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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11)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者预告辞职程序的规定。

【本条释义】

劳动者可以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

1.提前三十日通知是一般情形。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预告辞职权,目的一是保护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维护劳动者的自由流动,从而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的发展。二是为矫正劳动关系的不平衡,弥补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不平等地位。因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法律对劳动者单方解除行为的限制较少,以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一是须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以利于用人单位招用新人和调整岗位,避免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二是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不能只作口头表示。

2.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可以辞职。本条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既是用人单位考查劳动者是否具备录用条件的考察期限,也是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的选择期限。为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认为无须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在较短时间内通知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遏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约和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六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主要是指劳动环境差、没有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甚至有危及职工生命健康等因素的存在等,侵犯了劳动者正当合法的劳动权益,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延期支付、少付、不付劳动报酬。在现阶段,劳动仍是劳动者谋生的手段,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也是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负有法定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否则就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单位内部具有普遍约束力、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章程、措施和制度,但是,所有内部规章制度都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违法劳动规章属于无效劳动规章,自制定之日起就不能作为确定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在其实施过程中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由此遭受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赔偿。

5.用人单位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认为不必要再继续履行无效的合同,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于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和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很多,难以一一列举,因此,除列举的一些违法和违约情形外,本项规定用人单位如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劳动者均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二、无须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劳动者无须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以暴力手段,是指用人单位采取侵害劳动者人身权利的打骂、捆绑等强制手段的行为。威胁,是指用人单位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使劳动者在精神上处于不能抵抗的状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劳动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行为。用人单位以上述行为达到强迫劳动者从事劳动的目的,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人身权利。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是指用人单位的领导人严重不负责任,强迫劳动者违反劳动规章或操作规程进行劳动,会给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带来危险。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危险性作业,有权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因劳动者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全面、严格地考察,主要包括知识、能力、品德或身体等要件,如果发现劳动者的实际情况与招聘时规定的录用条件不相符合,就说明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作,那么履行合同已属不可能,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它是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秩序和经营活动的保证,也是劳动合同各项内容中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作为劳动者,应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地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完成工作任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是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如果同时又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双重劳动关系意味着劳动者要履行双份的劳动义务,如果处理不好,极有可能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造成影响。因此,如果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违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属违法行为。因此,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致使所订立或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其履行劳动合同已成为不可能,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因非劳动者过失性原因或客观情况需要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用人单位解除无过失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条件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因非劳动者过失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依照规定享有一定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劳动者有权接受治疗和休息。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不能立刻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说明其不具备在本单位工作的基本条件,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其中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当这种情况发生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解除无过失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程序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须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对解除的程序有一定的要求。即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1)提前三十日。为保障劳动者利益,使劳动者能够在被解除劳动合同前有一个另谋职业的期限,本法规定了三十天的预告期。(2)以书面形式。就是只能以书面方式而非其他方式来履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3)通知劳动者本人。

另外,本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以向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来取代三十日的预告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在支付此项补偿费的前提下,立即辞退该员工,而不需要预告期。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经济性裁员是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经营要面临的一种正常的现象,由于裁减人员是用人单位成批地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涉及面较广,一旦处理不妥当,将对劳动者的生活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法律规定的裁减人员的条件也更为严格。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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