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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交通事故的责任者(15)

33.按交警的指挥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宣讲要点】

我们知道,在道路上应当按交通信号的指示行驶。但由于交通信号必竟是事先设置好的,它或者是固定不变的,如交通标线;或者定时机械变动的,如交通信号灯。因此,面对复杂的具体交通情况,交通信号有其天然的不足之处。正是基于此,我国还有大量的交通警察在事故多发地、车辆行人多的地段、十字路口、临时施工的地段等进行现场实时指挥。交通警察熟悉交通法规,能够处理复杂场面,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但是,这样可能发生交通警察与交通信号指挥不一致的情形,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但是,如果发生因按交警指挥行驶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谁应当承担责任呢?一般情况下,如果交警指挥存在过失,则交警要负全责或者主要责任;如果交警指挥本身没有过错,而是由于驾驶人员的责任造成的,则交警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次要责任(指挥没有错,但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责任)。

【典型案例】

2013年4月17日,左某驾车外出为单位购买一批原料。购买原料后因事情耽搁,结果在回单的时候正赶上下班高峰,道路显得非常拥挤。当其驾车行至某十字路口时,恰逢东西向亮起了红灯,因此左某停车等待。大约过了1分钟,路口的南北方向绿灯亮起,但因通过该路口的车辆和行人很多,所以直到南北方向的红灯亮起来仍有一部分骑自行车的人和行人在路口没有通过。在路口执勤的交警荣某一边示意自行车和行人加快速度,一边向在路口等待的东西走向的车辆作出通行的手势。见交警的手势可通行,左某启动车辆前行。车某刚开几米就将一正在快速通过路口的行人牛某撞倒,导致其右腿骨折,头部亦受重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现场勘查后认定,左某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交警荣某承担次要责任。左某不服该责任认定,遂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级主管机关经审查后,作出维持原责任认定的决定

请问: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正确吗?左若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专家评析】

就本案情况而言,我们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认定是错误的。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值勤交警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左某只承担次要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认定有偏袒自家人的嫌疑,我们建议左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就本案情况而言,左某完全是依照交警荣某的指挥通过路口,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交警的指挥明显有错误,且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所以交警应承担主要责任。

但是大家应该知道,十安路口是一个相对复杂的交通环境,交通信息密集,交通信号变化频繁。在这一环境里,交通行为人不仅要注意交警的指挥,而且要注意其他的交通信息,如:车辆、行人的动态。在此次事故中,左某忽略了后者,违反了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过程中的高度注意、确保安全、损害结果避免的义务,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着一定关系。所以左某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双方在此次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从而可认定正是因为交警荣某的指挥有误,才导致左某按照其指挥开车前行,结果将牛某撞伤,因而交警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左某未履行确保安全、高度注意的义务,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公安部门作出的认定是错误的,明显偏袒交警一方。为此,左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撤销责任认定书,重新作出责任认定书。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38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34.追查违章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宣讲要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管理道路交通的目的在于保证交通安全和畅通,而要保证交通安全与畅通,就必须使每一位驾驶员和行人都遵守交通规则。因此,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首要的就是改正。道路上情况瞬息万变,因此这种改正还必须及时,否则很可能酿成交通事故。所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但要纠正,而且必须及时。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否则造成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交通警察在指挥交通、巡逻管控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在不具备违法车辆停车接受处理的条件或者交通堵塞时,可以通过手势、喊话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

【典型案例】

2011年11月12日,某中队在一路段设卡进行超载、超速的专项治理。当日上午11点,一辆大货车驶近该中队设卡处。交警崔某见其明显有超载嫌疑,于是打手势示意其停车。车主阳某见状不但不减速停车,反而加速冲卡。崔某立即驾车紧紧追赶。由于崔某所驾车的性能问题,车速不高,几次迫使阳某停车都未成功。但崔某一直紧追其后,阳某见交警紧追不放,十分紧张,在慌乱中将车开进一条死胡同。阳某于是只好紧急停车,但不幸的是,崔某的车来不及刹车,致使两车发生严重追尾。警车严重受损,崔某也受重伤。

崔某认为,阳某有违法嫌疑,不听从自己的指挥,导致其追赶而发生了此次事故,所以应承担主要责任。

请问:对于这种情况,应由谁承担责任?

【专家评析】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交警崔某可以要求驾驶的超载车辆的阳某停车接受相应的检查。

在崔某挥手示意阳某停车时,阳某不但没有停车反而加速冲卡,这更是一种严重的违章行为。但是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73条的规定,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并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2.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3.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4.堵截车辆应采取设置交通设施、利用交通信号灯控制所拦截车辆前方车辆停车等非直接拦截方式,不得站立在被拦截车辆行进方向的行车道上拦截车辆。据此,本案中阳某仅仅是涉嫌超载,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在其拒绝停车的情况下,崔某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也不得采用可能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行为,比如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崔某正确的做法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因此本案中,交警崔某的开车追赶的做法是错误,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然,阳某涉嫌超载和拒绝停车都是违法的,应予以相应的惩处。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交警崔某是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造成的交通事故,所以最终赔偿责任应当由其所在的单位即交通支队承担。交通支队可以根据其执行职务中的错误进行处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三十九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交通警察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

第四十五条交通警察在指挥交通、巡逻管控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在不具备违法车辆停车接受处理的条件或者交通堵塞时,可以通过手势、喊话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邮寄违法行为提示、通知车辆所属单位等方式,提醒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第七十三条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并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

(二)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

(三)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

(四)堵截车辆应采取设置交通设施、利用交通信号灯控制所拦截车辆前方车辆停车等非直接拦截方式,不得站立在被拦截车辆行进方向的行车道上拦截车辆。

第七十四条在高速公路发现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低速行驶、遗洒载运物、客车严重超员、车身严重倾斜等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喊话、鸣警报器、车载显示屏提示等方式,引导车辆到就近服务区或者驶出高速公路接受处理。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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