,检查人员要求该公司对这种极不合情理的做法作出解释。至此,该公司相关人员不得不道出原委。原来,为了在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到期后企业能少缴税,该公司将收到的上年销售的应收A单位货款50万元记成借款,目的是将计提利息当费用扣除,并且等两年后还可作坏账损失当费用扣除。

经查,该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00年度、2001年度,对该笔“借款”已按6%的年利率分别计提扣除利息支出各3万元,2001年又在税前扣除损失50万元,合计查增应纳税所得额56万元,应补企业所得税16.8万元。

违法事实

为了在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到期后企业还能再少缴税,该公司将收到的上年销售的货款记成借款,将计提利息作费用扣除,并且等两年后作坏账损失当费用扣除。

处理决定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认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偷税,决定追缴税款16.8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该公司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超过10%,且在1万元以上,已涉嫌构成偷税犯罪,税务机关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议案说法

稽查人员在实施所得税纳税检查时,对成本费用列支的审核是必不可少的,掌握哪些项目允许扣除,哪些项目不允许扣除,扣除标准是什么,这些都很重要。而对于一些损失费用扣除的核实,如坏账损失、企业间借款费用等,有必要引入外调的手段,以证实其真实性,这样才有利于发现问题。

案例47 转让土地不报,企业偷税被罚

背景资料

浙江省萧山市钱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室内外装饰、从事水电安装等业务的建筑安装企业,法人代表为潘某,公司地处钱江农场内部。该公司2000年前属于国营农场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农场统一汇总缴纳;2000年底转制为私营有限公司自行申报纳税。

案情重现

2004年7月,萧山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接到群众来信举报,反映萧山市钱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转让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隐瞒、匿报转让收入,偷逃国家税收等违法行为。接到举报后,稽查局立即组织人员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稽查人员采取调账稽查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该公司历年来的账簿、报表和凭证等相关资料进行仔细检查,先后对法人代表和会计人员进行询问,并到相关单位进行了取证。经过检查发现,该企业自1997年到2001年期间,先后转让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503.72万元,取得转让收入170.90万元,建筑自建行为应视同销售48.96万元,对外资金融通取得固定返利12.50万元,该企业采取收入不入账、或采取挂往来账、或采取以转让收入填补经营和投资亏损等手法隐瞒匿报应税收入,偷逃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教育费附加共计18.93万元。

违法事实

该企业采取收入不入账、挂往来账、以转让收入填补经营和投资亏损等手法隐瞒匿报应税收入,共计偷逃税额18.93万元。

处理决定

根据企业的违法事实,萧山地税局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追缴萧山市钱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税10.64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11万元、教育费附加0.43万元、企业所得税(2001年度)7.46万元、个人所得税0.29万元。对滞纳的税款加收滞纳金11.67万元,并对企业2001年度偷逃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处以1倍的罚款10.18万元。

资料来源:杭州市萧山地税局网站

案例48 成立“外联部”,专门偷逃税

案情重现

某企业成立于1990年,主要从事经营彩扩、彩照及照相器材的销售业务。下设19个非独立核算的经营门市部,另设有百余家冲扩接件点。

根据群众举报,2002年当地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纳税情况实施了稽查。在检查中,经反复查阅、核实该企业营业账簿、记账凭证和收款收据,并调查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及管理运行制度,发现该企业自1999年开始为达到隐匿收入、偷逃税的目的,专门成立了公司的“外联部”,指派专人负责管理从各个接件点收取到的冲扩营业收入,名义上称作是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但实际上从接件点收到的收入并未全部作入账处理,在会计核算上少计收入,私自将其存入以个人名义开设的银行储蓄卡上,采取隐匿营业收入的手段进行账外核算,从1999年至2002年5月共计隐匿和不入账营业收入16817228元。当其隐匿凭证,账上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偷逃国家税收的行为被稽查人员发现并揭穿以后,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辩称其违法行为尚不构成偷税行为,只是核算不规范。面对该企业的一再无理申辩,稽查人员严格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和政策宣传。在大量确凿、无误的事实和证据面前,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最终承认了偷税事实。

