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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财产继承(1)

1、遗产的范围应当如何认定?

【宣讲要点】

在我国,遗产实行财产继承,而不实行身份继承。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财产权利,如财产所有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部分等;也包括财产义务,如应交纳的税款和遗留下的债务。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如姓名权、肖像权、署名权等不能作为遗产。遗产必须是公民生前个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以及非法收入等不能作为遗产。遗产具有时间性,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财产才称之为遗产。继承人继承遗产后,这部分财产就不再是遗产,而已成为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公民生前已经作了处分的财产,如消费、赠与等也不能算作遗产。

【典型案例】

孙甲与孙乙系孙某之子女。孙甲、孙乙二人的母亲早年病逝,父亲孙某于2012年11月7日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人赔偿死亡补偿费67600元,孙乙全部据为己有。孙某单位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抚恤金、生活补助费2万元,保险公司给予的保险金3万元,孙乙也据为己有。孙甲多次催要均遭拒绝,遂形成纠纷。后孙甲以遗产继承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评析】

本案是由死者死亡补助费、经济补偿费的分配问题引起的财产纠纷。如果要作为遗产继承纠纷进行处理,必须首先确定所争议的财产到底是否属于遗产的范围。

遗产的范围,是指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可供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在我国,遗产实行财产继承,而不实行身份继承。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对于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如姓名权、肖像权、署名权等不能作为遗产。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以及非法收入等不能作为遗产。我国《继承法》对遗产的范围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应从以下方面把握遗产的范围:1.公民的收入。包括公民的工资、奖金、存款及利息,以及其他合法劳动的收入,接受赠与、继承等所得的财产。它还包括公民从事智力创作等所获得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家具和生活用品。房屋是指地上建筑部分,并不包括房屋下边的宅基地。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没有所有权,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不能继承。家具和公民的生活用品都属于遗产范围。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林木主要包括个人所有的宅旁、院内的树木,也包括个人所有的果园等。牲畜和家禽是指公民个人饲养的马、牛、猪、鸡、鸭等。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文物是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继承时必须遵守我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图书资料系指书籍、手稿、笔记、研究成果等。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一般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从事工商经营的公民或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拥有的汽车、拖拉机、船舶等各种运输工具以及各种机器等。它还包括华侨、港澳同胞、外国人在我国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一般指公民基于著作权、专利权等所获得的财产权利,允许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受到法律保护。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指国库券、债券、支票、股票等有价证券和债权等。

继承的财产义务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被继承人依法应交纳的税款,另一方面是被继承人遗留下的债务。继承人的财产义务,不一定要付全部偿还义务,只是在所继承的遗产价值,足够偿还被继承人遗留下的税款和债务时,继承人才承担全部清偿义务,如所继承的遗产价值不够偿还税款和债务时,继承人偿还义务只能以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于放弃继承遗产权利的,对被继承人遗留的税款和债务则无清偿义务。

下面的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①家庭共有财产中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②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③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财产;④按文物法的规定,应归国家所有的文物,但国家所给予的报酬则列人遗产范围;⑤某些人身权利,比如生前所获得之抚恤金,著作权中署名权等等不得作为遗产继承。此外,承包权本身也不属于遗产。承包权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与集体组织等订立的承包合同,取得经营土地、山林等权利。这种权利基于承包合同而产生,是承包权问题,而不是继承权的问题。继承人所能继承的是公民个人承包过程中所取得的收益,对于承包收益,在承包人死亡时,继承人可以继承。《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对于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的合法承包收益,可将死者生前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殖和孽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抚恤金、生活补助费是在死者死亡后,由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国家发放这种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就其性质看,它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它与遗产主要有三点不同:(I)抚恤金、补助费是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而遗产则是死者个人所有的于死之后留下的财产。遗产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实物,而抚恤金、补助费只能是金钱。(2)发放抚恤金、补助费的目的,在于抚慰死者家属;而遗产继承,则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财产权益,使死者生前的合法财产不至于因死亡而消灭。(3)享受抚恤金待遇,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而可以得到遗产的人,则除了直系亲属外,还可对其他人或者集体、国家。因此,一般而言,抚恤金、补助费是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如果抚恤金、补助费是发给伤残者本人,则属于伤残者本人所有的财产;如伤残者因病死亡,则此项抚恤金、补助费的剩余部分,属于遗产范围。

死亡补助费、经济补偿费是补偿给后人且发生在死者死亡之后的财产,其财产所有权归后人所有,显然不能作为遗产处理。

人寿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健康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人寿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就是根据合同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被保险人未指明受益人时,他的法定继承人应推定为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应得的保险金不能列入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也不能用来清偿死者生前所欠的税款和所负的债务。这是因为,在保险合同订明受益人时,保险金的所有权已经明确为受益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未指明受益人,法律推定其受益人为其法定继承人。在此情况下,保险金仍不属于遗产,而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的共有财产。法定继承人分配保险金,属于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而不是当遗产来继承。

综上所述,本案实际上并不是遗产继承纠纷,而是共同共有财产侵权纠纷。

【法条指引】

《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老人生前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其死亡后法定继承人能否继续主张?

【宣讲要点】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即是通过财产赔偿来填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受害人只要依照法律规定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就可以期待获得财产赔偿,该赔偿财产属于受害人预期可得的个人财产,实质上已经转化成了具体的财产债权,在受害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

【典型案例】

2009年3月8日下午,80高龄的冷某(女)见女儿徐某与村民金某发生口角,遂手拄拐棍上前劝解,被金某碰撞倒地,致右股骨骨折。冷某当日被送医院住院治疗,至4月30日出院。经法医鉴定,冷某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伤残九级。冷某出院后,经有关部门调解未成,冷某于5月6日将金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冷某于7月14日自然死亡,法院通知冷某的法定继承人徐某参加诉讼。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冷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不能继承。理由是,冷某身体受伤致伤残九级,其肉体痛苦和精神痛苦只有其自身能体会到,别人不可替代,因而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冷某死亡后,其肉体痛苦和精神痛苦随之消失,因而不能给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更不能由他人继承。第二种意见认为:冷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计算到死亡之日,由继承人继承。理由是,冷某自伤残之日致死亡时止,其肉体痛苦和精神痛苦是显然存在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人性化的要求给予赔偿,由继承人继承。第三种意见认为,冷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应该由继承人继承。理由是,冷某生前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已属于冷某个人可期待获得的合法财产,继承人可以继承。

【专家评析】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害人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给受害人的人格、精神、尊严、人身自由等造成非财产上的损害,由侵害人给予经济赔偿,以抚慰受害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是一种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和人格权的行为,它直接表现为一种非财产损害。其特征是一种无形损害,本质上不可计量。精神损害行为又具有特定性,它只能是由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和人格权造成的。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就是指民事主体因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针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财产后果。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即是通过财产赔偿来填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因此,受害人只要依照法律规定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就可以期待获得财产赔偿,该赔偿财产属于受害人预期可得的个人财产,实质上已经转化成了具体的财产债权,在受害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也已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转让或继承,因此冷某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后,其提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可以由继承人继承。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3、父亲去世后,子女是否可以自动取得父亲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

【宣讲要点】

股权既不是纯粹的财产权,也不是纯粹的人身权,而是一种以财产性为主导的兼附人身性的综合财产权利。股东股权的表现形式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中所体现的股权中的财产权,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是可以被继承的。但继承出资并不意味着继承股东身份。继承人是否取得股东资格首先应看公司章程中是否有相关的规定,如果章程中没有规定,则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继承人方可取得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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