违法事实

为偷逃税款专门成立一个“外联部”,从1999年至2002年5月,将从接件点收到的收入不全部作入账处理,在会计核算上少计收入,私自将其存入以个人名义开设的银行储蓄卡上,隐匿营业收入,共计隐匿和不入账营业收入16817228元,偷逃营业税840861元。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第4条、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前)第20条、(修订后)第32条、第63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对该企业取得的外联冲扩收入采取隐匿记账凭证手段进行账外核算,账上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行为,定性为偷税。税务机关依法作出了追缴营业税840861元,加收滞纳金650978元,对该企业偷税的行为依法处予 420430元的罚款,并对其他应缴未缴或少缴的税款作出了处理决定。

议案说法

该企业抱有侥幸心理,采取非法手段偷逃国家税款,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目前摄像冲扩行业中有部分企业的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现象普遍存在。此外,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普遍采用现金收付核算的办法,也给纳税人做“账外账”、隐匿营业收入来逃避税收留下了较大的空间与机会,给地方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与漏洞。

因此,一方面有必要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养成索要发票的好习惯;另一方面,必须切实加大发票使用的管理力度,广泛推广税控收款机以有效减少和遏制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的违规操作、偷逃税费现象。同时,全面强化对税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征管质量和工作水平。

资料来源: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

案例49 违法进行抵扣,筹划为之泡汤

背景资料

A公司是一家生产汽车配件为主的私营企业,2003年1月8日开业,拥有资产362万元,现有职工48人,A公司主要供货来源是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C公司,产品主要销往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B公司。

案情重现

降低税收成本,该企业的领导从公司成立之初,就让财务人员对公司今后的税收进行了筹划,并且很快财务人员就设计了几个筹划方案供领导选择。

方案一:A公司暂不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2003年度计划共购进原材料3432吨,价税合计1029.6万元;生产销售产品7700万件,实现含税销售收入1448万元。这时,A公司2003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A公司2003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1448÷(1+6%)×6%=81.96(万元)

方案二:A公司马上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2003年度计划共购进原材料3432吨,价税合计1029.6万元;生产销售产品7700万件,实现含税销售收入1448万元。这时,A公司2003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A公司2003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1448÷(1+17%)17%—1029.6÷(1+17%)×17%=210.39—149.6=60.79(万元)

方案三:A公司不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在生产经营时,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购进货物,以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销售产品。A公司每次购进货物时凭B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从C公司购进货物,销售货物时仅就加工费这一部分到国税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到国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销售货物时,全部由销售方A公司转交给B公司,作为A公司销售货物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在购销货物的过程中,所有购进的原材料和销售的货物全部用现金结算。A公司2003年度计划共购进原材料仍然是3432吨,价税合计为1029.6万元;生产销售产品仍然是7700万件,实现含税销售收入还是1448万元。这时,A公司2003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A公司2003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1448——1029.6)÷(1+6%)×6%=23.68(万元)

经过比较,A公司最终采纳了第三个方案。A公司2003年度共从C公司购进原材料968.56万元(含税),全部从对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B公司已按规定申报抵扣。A公司2003年度共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382.54万元(含税),其中到国税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413.98万元(含税),并按规定已经申报纳税。

违法事实

1.少纳税款。A公司2003年度销售收入1382.54万元(含税),其中到国税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仅为413.98万元(含税),该企业少缴纳增值税548241.51元[(1382.54——413.98)÷(1+6%)×6%],属于偷税。

2.票款物不符,违法进行税款抵扣。A公司2003年度共从C公司购进原材料并从对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却是B公司进行抵扣,违反税法有关规定,应予补缴税款。

处理决定

1.对于A企业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法作出处理:补缴税款548241.51元,加收滞纳金并对其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

2.税务机关对B公司已抵扣的税款1407309.40元[968.56÷(1+17%)×17%],进行了补缴,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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